道德信仰生成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论文,基础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2529(1999)05—0032—04
道德是个体发展完善的理想标准,个体的存在始终不能脱离群体与社会,群体与社会是个体存在和发展的最直接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与群体和社会共同发展中,个体的完善才有可能。而群体与社会决不是单个个体的简单相加,从其发展来讲它始终对个体具有外在性、未完成性和可塑性特征,这就使人在参与组成社会中有了按其内在本质建构理想社会的根据、也就使道德信仰的生成有了其社会基础。
一
社会无疑是由个体组合而成的,在个体组合成群体和社会的过程中,有生命的个体存在总是历史发展的前提。但社会历史的发展并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发展着。这就使得有意识的人面对自己的创造物——社会,具有了一种外在性特征。
作为外在性的社会,首先表现为人在创造社会中,社会对人而言具有先在性。有生命的个体存在固然是社会历史存在的前提,但个体的存在一刻也离不开群体和社会,社会作为个体存在的条件与自然一样对人具有先在性。任何具体的个人都只能是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也就是说人的活动只能是“通过某物从某物中创造出来的,而决不像在黑格尔‘逻辑学’中所说的,是从无通过无到无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158)因而作为创造社会的人来讲,社会对他又始终保持了先在性。
第二、社会的外在性还表现在它的发展对人的意志具有变异性特征,从而使社会与人的意志相分离。对人来讲,他总是依靠自己的意志去行动,人是一种“为我”的存在物,“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514)去力求把握自然与社会,“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286)但在他从自己出发按自己的需要去行动时,总受制于自然、社会和自身的限制,他的需要并不能完全满足,他的行动并不能按预想的方式完成,其结果也决非他的初衷。有时,社会并不按人的预想形成,反而变异为一种异己的存在,成为规范人、限定人的存在物。对此马克思意识到其中所“隐蔽的基础”——生产关系,但同样指出“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891—892)
第三,社会的外在性还表现在人按其意志行动中社会总以合力的特征否定着个体的意志。在社会历史形成中“人们通过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期望的目的而创造自己的历史,却不管这种历史的结局如何,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多种多样的影响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243—244 )因而社会历史从来不是依个体意识为发展线索而是众多因素交互作用的“交响曲”。在无数个单个人的意志和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中,就形成“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478)虽然每个人都不能决定社会的状态和运动,但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包括在这个合力中间。而这个“合力”是否符合个人意志的意愿,这只能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既作为“合力”本身表明否定了每个人的意志,因而作为外在性的社会总是不会自然而然地满足人的需要的。
社会的外在性与人的需要的差异必然构成一对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得最为充分,在那里“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97—98)这是一个外在的社会对人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对此当代基督教伦理学家尼布尔也作了深刻的分析。他认为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不同的东西,“一个集中点存在于个人的内在生活中,另一个集中点存在于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中。从社会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公正;从个人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则是无私”(注:(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王守昌等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257 )在个人的本性中既有自私又有非自私两种冲动,社会则纯粹是自私的,这二者必然构成矛盾与冲突。阶级、民族和国家也不例外,同样是自私的,总是以牺牲个体的无私道德来换取民族利己主义,这就必然造成爱国主义的道德悖论。因而在他看来个体与社会、国家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人类没有足以获得自我拯救的能力。只有依靠并通过对上帝的信仰才能消除人类自身的道德冲突与失败。显然尼布尔的立场和观点是错误的,但其观察和分析却是深刻的。他接受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认识到现存社会的外在性及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性,但他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案不是靠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亡和人们对必然的认识,而是企图通过宗教信仰、人类理性和社会强制来达到。这最多不过是开明的蒙昧主义。
正因为社会的外在性,使得“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注: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29)使世界既合目的又合规律,这就为道德信仰的生成提供了条件。尼布尔也看到了这一联系,但却开出了一份基督教信仰的药方,这是我们万万不能苟同的。
二
作为人的活动产物的社会,在对人保持其外在性特征中,又无不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在人类的参与中,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决不会停留于某一任何阶段而止步不前,它仍需要根据实践发展去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历史的这一逻辑预示了社会作为一种存在物与人一样同样具有未完成性。
社会的未完成性特征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一社会状况在其发展中都具有暂时性。在马克思看来,人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人总是从需要出发来构造社会创造历史的。一方面需要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当需要得以满足时新的需要又会不断产生。“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144)随着新的需要的产生和形成,社会终将发展变化,随之而起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也将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的未完成性还表现为任何社会对人来讲都具有不完善性。它需要人根据新的条件和需要去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在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中马克思发现“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363)在这些特殊阶段上,社会的不完善是不言而喻的。从不完善性来讲,既有着历史的不完善,它需求根据历史的发展去完善,从而使社会日趋合理和完善。同时又有着技术的不完善,纵使某一阶段上被认为合理的社会,在人的设计和操作中也会出现种种技术偏差,使其不能按预想的目标而完成,这也必然影响社会的完善性。社会不完善的特点为人的进一步努力提供了可能。
社会的暂时性与不完善性说明社会作为存在永远是一个未完成的存在,它需要人去不断地设计、不断地根据新的需要去完善它。这表明社会作为个体存在的场所既要为个体的完善不断提供条件又要力图追求自身的完善。因而社会作为一个完善个体的理想场所,它将永远为个体所追求,在追求中理想的存在会给人以无限的动力。但社会的未完成性又表明作为一个终极的理想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一旦理想被实现,一个不安定地寻求新的目标的时代就要来临”(注:(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何怀宏廖申白译[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130)人们不可能只呆在那个被实现的理想中凝视着永恒真理与正义而发呆,那样人将不需要任何真与善的信仰。这就是说,正是在社会的未完成性中,才给信仰留出了地盘,使人可能面临未完成的社会建立起美好的信仰,而不断地去完善它。社会道德也不例外,舍此道德信仰也将成为无。
三
社会及其道德的未完成性内在地蕴含了作为未完成性的社会及其道德与人的活动的互动关系。即:如果人不参与社会及其道德,社会及其道德就不存在,道德信仰就不需要。相反、如果社会及其道德在人的参与中不可认识、不可改变,那么人对社会及其道德的理想设计也就没有必要,道德信仰同样是不必要的存在。正是在社会的未完成性中,它恰恰需要人的参与与认识,从而使社会具有可塑性的本质,这才为社会及其道德的理想生成创造了可能性,这也正是道德信仰生成的社会逻辑基础。
社会可塑性的逻辑条件首先在于人的参与性。与自然之物不同,社会是人的社会、道德是人的道德,失去了人的存在社会及其道德就不可能存在。在社会历史中,人既是导演又是演员,社会就是由人自身设计并演出的一幕幕活的历史话剧。虽然这幕话剧可能外在于人,甚至有时可能为人难以驾驭,但它终究离不开人的活动与演出,是由人自身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及其道德可以通过人的活动去塑造它,使之可能成为一幕精彩绝伦或弊脚的历史话剧。因而人对社会及其道德的参与性使信仰的生成有了意义,使人在参与中可能将自己的愿望渗入其中,使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能沿着人所信仰的目的与意志发展变化。
人的参与性为社会的可塑性仅提供了逻辑条件,而社会的外在性特征使其决不会必然地按人的意志发展,这就从而使其可塑性大打折扣。但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人在参与社会过程中,不仅是自觉的,而且是由社会的可塑性本身决定了社会是可以被认识和创造的。社会的可认识性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及其道德的存在与发展决非偶然,而是有着内在的规律。这一规律是人自身的规律,它与自然规律相比,因为有了有意识的人的参与而有了更为复杂的特征,但是不论如何的复杂,他的属性、本质、结构、功能、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终究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把握。这是其可认识性的基础。另一方面,人也不同于自然存在物,它是一个有意识的存在,从其本性来讲在人类不断延续中只有尚待认识的事物而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这就使社会及其道德的可塑性有了现实的被认识和完成的可能。
社会的可塑性其关键在于它的可创造性。可参与性与可认识性只能说明人类有可能去塑造社会,而社会的可创造性则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可塑性本身。黑格尔曾通过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天才地发现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但他将这一规律看作是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社会的可创造性,无非是重复了古希腊哲学中那种“愿意的人跟着命运走,不愿意的人被命运拖着走”的宿命论结论。事实上、社会及其道德的规律性表征了社会是可以被认识的,人也能够在更合规律合目的的基础上预示未来。有了这一可能、才使“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24)才使人能够创造属人的社会及其道德。这就使人们对社会及其道德的理想和信仰不仅可以生成,而且成为必要。
社会的可塑性作为社会及其道德的根本特征,预示了人可以通过认识正确地参与其中,从而创造出更合理的社会。这里人的认识与创造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至于人的认识是否正确、创造中会遇到多少困难那是另一个问题。这里我们的目的只是想揭示出社会的可塑性使人有可能建立起理想和信仰,并企图依照理想与信仰创造社会的这一活动特征。
社会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道德作为社会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有机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的外在性、未完成性及可塑性不仅给人的社会活动提供了建立社会理想和信仰的可能与根据,同样也给道德信仰的生成提供了社会基础,使道德信仰成为道德生活的一种必然。
收稿日期:199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