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

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

黄淑玲[1]2006年在《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若干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监察机关调查权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限。本文对中外监察机关调查权作以比较,阐述了我国监察机关调查权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应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调查权主体,完善行政监察调查措施,扩大监察机关调查权限,密切《行政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万飞[2]2017年在《论我国行政监察调查权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成立以来,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腐工作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但还有许多不足,如何更好的在新形势使用使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发挥更大,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家政府打击腐败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行政监察职能的有效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为特有的地位,行政监察部门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检察机关虽然权限划分相对独立,但又都有着反腐败工作职能。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对监察对象未构成犯罪,仅构成违反政纪的案件,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监察对象构成犯罪的案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先行开展调查,再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违纪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分别由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和党纪处分。由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同样的调查但调查权的作用、效力各不一样,造成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最新的监察体制改革又要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权转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调查权如何合法、有效行使及权限的界定成为热点,这也是本文讨论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范畴界定的现实背景。本文从行政监察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现行的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地方在实践中反映出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指出了目前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在行使时独立性不足,容易受到各方的不利干预;监察调查范围模糊不明,导致执行性以及全面监察程度受到影响;行政监察调查的程序还欠完善等严重影响行政监察调查权行使与发展的缺陷。并就世界上监察工作较先进,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与地区为例,从制度的体系、职权等内容上作了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的正在进行的监察制度改革中调查权行使的规范化、法制化起到一定借鉴作用。最后以我国的正在进行行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基础,从立法、范围、手段以及程序等方面入手,提出完善监察调查权的相关设想。

李四海[3]2003年在《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行政监察,担负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职能。建国后,行政监察制度一波叁折,历经了废除、重建阶段。继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行政监察条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5月9日通过颁布的《行政监察法》,标志着我国行政监察体制业已基本形成。行政监察的工作重点逐步从恢复组建机构过渡到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体制。行政监察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将是如何使确立不久的行政监察体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这就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深化认识、积极开拓,充分发挥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延伸到更广、更深的领域。同时,这也给行政监察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行政监察的开拓与发展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本文从行政监察机关因打击腐败、建设高效率政府所应具备的重要权力——行政监察调查权的概念入手,阐述了其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探究了其起源和法理基础,还结合实际重点论述了行政监察调查权在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健全和完善该权力体制提出了新观点、新思路,尤其是结合目前非典型性肺炎这类天灾人祸发生的连锁反应,在“控权论”的基础上就行政监察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提出的“契约制衡”标准、就理顺行政监察调查权体制提出的“相对垂直领导体制”、“增设信誉管理机构”等建议和对策,均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张灵知[4]2010年在《当前我国行政监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监察是我国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它在维护政令畅通、保证政府公正廉洁、改善行政管理、提升政府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行政监察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廉政建设及反腐斗争方面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但在行政监察的现实运行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行政管理范围和职责的扩大、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张,全球经济形势发展的刺激,都给我国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我国行政监察制度面临了重要的挑战。认真剖析当前我国行政监察问题的现象及原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体制,对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势在必行。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方法和本文的研究框架,以及国内外行政监察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行政监察的概述研究,包括行政监察的基本内涵、监察环境、职能权限、重要地位和作用四个方面。第叁部分,主要是通过借鉴研究,分析介绍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以及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以瑞典、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特点,以期为我国行政监察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我国行政监察的问题,通过原因分析现状来探究当前我国行政监察的问题所在:一是行政监察立法不完善;二是行政监察法制配套不健全;叁是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不合理;四是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存在弊端;五是行政监察操作措施不配套。第五部分,通过分析研究,探索性地提出解决当前我国行政监察问题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完善和健全行政监察法制建设;第二,改革行政监察权力领导体制;第叁,完善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第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监察干部队伍;第五,加强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保障。

弓济元[5]2012年在《我国行政监察调查权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监察调查权作为行政监察四项权力(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在打击腐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行使这一权力,维护了国家法律、行政纪律的威严,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有力保障。2010年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但是对行政监察调查权方面的规定尚不够具体,仍存在行政监察调查权主体缺乏独立性、调查权措施手段不完备、对行政监察调查人员监督不力、行政监察调查权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本文对这些存在的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察调查权的建议。

图力古尔[6]2015年在《论我国行政监察监督职能》文中研究表明权力的运作离不开监督,一旦监督缺位或者监督乏力都会导致权力被滥用以致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近年来,为防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肆意扩张,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运转,我国通过不断完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积极发挥内部行政监督作用,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执行,国家政策命令得到贯彻落实。实践中,监察监督极为有效的制约了我国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监察制度法制化发展起步较晚,且经历过被废除的短暂痛苦历史,加之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制行政监察制度的一系列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监察权的运行独立性欠缺,监察干部人员基数少、业务能力不够好等因素导致我国监察的强大监督作用未能得以全部实现,行政监察监督对党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强大监督、约束、制衡等职能作用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分为叁部分,首先对我国行政监察的内涵、特征及职权、权限归纳论证,并对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成就进行分析总结;其次,对我国行政监察职能存在的监察职权欠缺独立性、行政监察立法不完善、监察职能作用发挥有限、队伍建设不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详尽分析;最后,通过介绍先进国家和地区监察监督制度运作的情况和特征,分析当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在职能作用发挥中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监察法律体系、改革我国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加强行政监察队伍建设叁方面的应对之策。

李柯玖[7]2007年在《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急剧变化的转型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也正在步入一个新的时期。2004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首要步骤,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公布,正在扎实地推进。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强烈地要求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在这种背景下,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就越来越引人注目了。如何确保行政监察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正在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从行政职权理论入手,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归纳为叁项基本职权和六项辅助性职权,并依次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地分析阐述。接下来,根据透明国际2006年排名顺序~①,从中选取五个位居前列,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分别介绍了它们的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有关职权的作法与经验。最后,结合笔者在行政监察机关中的工作经历,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提出了叁方面的建议。全文通过分析论述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性质、内容及实践中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为将来的《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修订提供详细可行的理论先导。在论述过程中,笔者始终以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法定性作为出发点和支撑,试图由此来阐释和解决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和调整的问题。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行政职权理论入手,对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产生的原因、性质、特点作了较为全面地阐释。行政监察机关拥有的权力应该由法律来规定。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既是自己的权力,也是自己的义务。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详细论述了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的主体以及行政监察机关职权针对的监察对象,以权力的目的为标准,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归纳为叁项基本职权和六项辅助性职权,并依次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地分析阐述。第叁部分介绍域外经验,对瑞典、美国、日本、新加坡、法国等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分别作了介绍和探讨,通过分析它们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的背景和过程,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有共性的东西作出总结。第四部分主要针对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行使其职权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主要有行政监察机关行使权限的主要阻力,行政监察预防腐败权限的缺失,将行政处分引入司法救济,对行政监察调查权中“两指”等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对抽象行政行为如何开展行政监察等等。笔者尝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此展开分析,并结合自己在监察机关的一些工作体会,基于对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理论的理解,提出关于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职权若干争议问题的对策,并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立法构建。

陈先孝[8]2011年在《论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监察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监察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处于重要地位,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这是其它监督手段所无法取代的。目前,从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腐败行为屡有发生的现状来看,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机制的应有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其中,行政监察作为对行政权不良行使进行内部控制的一种监督行政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自我约束和纠正,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正当权利的重要机制。同时,在法治社会里,作为行政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的行政监察,也是政府机构制定的行政决策能否正确有效地予以执行的有力保证。为此,作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一名实务工作者,本人希望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对行政监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一些关于行政监察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个人想法,以期为我国的监督法制建设能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本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以外,由以下叁章构成:第一章阐述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总体概况,着重对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特点进行详细阐述。第二章阐述行政监察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行政监察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如法律配套不够规范、法律救济体系失衡和法律位阶较低、法律形式不够规范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第二部分对《行政监察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对行政监察职能的法律定位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对行政监察主体的设置、行政监察对象的确定及关于调查权的运用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叁章针对第一章、第二章中提出的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一部分从完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着手,从完善行政监察配套法律规范和提高我国行政监察的法律地位等两方面来完善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着重完善行政监察体系,主要从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完善行政监察调查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行政监察体系。

吴洁[9]2009年在《论我国的行政监察调查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担负着“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职能。行政监察调查权是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权力之一,是行政监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行使这一权力,维护了国家行政纪律的威严,为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有力保障。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监察调查权无论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不能得以充分、正当地行使,也导致行政监察机关不能完全履行相应的职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行政监察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行政监察调查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性质、内容、特点,将之与刑事侦查权进行了比较,从法理上阐述了调查权的正当性以及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还结合工作实际重点论述了调查权运行中的缺陷,并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这一权力机制的建议。

桑逢德[10]2007年在《我国行政监察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自1986年恢复以来,对建设廉洁政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监察理论的要求,特别是在严峻的反腐败形势面前,还存在规范性不强、法律规定与实践脱节、依政策监察等问题。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和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监察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在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作用发挥等方面,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与国外行政监察制度的比较和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分析、法理分析,针对现行制度的问题,提出自己改进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见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设立专门行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纠举惩戒的一种活动。行政监察的实质是行政系统内权力间、行政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为预防和避免行政权的消极作用和负值的滋生,最大的优化和实现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和正值。目前世界上有代表性、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制度、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制度等。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议会专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制度。瑞典法律赋予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主要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在贪污问题严重而又普遍的情况下,通过机制创新和坚决打击,快速、有效地遏制住其发展蔓延的趋势。调查、预防、教育“叁管齐下”,形成了肃贪倡廉的长效机制。廉署受到严密监督,保证廉署既要打击腐败又不得滥用职权。新加坡在教育、监督、防范与惩处等几方面的做法有其独到之处。开展全民教育,廉政从领导做起;建立了廉政监督网络;廉政建设实行制度化、法律化。我国监察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萌芽于战国时期,建立于秦朝。唐朝台谏制度最有代表性。近代监察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是在吸收欧美议会监察制衡思想和继承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熔铸而成的。国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院,实行五院制。监察院依法行使弹劾权、审计权,可以弹劾总统、副总统,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建国后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创建、撤销、重建和发展的过程。1993年以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方针,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叁项工作格局。但是,从《行政监察法》的职能定位和行政监督的理论、实践情况看,我国行政监察制度还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一是行政监察职能的法律定位脱离反腐败实践,《行政监察法》以维护政令畅通为首要目的,实践中行政监察机关已将反腐倡廉作为主要任务。二是双重领导体制带来工作困难,形成了对同级政府领导无权监督,对平级部门监督畏首畏尾,对下级部门监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叁是对“两指”调查权的运用亟需规范,指定的时间、地点规定不明确,性质不明确,执行规定不明确,容易被曲解误用。四是司法救济渠道需要理顺,应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五是执法监察作用未充分发挥。六是效能监察工作进展缓慢要改革现行行政监察制度,可以从以下叁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第二方面是组建独立、垂直领导、监审合一的国家监察机构,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各地方设立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赋予监察机构审计权和更大的调查权。在这种大的改革之前,亟需操作的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监察制度:一是完善监察立法,促进监察工作本身的法制化;二是规范行政执法监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叁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的若干问题[J]. 黄淑玲. 甘肃科技纵横. 2006

[2]. 论我国行政监察调查权的完善[D]. 万飞. 宁波大学. 2017

[3]. 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调查权[D]. 李四海. 湘潭大学. 2003

[4]. 当前我国行政监察问题研究[D]. 张灵知. 华东师范大学. 2010

[5]. 我国行政监察调查权相关问题研究[D]. 弓济元. 内蒙古大学. 2012

[6]. 论我国行政监察监督职能[D]. 图力古尔. 内蒙古大学. 2015

[7]. 论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D]. 李柯玖.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论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D]. 陈先孝.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9]. 论我国的行政监察调查权[D]. 吴洁. 苏州大学. 2009

[10].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问题研究[D]. 桑逢德.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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