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权即绅权”——中国政治近代化历程的一个侧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侧影论文,民权论文,中国论文,历程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早期阶段,近代“民权”阶级还处在生命发育的襁褓期,因而无论是当时的思想家还是政治家,都还未能把尚未成型的资产阶级作为“民权”的主体代表。而作为等级时代“四民之首”的绅士则轻而易举地成为“四民平等”时代的“民权”的主体。当时,“民权”是“绅权”的理论前提,“绅权”是“民权”的具体内容。
“君权者以一人治万人也,民权者万人自治也”〔1〕。因而, 对“民权”的不懈追求和获取,不仅体现着近代人主体意识的觉醒,而且也标志着人类社会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但人类社会演进的路径却各有不同,“民权”的历史内涵也各有所别。与法国主要是扩展第三等级权利的“民权”不同,近代中国最初的“民权”旗帜上,主要浸染着“绅权”的色彩。
一、“绅权”的发端
在强固的封建专制制度下,不存在皇权以外的任何权力制衡力量。在传统社会中,绅士的权势本质上是对皇权的分割。绅士对于地方社会的权势影响,总体上是皇权的延伸或变形,是权力系统以外的社会控制力量。绅士以身分为纽带,以功名为凭藉,以特定社区为范围,以官、民之间的社会空间为运动场所,形成一种具有权势的地方社会控制力量。虽然皇权必须借助于绅士阶层的社会力量才能完成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但以保障“以一人治万人”的社会制度及其思想文化体系,却始终高扬着唯一的“皇权”旗帜。
绅士阶层是属于封建时代的社会力量,但“绅权”的张扬却是中国社会跨入近代历史的一个时代内容。“绅权”的正式揭橥及其较为集中的理论表述,是由维新变法时期的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梁启超来完成的。他说:“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此诚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可易之理也。夫以数千里外渺不相属之人,而代人理其饮食、讼狱之事,虽不世出之才,其所能及者几何矣?故三代以上,悉用乡官;两汉郡守,得以本郡人为之,而功曹掾史,皆不得用它郡人,此古法之最善者。”〔2〕梁启超把“绅权”的振兴看作社会改革和政治近代化的重要一环,并且极为审慎和圆满地为绅权的提倡寻找着既符合中国文化传统又迎合世界潮流的客观依据。他特别强调:“兴绅权”不仅是中国“古法之最善者”,而且也是“今之西人,莫不如是”〔3〕的善政良制。
梁启超“兴绅权”的主张及其关于“民权”与“绅权”相互关系的思想,并不仅仅是他个人智慧的创造,而是近代中国早期进步思想家认真思索的历史性总结。早在19世纪70年代,注目于西方社会政治的中国知识分子和外交人员,已把“绅权”同西方的“议院”制度联系在一起。出使英国的张德彝介绍英国议院时说,英国议院分上下二院,上院由近支王公等组成,下院由公举之绅士组成。〔4〕80年代, 曾经受过西方资产阶级系统教育的何启、胡礼垣,也提出了开设议院,改革政治的主张。〔5〕他们设想的议员的产生仍不出绅士的范围:“县、府、 省三级各设议会,分别由平民在秀才,秀才在举人,举人在进士中选举产生,每级六十名,规定任期……,凡兴革之事,官有所欲为,则谋之于议员;议员有所欲为,则谋之于官。”〔6〕甲午战争之际, 许多进步思想家们又紧急呼吁,“从此仿泰西立议院,君民之气脉贯通。 ”〔7〕不过通上下之情的妙药也仍然是“兴绅权”。“如果朝廷一旦翻然悔悟,宽假文网,许各局绅董,参议和战大局,”或战或和,都以“众志”为定,即可稳操胜券。〔8〕
显然,在早期思想家有关“绅权”的论著中,和梁启超主张最为相近的当属郑观应了。郑观应是近代历史上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 也是康梁变法前影响最大的资产阶级改革集团的代言人。 从19世纪80年代始,他就力求探索一条会通中西的改革途径,使西方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贯通。在《论议政》一文中,他既回溯中国三代之制,又横览西方列国政体,认为以“绅权”为中心的议院制度,是“上下无扞格之虞,臣民泯异同之见”的长治久安之道。〔9〕西方议院同中国上古时代“君卿大夫相议于殿廷, 士民缙绅相议于学校”〔10〕如出一辙。 当传统社会中的绅权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议院嫁接在一起,并受到适宜的社会文化土壤的滋养时,“绅权”便获得了近代的形式。
社会思想的承继关系及其发展脉络是十分清晰的。郑观应关于“绅权”思想的三大要点,几乎完全被梁启超所继承,这就是:(1)“绅权”的制度外壳是“议院”。(2)“绅权”与议院相结合的政治是最完善的制度。(3)以绅士为主体的“议院”制度, 既符合“三代法度”又是西方的“至善之政”。如果说思想的创新属于郑观应的话,那么将这一思想付诸实践的历史贡献则属于梁启超。梁启超唯一系统阐述其“绅权”思想的《论湖南应办之事》,并不是一篇追求创新的理论论文,而是改革地方政制的具体方略。正是在充分接纳郑观应思想的基础上,在政治改革由理论走向实践的条件下,梁启超把其“绅权”思想具体化于湖南的改革措施中。因此,在梁启超这篇行动纲领指导下成立的“南学会”及其“湖南保卫局”,从实践意义上说,就是近代“绅权”的真正开端。
南学会是湖南新政的重要成果之一。“如果说时务学堂的目的在于为开民智而育人才; 那么南学会的创立便是为了开绅智和合大群”〔11〕。这是梁启超“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主张的具体实践。 南学会是“兴绅权”的第一步。兴绅权的前提是开绅智;开绅智的具体措施则是组织南学会。只有“绅智”尽开,才能做到集合“乡绅为议事,则无事不可办,无款不可筹”〔12〕,“绅权之兴”才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当时“绅权被看成逐步达到民众参政和取得主权的必不可少的踏脚石”,而且“增进绅权也被视为使中国国家强盛的第一步”。〔13〕
南学会不仅仅是一个“开绅智”的学术团体,而且还是一个肩负改革地方制度责任的政治机构。有学者认为它“大概是一种用中国的书院与西方议院相混合的产物,在新政中多少起着地方议院的作用”〔14〕。作为南学会讲论会友的皮锡瑞认为:“予以为诸公意,盖不在讲学,实是议院,而不便明言,姑以讲堂为名”〔15〕。无疑,南学会是近代中国“绅权”与“议会”相结合的创举。南学会最大限度地汇集了湖南地方上趋新求变的绅士,“最盛时它的会员可能超过一千二百人”〔16〕。它的会员享有政治特权,可以就地方公共事务通过该会向巡抚和省内高级官员建议施行,试图创建一种新型的由地方官绅“自治其身,自治其乡”〔17〕的近代模式。南学会是湖南新政的中枢机构,是地方绅士“兴绅权”的“智囊团”,它本身还不是权力机构。但是在其稍后成立的湖南保卫局,却是直接代表“绅权”的一个新兴的地方政权机构了。
湖南保卫局成立于1897年7月27日。 它是湖南绅士仿效西方警察制度而创建的地方政权机构。保卫局设立的宗旨是“参以绅权”,限制官权,“意在官民合办,使诸绅议事,而官为行事”,〔18〕打破专制制度下官权独治的模式,“分官权于民,培养绅民的自治能力。”〔19〕由黄遵宪手订的《湖南保卫局章程》,至少明确地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绅权在“保卫局”中的地位:(1)此局名为保卫局, 实为官绅商合办之局。(2)本局设议事绅商十余人,一切章程由议员议定, 禀请抚宪核准,交局中照行。其抚宪批驳不行者,应由议员再议,或抚宪拟办之事,亦饬交议员议定禀行。(3)本局议事绅士十数人, 以本局总办主席,凡议事均以人数之多寡,定事之从违。议定必须遵行,章程苟有不善,可以随时商请再议,局中无论何人,苟不遵章,一经议事绅商查明,立即撤换。(4)本局总办,以司道大员兼充,以二年为期, 期满应由议事绅士公举,禀请抚宪札委。议事绅士以二年为其期,期满再由本城绅户公举。〔20〕
保卫局是近代地方政权在近代化运动中具有示范意义的创造,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以“兴绅权”的形式来弱化官权,试图完成向“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近代政权模式的过渡。黄遵宪认为,保卫局是地方自治、民权振兴的制度改革,“听民之筹款,许民之襄办,则地方自治之规模,隐寓其中,而民智从此而开,民权亦从此而伸。”〔21〕谭嗣同则坦白地认为“绅以”是保卫局的根本特征:“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焉耳。”〔22〕
与传统社会中绅士在地方上的权势相比,近代绅权的时代特征是不言而喻的:(1)无论从近代思想家们政治改革方案还是从南学会、 保卫局的改革实践看,“绅权”属于被纳入政治机构中的权力组成力量,而不再是传统社会中非权力系统的社会控制力量。(2)绅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再是依附于官权(或皇权)的一般社会力量。它所着重的制度建设,具有不以人事更替而导致“绅权”兴废的发展趋向。(3)传统绅士的权力并不明确规范,完全视地方官的素质、力量和绅士势力的大小而转移。近代绅权则纳入“议院”模式,对绅权的职能、范围予以规定和限定。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绅权”,只能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二、“绅权”的扩展
作为政治近代化的社会试验,也作为康有为、梁启超发起的戊戌变法内容的一部分,南学会和保卫局的成就很快就在戊戌政变的暗潮冲击下倾覆了。但作为一种社会思想,尤其是已经被社会所接纳的思想的力量,却不会因政权的人事波动而彻底亡故。戊戌政变后的西太后虽然囚禁了光绪皇帝,屠杀了从事“百日维新”的“戊戌六君子”,但社会变革的浪潮却难以阻遏,地方绅士要求参政、扩展权力的呼声进而在20世纪初年后不再局限于湖南一隅,而是形成了遍及全国城乡的政治改革的社会运动。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正式颁诏预备立宪,实行政体改革。清末政制改革的侧重点是地方政制,而从清末丙午地方官制组织系统看,地方政制改革的关键是引入“绅权”,仿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形式,建立“以行政之事归官吏,以建言之责归绅士,庶几相得益彰,无虞侵越”〔23〕的政治体制。其组织系统为:(1)地方行政。 基本以传统的清朝官制为模式,形成以督抚辖制知府(州),知府辖制县(州)的垂直权力系统,只是在具体职能上略有变动,增加了诸如“劝业”、“警务”等内容。(2)地方立法。以谘议局为最高机构, 形成自上而下的各级立法组织。(3)地方司法。建立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制度, 将封建地方官集审判、司法于一身的职能独立出来,自成系统。
具有地方立法形式的“谘议局”,是清末政制改革中的关键,清政府对此极为重视。“谘议局之设,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舆论,而上仍无妨国家统一之大权。……夫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而非行之权也。议政之权虽在议院,而行政之权仍在政府。”〔24〕因而,清廷从一开始,就把创建谘议局的责任交付给具有封建功名身分的地方绅士阶层,“著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达明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谘议局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武断之人滥侧其间。”〔25〕所以,各处谘议局筹办处的基本格局不外是官吏任总办,绅士任会办,真正的资产阶级并不能插手其间。如广东是“先由广东地方的官员和一些大绅士组成谘议局筹办处”。而民族资产阶级组成的“粤商自治会”人物却全部被排斥在“议绅”之外。〔26〕清王朝并不想把谘议局建成一个真正拥有“立法权”的机构,只是使其徒具立法机构的形式而已。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清廷要求督抚“选举议员,尤宜督率各地方有司认真监督”,保证遵循“行政之权在官,建言之权在议员,而大经大法上以之执行罔越,下以之遵奉弗违”。〔27〕尽管清廷把谘议局限定为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它的成立,毕竟开通了地方绅士正式步入权力系统的合法渠道。
1909年,各省进行了第一届谘议局议员的正式选举。选举结果表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间,而绅士占大多数。”〔28〕广西初选的570人中,绅士占84.8%;复选结果,64 名议员中几乎全是“有功名的乡绅”〔29〕。各省绅士在谘议局中所战席位,以最保守的估计,也达到90%以上。〔30〕
谘议局汇集了全省各地的绅士,就全省的兴革大事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督抚及其所属地方官对谘议局决案的执行情况。由乡村社区走向全省范围,由非正式权势走向正式立法机构,标志着在清末政治近代化过程中,绅权扩展的质的变动。
谘议局只是“绅权”扩展的起点。伴随着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和资政院的设立,绅权已一变昔日“社区”代表的面目,形成了自中央到乡镇的系统运营体系。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统一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颁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按定章,选举和当选资格为: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付两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损献。但不管章程所规定的资格的代表性如何,都无法改变“各地的这一选举活动,实际上均由地方绅士所操纵”〔31〕的事实。可以说,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治活动只能独属于绅士阶层,尤其在民族工商业尚不发展的基层社会。在清末自治运动中,“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32〕
显然,已经将传统村社控制权扩展到全省范围的近代绅权,并不满足于在督抚牵制下的议论和咨询,他们为把绅权扩展为真正的“立法权”而作着不懈的努力。他们以谘议局为活动舞台,形成联络全国绅商及立宪派的政治力量,推动着清王朝中央立法机构的尽快出台。1910 年9月,作为“国会”基础的“资政院”正式组成。在这全国性的立法机构中,除皇帝钦选议员外,各省“民选”议员的绝大多数还是绅士。〔33〕由此,借助于议会这一近代政治制度的外壳,“绅权”已不再是乡野田埂间的地方社区的代表,而形成了根基于乡土社会,汇集于全省代表,直达于中央的正式权力体系。从乡镇议事会到州县、府厅议事会,从谘议局到资政院,这一完全以绅士阶层为主体的贯通中央与地方的“代议”系统,使中国社会中的绅士阶层的权益扩张到它产生以来最辉煌的顶点。
三、“民权”与“绅权”
“绅权”思想是旧式士人在旧秩序轰然崩解的历史性震憾中,对于同自身命运相系结的一个现存集团的过于厚重的期望。正像绅士阶层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一样,近代“绅权”的观念也不能形成绚丽多彩的社会思潮长河中的主流。无论是梁启超的“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还是谭嗣同直接了当的“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已有议院之实矣”〔34〕,其实都明白无误地言明了“绅权”附丽于“民权”的时代意义。但是,“民权”又是什么?
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民权”与“民主”在其本质上并无区别。英文的“民权主义”和“民主主义”是同一个词“Democracy”, 都是对中世纪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但是,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却有着独特的意义:它一方面包含着对封建君权极致专权的不满,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根本否定。早期进步思想家们大都倡言“民权”而咒骂“民主”,认为“民主”为“犯上作乱之滥觞”〔35〕。由中国“士人”认同的“民权”思想或以“民权”为基石构造的社会政体,是一种排斥“民主”使“君主”世代相承的社会政治思想。因而,西方的“Democracy”辗转传入中国后, 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便分蘖为相互对峙的两种思想之花:“民权”与“民主”。对此何启、胡礼垣后来还曾特别加以分辨:“民权者,其国之君仍世袭其位;民主者,其国之权由民选立,以几年为期。吾言民权者,谓欲使中国之君世代相承,践天位勿替,非民主国之为谓也。”〔36〕所以,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并不包含着反对封建君权的内容,而是传递了中国“士人”对“君权”极致专权现状要求“限制”的微弱呼声。
因此,早期“民权”不是“君权”的对立物,而是与“君权”共生共存的。“民权”的功用正在于使“君”与“民”“上下之交不至于隔阂”,“民权”政治的最终目标是使“君权”“世代相承,践天位勿替”,恢复以“君权”为中心的“三代之隆”之治。“民权”只是作为辅佐,弥补“君权”制的不足,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仅有着“Democracy”的外观, 它完全失落了“人民的权力”或“人民作主”的本身含义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新兴资产阶级权力的含义。从主导精神看,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纲常名教”、“尊卑贵贱”旧伦理——政治文化依托于“民权”外壳,得到了新的张扬。“民权”所包含的阶级内容既不是泛化了的人民权力,也不是特定的新兴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权力,仍旧是封建社会关系体系中部分社会集团绅士的权力。具体而言,早期“民权”所指称的“民”其实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民之父母”的封建官僚。如汤震在《危言》中指出的作为“民权”代表的“议员”是“自王公至各衙门堂官翰林院四品以上者,均隶上议院,而以军机处主之。堂官四品以下人员,无问正途任子訾郎及翰林院四品以下者,均隶下议院,而以都察院主之”〔37〕。陈虬所指的“议员”也是“任官公举练达公正者”〔38〕充之。(2)处于“官民之间”的封建绅士集团。 在汤震的“议院”构想中,就把绅士作为地方议员的主体。“自巨绅以至举贡生监,皆令与议而区其等。”〔39〕甚至在维新运动时期,连激进的谭嗣同也是把“民权”直视为“绅权”。“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已有议院之实矣”。“民权即绅权”一直是近代中国“士人”赋予“民权”的具体的阶级内容。(3)由科举制度产生的封建功名之士。 何启、胡礼垣在《新政论议》中就明确地规定:“县议员于秀才中选择其人,公举者平民主之,……府议员于举人中选择其人,公举者秀才主之,……省议员于进士中选择其人,公举者举人主之”〔40〕。
无论是四品上下的官吏,还是“通官商之邮”的绅士,抑或是举贡生员,作为“民权”的体现者,都不具备“Democracy ”所包含的阶级实质。对于“官吏”而言,“议员”的身分不过是封建官职的另一种外化形态;对于绅士或举贡生员们,不过是他们已有的封建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的“明确化”。这些封建性“议员”充其量是对于“君”“民”上下相隔的封建政治略加“通达”而已。况且在“通上下之情”时也不能过分相近,必须保持必要的尊卑等级关系,所谓“上与下不宜狎,狎则主权不尊,太阿倒持而乱生”〔41〕。纵使从县州府直至中央建立起这种“议员”们的运作体系,也只能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漂亮时麾的点缀,而无补于社会政治的真正改革。
“议员”的身份从一个方面揭示了近代中国早期“民权”思想的阶级内涵。即使如此,“民权”也始终是近代中国进步思想家们着力追求的目标。除对未来理想境界的描绘外,在现实的政治改革中,“民权”又被具体化为“绅权”。虽然在皇权专制下,绅士们也分享着控制基层社区或作为“四民之首”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却并不具有“合法性”。近代“民权”理论的植入及其中国化的过程,为绅权的正式扩展提供了顺乎时代的理论基石,并在“民权”旗帜下,实现了绅权纳入清末“立法”系统的目的。“民权”是“绅权”的理论前提。
“民权”作为近代以来社会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从来都不是一种抽象,而是血脉相系地同现存社会力量溶为一体的。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早期阶段,近代资产阶级还处于生命发育的襁褓期,因而无论是精于探寻未来社会前途的思想家,还是勇于改革现存秩序的政治家,都还未能把中国近代尚未成型的资产阶级作为“民权”的主体代表。用绅士们自己的话来说,是“以绅权孕育民权”〔42〕。在等级时代的“四民之首”轻而易举地成为“四民平等”时代的“民权”的主体,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角色的转换,或许从某种意义上正聚集了近代中国社会过渡的最根本的特征。客观历史进程表明:“绅权”是“民权”的具体内容。
没有理由否认,在近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绅士阶层本身也发生着具有时代意义的变动。变动的实质及其趋向,预示了一个旧存阶层的衰退和新生阶级成长的社会变革风暴的迫近。但从整体而言,绅士阶层毕竟属于传统而不属于未来。就近代绅权的扩展和辛亥革命前后绅士们的实际作用而言,社会给予它的希望太厚重了:维新派的政治改革以绅权为起点,清政府的新政和地方自治也由绅士们上下其手,立宪党人的政治渴求更是由绅士们来实现,革命党人的基层政权建设又何尝能摆脱绅士力量的制约……。然而,以传统的力量来肩负新时代的重托,它所承担的历史责任与其固有的社会地位及其属性不是相去甚远么?历史的重负需要足够的历史过程去消磨。“绅权”作为“民权”代表或具体化,是近代中国社会过渡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现状的表现,它并不具有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最终目标的价值。梁启超“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的主张,就预言了“绅权”的过渡时代的“暂存”的历史命运。但是。思想家可以预言历史,却不能决定历史。“绅权”的消亡只能伴随着绅士阶层的消亡而实现。
注释:
〔1〕孙宝煊:《忘山庐日记》上册,第178页。
〔2〕〔3〕《论湖南应办之事》(1898年4月), 《梁启超选集》,第75页。
〔4〕张德彝:《使英杂记》,《小方壶斋舆地丛抄》卷11,第296—297页。
〔5〕〔6〕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新政真诠》2编, 第16页;第1、8、9页。
〔7〕〔8〕经元善:《拟筹甲午义兵饷始末记》,《居易初集》卷1,第48、53页。
〔9〕〔10〕郑观应:《论议政》,《郑观应集》上,第103页。
〔11〕〔14〕郑海麟:《黄遵宪与近代中国》,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400、407页。
〔12〕《梁启超选集》,第76页。
〔13〕〔17〕〔28〕〔32〕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 第349、349、448、449页。
〔15〕皮锡瑞:《皮鹿门日记》,戊戌正月二十五日。
〔1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湖南广东情形》。
〔18〕黄遵宪:《论政体公私人必自任其事》。
〔19〕《阜辕批示》,《湘报》第3号,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20〕《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第7号。
〔21〕黄遵宪:《人境庐书札钞稿》。
〔22〕《记官绅集议保卫局事》,《湘报》第25号,第97页。
〔23〕〔2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697、667页。
〔24〕《宪政编查馆等奏拟订各省谘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折》,《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
〔26〕《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第388页。
〔27〕《清实录》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册,第841页。
〔29〕卢仲维:《广西辛亥光复与谘议局的激进特征》,《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2期。
〔30〕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
〔33〕据《资政院议员一览表》,1910年9月4日—7 日《大众报》。
〔34〕《谭嗣同全集》第471页。
〔35〕陈炽:《盛事危言·序》。
〔36〕《劝学篇·书后》,《新政真诠》5编,第44页。
〔37〕〔39〕〔40〕《危言·议院》, 《戊戌变法》(一)第177、177、196页。
〔38〕《治平通议》卷1,第4页。
〔41〕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复陈诗议》。
〔42〕《孙诒让遗文辑存》,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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