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背后的“神圣罗马帝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马帝国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神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很多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形式上建立了现代公司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董事会常常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翻版,董事会成了南书房。
这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正如我们不能把古代君主专制集权完全归罪于帝王和他的家族本身一样。从更根本的原因分析,是中国在引入西方现代公司制度时,并没有配套将西方形成这种治理模式背后深层的历史文化渊源挖掘出来,以至于企业领导人只能从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宝库中寻找智慧和方法。
西方现代公司制度是欧洲从中世纪进入近代社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是中世纪以来西方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甚至宗教的综合产物。而西方公司治理机制则直接源于西方中世纪的传统国家治理体制。
如果说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体制源于秦朝,即“百代皆行秦政制”,那么西方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的代表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其核心部分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形成和特点,都能从神圣罗马帝国这个800多年帝国治理中寻找根源。
神圣罗马帝国从形式上继承了古罗马帝国,并从中世纪一直延续到近代,从公元962年奥托一世加冕帝国皇帝到1806年弗朗茨二世宣布神圣罗马帝国解散,这个帝国共历844年,深刻影响了近代欧洲人的社会文化心理和经济组织的形成。
足以让中国人羡慕之处在于:这个寿命相当于中国历史上最长命的周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统治时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权臣篡位、外戚宦官干政、藩镇叛乱、大规模蛮族入侵这些令中国历代统治者头疼的因素,这一切都与前者的国家治理机制密切相关。
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回顾西方传统国家治理机制,可以从中归纳出四大特征,正是这四大治理特征,保证了西方传统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完善,并影响了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行。这对于中国家族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特别是董事会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权力主体多元化
现代董事会制度、董事长产生机制甚至董事的数量都可以从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制度中找到深刻的历史联系。
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国家治理结构中,权力主体并不是皇帝一人,而是多元化的。实际权力掌握在若干个大贵族手中,经过几百年不断的完善,直到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了帝国基本法,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七个称为选帝侯的大贵族(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王、莱茵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的边地伯爵)选举产生。帝国的最高权力由这七侯所共掌,他们组成选帝院,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西方传统国家治理中的权力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奠定了现代公司制中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基础。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必然会形成公司重大决策和路线的分歧,这对于权力者来说不仅意味着权力部分的让渡,也意味着决策和路线的妥协——这点恰恰是中国家族企业领导人所不习惯甚至敌视的。
中国两千年传统国家治理结构中,权力主体是一元化的,最高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即使皇权旁落,作为篡权者的权力仍然是一元化的。赵匡胤说得好,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不要说是权力的多元化,就是最接近权力者也会被看作是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而被最高权力者所防范。前几年国美的黄陈之争,表面上是权力之争,实质上仍然是中国传统国家治理观念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碰撞。
权力主体同质化
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部,共享最高权力的权力所有者的性质是一致的,都是拥有土地的大贵族,包括世俗贵族和圣职贵族。他们都有自己的领地,甚至本身自己就是一个独立邦国,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最高司法裁判权。也就是说,神圣罗马帝国这家企业的董事会董事,和神圣罗马帝国是参股的关系,有些股东本身就有自己的企业(领地),是某国的国王,相当于法人股东。
权力主体的同质化,决定各权力主体有同质化的利益诉求而没有根本的对立,也保证各权力主体能在同一个平台基础上对话和博弈,进行“费厄泼赖(fair play)”。这种权力主体的同质化影响了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现代企业的主要股东一般由创始股东、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构成,并以此推荐董事形成董事会,确保权力主体由资本组成,眼业经理人始终无法成为权力主体而被排除在权力主体之外,避免了中国历史上的陪臣执国命的现象出现。
而在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结构中,其权力主体是异质化的,即经常出现两个权力主体:皇权和相权。一部中国封建史,其实就是一部异质化权力主体双方不断博弈的历史,从汉代设立尚书台与相府形成内外朝即CEO和总裁并立制,到唐代设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联席CEO制,到清代军机处领班军机大臣的轮值CEO制,历代统治者无不在绞尽脑汁来制衡类似于职业经理人高管团队的权力主体。
而作为统治者对立面的职业经理人高管团队,也在不断尝试着从丞相到封国到加九锡再到受命禅让,实现从职业经理人到股东的华丽转身。
这两大异质权力主体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中国历史上出现了诸如分而治之、强干弱枝、内重外轻、虚内守外的治理策略。对于中国人为什么要这样变着花样的折腾,西方企业家是无法理解的。
最高权力非绝对性
为什么在西方传统国家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和同质化模式在中国两千年传统国家治理中难以实施,那么多英明君主在这个问题上费尽心思却最终适得其反呢?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体制中不具备西方中世纪国家治理模式的第三和第四特征。
在中世纪皇帝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不是绝对的(absolute),绝对君主国(absolute monachy,又译成专制君主国)是西欧进入近代才出现的国家治理模式。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不是统治者(ruler),而只是一个领导(leader),他的地位是“同一辈中的第一人(first among equals)”,用我们中国人易懂的表述方式即他只是一个“班长”。这一“同辈中第一人”原则,成为中世纪君主的原则,并且在中世纪被一系列政治事件所不断确认和强化。
当一些有作为的君主如英王约翰试图挑战这一原则,以证明自己的绝对权力时,贵族们群起而反抗,并强迫他签署大宪章(Magna Charta,1215),此大宪章乃书面保证贵族的权益,即君主的所作所为只是代表若干大贵族的声音,他的权力不是绝对的,他不能在没有贵族许可的前提下做重大决策(如发动战争和征税),而大贵族联合起来可以否定他的决策,甚至可以罢免君主。
中世纪国家的最高权力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来自圣职和世俗两大贵族联合体的推举,且最高权力代表者皇帝本身即是世俗大贵族之一,这一特征直接影响了现代企业治理体制的形成,并且决定了企业董事会中董事长的权力特征和来源。
当我们讨论董事长和CEO谁权力更大,或者我们说CEO是一人(董事长)之下万人之上的时候,我们潜意识里仍然把董事长视为最高统治者而不是多元权力主体(股东)的代表,说明我们仍然不理解现代企业董事会治理的历史渊源。
当最高权力是绝对的治理体制下,其他权力主体或接近最高权力者所想的只有一件事,就是项羽见到秦始皇出行时的感慨——“彼可取而代也”。而在最高权力是非绝对的治理体制下,多元权力主体所想的只有如何限制最高权力代表的权力。
虽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中国历代皇帝在名称上类似,但本质完全不同的原因,就在于最高权力的非绝对化。正因为这种最高权力的非绝对性,我们看到汉高祖、明太祖想做而做不到的愿望在西方中世纪国家成为现实:在神圣罗马帝国长达800多年的历史中,皇帝在六大家族中转移,最长的哈布斯堡家族担任皇位长达三百年。这其间最高权力的产生和转移都相对平稳,虽然新皇帝上台会镇压一些不支持自己的小贵族,但绝没有像中国改朝换代那样残忍和血腥,也没有分封制带来的兄弟同族之间的同根相煎。
而通过中西方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的对比,可以发现,中国家族企业在尝试建立现代董事会治理,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其根源在于家族创始人潜意识里仍然把董事长看作最高统治者而不是多元化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
外部绝对权威监管下的规则化
西方传统国家治理模式能够实现权力结构的多元化和同质化,并保证不出现大的冲突和兼并,除了具备最高权力的非绝对性,还有一个因素在于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基督教化及教会势力的作用。
我们从神圣罗马帝国的国号就可以看出,这个帝国和古罗马帝国的区别在于“神圣”二字,即这个帝国是基督化的。
意识形态影响国家治理,不限于西方中世纪国家,在中国两千年传统国家治理中也可以看到,从秦朝的以法家理念治国,到西汉初年的以黄老之道治理,再到汉武帝之后延续近两千年的以儒家思想治国。
二者的不同在于:西方中世纪的基督教意识形态及其代表者教会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具有对后者的监管和限制作用。也就是在具有权力主体多元化和同质化的中世纪国家治理结构之外,还存在一个掌管意识形态的外部绝对权威教会。这一外部绝对权威对国家权力更多的是采用意识形态上或者说是精神上的监管,最强有力的监管是教皇可以把皇帝开除教籍。
这种监管的威力是中国人无法想象的,它可以让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赤脚站在大雪纷飞的阿尔卑斯山克诺沙城堡前忏悔,恳求教皇恢复其教籍。
不仅如此,教会的影响还渗透到国家的治理结构中,比如共握最高权力的七个选帝侯中有三位属于教会势力。这使得皇帝与贵族之间,贵族与贵族之间倾向于通过规则化博弈来解决重大决策争端和权力、利益分配问题,这就是鲁迅所看到西方的“费厄泼赖”精神。
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我们看到整个中世纪国家治理中也存在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但这类冲突和斗争的形式是一个又一个的条约,战争只是形成和保护条约的工具,目的也只是屈人之兵而已。
而回顾中国两千年历史,则是一部厚黑史,一部三十六计史,什么缓兵之计、美人计、苦肉计等等,投降也往往是诈降,这就逼得胜利一方不得不对失败一方赶尽杀绝、斩草除根,因为只要一放松,对方就给你来个卧薪尝胆,然后再来个卷土重来。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人只能遵循赢家通吃的游戏规则,甚至影响了现代企业的治理和经营,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缺失像西方中世纪国家治理中的外部权威的监管。从汉代董仲舒开始,儒家意识形态不仅没有限制权力,反而与权力结合成了权力的工具,影响了中国近两千年的国家治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权力之间的博弈没有规则可言,一切遵循赢家通吃的原则,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这种模式也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崛起后深深地影响着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思想和行为,缺乏外部权威监管下的权力博弈规则化,成为中国家族企业建立现代董事会体制,完善治理道路上最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