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组织动员与职工斗争_群体行为论文

弱组织动员与工人抗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动员论文,工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D669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257-5833(2016)05-0077-11

       近十多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持续,劳资纠纷和冲突在数量上骤增,劳工抗争也成为研究者关注焦点。有学者提出把工人阶级重新带回分析中心,并分别使用“马克思模式”和“波兰尼模式”来解释中国转型时期的农民工和国企工人境遇①。农民工进城后面对的是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微薄工资、恶劣工作环境及各种不公平对待,这些都与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联系起来;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国企改革恶化了传统工人生存状况,降低其社会地位,引发社会面对市场侵蚀时“钟摆式”的反向运动。沈原认为,这两种模式共同构成当下中国工人阶级的重塑。类似分析还包括,以建筑工地上的生产关系为例,讨论资本对乡缘的利用以及工人的反抗如何形塑工人阶级②,生产过程之外的制度变迁对工人的阶级认同影响③。

       然而,无论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剥削”,还是波兰尼意义上的“市场扩张引发社会自我保护”,分析目标都指向资本和市场,淡化极具主导力量的国家作用。换言之,所有冲突都是不同社会力量(劳方和资方)围绕经济问题展开博弈和对抗,在这过程中国家自身难觅踪影。即使有所涉及,也仅将其作为制度背景,暗示国家同资本结成发展主义同盟,这远不能分辨出国家对工人行动的影响。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劳工研究忽视了国家的因素,认为“如果按卡兹尼尔森所说,阶级的形成必须体现在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意识倾向,以及集体行动四个层面,那么至少后两个层面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因素的制约和影响”④。此外,尽管出现此起彼伏的抗争行动,却没有跨地域、跨企业的劳工运动兴起。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的实际问题是,当工人们起来反抗之后,为什么他们的斗争不能得到持续或者扩展,而是被国家逐步平息,从而未能导向大规模劳工运动。”⑤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国家性要远远强于转型时期其他国家,并沿着“国家中心论”思路继续发问,那么劳工集体行动在发起后如何延续,国家又是如何影响这种行动?

       一、文献综述:劳工抗争的理论分野及研究局限

       关于劳工抗争,可分两种研究视角。第一种是社会/行动者视角,以抗争群体为对象,分析动员策略。李连江和欧博文在中国农民抗争的经典研究中首先提出“以政策为依据的反抗”概念,认为农民常依据中央法律政策向地方政府抗争,后又将其提炼为“依法抗争”⑥。此后,劳工抗争中大量研究也借助这一观点,凸显工人对抗争策略的使用。常见抗争方式有:(1)依法抗争,强调工人行动对法律政策的遵守,如“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⑦、“测试底线”策略⑧、合法化策略⑨;(2)道义框架动员⑩,通过道德合法性或社会主义传统进行动员,如“道义经济型抵抗”,指生存危机和改制腐败引发工人抗议(11),社会主义阶级意识和文化认同促成工人集体行动(12);(3)发掘新的动员框架,在阶级、法律、底层等传统框架外,新工人借用市场和民族主义话语,形成“实用主义团结”文化(13);(4)话语策略的灵活切换,指工人抗争话语或策略随着时空的变化而转变(14)。

       第二种是国家/制度视角,分析政府或制度对劳工抗争的应对约束。由于政府是劳工纠纷的主要协调者,具有至高权威性和最终裁量权。此种研究将聚焦点由抗争群体转向治理主体和制度安排,讨论政治因素对抗争的影响。程秀英发现,信访办圈子、信访办与法院之间的圈子、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圈子共同构成官僚场域,国家通过工人行动在场域中的制度化循环,拉伸和分散抗争时空,避免维权激进化(15);张永宏和李静君指出基层政府采取三种策略来制造同意,包括将抗争中的讨价还价常规化,设计和实施科层制游戏,情感道德和意识形态的安抚引导(16);郑广怀提出“安抚型国家”概念,认为国家采取“模糊利益冲突”、“言行分离”、“点面结合”的方式来处理劳工纠纷(17)。其他类似研究还包括分析单位特征对集体抗争的抑制机制等(18)。

       已有文献丰富了我们对工人集体行动的认识,不过无论是对抗争动员的分析还是强调政府抑制和消解作用的研究,都尚有讨论空间。前一种视角试图凸显工人行动的创造性和灵活性,抗争者被视作内部一致的整体,可以调动资源,定义和变换框架,争取道德支持,“踩线不越线”进行抗争。问题在于无论如何强调工人行动的自由发挥,其本身却难以背离国家治理逻辑。因为不同于西方,中国当代劳动体制构建要早于工人运动,具有先天优势,而且国家对体制的改善会提升其限制、化解和防范工人动员的能力(19)。工人可以在政策法律边界游移试探,政府也可以根据情势,时而默许一些“擦边球”,时而打断叫停越界行为。抗争动员视角过于强调工人行动的统一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而忽视了国家的影响。

       后一种视角注意到国家或制度重要性,揭示国家如何通过制度设定和政策过程化解纠纷,但对集体行动微观机制的发掘仍不充分。这些研究描述了国家对行动的预防和应对举措,但很少关注劳工群体的内部动员,告诉我们工人为何以及如何被影响,抗争又是怎样在国家治理下趋于消散。只有了解这一过程,国家治理劳工抗争的逻辑链才算完整。还需指出,集体行动往往经历酝酿、扩大、高潮、消散的繁复过程,当中有工人、企业、政府的持续互动,强制性维稳并非在行动初始就进行。因而,将集体行动失败归因于政府强制压制的思路略显简单。

       此外,两种视角相通之处在于对劳工行动模式的描述都以“依法抗争”为前提,至少没有突破这一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劳工抗争的重要特征。依法抗争是“发生在被认可渠道的边缘,运用当权者的承诺与言辞来限制当权者的行为;它取决于国家内部的分化,并且依赖于通过动员获得更大公众的支持。重要的是,合法抗争使抗争者能够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批准的价值来反对不遵守法律的政治经济精英,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被批准的反抗”(20)。根据定义可以发现两点:(1)如果承认抗争前提是国家内部分化,那么反过来,工人内部同样可能存在分化,而且相对于结构稳定、设置严密的科层机构,缺少组织的社会群体内部分化更易发生,这种分化也能为企业或政府所利用;(2)既然抗争要运用官方的法律、政策,是一种被批准的反抗。那抗争同时也需要组织良好,遵守官方法律政策,否则行动就丧失合法性,有被禁止的风险。因此,从依法抗争的概念反推,抗争群体蕴含内部分化和行动整合两大问题。

       虽有学者开始讨论劳工的内部分化,如用“蜂窝状行动主义”来形容单位区隔导致劳工抗争的分散化(21),分析国有企业内部身份差异带来的利益分化(22),以及面对下岗时不同群体各自的行动选择(23),或描述国家如何利用工人间分化进行“消散式遏制”(24)。需要指出,上述研究不论是以单位还是以身份作为分化标准,这些群体本身存在身份认同、目标诉求、动员能力、政治机会的明显差异。我们要问,当基于单位或身份的差异不存在时,内部分化是否还会发生?或者进一步说,如果无论如何,抗争群体总会被单位、地域、身份、代际、工种、车间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割裂,那群体内部能否协调利益、弥合分歧?如果不能,是哪些因素影响了内部的整合,又是如何影响的?

       本文试图聚焦于抗争发起后群体内部的组织运作。我们想说明,单位、身份等各种因素确实导致工人分化,但制度是影响劳工抗争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它削弱了行动的整合。抗争群体并非目标一致、齐心合力的共同体,常会出现行动内部组织协调和利益整合问题,行动的领导者们也会遭遇其他参与者的挑战。依法抗争正是这些现象反复出现的诱因。它不仅是劳工动员策略,同时也是国家治理劳工的反向策略,在作为劳工动员方式的同时也划定边界,限制工人行动的目标诉求和方式。因而,由依法抗争逻辑衍生的内部矛盾和冲突不应被忽视。相较于政策过程中政府的直接干预、分化、安抚和收买,制度因素对行动的影响更为间接和普遍。将外部制度约束和内部组织动员结合进行分析有利于厘清当代工人抗争局限所在。

       二、案例概述:从“三不一保”到行动失序

       在本研究中,我们以一家国企改制中的维权事件为例。尽管国企工人维权已非当代劳工抗争的主流,但亦有其独特意义。相较于农民工,国企工人具有三种特征:(1)稳定的社会关联。国有企业一直实行单位制,工人工作和生活区域集中固定,少有流动,容易形成关联较强的群体(25)。这种关联可以转变为集体行动的动员网络,有利于抗争发起。农民工流动性较强(26),宿舍劳动体制又限制和规训工人集体行动(27),这些都会削弱群体内部联系,遏制行动发生;(2)行动道义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工人阶级一直被视为国家的领导阶级,而且国家和工人形成社会主义式的默认契约,国家提供就业和社会福利保障换取工人支持。90年代后期的国企改革打破这种默契,工人社会经济地位急剧下降,加上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以保障生存权利、反对国有资产流失为诉求的维权行动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农民工的行动则缺少传统的政治话语资源,城市生活和消费主义带来的文化冲击也会模糊农民工群体的身份认同。他们与农村和城市劳动现场的双重脱嵌,导致新的阶级意识难以生成(28),当其诉求逐渐从底线型利益转向增长型利益的过程中,又缺乏诉讼和调解的通道(29)。因此农民工的道义维权面临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状态,只有借助维护底线利益的法律话语;(3)资源动员优势。国企工人拥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人脉资源,在抗争过程中这些资源可以被激活支持集体行动。农民工在进城之后则面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面的诸多排斥,难以融入当地(30),特别是作为新工人主体的青年乡一城流动人口,处于作为农村人、外来人和年轻人的三重弱势地位(31),社会关系也限于同乡、同学之间,无法调动诸多社会资源支持行动。本案例还有一个特征在于持续时间较长,前后多达四个多月,不同于多数只有几天或不到一月的农民工抗争,时间的拉长可以充分展现维权过程中的组织困境。本文无意否定农民工抗争的意义和不同动员机制,只是想说明,在具备较强社会关联、道义优势和资源优势的情况下,国企工人依然面临组织困境,那尚且不具备这些优势的农民工会受到更大限制。因此,通过对国企工人的抗争分析,可以更容易了解劳工抗争的空间和局限所在。本文引用资料来源于对维权行动几位核心组织者及多位参与者的访谈,还包括维权精英的日记、上访材料等。

       个案中的S企业是一家纺织公司,位于鄂西北H市,企业员工3000多名,拥有五个分厂。公司被列入省“100个重点工业企业”计划,多次受到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表彰。1999年时任国家领导人曾来企业参观,这使其在当地影响力大大增加。2004年时,企业领导和地方官员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通过操作,由董事长个人出资购得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实现性质转变,从国有参股企业变为私营企业,此事一直不为人知。直到2006年,几位工人开始向政府询问情况,得知企业已于2004年实现改制后,便着手进行维权,要求获得改制补偿。

       企业工人在维权时,十分重视行动合法性。由于涉及企业改制的问题法院不受理,上访便成为维权首选。工人代表以政策文件为依据,逐级向上反映问题,同时开始在企业、生活区进行宣传动员,将改制问题告知广大工人。代表在行动开始就提出“三不一保”的口号,不罢工、不堵门、不对企业主要领导进行人身攻击,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从2月23日开始,他们先后前往市国企办、市纺织局、市信访办了解情况、反映问题。

       一个月后,市联合工作组进驻企业,这让工人们兴奋。政府代表称“市政府很重视,这几天主要是收集资料,下周征求工人代表意见,然后反馈给政府”。由于工作组所在地是企业招待所,工人们去反映问题比较容易。此后一周时间内,维权代表和普通工人积极向工作组反映意见。从3月31日到4月12日,代表多次前往工作组寻求答复。4月14日,工作组给出一个非正式答复,大意是企业改制合法有效,而且答复中没有提到大家最关心的补偿金问题。代表们对工作组答复不满,随即写出一份公开信进行反驳。4月21日,几位代表试图向省巡视组反映问题,被市工作组劝回。此后,他们就股价问题、股份配置情况在多个场合与董事长有过交谈。

       双方的僵持一直持续到5月22日。这天双方约定会谈,工人代表和厂方的谈判持续了一个上午依然无果。在谈判过程中,企业车间的大门被人锁上,无法交班。失去耐性的工人涌进会议室打断谈判,代表们离开后剩下的工人将董事长困在会议室长达数小时。下午,企业南厂开始罢工。23日后罢工一直持续并扩大到其他分厂,当地派出所开始向代表询问情况。厂方发出《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要求“广大员工充分认清少数人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惜牺牲大部分员工和企业利益的不良动机”。工人代表对内容不满,多次找领导对话,均被拒绝。5月27号晚,区派出所出动警力,试图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拘传代表。一位代表被带走后,企业生活区大门被居民锁上,警察在准备带走另外两名代表时也被拦下。当时情况比较紧张,民警在与一位代表协调后放弃了任务。由于大门被锁,警察亦不愿翻门而出,当夜一直停留在生活区。第二天上午,市里出动防暴警察,留在生活区的民警安全返回。

       在遭到警察拘传后,剩下几位代表十分惊慌,乘火车离开H市赶赴省城继续上访。他们先后找到新华社驻省城分社、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等单位。在省城的信访取得一定成效,他们见到新华社驻省城分社负责人并获得其支持,在省信访局的上访也很快得到接待。代表返回H市后,局势有所缓和。企业张贴公告,措词由以前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工人罢工”改为“厂里因季节检修停工”。罢工迟迟无法结束,工人们也无法推选出新的代表参加对话,企业又找到原先的代表要求谈判。6月9日上午,企业召开了董事会和工人代表协商会议,企业监事会、市工作组也参加了会议。代表们经过一番据理力争,在面临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同意了股权转让,四位代表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工人获得了部分改制补偿。而后罢工停止,生产恢复。企业一次性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约,包括代表们在内的大量老员工被清退,事件告一段落。

       三、案例分析:弱组织维权与“依法抗争悖论”

       维权初始,工人代表遵循“依法抗争”的逻辑,采取不罢工、不堵门、不对企业主要领导进行人身攻击,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三不一保”策略,但行动逐渐失序。这就产生一个悖论:为何极力避免违法的维权行动会走向自身反面?尽管政府、企业的拖延推诿是一个重要因素,不过集体行动也面临一些内在困境。从行动开始,代表们就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组织化参与和大众化参与。组织化维权有利于代表们控制局势、整合利益、舒缓压力,保证行动秩序,不过这需要得到工人的充分信任及支持,而且面临一定法律风险;大众化参与在行动初期可以争取到多数支持,引起政府关注,不过这对代表稳控局势的能力提出挑战。两者的区别见下表:

      

       在组织化程度的光谱分布中,弱组织动员更接近于大众式参与。所谓弱组织动员,是指缺乏明确的组织载体,组织者与追随者结构性关联脆弱,行动主要依靠少数精英的动员运作推进。(32)正式组织有自己的目标、规章、层级、分工、资源来源等,层级保证了组织的稳定性,规章保证组织行为的有序性,而分工保证了组织行动的有效性。正式组织形成后会不断演进,保留成功经验,剔除负面因素。成员在组织行动中习得技巧、培养互信。而在弱组织化的行动中,行动领袖与参与者之间缺少中介环节,决策、宣传、动员、组织都需要少数精英亲力亲为,这对他们个人能力提出很高要求;由于缺乏缓冲地带,领导者需要直面其他参与者的各种压力,容易受到多数人意见影响;缺乏合作经验则无法遏制个人自利行为,行动者内部的利益分歧容易被放大,“搭便车”行为也不易被规范;最后,没有正式规章制度约束,参与者的过激行为难以避免。

       (一)合法性的不稳定

       弱组织化的表现首先在于代表合法性的不稳定。在此处,“合法性”是指维权代表获得工人群体认可支持从而支配行动。韦伯指出“支配的持续运作主要有三种原则,一、具有合理规则的制度。服从是针对规则而非对人;二、传统的神圣性;三、对卡理斯玛的信仰,视之为救世主、先知或英雄”(33)。代表合法性来源更接近第三种意义。维权初期,代表产生经过公示,也征得工人签名。不过提名并非根据某种公认的正式规则产生,只是由于其能力出众、勇于代言而获得支持。稳定支持应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而身份背景较为单一(主要来自于企业两个车间)的代表对于参与维权的广大工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因此,代表们只是获得形式上的认可,在实际行动中无法完全按规划行事。比如,在与工作组、企业各种对话中,工人都希望参加,“看看我们去谈判是不是真实地代表他们意愿,都要旁观”。代表们为保持地位合法性和过程透明性也不能阻止工人参与。这种流动性参与在一些场景中影响了代表的谈判,“你去谈,他们去闹,让你谈不成”。在维权后期,代表们曾通过聚餐方式和董事长协商,这遭到一些指责。另外,代表们还面临内部激进员工的挑战。曾有几位员工要求代表采取更激烈的措施,被拒绝后他们开始散播一些负面消息,并在关键时刻破坏谈判。

       合法性不稳定的原因在于:(1)代表的产生没有法定程序支持,身份也缺少规章制度认可。维权群体仅是应激性的临时聚集,工人与代表相互之间都无约束机制,参与和退出并无太多限制。维权领袖地位很大程度取决于行动成效,在顺利时内部关系平稳,而当陷入困境时很容易产生分歧;(2)行动领导者和参与者信任不足。尽管工人们朝夕相处,但真正碰见“有事情的时候”的机会很少,他们的关系缺乏关键事件的考验。因而在维权时,组织者谋求私利、参与者“搭便车”的现象都有可能出现。双方之间的猜疑会成为集体行动的内部隐患,也会带来维权领袖合法性的不稳定。

       (二)利益整合的随意性

       弱组织化表现其次在于利益整合的随意性。在维权行动中,组织者为了表明行动合法性和争取支持,经常会向参与者提供利益表达渠道,以此吸收意见进行整合。意见征求大致有两种方式:正式的方式,如组织集会、讨论协商、提交信件,成员们都可以参与其中;非正式的方式,如交谈、私下接触、小范围内商议。由于政府掌握对活动定性的权力,为了降低风险,维权行动的意见整合经常采用非正式方法。

       在本案例中,工人代表主要根据政策文件对诉求内容进行小范围商议,然后在各种场合与普通工人接触征求意见,多以聊天形式进行。意见整合的实质是利益整合,“大家各说各的,统一起来,哪些比较突出,应该维护哪些利益,列成提纲”。从形式上看,这种意见征求渠道是开放的,工人们都可以向代表反映意见。然而由于代表人数有限,征求意见也主要通过交谈方式。从实际考虑,可以向他们反映意见的工人主要来自于和他们日常工作生活有交集的领域,比如在同一个车间工作、生活在一个家属区,那些与代表们关系一般或陌生的工人积极性可能不高,“大部分是老百姓意见。一个大院子,你喊他,他喊你。意见没什么好集中的。他们没有反应,说不出来,还是让你去当代表”。以聊天交谈的方式征求意见在形式上也略显轻浮,随意性较强。另外,公开信的起草者是维权代表,他们对信的内容比普通工人有更大影响力,“哪些比较突出,应该维护哪些利益”不仅在于普通工人对某个特定问题反映的强烈程度,更在于代表们对该问题的判断。他们从各种意见中筛选过滤,挑出认为适合的意见反映上去。代表们虽然在谈判之前进行意见整合,不过这种整合是以半公开的形式进行,对于谈判的具体内容、策略、目标等关键因素,工人一方很难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所以在几次谈判中,普通工人提出更高要求和其他议题,转移了诉求焦点。

       维权精英的利益整合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因为整合方式的非组织化,他们没有正式渠道来征求员工看法。对意见的吸纳整理过程由少数代表完成,难以公开透明,维权精英个人意见在其中影响较大。利益整合的随意性会产生两种可能:1、谈判目标未必能获得工人一致认可,削弱内部支持力量;2、谈判诉求的分散。在与企业谈判时难以聚焦到核心问题,耗费对话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拖延了谈判,延长了集体行动的过程,为之后的维权增添变数。

       (三)精英决策的分歧

       弱组织化的第三个表现在于,由压力带来的决策分歧。这里所说的压力来自行动群体内部。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动员、宣传、组织、谈判几乎都由几位维权核心成员亲力亲为,由于缺少组织层级所提供的缓压地带,代表们需要直接承受其他工人的压力,这容易影响他们的冷静决策。

       在行动中期,随着时间推移,维权没有明显进展。有几位工人散播言论,指责代表们办事不力。这在工人中引起一些回应,焦虑情绪也开始蔓延。代表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他们中的多数也难以保持冷静。以罢工前的商议为例,5月21日,企业约几位代表第二天谈判,由于获知22日下午市政府一位秘书长要来企业,代表C提出,应让更多的工人参加到谈判中,向企业施加压力。代表Y表示了异议,认为普通工人行为难以约束,担心出现不可控的情形,而其他几位代表附和了C的意见。于是代表们将谈判的消息告知工人。尽管Y的阅历相对丰富,事先预料到可能出现的情况,不过他在核心群体中也没有决定性地位,而且Y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结束企业和政府“拖”的局面,所以他无法改变多数代表意见。其他几位代表有些焦虑,试图重复以前在政府上访的手法,利用人多施压,使企业在谈判中让步。不过他们忽略了政府和企业的差异,工人和政府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他们的诉求需要得到政府支持,所以在上访时会自我克制,人数众多但不会失序。而工人对企业领导的不满在维权过程中逐渐扩大,劳资矛盾相当尖锐,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状态,行动很容易出现差池。

       决策分歧源自代表们对抗争策略不同看法,这也暴露了弱组织化中分歧难以解决的问题。尽管工人们的日常交往有利于初期动员,不过随着行动持续,代表与普通工人间的关联承受重压,核心决策圈又缺少外围人员分担压力,容易引起他们的焦虑。而且维权群体缺乏主要领导,因此在一些事情上需要协商沟通。当群体内部发生争论时,只是简单地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于牵扯各种人情关系或者为了维持整体一致,即使某位代表对其他代表的建议存在异议,也难以坚定反对,这容易使决策民粹化。在本案例中,精英分歧虽没有直接导致内部分裂,但对事件走向发生严重影响。

       (四)组织约束力的有限性

       弱组织化第四个表现是组织者的约束力有限。代表地位在维权行动后期受到冲击,他们的能力遭到了部分工人怀疑。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工人诉求没有得到市工作组和厂方的积极回应,他们的耐性被消磨,对代表们提出的依法维权策略逐渐失望;第二,企业中出现了一些传言,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人对代表们的信任。尽管组织者的代表地位得到普遍承认,但他们对工人行动约束十分有限,只是靠个人魅力和说服来规制过激行为。换言之,代表们对工人的组织犹如“走钢丝”,后来这种势头更是明显,任何一点意外都有可能使局势失控。代表们充满着无奈:

       “本身工人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我们)控制不了。有几次,我们赶到,和大家说话做工作,平息下去,没搞。有个别人在家里玩了很多年,拿了把大锁就把门锁了,他管你那么多,他想尽快搞笔钱做生意。包括纺织局谈判,他也在那里大声吆喝。这些人没得办法。”(34)

       “我们对工人约束力很有限,我们本身都是工人,不可能约束他们。就像企业用经济杠杆管住工人,他同样管不死,他给我们发工资,我们仍要找政府。我们很松散,工人知道是我们代表他们在谈,但让他们完全听你的,不可能。我们只是拿文件跑上跑下,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没有任何约束力。”(35)

       塔罗非常准确地指出:“发起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力量与控制或支持集体行动的力量并不是一回事。从内部来看,运动的很大一部分力量来源于运动对它们无法控制的人们的刺激。这种力量的优点是,它能在不具备内化支持基础所必需的资源时让运动引起集体行动。不过,运动支持者的自主状态也会分散运动的力量,怂恿分裂,为背叛、竞争和镇压敞开大门。”(36)大多数抗争群体是工人临时组合,在抗争初期出于利益或认同,工人会加入行动,但随着行动深入,利益或维权策略不一致带来内部分歧。当普通参与者期望落空时,部分工人会采取激进行为,组织者对工人的联合也愈发困难。

       情势发展更具动态性和复杂性,则更利于组织性较强的一方,政府、企业(管理层)本身是按照科层制原则设立,在长期的组织运作中已经形成一系列游戏规则。他们凝聚力更强,掌握的资源更充分。他们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不过难以被维权群体知晓或者利用,而且他们间的分歧可以由高层领导来协调,如政府领导和企业董事会。就另一方而言,工人群体被车间、工种等组织性设计切割,各个小群体内部具有同质性,利益更为一致,而不同小群体之间缺乏横向沟通的结构性基础,也缺少协作行动的经验,代表们只是依靠私人关系和个人魅力将不同群体串联起来,这种组织性缺陷使得他们无法真正承担领导者的职能。改制趋势不可避免,代表们对此有明确认识,他们只是希望尽量争取较多利益,这就要求其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审时度势。由于代表们与普通工人之间的关联相当脆弱,当他们对形势的估判和应对不符合工人要求时,合法性地位会遭到质疑。

       (五)弱组织动员归因:法律约束制约

       劳工的集体权利缺少有效法律支持,特别是劳工三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37),组织动员也面临诸多法律实践障碍。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罢工,不过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或完成国企改革目标的政策取向往往不会支持工人集体行动。由于H市的企业改制中出现过工人代表被拘留的先例,代表们在维权行动前也考虑到各种后果,不愿发展成组织的形式。被企业辞退可能令人不悦但可以接受,如果触及到法律法规面临牢狱之灾,那就得不偿失。正如代表C在总结整个行动得失时所说:

       “(如果)做得更好,风险更大。做得更好,要有组织性,结成团伙,我们也不想搞这种形式。我们也怕牵扯到政治这方面的。假设有组织了,到时候问谁组织的,谁先牵的头,这个字是谁写的。他们追查的意思跟定罪有关系。没有组织关系,什么章程都没有,拿国家文件谈,在这个上面不违法的。有组织,有约束力了,风险就大。当时考虑到这个问题。我们也怕,我们的正当权利本来就保证不了。当时来看,我们行动很有可能(被)当成违法。我们只是个体,想维护我们自己权利。”(38)

       我们发现,现有法律的制约是行动组织程度较低的一个原因。代表们在整个过程中一再强调依法维权,即不能越过官方可以容忍的底线。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39)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40)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1)

       因而,维权活动中的宣传动员不能以集会形式展开,对企业不满也无法以示威的形式进行,堵门更是明显的“扰乱社会秩序”,代表们也不能成立临时性的维权组织。名不正则言不顺,相对于政府、企业而言,代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依法维权的基础上,如果行动失去控制触犯法律,那代表也丧失其合法地位(这也是代表们自身定位);对于工人而言,尽管代表的产生经过了公示,为大多数员工同意,不过代表和普通员工之间的这种默认契约却相当脆弱,代表的合法地位是由其维权成效决定。一旦维权陷入了僵局,或谈判结果不能满足工人们的要求,加之少数人干扰,代表们的约束力就会减弱。因此,无论从哪一方看,工人代表的地位都不大稳固。再者,由于地方政府占有强大资源,拥有法律上的话语权,可以对代表们采用缓兵之计,阻止他们向省巡视组反映问题,拘传代表、出动防暴警察,都对代表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威慑。集体行动出现内部混乱,在软硬兼施的策略中被瓦解。

       四、结论:弱组织抗争为何难成

       在行动发起后,影响其走向的重要因素在于组织存续性。如果组织良好,利用政策上的有利机会,行动可能取得较好成效。反之,如果组织混乱,参与者难以就行动目标、策略达成一致,很快趋于消散,或者引发激烈冲突。劳工抗争多呈现弱组织化状态,原因在于结构和制度双重影响。

       在结构层面,工人间联系更多体现为一种弱关系。华尔德用“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来描述这种关系,在传统国企中,存在三种依附关系:工人们在政治上依附企业领导,在生活上依附企业,在个人上依附车间直接领导,从而形成自上而下的庇护-依附体系(42)。国家通过对生产过程和休闲生活的组织,以及社会福利、医疗、教育、住房等资源的分配,全面渗透个人生活。企业中的纵向关系被加强,而横向社会联系被弱化。9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逐渐松动个人对单位依赖,国家与工人关系也发生剧变(43),不过相当部分国企工人由于年龄和技能等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已不具备竞争优势,难以摆脱依附企业的传统。在此制度背景下,当国企进行改革时,工人经历着从单位化组织急剧转变为原子化自发组织的过程。横向社会关系的薄弱,导致自发组织所需要的认同、信任、动员和协调经验的缺乏。随着时间持续,结构性关联弱化和利益分歧带来内部分散化、无序化、激进化,为行动的存续埋下隐患。

       在制度层面,现有安排无法满足工人利益诉求的需要。传统工会组织存在对企业高度依赖、无法代表工人利益、缺乏集体行动合法性等三方面制度性弱势,难以承担利益代表的功能(44),近年大力提倡的劳动仲裁机制则会选择性调解争议,对大规模集体争议重点防范而对小规模集体争议或个体争议相对忽略,从而弱化该制度的救济功能(45),国家在立法保障劳工个人权利的同时限制集体权利的发展(46)。因而劳工在利益诉求受限时,行动会溢出制度渠道,转向集体抗争。由于缺少整合组织的法律资源,群体内部沟通、目标策略设定和抗争方式都受到局限。维权精英只能以非正式运作规避风险、维系行动,从而呈现弱组织化状态。工人代表在初期可以通过定义框架进行动员,但官僚程序的制度化循环扩大了抗争空间,延长了抗争时间。集体行动的种种资源,如合法性、经费、时间成本在与企业、政府的拉锯中被消耗,常出现内部沟通协调不顺畅、组织稳定性动摇、参与者难以约束、局面失控等现象。

       新传统主义下工人间的结构性关联较弱,在转型过程中这一关联继续弱化,由单位的制度化组织转变为个人化的自发组织。在利益受损时,由于维权的制度供给不足,自发的集体行动又受限于法律制约,因此工人的抗争呈现进退两难的弱组织化状态,这也是劳工运动没有发生的重要原因——缺少微观组织基础。

       在国家性较强的中国,国家制度对社会群体的影响和形塑无论如何不应被忽视。劳动力市场的运作也需要国家提供良性的制度基础。劳资纠纷属于结构性问题,只要存在经济身份对立就难以避免,正如美国学者西尔弗的著名判断,“资本转移到哪里,劳资冲突就跟到哪里”(47),国家应为各方利益表达提供合适空间。如果劳工权益诉求的制度渠道不畅,转向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则有两种可能,一是行动难以持续或根本不能发起,二是走向无序,引发社会不稳定。需要强调,对劳工行动的抑制虽然可能在短期内避免问题爆发,但会带来长期社会后果,如对社会公正的认知和政治信任等问题。

       本文的分析虽是针对国企工人维权,但对当下劳工抗争也有一定借鉴意义。在新形势下,国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如经济下行时,外商撤资导致工厂停产和欠薪问题,以及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失业问题,这愈来愈成为劳工抗争的主要诱因。劳工结构性关联的松散与制度上的限制依然存在,转型国企的维权困境也存在于现今的农民工抗争之中。唯有保障工人的集体权利并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方式,才能促使劳资双方良性互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注释:

       ①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②潘毅、卢晖临、张慧鹏:《阶级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与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③吴清军:《市场转型时期国企工人的群体认同与阶级意识》,《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④陈峰:《国家、制度与工人阶级的形成——西方文献及其对中国劳工问题研究的意义》,《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⑤程秀英:《消散式遏制:中国劳工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2012年第5期。程秀英认为答案在于正式工和临时工的身份差异在抗争过程中不断被再生产,政府利用这种差异分而治之。本文不否认身份差异及政府干预的作用,但认为组织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限制,下文详述。

       ⑥Lianjiang Li,Kevin J.O'Brien,“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Modern China,Vol.22,No.1,1996,pp.28-61; Kevin J.O'Brien,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

       ⑦吴同、文军:《自我组织与遵纪守法:工人依法维权的集体行动策略》,《社会》2010年第5期。

       ⑧黄岩:《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工人集体行动的解释框架——以西北某省X市H纺织公司的一场抗争为例》,《公共管理学报》2005年第4期。

       ⑨周林刚、冯建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策略——基于X厂3位组织精英的个案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⑩所谓框架,指的就是一种能够帮助人们认识、理解和标记周围所发生事物的解读范式。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11)William Hurst,Kevin J.O'Brien,“China's Contentious Pensioners”,The China Quarterly,Vol.170,2002,pp.345-360; Chen Feng,“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and Workers' Resistance in China”,Modern China,Vol.29,No.2,2003,pp.237-262.

       (12)佟新:《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吴清军:《市场转型时期国企工人的群体认同与阶级意识》,《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

       (13)汪建华:《实用主义团结——基于珠三角新工人集体行动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4)程秀英:《从政治呼号到法律逻辑——对中国工人抗争政治的话语分析》,《开放时代》2012年第11期。

       (15)程秀英:《循环式国家:转型中国的符号式劳动治理机制探析》,《社会》2015年第2期。

       (16)张永宏、李静君:《制造同意:基层政府怎样吸纳民众的抗争》,《开放时代》2012年第7期。

       (17)郑广怀:《劳工权益与安抚型国家——以珠江三角洲农民工为例》,《开放时代》2010年第5期。

       (18)冯仕政:《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9)陈峰:《国家、制度与工人阶级的形成——西方文献及其对中国劳工问题研究的意义》,《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5期。

       (20)Kevin J.O'Brien,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 a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

       (21)Lee,Ching Kwan,Against the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7,pp.112-113.

       (22)吴清军:《国企改制中工人的内部分化及其行动策略》,《社会》2010年第6期。

       (23)Yongshun Cai,State and Laid-Off Workers in Reform China:the Silence and Collective Action of the Retrenched,New York:Routledge,2006,pp.32-45.

       (24)程秀英:《消散式遏制:中国劳工政治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2012年第5期。

       (25)需要强调,这种较强的关联是相对于频繁流动的农民工而言。由于单位内部的纵向分割,工人之间的联系也比较松散。相关论述参见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91页。

       (26)白南生、李靖:《城市化与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4期;张春泥:《农民工为何频繁变换工作——户籍制度下农民工的工作流动研究》,《社会》2011年第6期。

       (27)任焰、潘毅:《跨国劳动过程的空间政治:全球化时代的宿舍劳动体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28)黄斌欢:《双重脱嵌与新生代农民工的阶级形成》,《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9)蔡禾:《从“底线型”利益到“增长型”利益——农民工利益诉求的转变与劳资关系秩序》,《开放时代》2010年第9期。

       (30)江立华、胡杰成:《社会排斥与农民工地位的边缘化》,《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1)杨菊华:《社会排斥与青年乡-城流动人口经济融入的三重弱势》,《人口研究》2012年第5期。

       (32)已有学者用“弱制度化组织”、“弱组织”等概念来描述中国农民集体行动,具体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83页;徐晓军、祝丽花《“弱组织”状态下乡村集体行动的产生逻辑》,《青年研究》2008年第10期。与动员策略视角一样,以上研究强调组织灵活性、低成本运作及如何促成集体行动,而没有分析其局限。

       (33)[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34)引自维权代表Y的访谈记录。

       (35)引自维权代表C的访谈记录。

       (36)[美]塔罗:《运动中的力量》,吴庆宏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37)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38)引自维权代表C的访谈记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860718.htm。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93954/494322.html。

       (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mjzzgl/200709/20070900001725.shtml。

       (42)[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5-23页。

       (43)有学者对这一阶段国家与工人关系变迁做了极为详尽的梳理,参见李锦峰《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国家与工人阶级:结构变迁及其文献述评》,《社会》2013年第3期。

       (44)冯钢:《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及其形成背景》,《社会》2006年第3期。

       (45)庄文嘉:《“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基于1999-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46)陈峰:《罢工潮与工人集体权利的建构》,(中国香港)《二十一世纪》2011年4月号,http://www.cuhk.edu.hk/ics/21c/m_bissue_c.htm。

       (47)[美]西尔弗:《劳工的力量》,张璐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前言第1页。

标签:;  ;  ;  ;  

弱势组织动员与职工斗争_群体行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