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制论文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投资环境保护法律规制

董汝玉(西北政法大学)|文

摘要: 经济全球化后,国际投资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凸显。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们应当吸取国际投资中的环境保护经验教训,预防为主,解决好生态与投资的矛盾,保护环境。

一、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

资本主义快速扩张,为了追求更大的资本利益,跨国公司寻找环境标准要求不严格的国家,将环境污染转移,以降低环境成本导致环境污染不断出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差异,比如意大利对排污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以及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方面均遵循欧盟标准,严禁以破坏环境资源换取商业利益。违规处罚包括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要求恢复环境原貌甚至停止项目运作。在环境评估方面,根据欧盟和意大利相关规定,任何自然或人工工程如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在厄瓜多尔从事投资的当地企业或外国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均需要向环境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另需购买环境保险(100%环保险,包括:第三者险和民事责任险)。待报告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

莫颖宁(1975-),女,广西柳州人,经济学博士,山东中医药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医药经济与药事管理。

二、国际实践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经济发展会带来资源的掠夺,从而导致环境的污染问题。现如今中国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倡导者,在一带一路投资中更应该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环境。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早涉及环境问题的是WTO 体系下的TRIMS协定,在没有构成差别待遇下,确认了保护人类动植物和资源的合法性。在NAFTA规则中,纳入环境保护规则,而这种设计,是可持续发展的,其中也规定不能为了吸引外资降低环境责任。BIT实践中,环境保护也越来越收到重视,美国2012年的BIT规定了东道国不能为了鼓励投资降低环境标准,还明确东道国管理环境事务的优先权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制权。美国的BIT越来越体现对环境的重视。

但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经济发展,签订的BIT条款中很少可持续发展条款。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BIT条款一般都在二十世纪末缔结,所以较少设计环保问题。美国的2012年BIT虽然设计的有深度,但是对投资者和东道国适用双重环境标准,东道国的管辖权受到挤压。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有概括提到环境保护或者可持续发展问题,如2017中国-格鲁吉亚FTA设立“环境与贸易”专章纳入环境条款。NAFTA立法模式倾向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缺乏执行,导致跨国投资商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诉讼,使东道国环境保护难以执行。TPP单设专章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定,虽然扩张了投资者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但是将环保问题放入该框架内,将环保问题硬法化,也是打开了跨国公司环境规制的立法模式。

三、我国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环境保护法律构建

中国应该避免利益关系方借由不方便法院原则到我国诉讼,避免涉外投资企业承担不符合比例的责任。“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资一般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沿线国面对环境侵权一般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中国法院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母公司对跨国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就可能作为被告,面临被诉风险。《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写明,中国没有明确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但是最高院中国法院不得无故放弃管辖权。为了防止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南非发展共同体的BIT范本已经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是明确跨国公司的主体。因为大多跨国公司的环境义务多以软法制定为主,但是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没有在软法中明确规制,所以约束力不强。要想制定详细的权利义务就要明确跨国公司的主体地位,清晰权利义务与责任。其次是缩小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设计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诉,节约司法成本,但事实上,受害者在诉讼时选择的法院经常以不方便法院为由否认管辖权,导致诉讼无法进行。要减少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就要尊重管辖权,尊重受害者的选择,减少驳回诉讼情况,或者对替代性法院做出适当性评价。一般不方便法院驳回诉讼的理由大多是要求时效的抗辩、严格履行替代法院等附条件判决。所以完善该原则,就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再从利益角度出发,衡量是否存在适当性的替代法院,然后做出适当性判决。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更有义务借助如BIT、FTA等平台去保护生态环境。从事前预防和事后审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且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的风险也增加,我们应该完善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

对于智能船舶分布式数据网络管理平台,数据存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数据存储的优化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效率。

关于投资者的环境救济权,可以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为避免 ISDS 机制中仲裁不公正的可能性,需要给予缔约方就仲裁结果上诉的权利。以 TPP 为例,TPP 投资章节第9.22条第11 款中指出 TPP 或将引入上诉机制以追求司法公正。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审查制度并不完善,不论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还是国际投资法院的目的就是确立由缔约方控制的上诉和审查机制,以便加强仲裁裁决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一致性,从而更好的维护缔约国的环境与基本权利。虽然中国不是TPP的缔约国,但在诸多BIT与FTA中均以明确纳入ISDS 机制,有利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中降低国际投资仲裁风险。

据了解,中农控股核心的中国农资智能配肥体系由智能配肥站和液体加肥站组成。其中,智能配肥站以测土配方施肥为指导,在基层设立的集生产、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基层服务站;液体加肥站主要服务于经济作物区,缩短了液体肥运输距离、减少了包装成本、丰富了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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