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资本市场

清末资本市场

徐华[1]2001年在《清末资本市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在从宏观方面来阐述清末中国资本市场。通过分析清末资本市场滋生的条件以及清末社会上国内和国外在华投资者的资金状况、金融机构等方面,论述了清末资本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核心部分证券市场的基本状况。然后运用经济学和历史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论证了清末资本市场对清末民族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的筹资所产生的种种影响,以及这些近代企业对清末资本市场的反作用。在清末资本市场和清末近代企业相互推动和作用下,清末资本市场上投机性越来越浓,金融风潮层出不穷,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了近代企业的发展,最终使清末资本市场陷入了两难发展的怪圈中。本文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得出了清末资本市场具有明显的高利贷性、不平衡性、不完全性、“开放性”、游离性和投机性的结论。

徐华[2]2001年在《从1910年橡皮股票风潮看清末的金融市场》文中认为探讨了 1 91 0年发生于上海的橡皮股票风潮的原因、经过 ,并从资金、资本两市场的关系角度 ,对清末金融市场的特征作了分析 ,认为清末“金融自由化”、资金、资本两市场不健全及由此决定的投机性过强 ,是这场金融风潮的根源。

曹猛[3]2007年在《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及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吸收中国经济思想史和金融学相关理论,运用历史文献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方法,以上海证券市场为中心探讨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背景、原因及其经济影响。对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近代中国经济的关系,作了一系列探索。首先,从西方国家证券市场产生的背景和经济条件入手,阐述了近代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主要缘于西方经济模式的植入造就的经济近代化,从而使得在沿海开埠地区尤其是上海的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从公司制出现到股份制公司萌芽;其次,对股份制公司萌芽到进一步发展和大量设立进行了梳理研究发现:近代北京、天津尤其是上海,或符合或部分符合证券市场形成的条件,从而为中国证券市场在上述地区产生提供了可能;再次,由于上海具备特殊的政治、地理、经济等因素最终成为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之地;最后,本文探讨了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对近代经济的影响和对我国当代经济建设的意义。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时期,正是我国由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具有近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转折时期,近代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不但加快我国经济近代化步伐,也促进了区域经济繁荣。研究其产生、形成及影响对于规范我国当代资本市场,建设健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近代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经历了大约八十多年的萌芽和发展,最终于二十世纪叁十年在上海形成。

饶立新[4]2009年在《中国印花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印花税自1909年开征,至今已走过100年历程。但这个被中外赞誉的“良税”,其职能作用在当前发挥得却难如人意。进入新世纪以来,税收增速远远超过GDP增速、连年增长20%以上的现实引发了各方对现行税制的反思,成为税制改革的动因。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初提出,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地方税制体系。而此时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中国税收收入增幅逐月下跌。如何完善税制,改善管理,发掘税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印花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显然不能无动于衷。与此同时,印花税票作为税收文化的载体和实物体现,在大力倡导税收文化建设及公众印花税票收藏热兴起的背景下,也应该有所作为。印花税经民主讨论而产生,对税收民主的浪潮、和谐税收的建立、税种创立机制的设计是个很好的典范。在印花税开征100年之际,总结过去、审视现在、展望未来,研究如何有效发挥印花税职能作用,是个极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但当前国内对印花税进行专题理论与实证研究尚属罕见。本文对印花税的基础理论、产生、演进、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系统分析研究,以期正本清源、发现规律、指导实践。中国本土印花税理论起源于清末印花税拟办(试办)的讨论和争议,其各种主张可归纳为:税权独立、借鉴国际经验、顺应国情、适度放权是开征的基本原则;税制从简、轻税重罚、维持总体税负、对产权转移及商事凭证征税是税制设计的基本理念;国家控管税票,先试行再推广,税率先定额后分级、检查先松后紧、依靠自觉贴花是推行的基本方法。开征印花税对监督百姓重约守信有“六益”,对遏制当时的税收征管流弊有“八利”,对便利征纳双方有“十便”;印花税具有辅助公证、监督社会诚信等8种功能;具有公证税、文化税、民主税等18种特性,其中公证的特性是印花税独特的魅力和成功推广的“密诀”。印花税票具有税收“名片”、税文化载体和税收宣传等8种功能。实证分析发现,中国现行印花税对税收收入的总量与增量的贡献偏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更低;普通印花税由于税负太低而对经济与社会的调控作用很小。但印花税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有保留价值的税种。对印花税开征史研究发现:最先提议在中国开征印花税的是清朝“客卿”德益;印花税是中国仿行西洋税制的第一个且唯一试行过的税种,最早的印花税制是1902年12月的“印花税试办章程”,第一次开征印花税的时间是1909年。中国第一枚印花税票问题近百年来一直是中华邮学和税票史研究的重大课题,留下多个难圆其说之处。其实,清末英国版印花税票草图印样的确存在,红印花“黑样”与“空白镂边的印花税票草图印样”是两个票样;“黑样”很可能就是邮票的试模票,由金登干于1896年1月31日寄出,赫德3月15日收悉。对印花税制历史演进的考察发现,历史上的印花税课税对象还包括人事证凭、特种商品、买契等,契税以贴用特别印花方法缴纳,已有寓契税于印花税的意向。税目最多时达76种,最少时为9种。分级定额税率最多时为7级,最高比例税率达到30%。实行过每件凭证所贴印花不得超过20元的最高限制。在清末民初,当事人对未贴印花税票的应税凭证可“拒收”或“退还”,法庭可“遇讼不理”,但补贴并接受处罚者除外。处罚方式实行过倍数罚(最高时可加罚300倍),也实行过金额罚(最高时可罚200元)。考察民国时期印花税管理,发现其一方面有许多有效措施,比如,开征初期将征管重心放在印花税票的推广和贴用上;在北京警察厅设立宣讲所,财政部派督察员宣讲印花税;对征税有功者授予奖章并劳绩金;检查和督查的重点在省会和税源较为丰富的城市;印花税票改由邮局代售,县长兼办推销;制定专门的案件审委会简章。另一方面又有很多失误,比如,政府经常以行政命令或比照引申的方法解释法律,扩大了征税范围;频繁变动税率和处罚标准,甚至视物价的变动每半年公布一次;战时将处罚作为敛财的手段;改变计税方法推算应纳印花税额;超出辖区折价兜售印花税票破坏属地征收。印花税票被各省区自行印制和销售、随公款拨付时搭配发放、用以冲抵军政费用、承包摊派、内部人员私印并以此抵押借款。由于前清和民国政府视印花税为敛财工具而忽视其辅助公证的功能,只重罚而不迎合与利用纳税人需要公证的心理,加上政府腐败无能、失信于民和上述失误,印花税由“良税”变成压迫人民的苛税就成为必然。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印花税的课征对象分3种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地区)只对经济凭证征税,只有少数国家(地区)对人事证凭征税。中国大陆地区最初的证券交易是有“转让书据”的,也是对经济凭证课税。作为印花税课征对象的经济凭证可以分为3类,中国大陆地区有选择地对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凭证征税。印花税的缴纳有3种:自行贴花、到税务部门或指定点盖戳、汇总填开完税凭证,中国大陆地区缺少“盖戳”的纳税方式。印花税的税率结构分为3类,中国大陆地区以单一比例税率为主、辅之以单一定额税率。无论是印花税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负,各国(地区)之间相差很大,而中国大陆地区都偏低。总体而言,各国(地区)印花税聚财能力与作用保持一致,聚财能力越强则聚财作用越大,中国大陆地区印花税聚财能力和聚财作用都偏低。面板数据模型研究的结果表明,印花税聚财能力与经济形势、经济结构的相关度不高,与商业发达程度略呈正相关,与税制结构密切相关,提高印花税收入的着力点是改进印花税制。税收最优征收率的目标应该是在税收收入与征税成本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而不是盲目追求高征收率。税收管理领域存在常量,它是以个体样本均值为中心值乘以相应管理目标心理系数得到的区间值而非精确值。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忽视常量而规则多变的问题,引发许多不良后果。对印花税而言,实际征管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并完成计划指标,指标是具体精确值,而征管领域很多目标值都是常量,用指标代替常量进行税务管理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对立,同时也易引发规则多变,推动征纳双方成本上升,降低税法公信力。因此,应研究确定印花税的管理常量,尤其是税收流失率或征收率这一核心常量。依据常量思维,探求印花税最优征收率的现实选择是,建立四大主体功能区框架下的区域税收征管模式。鉴于印花税在中国的收入潜力,应将其培育成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一。中短期而言,应完善现行税目,并开征人事证凭印花税,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之中统一征收;长期来看,可改为对经济交易行为征税,修订并出台印花税法,规定不贴印花的应税凭证在法庭上应责令补贴否则“不理”。区别主体功能区域与税源大小配备征管资源,改善纳税服务,增加“盖戳”完税方式。现行印花税票存在选题与税收主题关联度低、发行渠道窄,专业性研究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发掘与税收文化相关的独特选题;改进图案设计,合理安排票面值和印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委托邮局代售印花;成立税票专业学会,举办成果展览会与研讨会;借助国家财税博物馆之力收集保护印花税票。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dT_i/T_i=-βd(ln C_i)或者△T_i/T_i=-β△(ln C_i),可定量分析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对证券市场换手率的影响程度。中国大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频繁,从短期看税收与税率基本呈现同向走势,但从中长期看,高税率并不一定带来高税收,低税率同样可以取得高收入,其税率与收入值的关联曲线,印证了拉弗曲线。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主要经济大国都降低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并逐渐演变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税制改革的“主流”。但这个“主流”当前正经受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中国至少在中期内需要保留证券交易印花税,发挥其聚财与调节作用,同时,应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力度,完善金融市场税制。

刘杰[5]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指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叁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夏建圩[6]2006年在《中国通商银行早期经营研究(1897—1911年)》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主要论述中国近代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其早期(1897—1911年)的经营业务,试图研究该银行在负债(存款)、资产(放款、投资)以及经营的金融市场环境的状况。在吸收存款业务方面,论述了该银行的存款来源、数量、期限、利率等情况,总结该业务的得失经验,虽然存款业务没有较大的进步,影响了银行的赢利,但是该业务的开展使中外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基准利率市场,即存款利率市场。在放款业务上,着重论述通商银行放款的对象、数量、期限、利率以及放款的抵押品等内容,意在分析它们内在的联系和变化过程,揭示清末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通商银行业务的影响。在该行的投资活动方面,详细分析其进行投资的社会经济原因、投资主要形式。在清末,通商银行资本向产业领域投资,是中国近代产业资本薄弱的表现。反映出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成为近代银行业进行投资模式的第一个代表。最后,论述了该银行进行商业经营业务的具体金融市场背景,阐述了通商银行、外商在华银行、上海钱庄叁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总结出清末十几年内金融市场(货币、资本市场)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试图展现通商银行在清末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

马志刚[7]2001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文章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乃文章绪论,介绍了选题原意、立论依据及论述路径。在相当程度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了作者及作者导师的创作灵感。在任何社会的任何时候,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战争时期(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抗日战争时期)或凯恩斯主义时期,抑或亚当·斯密主义时期乃至货币主义及供给学派时期,甚至在当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银行业均是政府和法律监理最为严厉的领域,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均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二章介绍了银行之系统、立法及近代化问题。文章认为,近代中国银行业之出现,与西方银行业经历了截然不同的路径。西方银行业缘起于其发达的商业环境,因此体现出典型的原生型特征,即使如法德日等继生型国家,也渐次形成其独具特色的银行体系和银行制度。近代中国银行业缘起于鸦片战争后外商银行之进驻和西学东渐之习染,大凡银行之译介、银行之新设、银行之立法,均仿外国而为,起初是英国,其后是日本,再后则遍采欧美各国之成例,而与中国之实情相借镜,渐次形成本土化之银行体系、银行制度和银行立法,因此在当时各国银行立法成例中,颇显先进;而近代中国票号钱庄等本土信用机构则随新式银行之遍设,其自己又不言改制,终陷于金融竞争之生存绝境,并渐次衰败。 第叁章论及了银行业监理之体制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中央银行始终未能揽具金融监理之职能,银行业之监理实际为财政部之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建立一线多元监理体制,而当时应战争需要建立的四联总处亦着实发挥了超级金融监理者的智能化专家治理效能,战后财政部亦曾部分授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理者的职能,但随着四联总处之裁撤,中央银行法定职能的优秀培养者出现阙如,而此时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理方面尚还显得稚嫩,因此一直未能实际承担金融监理这一职能。在财政部监理体制下,银行业之监理终难摆脱政府监理之巢臼,既不利于建立强有力且具独立性权威性之中央银行,又不利于离散政府与金融利益之纠缠,其所致的最危险结果将是中央银行发行业务变为财政发行。 第四章论及了银行业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文章认为,于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自清末以来,中国仿采世界立法成例,弃自由设立主义而改行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为近代银行业监理之端倪。其时的银行立法,不仅对中央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乃至其各分支行处均实行市场准入之监理,尤而进之,自北洋开始,首开外商银行市场准入监理之先河,北洋时期采行准则主义,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改采特许主义,显示了当时立法的相当准时性和先见性。于银行业市场准入之法定条件方面,当时的立法均重银行业资本充足性和合格经理人员之规制,而在银行业资本充足性之监理方面,采行资本法定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当时银行立法之通例。 第五章论及了银行业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迄清以来,银行业业务之审慎监理于当时的银行立法中颇具完善,包括银证混业及银行专业化之监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之监理、银行业资本流动性之监理、银行贷款集中之监理,均属立法所完善规制之内容。而于银行业危机整治方面,清末北洋危机频仍,而当时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职能尚未形成,因此,银行业危机整治主要依靠同业救助;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使得政府最终放弃了银本位,金汇兑本位制的实行为中央银行完善法定职能创造了有利的信用环境,战时四行专业化改制、发行统一以及各商业银行存款头寸和各发行银行发行头寸之集中,为中央银行揽具全国票据集中交换职能、再贷款再贴现职能以及最后贷款人职能创造了必备条件,中央银行遂成为战时接济、整治银行业危机之效能健全机关;况于战时,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沿袭旧时习例,成为当时辅助中央银行整治银行业危机之双重保险之一。双重保险制度为中国近代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之卓着特色,为战时银行业渡过因战争导致的遍在危机贡献了实效支持。 摘 述 第六章论及了发行监理及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问题。文章认为,清末整治国法欲实行金本位,终因国库存金有限而改行银本位,同时政府授权铜币发行具有合法性,终致习例相沿的银钱并行未能断绝、银本住具有先天缺陷,且于银本位方面,银币银两并行制度导致两元并行,计算标准既不统一、计算方法亦相当繁复;北洋时期,政府国币改革试图再行银本位,但两元并行之局限依然没有克服。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终于使得银本位彻底化,但不久发生的美国白银事件导致银本位难以维系,遂实行法币改革,改行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住制之采行,当属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之通例,亦为克服白银危机、兴旺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于中央银行发行业务方面,战时在四联总处督导下,随着发行之统一和四行业务之专业化,各发行银行积存之发行准备头寸亦集中由中夹银行保管,在法定现金准备和

徐少辉[8]2010年在《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海开埠后金融业即起步发展,贸易优势的发挥推动上海成为全国经济中心,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逐步确立并终在1930年代成为远东国际金融中心。伴随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建立完善并最终形成与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上海金融法律制度既是上海金融发展的果,又是推动上海金融中心发展的因。金融法制的历史积淀,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决策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力求从经济史学、金融史学、法律史学和政治史学相结合的学术视角,以法律史研究为主体,提炼出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的本质特征,以有裨益于当代的决策实践。导论主要交待了选题的缘起和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大国和平崛起的需要,具有特殊时代意义。以往对上海近代以来金融法律的研究,侧重于经济、金融本身,其对金融法律的涉及基本还是服务于金融史研究主线的需要。本文则是以金融法律研究为主线,把金融法律制度作为金融中心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考察,进而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自发性与自觉性相结合的命题作出更深刻的回答。同时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归类,并对金融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等与本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作了介绍分析;还对本文研究重点、难点和主要观点,研究方法、思路和缺憾作了交待。第一章主要对清末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初创进行考察。上海开埠后的贸易繁荣、租界建立,对上海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外商银行集聚使上海金融实力和控制力明显增强,并对上海华商金融业产生、发展具有示范和刺激作用。随着清末修律和上海华商金融业发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监理的规定已经出现,《中国通商银行章程》是这个时期上海侧重单个银行立法特征的典型代表。同时上海商会积极推动证券立法完善,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等也进入初创阶段。第二章主要对北洋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发展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中国金融业发展环境较为宽松,上海金融中心获得较大发展。国家“双央行”法律制度建构对上海金融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代表的上海地方金融实力显着增强,独立品格渐显。上海银行业关于监理机构、市场准入、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公会的法律规定有所完善,上海银行公会也更积极地承担起行业自律监理职能,并推动有关立法。上海证券法律制度进步颇多,租界当局、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法律规定、自律性规定,对上海证券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上海保险法律制度虽无显着创新,但已然将外商保险机构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第叁章主要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确立进行考察。此时上海金融已形成资源集聚和释放的内生机制,加之中央政权鼎力支持,上海金融中心乃至远东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正式确立。随着时局变化,上海金融监管经历了由单一制向多元制的变迁,金融监管效率总体而言不断加强。上海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在沪国家金融专业行局均适用特别法监理,银行同业救助法律规定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上海证券监理法律制度日趋成熟,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组织的自律性规范有了较大完善。上海保险法律体系确立,保险同业公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并推动保险立法完善。第四章主要对新中国建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完全归入国家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监管体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国家以党代政、政策代法,上海金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比较苍白,在地方法律层面几乎空白,行业自律规范阙如。上海金融对全国金融立法无甚影响,国家亦无须对上海金融做出专属性规范或考量,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不复存在。第五章主要对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制重建和决策变迁进行考察。这个时期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重新确立,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作为战略逐步进入决策层视野。与近代以来显着不同,当代上海金融中心已经由“自发”发展,转变为“自觉”建设,并从地方战略提升为国家战略。这个决策过程以上海金融发展为基础,包括了法律制度重建和政策推动两个方面。政策推动更加注重对法制的借鉴,改变了主要依靠讲话和内部文件的做法,更多地采用了制定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当代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包括了比较完善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以及证券、保险法律制度,其中比较先进的地方金融促进法、比较健全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比较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尤其可圈可点。结论主要是在对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变迁及决策进行考察基础上的提炼总结。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的形成是历史性成长过程,金融中心形成发展与金融法律制度构建演进具有非常密切的互动共生联系。从历史上看,上海金融中心法律制度是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结合的典范。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是当代上海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金融中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对全国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演进具有重要意义。基于这个逻辑关系,从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的视角,对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家战略决策史进行研究,以史为鉴,于当代更加科学化、法制化地决策实践无疑具有极强现实意义。当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着力加强航运金融业发展,继续完善决策的法制化路径,加强上海地方性金融监管,更加重视发挥法制作为金融中心内生机制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

张恩蓉[9]2013年在《金融自由权利的宪法视维》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首先是一种理论拨正的研究,力图探究立宪经济学视维下金融自由的内涵。作为一种行动权利,金融自由的规范理论所建构的“主体——行为——救济”模型恰当地阐释了金融行为自由的内涵;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所建构的“产权——救济——路径依赖”模型则有效解释了金融产权制度对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作为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权利,金融自由是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脱胎于市场经济的金融自由不仅赋予了金融主体在既定规则体系内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且具有立宪功能。它集中反映了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的对立统一关系,扮演着建构金融主体进行规则选择的结构的功能,这种功能赋予了金融自由以行动中的“宪法簇”构成要素的资格。在对规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评述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金融自由在立宪经济学视维下是宪法行动伦理、规则选择机制和具体行动权利的叁位一体。本文的研究同时又是一种实证研究,试图建构金融自由充分舒展的制度框架。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宪法秩序的伦理,金融自由与既定宪法体系之间互为函数;作为一种规则选择机制,金融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具体的行动权利,金融自由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充分舒展。因此,立宪经济学视维下,金融自由的充分实现,需要宪法体系、产权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叁重保障。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按照这样的脉络展开:引言部分主要就本文的写作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创新点、不足之处简要概述。本文的写作缘起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走上了一条“金融支持型”的经济发展道路,国家的信用保障、居民高储蓄的资金保障保证了我国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顺利展开。探究金融主体的自由权利,不仅是作为宪法体系内的权利保障对象,而且作为宪法体系改革的能动主体就非常具有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结合本文结构梳理了金融自由权利的规范理论、经济学理论以及立宪经济学理论。研究思路参考立宪经济学的思维框架对金融自由权利的研究进行一种建构性的尝试。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立宪经济学和法律文化学的研究方法,进而得出相关研究结论。第一章是金融自由权利基本理论之拨正。本文首先对金融自由权利研究的规范理论进行评述,阐释该理论下金融自由权利的法律意涵、其与法律规制的关系、金融自由权利的实现。进而,本文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自由权利,重点分析了制度安排、路径依赖对金融自由权利实现的影响。本章最后尝试建构立宪经济学视维下的金融自由权利研究理论,指出其对于理想宪法秩序的形成和宪法改革的意义。小结部分对全章内容进行了总结。第二章考察历史维度下的金融自由权利。本章第一节先简单回顾了我国传统金融结构下的金融发展,指出其对金融主体的抑制;进而分析了西方世界的兴起和金融自由权利的扩张;最后分析了西法东渐与我国金融自由权利的发萌。第二节接着前节的阶段划分,从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垄断金融体制起,我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的自由市场型金融发展道路让位于垄断型金融发展道路,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主要反映为金融自由权利与国家法律规制之问的关系。此外,本节还就央行功能与金融自由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叁节主要阐述了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发展,先分析计划经济时代财政和银行的“连裆裤”关系造成的金融抑制,进而对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几个重要关键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指出它们对金融自由权利的影响。小结是对全章内容的总结。第叁章是我国金融自由权利的现实维度。本章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其对金融发展目标的影响。第二节深入分析了我国金融自由权利的现状,先简单分析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发展的困境;继而探讨了我国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梳理了我国近些年金融自由权利的发展历程;最后总结出阻碍我国金融自山权利充分实现的障碍,包括金融全球化的影响、转轨时期的特殊困难、二元金融结构的传统。第叁节对我国金融自由权利实现的路径依赖因素进行常识性的解释,指出金融结构、政府职能、国企改革与宪法体系是当前制约我国金融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主要因素。本章小结对全章内容进行了总结。第四章分析了我国金融自由权利的未来向度。本章首先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回归中国问题,阐释我国金融自山权利的内涵,分析作为宪法行动伦理、规则选择机制和具体行动权利叁位一体的金融自由在我国如何理解。进而,本章尝试着对我国金融自由权利的实现逻辑进行阐释,指出金融产权形式的多样性和可交易性是我国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实现逻辑。最后是本章结论,笔者经过前文分析指出,我国当前金融自由的充分舒展而临着金融全球化的冲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困难以及传统二重金融制度结构的影响等障碍性因素,而在具体实现金融自由的过程中我国还需要处理好金融结构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国企改革和建立健全宪法体系等路径依赖性因素。建立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现代金融体系必须以充分舒展金融自由为核心,这就要求我们从如下叁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其次,宪法制度的完善。最后,政府职能转变与国企改革。

宋旭芳[10]2011年在《论近代中国资本市场的动态二元冲突》文中指出近代中国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西方经济方式的深入而产生发展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显着的间歇性、强烈的投机性和同主流经济体系和文化属性相排斥的特点。究其原因在于近代中国社会内部涌动着两股明显异化的力量,即代表东方文明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所有要素和代表西方先进文明的工业社会的所有要素。中国的近代史集中地表现为中国的农业社会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下被迫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历史过程,我们传统意义上将这一历史过程中的社会形态称之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称呼一定程度上表达出了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征,即二元性特征,但同时却将二元性特征狭隘化了。我今天的学术努力旨在选取近代中国经济领域中最具代表性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及相关因素的分析,去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内部的二元性特征。本文包括五个部分:引言集中阐述了对近代资本市场二元冲突研究的意义和目的,并对此问题在国内外的学术动态进行了介绍;第一章介绍了从1872年到1945年解放前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概况,并对其中的一些非常态事件做了深刻的比较分析研究,旨在以此归纳出近代资本市场最具典型性的特征,即间歇性、强烈的投机性、同主流经济体系和文化属性相排斥的特点;第二章力图从经济体系所包含的一系列构成要素的微观视角去剖析近代中国资本市场一系列特征的根源。首先对于资本市场所赖以存在的主体经济模式——近代民族工业的阶段性发展状况,同相应历史时期的资本市场的波动做了大量的比较研究,从而认识到中国近代的民族工业和资本市场虽同为学习西方的产物,但二者之间的关联度在近代这一历史时期微乎其微。换言之,我们对于西方经济模式的学习还处于简单的表象模仿阶段,对其间深刻的互动性联系和相应的制度创设还知之甚少,或者这些要素本就是无法复制的。其次,本节在微观经济层面下对东西方金融机构在经济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进行了解析,并对钱庄和外资银行,钱庄和华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和华资银行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做了动态二元分析,这对于我们理解近代资本市场的特征具有重大意义。最后还讨论了近代中国货币体系的变动对于资本市场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的深刻影响,揭示了银钱货币体系本身的二元特点和其无法克服的缺陷,即主体货币白银的输入性,对于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对整个传统社会体系逐渐瓦解的巨大作用。在货币政策被日益重视的今天这节的分析显得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第叁章着重从政治权力的更替中去理解非稳定政治秩序下经济事务所受到的影响。首先从不同维度对近代公共权力转换过程中对于资本市场的干涉和管理进行了条理化,由此推及近代的公共权力由于未建立起持续稳定的政治秩序,因而对于资本市场的管理偏重于控制而非创设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而相应法律法规停留在对于西方法律的模仿,而未形成一种对社会成员强制执行的普遍准则。第二节对于近代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创设进行了探讨,其表现出的西化和不完善特征使之无法成为资本市场真正有效的规范,相反基于传统社会的很多隐性制度和潜规则却在发挥着转型社会中的替代性作用。最后对于战争和革命问题进行了讨论,既辨析了作者对于战争和革命本身的理解,同时从战争对于资本市场的直接影响和通过影响宏观经济而间接影响资本市场两个层面分析战争与资本市场之间难以捉摸的关系,进而帮助理解近代资本市场脱离经济基本面的投机特性;第四章结语通过前文对近代资本市场的特征以及影响其运行的诸多因素的对比分析,大胆提出资本市场所表现出来的所有特征都源自于非同质的文明构成要素的融合与冲突,并进而将这种冲突与融合所表现出来的特质推及整个近代的中国社会,并设想人类社会向高级形态的演进必将伴随着多元文明间的融合与冲突而走向同质化。

参考文献:

[1]. 清末资本市场[D]. 徐华. 苏州大学. 2001

[2]. 从1910年橡皮股票风潮看清末的金融市场[J]. 徐华.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1

[3]. 近代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及影响研究[D]. 曹猛.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4]. 中国印花税研究[D]. 饶立新. 江西财经大学. 2009

[5]. 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6]. 中国通商银行早期经营研究(1897—1911年)[D]. 夏建圩. 苏州大学. 2006

[7]. 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D]. 马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8]. 上海金融中心法制变迁及决策研究[D]. 徐少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金融自由权利的宪法视维[D]. 张恩蓉. 武汉大学. 2013

[10]. 论近代中国资本市场的动态二元冲突[D]. 宋旭芳. 山西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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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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