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道德的多重性_伦理道德论文

社会伦理道德的多重性_伦理道德论文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观论文,伦理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古至今,人们对个性道德修养极为重视,对社会道德风尚颇为关注,议论的也颇为广泛而精到;可是人们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问题却大大地忽视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深入探讨。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伦理道德研究领域中的一桩憾事。本文试图以广阔的视野扫描社会,以大量的事实作理论依据,站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立场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以期提高人们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的认识。

一、历史性

在人类社会中,一个历史时期有一个历史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同历史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带有不同历史的印记;适用于一切历史的、永恒不变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社会伦理道德观不是超历史的,它具有历史性。这种历史性表现为:历史特色性、历史局限性和历史的不可逆转性。

春秋时的管子曾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这一思想既是最早的社会伦理道德起源论,也是最早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社会伦理道德观无不带有封建性的历史特色。例如,在伦常方面强调“三纲五常”、“忠恕孝悌”、“男女授受不亲”;在婚恋方面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从四德”、“夫唱妇随”;在贞节方面强调“从一而终”、“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个性修养方面强调“存天理,灭人欲”,“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等。在封建时代,谁要是触犯了这套伦理道德,谁就是“大逆不道”。鲁迅笔下的阿Q一天向女仆吴妈说了一句想和她“睏觉”的话, 吴妈竟喊叫着跑回房里去上吊,要以死表白其贞节。吴妈被人劝住,阿Q受到重罚。只因一句“浑话”,后果如此严重!明代清官海瑞年仅五岁的幼女因接受了一男孩的食品,遭父斥责:“女子岂能没取童饵,能即饿死,方称吾女!”终致幼女活活饿死。在中国封建“礼教”毒害下形成的畸形的社会伦理道德观竟如此的不可理喻和触目惊心。中国封建时代,男子“一夫多妻”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纵容。皇上带头“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和尚出身的朱元璋也是嫔妃如云,生子女36人。就连常年漂泊在外的诗人李白也正式娶妻妾六次。而旧时的女性则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给灯台坐地守,嫁给扁担抱着走。”在西方,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禁欲主义社会伦理道德观盛行,认为人的“欲望”,包括性欲望及性享乐都是道德犯罪行为。严禁一切生殖以外的性行为,即是夫妻也不例外。为了避免人们追求性享乐,一些地方甚至规定男女性爱时从头到脚用黑布罩住,只在位于生殖部位的布罩上开孔行事以利生殖。可见历史时代不同,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历史特色也就不同。

由于任何一种社会伦理道德观都是历史的产物,它就必然带有历史的局限性。完美无缺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不存在的。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特别重视“孝”。强调:“孝,礼之始也”。“夫孝,德之本也”。为了尽孝,孔子还提出“父母在,不远游”。《孝经》又规定:“五刑所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孝敬父母当然是美德,可是讲过了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思想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强化,人们“传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竞相生孩子蔚然成风,中国近现代没有率先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却率先成了世界人口大国,与“传宗接代”思想大有关系。不仅如此,“孝”早已嬗变成为“愚孝”。封建时代树立的“二十四孝”典型,其中有“王祥卧冰”的事迹。说王祥在隆冬时节为了让病中的父亲吃到鱼,竟裸身卧于冰面,幻想鱼儿会感觉到他的体温向他游来。受“二十四孝”影响,愚孝之举层出不穷:有“割肝救父”者,自我剖腹割肝,给病危的父亲熬汤喝,说能救父于垂危;有人夜晚裸身喂蚊,再让老母安睡;有人在父母死后将擦洗尸体的“净身水”喝下以尽孝道等等。在西方,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如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时候具有进步性,当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站稳脚跟之后,它对内对外的贪婪剥削和掠夺便暴露出其进步性已蜕变成为欺骗性。社会主义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否就完美无缺?不是。它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伦理道德观而言,也同样具有局限性,终究会被共产主义社会伦理道德观所代替,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人类发展史上,任何一种社会伦理道德观都是随历史的产生而产生,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消亡而消亡的。被“淘汰出局”的过时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可能在新的历史时代立足。由此决定了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历史的不可逆转性。现代社会如果有人再鼓吹封建时代“男尊女卑”那一套,对寡妇说:要“从一而终”,不让她们再婚,能行得通吗?再给她们立“贞节牌坊”,能管用么?西方男女做爱再让套上黑布罩在现代人看来简直就是精神病。社会伦理道德观这种历史的不可逆转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地域性

通过社会考察,一个不争的事实显而易见:不同地域的人或人对不同地域中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会持不同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在全世界适用于一切地域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社会伦理道德观不是超地域的,它具有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为:地域差异性、地域特殊性和地域怪异性。

从人们的行为举止看,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地域差异性。例如,当一位西方女子在纽约大街上行走时,一位素不相识的男子追上她说:“小姐,你很性感!”这女子会有何反应?她会认为这是异性对她的友好恭维和赞美,她会高兴地说“谢谢!”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中国城市大街一个普通女子身上,会有何反映?她轻则会给人以“白眼”,重则会骂他是“流氓”!“神经病”!这就是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地域差异性。当一个中国母亲和一个美国母亲看到小孩摔倒了,她们的第一反应是什么?中国母亲会迅速抱起孩子心疼地连拍连哄。美国母亲则会让孩子自己爬起来。对此,中国人会说美国人冷漠无情,美国人会说中国人溺爱孩子。美国孩子18岁以后再伸手向父母要钱会感到脸红,中国孩子长多大父母似乎都“欠他(她)的。”一位远嫁美国的中国女子撰文说:她到夫家的第一个圣诞夜,全家欢聚一堂,她公公年老体衰,坐在沙发上几次努力想站起来都未成功。她见全家人无动于衷,便伸手去扶公公,丈夫却连忙向她摆手制止。她很不理解: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美国人为何这样对待老人?事后丈夫向她解释:如果你扶了老爸,他会认为自己真的老迈无用了而伤心,他自己努力站起来他会认为自己的身体还行而高兴。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中国家庭,子女会招来“忤逆不孝”的骂名。又如,现代西方女性穿着十分暴露而性感,不觉得“有伤大雅”,而阿拉伯世界的女性却无论冬夏从头到脚都裹在黑袍中,只露出眼睛,认为露脸裸身“有伤风化”。这些都反映出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地域差异性。

从人们活动的特定场合或特殊情况看,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地域特殊性。例如,在公开场合骂人一般认为是不道德的,可是士兵在战场上“骂阵”却是允许的。平时与人交往搞欺诈是卑劣的,可是在战争中“兵不厌诈”却是必须的。又如,人们在洗浴中心可以全裸登场,在会展中心却要全副“包装”。妇科医生在诊室瞧裸体很正常,向洗浴间里瞧人体就是“偷窥”变态狂。执法者在刑场上杀人是伸张正义,抢劫者在大街上杀人就是惨无人道。这些都表明,在特定场合或特殊情况下,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地域特殊性。如果超出“特定”、“特殊”的范围,人们的伦理道德观会发生变化。

从人们的风俗习惯看,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地域怪异性。在人类社会中,各地有各地的风俗习惯。其中许多习俗在甲地的人们不觉得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在乙地却会被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反之亦是如此。例如,近年媒体报道,印度的加尔各答一青年农民与80多岁的老祖母结婚。又一女子为了“驱邪”,竟与一公狗结婚。他(她)们居然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宽容。在印度历史上,有些地方妇女不可多夫,却可以同时拥有几个情人。丈夫回家发现卧室门关着,妻子的鞋放在门外,表明妻子正与情人幽会,丈夫只能在门外徘徊而不能闯入,否则会被看作有失礼貌。在中国人看来,不可理解:“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情人制在西方更是由来已久,古希腊罗马的上层人士如果无情人,男人会被认为是“废物”,女人会被认为是“丑货”,都没有参加社交活动的资格。在世界各地,还有更为怪异的习俗,有的非洲部落人向别人问候时,向对方脸上吐唾沫表示敬意,对方也以唾沫回敬。这种习俗突现出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地域怪异性。

三、民族性

历史表明,人类社会的不同民族,都是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地理环境、经济条件、政治因素和文化背景下逐渐发展形成的。各民族在逐渐发展形成过程中,也逐渐发展形成了各具民族特色的社会伦理道德观。适用于人类一切民族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社会伦理道德观不是超民族的,它具有民族性。这种民族性表现为:民族传统性、民族融合性和民族的不可替代性。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民族传统性,是指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传统性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例如,日本从古至今流行“美体盛宴”。选俏美淑女洗浴喷香后,全裸卧于餐台,在她身上放置餐盘,供宾客们取食。日本民族在道德观念上容许这种传统食文化的存在,所以逾千年而不衰。近年云南有人不顾国人的道德接受能力,照搬这种异域民族风俗,社会道德舆论哗然,被卫生防疫部门叫停。我国云南的白族姑娘,出嫁时会哭得双眼红肿,表明她舍不得离开父母。所以婚礼上的白族新娘全都戴着墨镜。如果出嫁时的姑娘不哭得“肝肠寸断”,那是想急于嫁人的“不孝”表现,会遭人非议。曾被亚利安人征服的印度一带,“一妻多夫”现象十分流行。兄弟中一人娶妻,其他兄弟只要捐出点钱或物,都可成为这新娘的丈夫。有的土族人甚至叔伯、兄弟、侄儿共妻。时至今日,印度的都达人、山族人、卑尔土族人仍沿袭这种风俗。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在人类社会中,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浓郁的民族传统性。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民族融合性,是指人类各民族,在保持自己传统伦理道德观的同时,在不断地吸收融合外民族的伦理道德观念。例如,日本民族是个善于吸收融合外民族文化伦理道德的民族。就连它的“大和民族”称谓也源自我国孔子《论语》中“礼之用,和为贵”的名言。在古代,大和民族大量吸收融合了我国儒家文化伦理道德为己所用,现代又大量吸收融合了西方文化伦理道德为己所用。实际上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存在着伦理道德融合现象。我国清代的布木布泰(蒙族)居然嫁给姑父皇太极封为庄妃,皇太极死后,她为了把自己的儿子福临拱上皇位并巩固其皇权竟以皇太后、皇嫂之尊下嫁小叔子多尔衮为妻,却不算“乱伦”和违背等级礼仪。因为当时“在满族和蒙族中对不同辈份之间通婚的约束并不严格”,而且满族当时还有“父死则妻其后母,兄死则妻其嫂的习俗”。① 现在满、 蒙早已逐渐接受融合了汉族通婚“不越辈分”的伦理道德观。旧中国的汉族女性会因为胸部丰满而苦恼,现代中国女性会因为胸部扁平而苦恼。这是中华民族接受融合了西方民族的道德审美观的结果,表明中国人受西方的影响,贞节观已开始淡出道德观。自有史以来,社会伦理道德观的这种民族融合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永远也不会停止。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民族的不可替代性,是指在人类社会中,各民族一方面在融合其他民族的伦理道德观,一方面又顽强地保持着本民族最基本的传统伦理道德观,显示出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征。例如,住在我国云南泸沽湖畔的摩梭人,男女结婚后,女方仍住娘家,男方到女方家与妻子过夜,但一早就得离开。所生子女归一家之主的舅舅抚养教育。解放后摩梭人也曾效仿汉民族的婚俗。结果不适应,不少人又恢复了过去的“走婚制”。这种现象表现出民族的传统习俗及伦理道德观的不可替代性是多么地顽强。又如,日本、韩国在保持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方面,做得最为出色。他们虽然在古代大量吸收我国儒家文化伦理道德、今天又大量吸收西方文化伦理道德为己所用。但是,他们的伦理道德并没有汉化和西化,始终保持着极强的民族传统特色。西方人的传统伦理道德观的不可替代性表现得也很突出。例如,中国人过去和现在总是用“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的文化道德观与西方人打交道,结果过去挨打受辱,现在又吃了不少亏。一位研究欧洲人际传播学的外国学者终于忍不住对一位中国记者说:与欧洲人打交道,要避免中国人有时会犯的毛病——“我让你一分,你也让我一分”。他说,欧洲人没有这种文化道德理念,我们只坚信两个字——利益。实践证明,中国人“敬让为先”的文化道德观是改变、替代不了西方人“利益至上”文化道德观的。正因为人类各个民族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一面,数千年来,各民族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才保持着本民族的传统特色。

四、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社会人都是以阶级来划分的,都不可能超然于阶级之外而独自存在。人们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便自然带有阶级的属性。适用于一切阶级的社会伦理道德观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在阶级社会里,社会伦理道德观不是超阶级的,它具有阶级性。这种阶级性表现为:阶级政治性、阶级强制性和阶级对立性。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阶级政治性贯穿于整个阶级社会。例如,我国西周统治者,为了给自己代商而立制造理论根据,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的理论。说上天不讲亲疏,只要你有德行它就辅之以政权。又说商朝灭亡是因为它不能“敬德保民”。西周统治者的这套社会伦理道德观一登台亮相就带有强烈的阶级政治性色彩。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社会伦理道德观在阶级性上表现出来的阶级政治性色彩更为浓厚。儒家把体现最高伦理道德境界的“仁”说运用于政治,主张对民众实行“仁政”。孟子说:王者如能“施仁政于民”,使民有点财产,让民众拿起棍棒都能打败敌人的“坚甲利兵”。真可谓:“仁者无敌”!“仁人无敌于天下”!“国君好仁,天下无敌”,行仁政而王,莫之能御也”。儒家还主张“德治”。春秋时政治家子产说:“德,国家之基也”。《尚书》说:“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德惟治,否德乱”。荀子也说“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孔子讲得更具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是说仅用政权去统治,用刑法去惩办,百姓只知畏缩而不知羞耻;用道德去教化,用礼仪去要求,百姓就有羞耻感并且能够自律。儒家又主张“礼教”,提出要“为国以礼”,认为“礼经(治理)国家、定社稷(安定社会)、序人民,利后嗣(后辈)者也”。封建统治者用儒家这套政治化的伦理道德来教化臣民收效甚大。许多人不惜“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清正节行”。诸葛亮“鞠躬尽瘁”、岳飞“精忠报国”、文天祥“一身正气”、包丞“刚正清廉”、海瑞“为民请命”,谭嗣同为“变法维新”甘愿血染菜市口,等等。他们在政治上的道德节操为历代所推崇。在阶级社会里,政治品德是衡量、评价人品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古今中外一切统治阶级用来培养教育接班人的一个重要内容。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阶级强制性也很突出。例如,封建社会里,中国人在伦理道德观上习惯于天命不可违,皇命不可欺,父命不可逆、夫命不可抗。认为“忠君”思想是“正统”思想,“欺君罔上”是“乱臣贼子”,“罪不可赦”。甚至认为“忠君”就是“爱国”,“忠君爱国”才是“忠臣良将”。岳飞、岳云父子被诬陷入狱前本可逃脱,但在“忠君爱国”思想的毒害下,只得束手毙命。在中国历史上死于“忠君爱国”思想的忠臣良将何止岳家父子!在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不可违抗,男女私订终身会被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于是就有了《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刘兰芝以死殉情的惨剧发生,也有了陆游、唐婉在沈园重逢互作《钗头凤》词述说心中凄凉的千古绝唱。可见,在人类社会中,只要阶级存在,社会伦理道德观的阶级强制性就会存在。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阶级对立性十分尖锐。这种对立性一方面表现为等级性,一方面表现为对抗性。例如,西晋郭象明确提出:“小大之辩,各有阶级,不可相跂”。说人有尊卑贵贱和阶级之分,不可逾越。南宋朱熹提出:“君臣父子定位不可移,事之常也。”儒家的“三纲五常”把上至国家下至百姓之家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用伦理道德进行定位,形成了等级分明,各安本分的格局。如有违反者,就是“离经叛道”“犯上作乱”。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观念还渗透到婚姻中,强调“门当户对”。所以鲁迅说,大观园里的焦大不爱林妹妹。儒家又对两性进行等级定位:男尊女卑。《三国演义》中刘备说:“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尚可补,手足断,安可续?”民间还流传:“女人是个洗足盆,踢了一盆又一盆。”称妻子为“贱内”、“屋里的”,亲切的称呼也不过是“孩子他娘”。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抗性也体现在伦理道德观上。例如,中国历史上大小数百次的农民起义,无视“犯上作乱”“大逆不道”的罪名,大胆冲破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纲常”伦理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殊死斗争。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对立阶级,便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伦理道德观。

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是普遍、客观存在的。认清社会伦理道德观的多重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使我们不至于用现代人的伦理道德标准去妄加解读、评断和苛求历史上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不至于对人类历史上的伦理道德遗产持历史保守主义的态度加以全盘肯定和持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加以全盘否定;有助于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方法对人类的伦理道德遗产进行科学的“扬弃”,“剔其糟粕,取其精华”,“推陈出新”,而不是粗暴地“抛弃”;有助于我提高对现实社会中各种各样的社会伦理道德观的鉴别能力,不搞全盘“西化”,也不搞全盘“中化”,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对一切健康、积极向上的东西兼收并蓄,服务“四化”建设。

注释:

① 赵孟祥等主编:《中国皇后全传(下):太宗爱新觉罗皇太极庄妃布木布泰》,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8、1525—1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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