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背后的产权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价格背后的产权分析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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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格是交换价值的最后完成形态。因此交换是产生定价的本源,价格是物品交换过程中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新古典学派把交换(或交易)仅限于物品和服务的买卖或商品交易。事实上,如果完整地观察市场交易,我们应把它视为是商品交易与制度交易(核心为产权交易)的有机统一。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交易是市场交易中更为本质的因素。因为制度交易为市场参与者产生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由此结构则可以界定经济行为者在市场中的选择领域与其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指明谁对谁能干什么。这样,制度交易为市场交易进而为市场定价行为提供了秩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制度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与前提。正因为如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市场是进行收益(或收入)流交换的有规则的媒介……市场定义为参预者进行未来收入流控制权转让的过程……市场关注的是未来收益和成本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交换。”(注:尼尔·W ·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第59—60页,上海三联书店。)霍奇逊则更一般对市场提出了颇具启发意义的看法。他说:“我们把市场定义为一套制度,其中大量的特种的商品交换有规律地发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那些制度的促进与构造……简而言之,市场就是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换。”(注:尼·W·霍奈逊:《新制度经济学宣言》, 中译本,第2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正因为制度交易是市场交易的基础,所以在产权学派看来,市场定价是以一套产权规则的设置与健全为前提。他们认为,只有在产权界限明晰的情况下才会有定价制度,如果产权界限不清,定价制度则难以建立,价格功能也难以发挥。其原因在于产权不明确,经济行为主体可以任意地占有经济物品,无需斤斤计较的交换,从而也就行不成公正、合理、权威的价格。对此,科斯曾就土地的分配问题,提出产权明确是定价基础的思想。他讲:“从我们的一般经历可以知道,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不需政府管制。但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任何人都可以占有一片土地,那末,显然将发生很大的混乱,价格机制不能起作用,因为没有可供购买的产权。”(注:R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37页。)

产权是定价的制度基础,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就另一方面来讲,价格也是产权的标价。因为,就市场交换来看,一方面是商品流的转换,另一方面也是权利的相互转让。与此相对应,作为交换过程量的关系或比例的价格,则既要把它理解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给人类一般抽象劳动的货币标价,又不能仅停留在这样的层面上,还应以此为基础,更深一层地把价格理解为商品产权所有者的一种权利,是产权所有者在市场机制的驱使下,保护自己利益、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权利。从这一层上讲,交易中的产权决定了商品的交换价值,给商品的定价实质上是该商品产权的标价,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登姆塞茨对于市场交易中的价格决定,曾明确地把价格视为一种权利的价值。他讲,“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价值。……经济学家经常将产权束作为一个证据,来寻求对决定价格和这些权利所附着的物品的单位数量的力量的解释。”(注:参见R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96页,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阿尔钦、菲吕博腾、配杰威齐也认为,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包含的产权。(注:参见R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205页,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所以,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理论是价格理论的基础,市场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价格只是产权的标价。因此,权利量的大小是制约价格高低的至为重要的因素。

侧重于制度分析的马克思经济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过“产权”概念,但在产权与价格的关系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表达了与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家非常相近思想。首先,在马克思看来,市场的本质是商品所有者之间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市场商品交换必须有以市场参与者默认私有产权结构为前提,交换必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他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自己的意志体现在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02页。)其次,马克思认为作为决定价格基础的价值,不论是其性质,还是其表现、计量都是由背后的社会经济关系或制度决定。就价值的性质来讲,马克思认为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1页。)就价值的表现来讲,马克思说, “把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与上衣相同的东西,这个表现本身就说明其中隐藏着某种社会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2 页。)就价值的计量讲,马克思认为计量价值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第58页。)再次,当交易不是现货交易而是期货交易时,价格的实现则应有产权的保护。他说,“商品的让渡同商品价格的实现在时间上发生分离时,即卖者与买者构成债权与债务关系时,卖者的商品在流通,但它只是靠私法的索债权实现它的价格。”(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第157页。)最后,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价格直接表现为某种产权的标价。例如,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即增殖价值的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98页。)。

产权是人们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即人们在财产上结成的一种责权利关系。任何一项产权,都是权力或权能与权益的有机统一。产权的最基本职能是界定人们在经济交易过程中的受益与受损的权利边界。正如登姆塞茨所讲,“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为。”(注:R ·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99页,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何以实现其最基本的职能,依笔者所见,是通过价格这一经济杠杆的变动而实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一般而言,所有的财产都要货币价值化,都有其价格尺度,因此,价格是市场经济下人们经济权利关系的指示器与调节器。价格的形成与变动实质上是人们经济权利关系的界定与边际调整。由此可见,产权与价格具有内在的关联机理。

1.产权的不同配置会直接关联到商品价格的调整

商品价格,从供给角度上讲,是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以最大化经济收益为目标的商品生产者,他的所费成本来源于两种基本约束,其一,是物质资源约束,其二,是社会制度约束。前者约束使商品生产者必须为生产商品耗费私人生产成本,后者约束使他花费社会交易成本。所以完整地讲,是私人生产成本与社会交易成本共同决定了商品的供给价格。而社会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因为产权本身有一种价值表现,而且,任何产权的界定与调整,都要花费交易成本。所以,产品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不同配置则将影响到某种商品生产上所发生的交易成本,由此进而影响到该商品的市场供给价格。

我们以科斯援引的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例来说明问题。(已作修正的是,商品生产者能够根据所费成本调整商品供给价,不是完全竞争下的既定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且假定交易成本为正。设边际单位一头牛的边际私人生产成本为1000,增加该边际单位一头牛会造成的谷物损失为100, 即由该边际单位一头牛所引发的边际外部成本为100,这样, 饲养边际单位一头牛所费的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成本+边际外部成本=1000+100=1100。若将产权配置给牧牛者, 即牛群有吃谷物的权利,则牧牛者不必支付边际外部成本,从而他可以1000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卖该边际单位牛,即可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当然,进一步分析,牧牛者为了获取让牛有吃谷物的产权,他也必须向相邻的谷物种植主或地方法院支付一笔交易费用。这笔交易费用实质上是为获取产权的所费成本。由此,该边际单位市场供给价格应为边际私人成本加上单位产权成本。若将产权配置给谷物种植主,即牧牛者无权让牛吃谷物,那么,此时牧牛者必须支付边际外部成本100, 即需支付边际社会成本1100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当然,在此情况下,牧牛者不必支付单位产权成本。由此可见,产权的不同配置势必影响商品价格的变化。

2.产权制度改变、约束消费者与生产者的选择集,由此关联到价格的变动。尽管价格的基础是价值而不是供求关系,但毫无疑问,供求是影响价格形成与变动的重要变量。供求由什么决定?根据新古典价格理论的分析,市场需求是决定于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选择行为。市场供给是决定于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选择行为。明确地讲,市场供求曲线是由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最大选择集的投影而导出的,也即是由消费者均衡点与生产者均衡点推导出来的。那么,制约消费者与生产者选择集的变量是什么?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主要是经济收入制约消费者与生产者的选择集。在他们看来,无需制度约束,仅通过市场内含的自由选择,消费者与生产者均能在其预算约束(收入约束或成本约束)中谋求收益(效用或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目标。然而,人们在现实经济中的选择集行为,一方面要受制于人与物的关系,其中主要是经济收入预算变量,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人与人的关系,其中主要是产权关系即产权制度。而且,从某一种意义上讲是后一种关系决定了前一种关系。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所有制度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从事社会生产的前提与基础。事实上,任何人的驱利选择行为都是在特定制度环境安排下进行的。对此,新制度经济学家埃格特森明确指出:“在权力转移中,不管是在企业内部,或是在市场上,行为者总是在各种组织制度的约束前提下来使他们的目标函数最大化。”(注: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第5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产权制度改变、约束消费者的选择集,主要表现在:第一,产权制度会变革社会财富的分配,从而会改变消费者的经济收入水平,由此改变消费者的预算集。在社会财富既定的前提下,消费者的可支配经济收入以及消费预算集是取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性质与状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产权的初始安排与调整,决定了财富生产要素与劳动产品的分配状况,同时,财富分配的状态与变化也表现了产权安排的性质方向。就生产资料产权的界定与调整来讲,它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与状况。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 页。)“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第997页。)就劳动产品产权的界定与调整来讲, 它直接影响到消费资料的分配与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因为不同目的劳动产品产权的安排与调整,代表着不同的劳动产品的分配方案,由此决定着消费者的消费预算水平。概之,产权制度的变化将修正消费者的预算集,即会改变消费者预算线的位移与斜率的变化。第二,产权制度会改变消费者对不同类商品的偏好。我们知道,产权制度的变化,意味着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变化。社会财富分配规则的变化则必然会改变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消费水平,而可支配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变化则会产生消费者对不同种类商品的偏好或效用评价。一般而言,消费者对奢侈品的偏好与其收入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而对劣品的偏好则与其水平呈负相关关系。第三,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对社会某些成员的鼓励和对某些成员的限制来修改消费者的选择集。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小汽车与高档住宅的支配、使用权是依人的级别来配置,在此产权制度下,则限制了小汽车与高档住宅进入普通居民的消费选择集,市场化的改革,改革了我国产权制度,小汽车与高档住宅则允许甚至鼓励进入能够购买的消费者的选择集。

与影响消费集相类似,产权制度的变化同样也会影响生产者的选择集。我们设想某种产权制度能够使矿主对矿工受伤或死亡事故不负责任,劳动者不能拥有其未来的劳动力产权,那么,在此制度下,劳动力价格(L[,1])仅为货币工资,即L[,1]=货币工资。如果在工人的斗争下,迫使矿主调整产权安排,设在新的产权制度下,矿主对事故必须负责,即劳动者能够拥有未来的劳动力产权。那么,在新的产权制度下,矿主必须给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人提供补偿金。此时,劳动力价格(L[,2] )=货币工资+工伤事故补偿金。在劳动力价格提高的条件下,如果资本价格不变,则会促使矿主作出以资本替代劳动力的选择。其二,产权制度的变化,还会改变稀缺资源有效配置,影响技术创新的水平以及劳动积极性的高低。

总之,消费者与生产者总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结构中进行其理性选择的,产权制度作为限制、解放、扩展个人行为的集体行为,是界定与改变消费集与生产集的一个主要因素。而需求与供给又是由消费集与生产集所决定,由此可见,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影响市场供求这一中介来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变动。

3.产权残缺会引起价格扭曲。产权是人与人之间在财产上发生的责、权、利关系,它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行为性等基本属性。(注:参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第135 —153页。)因此,笔者将产权残缺界定为因政府、 社会或他人的主观越权行为或因信息不完备、外部性、道德风险等客观原因而导致的扭曲产权基本属性,使人们在财产上发生的责、权、利关系不对称或相分离的现象。香港大学肖耿博士定义产权残缺是指对资源的收益权及承担损失的责任同资源的控制权或交易权相分离的状态。(注:参见“产权与中国的经济改革”,《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2期。 )笔者认为此定义不够完备。产权残缺的主要表现有产权限制或约束,产权不能交换,产权模糊,产权配置不当等现象。产权残缺之所以会扭曲价格,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交易是产品交易的基础,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产权的转换,因此,价格本质上是一种商品产权的标价。所以,对产权的限制、制约与扭曲,实质上也就是对商品价格的扭曲。正因为如此,“研究主权的经济学家通常都不赞成对产权施加约束,认为任何约束都会‘稀释’(attenuation of rights)产权。他们认为, 每个人利用财产获利的能力大小,取决于其产权的实现程度。”因此,他们认为,“对个人的产权施加约束,将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注:Y ·马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119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产权残缺引致价格扭曲,其主要表现有:其一,产权的弱化一般会降低商品的价格。产权弱化是指政府或社会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对个人交换商品的权利的一种削弱性限制。很显然,产权的弱化限制了个人交换资产的行动自由,阻碍了个人商品产权价值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的充分实现,因而,将会降低商品价格。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实行最高限价措施,例如租金控制法是产权弱化的曲型表现。显然,在最高限价下,制约商品所有者在市场上充分实现其产权要求,由此致使商品价格背离围绕价值以及市场供求运行的正常规律,从而产生一种人为降价的扭曲现象。再比如,在奴隶制下,由于劳动市场上不允许自由谈判。由此,奴隶的劳动力产权被制度所弱化,这样,奴隶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就被人为地降低。其二,产权强化一般会提高商品的价格。与产权的弱化相反,笔者把产权强化界定为政府或社会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对个人交换商品权利的一种优惠保护性限制。显然,产权的强化,则在个人商品产权中渗透了政府、社会的优惠,由此可提高商品的市场价值与价格。政府实行的最低限价以及给垄断经营者给予的法律“特许”以及技术“专利”,这些均属于产权强化的表现。无疑,这些产权强化措施人为地提高商品的价格。其三,产权模糊有可能导致优质不能优价,由此在市场上产生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最后,产权不能交换与产权配置不当同样会导致价格扭曲。产权不能交换,则使劳动产品不能转化为商品,人类物化劳动不能转化为价值。在此情况下,商品的定价表现为人为的意志行为,不是依据产品价值与市场供求来确定产品的价格。显然,此时的价格严重地被人为扭曲。计划经济条件产权不能交换或不能充分交换,定价行为不能不表现为一种严重的人为扭曲定价行为。产权配置不当,即围绕财产发生的责、权、利关系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生不对称现象。这种不对称,使产权主体出现有权无责、有责无利等紊乱行为,这种紊乱行为最终将会通过价格扭曲来实现,并且,也是通过价格扭曲来表现。

通过产权与价格的关联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点主要的现实启示:

(1)明晰产权是价格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与基础。 我们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其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此目标模式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是通过价格体系来完成。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资源是依据价格指示器来分配与配置。价格体系本质上是分配稀缺资源的机制。在一个自由市场体制的社会中,价格执行两个重要而又密切相关的职能。第一,它提供一个分配稀缺商品和劳务的自动机制。第二,它最终决定资源如何在生产者中配置以及什么是最后的产品结构。(注:参见K·E·凯斯,K·C·费尔著《经济原理》(上),第15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那么,如何才能发挥价格的这两大功能?如果我们把产权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则可以肯定明晰产权是价格功能得以发挥的先决条件。因为,第一,如果在资源上产权不明,可以任意占有,不需要斤斤计较的交换,则资源也就不存在公正、权威的货币计量即价格。若此,资源将会无效或低效利用。第二,价格有效配置资源的根因在于它可以为经济行为主体提供动机,即给居民带来收入,给厂商带来利润。而这些动机得以驱动与保护的制度基础是界定产权。对此,斯蒂格利茨在其风行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具有特色地分析到,是“利润动机和私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给人们提供了动机”,“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与厂商之所以有动机,是因为他们拥有财产和保留其工作和生产的一部分利益的机会。”(注: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第2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三,产权明晰是实行市场定价的制度前提。在市场经济中有效配置资源的价格应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格或市场价格,而不是行政性价格或计划价格。行政性价格本质上是一种产权不明的表现,或是一种对产权的约束与限制。其结果会带来人为的外部性与资源的低效利用。市场定价的原则是依据价值规律定价,实行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基础是交换双方必须能够独立地拥有其商品所有权,即必须产权明确。为此,我们要使价格功能发挥作用,就应该加强产权制度建设。这里有两条最基本的要求,其一是产权必须是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不能具有超经济性质。因为一旦超经济权利进入价格函数,则其价格就不是纯市场价格。其二,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交易界区。这是保护市场定价的必要性与有效性的前提。

(2)产权变动与市场运行规律都是价格确定与变动的客观依据。 正因为市场交易是商品交易与制度交易的统一,所以作为市场交易之比率的价格,则必须一方面反映商品交易或无人为因素“纯经济市场”运行规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反映带有人为的属性的产权变动规律的要求。从商品交易角度来看,价格的形成与变动的主要客观基础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与竞争规律。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因此价值在价格运动中具有决定作用,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价格运动状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市场竞争所引起的商品供求变化,则必然要对价格的涨落有直接影响。因此,价格形成不仅要求大体符合价值,而且还必须基本反映市场供求。正因为存在价格随供求变化而涨落的运动,才使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自动地衔接起来,由此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制度交易来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产权的配置格局直接关联到价格的形成与变动,因此,产权实质上是价格函数中的一个主要内生变量。不仅如此,产权变量会引起需求函数与供给函数中其他变量的变化,如会引起需求函数中的居民收入、偏好等因素以及引起供给函数中生产成本线变化,同时,产权还会引起产品与要素价格的变化,由此引起消费者与生产者预算线的变化。概之,产权会导致消费者与生产者选择行为的改变,由此引起市场供求的变化。因此价格的形成与变化还必须充分体现产权的变化。没有体现产权变动要求的价格,则不能体现商品所有者的权能与权益要求,由此决定它是一种扭曲的价格形态。这种价格不能承担有效调节商品生产者利益关系以及有效配置资源的职能。由于前几年产权改革滞后,产权交易不发展,而理论界对价格背后的产权分析也不够,由此使我们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片面强调市场定价的重要性,把价格改革的目标模式视为完全市场调节的自由价格模式。这种改革观,忽视了市场的本质是制度的集合,价格背后存在产权的制约,价格的形成与变动还有产权变动这一客观依据。所以即使撇开政治、法律、伦理等非经济制度对价格的影响与制约,单从产权角度,则决定了价格模式是一种有制度调节的价格模式而不是一种自由价格模式。认识到这一点,是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3.产权的调整与完善是“矫正价格”的重要杠杆。在市场经济实践中,常出现价格与商品价值、质量严重背离的扭曲现象。究其原因,除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失灵外,还与产权残缺关系紧密。因此,调整、完善产权制度,使市场交易者责权利相对称,则不失为矫正价格扭曲的重要举措。新古典价格理论只强调价格是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我们知道,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又是通过制度来媒介的,因此,选择“正确的价格”,实质上是选择“正确的制度”。换言之,“矫正价格”是一个制度问题,即是如何建立一套规则和权利以支配个人选择过程。而在一套规则中,最有激励效应的是产权规则。因此矫正价格的关键在于选择正确的产权制度,并不断调整产权制度,以收集、解释和传递正确信息,向决策者提供激励,以便及时选择正确的价格。

在目前市场上,矫正价格主要须解决一个优质高价、劣质低价问题。为此我们要充分运用产权制度保护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公平竞争。(1 )根据产权变动规律,消除因产权的部门、地区所有而产生的产权难以交换问题,让商品产权在充分交换中合理界定与实现其内在的价值。 (2)制定有关商品质量法规,明确优质商品的产权界区,消除产权侵蚀。(3)适当运用产权强化与弱化措施,对优质产品加以产权强化, 以示奖励。对劣质产品加以产权弱化,以示惩罚。(4)对于高价值商品, 可以运用产权分割方式,形成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以促进商品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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