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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各项改革政策、法规和措施的不断出台,使民族自治地方过去享有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失效,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如自治法与部门法规存在着许多矛盾和相悖,财政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等。作者对新时期产生新问题的原因及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比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提出了一些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新的优惠政策的设想。探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修改好自治法的问题等。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已经50年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则,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调动和发挥了少数民族参与建设和维护祖国统一的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称《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了许多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各项改革政策、法规、措施不断出台,使得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国家法律享有的各种特殊政策和优惠政策绝大部分失去了作用,从而在历史新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系,其中,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特殊政策与优惠措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少数民族享有民族平等的自治权利,发展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实现;而民族地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的致富,也要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来保障。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施,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自治法》中,对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的规定共有27条,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方面就有11条,该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权利机关有立法权;第20条规定,自治机关有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或停止执行权。自治法还专门制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与指导一章,同时,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许多特殊政策和优惠政策。这些自治权和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与支持。更重要的是,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这些自治权,没有这些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伟大成就。40多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今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基础,也为少数民族走向市场经济,跟上全国的步伐创造了条件,同时,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团结。
当前,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角度探讨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中央与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问题
按照《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这里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在经济建设中,中央与自治地方的关系。自治地方除了享有一级地方政权的权利外,还享有自治权,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而国家只是具有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关系始终没有理顺。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经济均由中央下达计划、比例,地方则按计划、比例组织生产,自治地方仅仅是机械地、呆板地执行上级的指令,几乎没有发挥发展经济的主动权,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自治地方应该享有较大的自治权,根据自身的经济基础及自然地理优势自主地安排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制约《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不少难于兑现。如依照《自治法》规定,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而在实施过程中,自治地方很难行使这一权利,由本地方优先开发的资源寥寥无几,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立企业,留给资源产地的利益很少,自治权利难于实现。
(二)《自治法》与部门法规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相悖之处
我国在经济管理上,许多领域都实行部门管理。地方利益服从部门利益,条块分割,部门的政策法规一贯到底,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甚至自治法都只能服从部门法。例如:经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与自治法中的自治权有相矛盾之处,在具体执行时,都只能服从部门法规。《自治法》第35条规定,自治机关根据需要有权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实行减免,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受国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减免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0多年,5个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县自治条例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自治法》中的经济自主权条款不能量化,中央各部门与自治地方权益不能协调所致。有待建立健全自治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国家政策“一刀切”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均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使过去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失去作用。如原来的民贸三项照顾问题: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发达的沿海开放地区与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推行同一税制,从而把民贸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享受的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照顾均被“一刀切”地取消了,使多年来对扶植、发展民贸企业行之有效的财政优惠政策失去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一些地区还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经济实力不雄厚,市场发育不健全;思想观念的封闭与保守等,与东南沿海地区形成巨大反差。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从宏观上看是合理的,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因其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不但不能推动经济更快发展,反而起了制约作用。如内蒙古东部4盟市在农业开发上,国家投资时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均执行一个文件,按1∶1配套,实际上内蒙古现有的资金和财力达不到,国家投资也就落空,让自治地方与全国其他地区享有同等的待遇,自然难于同步发展。再如,国家从民族自治地方调出的能源、原材料大都是计划价格,而调进的消费品却是市场价格,造成资金的双向流失,《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落实,严重影响了本来就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立国有企业与自治地方的
自治权问题
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国家利用计划经济集中调动资源的能力,集聚大量物力、财力,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了一大批大中型原材料和重加工工业基地,特别是60年代提出集中力量建设“三线”大后方的战略后,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了以国防工业为重点,有交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工业作基础,以机械、电子、化工为先导,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这些都为加速开发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开发模式也出现了许多弊病。
1.“三线”建设中有相当一部分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建立在经济十分落后的民族地区,但与当地经济相脱节。国营大中型企业虽然座落在民族地区,由于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各主要环节都掌握在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手中,致使其生产活动与当地经济处于相隔离的状态。国家在民族地区投资建厂,本应当将企业的生产生活纳入地方经济轨道,并辐射与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同时为当地带来开发资源的相应利益,这样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而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均自成系统,生产配套往往在内部或与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进行,没有与当地经济发生横向联系。在招工与投资方面都没有对当地提供有利条件。这样就形成了落后的农牧业与现代化企业的鲜明对比,先进的生产设备及高楼大厦与刀耕火种、茅屋并存。像包头钢铁公司的建立本意为带动包头市经济的发展,但几十年来,包头市与包钢生产发展是隔离的,而且包钢的产品绝大部分运往内地,内蒙古自治区所需钢铁原材料还得从外地运进。新疆的石油开采,海南的铁矿开采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2.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建设重点是原材料和重加工工业,没有配置轻纺工业、食品工业等项目,使原来基础就很差的西部民族地区的工业化跨越了一般演变进程中的轻工业为中心的发展阶段,致使这种发展脱离了当地社会需求和原有的工业基础,形成产业结构偏离,城镇化迟滞,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仍然处于低水平的重要因素。
同时,许多国家大中型企业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注意照顾地方利益不够,甚至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些企业在开发资源时,占用了耕地、山林、草场,而没有解决好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门路问题。例如,刘家峡水电站施工时占用当地少数民族土地,但至今没有妥善解决好搬迁的大批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广西也有类似的情况。近年来,国家在广西红水河流域兴建的大化、岩滩、天生桥等3个大中型水电站,淹没区涉及大化、东兰、巴马、隆林、西林等5个自治县,淹没耕地近12万亩,致使耕地锐减,部分农户靠捕水库鱼为业,靠卖柴为生,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移民所得的生活补贴,因受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还有东兰县那河村,因建水电站的设计失误,致使该村1万多亩耕地受淹,全村1600多户、8000多口人既无粮食,又无收入,还得不到国家的补偿而陷入贫困。[①a]有的企业因生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型企业的职工生活也为当地带来沉重负担,等等,都是与《自治法》相背离的。自治法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的规定,实际上不少地区没兑现。
(五)财政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财政体制所采取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实施的主要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把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关系理顺,并使之规范化。
自主的财权和充实的财力是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高和改善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所以中央和自治地方之间财政如何划分、财力如何分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实行分税制以后,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新的财政体制保证和巩固了自治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中央与地方事权清晰,财权明确,财力适当,避免了中央平调地方财力,自治地方可以相对自主地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的能动作用。在分税制条件下,自治地方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对留用的财力安排有自主调剂权。中央对自治地方的税收返还,由地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决定支出的项目和内容。同时有利于调整财税秩序,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强化地方财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政企分开,促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形成,建立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其主要有:
1.自治地方财力减少,主要体现在中央财政集中过高,又没有给自治地方以特殊政策,致使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开发财源有一定的困难。按分税制,中央拿关税、消费税及中央直属税的全部,增值税的75%;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源于25%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这就把民族地区原有的税源大头纳入了中央财政,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如延边州1994年增收的7960万元的财政收入中,上缴中央和省的财政额达5680万元,加之原有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地方收入被取消,使该州财政自给率由税改前的99%,下降到1994年的51%(改革前增量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这就大大地挫伤了自治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民族自治地方大多经济基础薄弱、税源结构单一、收入基数小,两税上划中央,直接影响这些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如湘西全州的经济命脉和财政的支柱是烟酒产业和其所提供的税收。1994年烟酒收入38800万元,占州财政收入的65%。分税制后,消费税的全部、增值税的75%上划中央收入。1994年全州入库两税46309万元,占财税总收入的77%,上划中央“两税”41301万元,比上年增加5619万元,增长13.81%,使湘西州财政收入减少,造成财政困难。
2.财政收入增长潜力下降。实行分税制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力增加主要依靠发展生产力和扩大流通来实现。这种靠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来求得财力的增加,难度很大。其原因之一,两税上缴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减少,要另辟财源成了“无米之炊”。原因之二,分税制后相对地延长了资金返还时间。按分税制规定,凡属中央级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分成部分全部上划中央,基数内部分中央通过返还给地方,这就增加了资金的返还时间,必然影响地方财政资金的正常周转、调度使用以及企业资金的周转,削弱了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如贵州黔东南自治州锦屏县1994年上划中央637万元,上划省121万元,两项合计占全县全年计划总收入的67.7%,县级财政月月及时上划中央,中央财政却不能及时返还,有时拖延至半年之久。原因之三,地方企业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头,所得税的增加主要靠提高经济效益获得,而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自治县工业企业普遍经济效益不好,所以依赖地方所得税增长的潜力极为有限,而且财源不稳,增收困难。
3.分税制对于许多资源依赖性生产为主和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不利,增加了它们的税负。在民族自治地方恰恰多是以这样的企业为主。如延边煤矿,1993年税制改革前,应交税金58万元,税收负担率为3%;1994年按分税制计算应交税金145万元,负担率为6.22%,税赋增加3.22%,使企业负担加重。
4.分税制实行按总人口计算人均财力的转移支付制度,这对幅员辽阔、人稀地广、固定费用大的民族地区是不合理的。民族地区虽然人稀地广,但其行政管理和文化、教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致使财政供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如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995年州财政供养人口3.62万人,占总人口的4.6%;工资性支出达23947万元,占可安排财力的104%。分税制后该州于1994年、1995年上划中央两税分别是2093万元、1570万元;1996年中央转移支付给该州的仅有500万元,使自治州财政陷入困境。又如内蒙古行政区划设置的旗(县、市区)平均辖1.2万平方公里,远高于全国每县平均辖3400平方公里的水平;但从所辖人口看,每县辖管22万人,远低于全国平均41万人的水平。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人数占人口的比重必然高。1993年,内蒙古财政供养人口97万人,占总人口的4.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该自治区的额济纳旗,全旗仅有1.56万人,但管辖着祖国11.4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人均7.35平方公里。该旗也同样五大班子俱全,五大银行应有尽有,这就决定了其固定费用开支的增大。[①b]
总之,实施分税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是与《自治法》的有关内容相矛盾的,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修订好《自治法》,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发展民族经济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已是刻不容缓。同时,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中央给民族自治地方以政策倾斜,对比经济特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国家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这也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加大开发西部力度的关键措施。
(一)关于修订《自治法》和健全法制问题
1.修订《自治法》和健全配套法规是新形势下的现实要求
(1)《自治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法律。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的有些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和补充,使之更符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
(2)现有《自治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经济工作中难于操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需要将现行的政策措施同《自治法》中自治权的有关条款协调与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使《自治法》能充分维护民族地区合法权益,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缺乏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和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是实施民族法规的重要保障。必须建立对不执行自治法或违犯《自治法》的相应惩处法律。否则很难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自治法》。
2.修订《自治法》的几点建议
(1)关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立国营大中型企业问题。《自治法》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受行政命令制约,可以用政府的指令,作出某些对自治地方的照顾的规定。如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起宏观调控作用,而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受政府指令制约,市场活动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照顾的问题形同乌有。因此,《自治法》的这一条款作用不大,或者修订,或者在《自治法》实施条例中作相应的具体规定。如规定凡在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立的股份制企业都要有自治地方的股份;凡建立在自治地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有自治地方派人参与领导或监督工作,吸收当地工人参与企业工作等等。对于开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在资源补偿、税收等方面应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给予合理的利益照顾。
(2)关于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问题。《自治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但在具体执行时,又有主管部门的许多具体条件限制。如规定总投资在一定数额以下才能自主安排,而规定的数额很低,实际上难于实行。这一条可否参照经济特区的规定,如海南省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上规定,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凡是各方面条件能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凡在海南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产品70%出口的项目,也允许由海南省自行审批。[①c]这就给予了海南省比自治权更为具体、更为实在的权利。对自治地方在投资数额上如不易作出具体规定,在具体条件上是可以参照特区,作一些更具体的放权规定的。
(3)关于地方企、事业管理的自主权问题。《自治法》第30条规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实际上,过去有不少企业经常被上级省、市上调或下划,而且往往是盈利企业上调,亏损企业下划,《自治法》的规定没能执行。另外,关于“自主管理”,也可否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的经验,深圳的企业给予其经营以较大的自主权:企业可以在规定经营的范围内,自行安排生产,聘用或辞退职工,雇请外籍职工,自行设置管理机构,任免或撤换中层干部。企业有权在批准合同范围内,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有权安排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等,[②c]这无疑有利于搞活企业,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企业的发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在缺乏资金,尤其是缺乏人才的特殊条件下,如能有类似的政策,将更有利于吸引人才,特别是吸引内地的人才到自治地方去,对发展自治地方的企业是极为有利的。
(二)关于优惠政策问题
回顾40多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实行的优惠政策是有效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改革开放以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已不适用,有的自行消失了,特别是在出现了东西部差距拉大的形势下,国家对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显得尤为必要。有人说民族区域自治不如经济特区,这话虽然失之偏激,但从某一个角度看,也有一定的道理,经济特区的经济起飞,除了地理优势,就是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大量投资。其中政策的倾斜应是关键。经济特区取得的成就和沿海城市的开放,都充分证明了政策倾斜、特殊政策的巨大关键作用。同时,也证明只有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交换,才能实现我们自己经济的起飞。对外开放也是我国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民族自治地方虽然没有东南沿海地理位置的优势,但它拥有资源的优势,有陆地边疆、边境贸易的优势,有劳动力优势,只要政策合适,走对外开放的路,是可以尽快发展起来的。近年来,国家给予13个沿边市、县享有对外开放与优惠政策,使这些市、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的民族自治县发展很快,已经提前进入了小康水平,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政策的威力。
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际上也是一种特殊的区域。这些区域除了拥有自治权,还应借鉴经济特区的经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当然不是把特区的政策生硬套用,而是因地制宜地适当放宽政策。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点:
1.财政体制改革后,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上应采取倾斜政策。如过去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专项拨款、补贴不能中断,这是为民族自治地方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必备的条件;再如转移支付制度不能一刀切,似应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倾斜。
2.在税收上,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税目、开征范围和减免方面,如对开发性项目、乡镇企业、民贸企业的减免税收等给予一定的自主权与优惠政策。中央企业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产品税收方面,原来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分成已改为增值税共享,75%划归中央,25%归地方,所得税全部上缴等,建议调整上交比例,给自治地方以特殊的优惠。
经济特区享有非常优厚的税收待遇。如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均按15%税率征收。对外资或合资企业在各种税收上给予了优惠:深圳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用国产原料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也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除电力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矿物、油、烟、酒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收外,其它产品不再征收工业环节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成或购置新房产,3年免征房产税。在海南省,对投资于基础设施的、经营期限长的、技术先进的、产品出口比例高的企业进一步降低其所得税,或者延长其税收减免期限;在海南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均免征建筑税,外商投资企业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等。很显然,这些特殊的优惠对外贸、外商极有吸引力,对于特区的开放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些政策能否用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内地和对外沿边开放?特别是不适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贫困地区,能否把经济特区对外资、外商的政策,用在吸引内地先进地区到贫困地区投资上给予相应的优惠,这也是民族地区能否尽快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3.在信贷方面,适当增加对民族地区的贷款投放量,放宽贷款条件和利率,特别是对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对民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及利率给予特殊的优惠,并在贷款规模、还贷期限上给予照顾。
4.国家还应逐步给予民族自治区与海南省一样享有扩大进出口贸易权限。海南省有权自行审批和组织进口省内自用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和市场短缺的商品,有权批准成立经营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农贸公司等,如果5个自治区也能参照这一优惠给予适当的放宽权利,将对自治区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给予扩大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权限,如放宽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增加外汇使用额度和外汇贷款等,也是可以在民族自治地方试行的。
5.国家的投资政策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整个国家持续发展,保持后劲所必须的。
不能否认,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腾飞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得到了大量的投资。1981—1990年,国家在沿海地区投资14809.58亿元,而民族自治地方同期仅获投资1615.31亿元。广东省1993年前10个月的基本建设投资363.93亿元,全国民族自治地方1992年的基本建设投资仅353.75亿元,贵州省1993年全年基本建设投资仅9.61亿元。[①d]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差的条件下,东西部投资差距如此悬殊,不能不说这是差距拉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要加强西部建设力度的强劲东风下,加大西部投资,应是必然的趋势,也是西部各族人民的期望。
总而言之,民族自治地方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具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国内外资金的有利条件,具有沿边开放发展边境贸易、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优势。同时,又处于一个有利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两极世界结束,把中国推到了国际社会的前沿,我国同周边国家之间也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睦邻友好互助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发展经济与交流的政治环境。此外,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出现的重要变化都有利于我国边疆经济的发展。如以欧洲共同体统一市场建设为核心的泛欧经济区的趋向,将大大增加对世界其它地区商品和劳务的供需量和向发展中国家增加投资和技术出口的可能性;亚太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有利于我国与中亚国家、东北亚地区及南亚国家的对外开放,积极发展同他们的经济技术合作,这些都是对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挑战。民族地区经济的起飞,东西部差距的缩小,形势很有利,其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政策。当然,发展条件是多方面的,如有较高水平的人才、干部,还要有各族人民的奋发努力,然而,政策的倾斜是其中关键的关键。
注释:
①a 参见韦胜、韦剑峰、陆发达:《遏制“返贫”现象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思考》,《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
①b 参见李文进、吕靖源:《分税制和民族地区财政》,《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
①c ②c果鸿升:《国家对经济特区与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比较研究》,《民族大家庭》1994年第4期。
①d 陈建樾:《我国东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起飞——从投资和优惠政策角度的研究》,《民族研究》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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