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趋势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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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今日益激烈的国际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竞争,正确认识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既有利于据此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也有利于据此全面调整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保护知识产权战略。

1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只增不减

对哪些技术创新智力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目前已经列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权种类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有可能增多。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三,一是随着人类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技术创新范围或领域的不断扩大,新的智力成果形式可能还会不断出现;二是如果对新出现的智力成果形式不加以保护那就不可能有新的技术创新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三是如对已列入保护范围的知识产权种类进行减少,那肯定会给持续技术创新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分析最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对数据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几乎都是在上述原因背景下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种类。

依据目前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智力成果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情况,不仅属于专利法规定不能被确认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疾病的诊断和方法或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专利权或其他新种类的知识产权,而且还会有很多新的智力成果,如技术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声音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新的知识产权种类。

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技术创新过程中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这不仅揭示了主张取消知识产权制度或弱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可能,而且也揭示了主张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种类的不可能。

2 知识产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关于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其本国或本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国际公约年限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的规定,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已基本都达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期只会延长不会缩短的趋势是指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现行有效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不会缩短,而且还有可能延长。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在研发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那不仅很难使技术创新主体在合理的期限收回为取得知识产权而进行的投入,而且也很难获得应当获得的平均利润。二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取得应获得的利益,那任何一个技术创新主体都不会再继续开展技术创新或为取得知识产权而投入,当然也就没有了利用技术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支持。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是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较为合理的平衡点。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怎样难以承受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并以此要求国际社会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也无论是哪些企业或哪些个人非常希望缩短知识产权保护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几乎都是不可能的。

3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增不减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能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主动或积极自我保护的技术创新主体不仅不会减少,反而还会增加。这不仅表现在能主动把智力成果确认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能防范侵权或能追究侵权行为的技术创新主体会增加,而且还表现在能主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也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

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如果技术创新主体再不自觉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那不仅会因自己的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很难使其他社会主体对连技术创新主体自己都不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二是如果有关技术创新主体再不自觉地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不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因侵权而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我国来讲,从整体上看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主体会越来越多,而相反的会越来越少。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关社会主体,如企业等还不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重视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要想使我国更多的社会主体都能自觉地保护知识产权,那确实还得有相当多的工作要做,如需大大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或法制观念等。

4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不允许有保留现象还会出现而不会排除

仅就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言,其依据不仅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知识产权法,而且还有通过多国或国际组织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过去,无论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发起国还是后来直接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家,当遇到对特定知识产权公约中某些条款既不愿意接受又不愿意承诺时,只要通过谈判一般都可以获得保留权或允许保留,允许保留的实质是当事国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后,既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又可以不遵守或不执行对本国非常不利且允许保留的条款。并以此实现趋利避害。而自WTO法律框架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被WTO成员方通过后,则彻底改变了国际社会已实行多年的可以或允许保留的政策,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是在只能接受而绝对不允许保留的情况下通过的。不允许保留的实质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参加不允许保留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使是既不愿意接受又不愿意承诺或对本国或本地区非常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条款,那也必须接受并遵守执行或承担义务,要么就不参加不允许有保留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也可以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是最有争议的协议。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不允许有保留现象还会再出现而不会排除的趋势是指具有开创先例性的不允许有保留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被通过后,在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与技术创新有关且不允许保留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仅不会被排除而且还会出现。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有关发达国家还会提出或强力推行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二是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如果不参加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不接受不允许保留的条款那将会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失去争取利益或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发言权。而这二个最重要的原因也基本决定了在未来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肯定还会有不允许保留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再现或存在。

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允许有保留,不仅相对弱化了有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权或立法选择权,而且还会使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要为执行对自己非常不利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某些条款而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从目前看,如果不能通过谈判争得维护本国利益的权利,而只想通过允许有保留的途径来维护本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方面的权利还将是相当困难的。

5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只增不减

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靠法律。目前,无论是国内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还是国际方面的知识产权公约或协议等,数量都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虽然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和立法已经很多,但有关如何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新政策或新法规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还会大量增加,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在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二是有些知识产权问题在无法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时候必须先用政策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两个原因基本决定了还会有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或法规不断出现。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肯定会大量出现,不仅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在相对稳定中也是动态或变动的,同时也揭示了要想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随时遵守并运用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保护法规。

6 需要他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增不减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决定了凡需将智力成果确认为知识产权并希望以知识产权形式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在本国依据本国法律由本国把智力成果确认为知识产权;凡需将智力成果确认为知识产权并希望以知识产权形式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须在外国依据外国法律由外国把智力成果确认为知识产权。需要他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只会增加不会减少的趋势是指在未来技术创新主体以自己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向外国申请确认为知识产权并希望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只会越来越多而不会越来越少。以我国与其他国家为例,这不仅表现在最近几年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向我国申请确认知识产权并被确认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总量已越来越多,而且还表现在我国特别是我国企业向外国申请确认知识产权并被确认为受外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总量虽然基数很小,但也在不断增加。

当今特别是未来的技术创新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需要他国保护的知识产权会越来越多的趋势,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五。一是蓬勃发展的技术创新过程中能够取得可以确认为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已越来越多;二是技术创新主体希望在他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三是只有扩大知识产权在更多国家更大地域的保护才能获得更多因知识产权而带来的巨大利益;四是凡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不仅有义务接受他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并确认知识产权,而且更有义务保护已按本国或本地区法律确认的知识产权;五是如果不能使本国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形式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会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而这五个原因几乎同时决定了需要他国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将是未来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趋势。

7 知识产权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现象只会存在不会消失

多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般不与其他事项如国际经济贸易、外交等相联系或制约。而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通过,则彻底改变了这一实行多年的国际惯例。即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态不仅已与他国的国际贸易相联系,而且还与本国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相联系,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实质是当甲国不能很好地保护乙国的知识产权时,乙国就可以以此为根据减少和甲国发展经贸关系,甚至拒绝与甲国发展经贸关系或实行贸易报复,有时还会使国家关系紧张。如美国就经常以我国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声称要对我国进行经贸报复。

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现象只会存在不会消失的趋势是指如果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通过看作是可以把知识产权保护状态与其他事项相联系的先例,那在未来的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状态与其他事项联系的现象不仅不会消失,而且还有可能增加并长期存在下去。之所以会出现或继续存在这种现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或知识产权大国蛮横地认为只有把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状态与其他事项相联系才能逼迫他国保护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并实现知识产权效益最大化和持续化。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事项相联系是一种双刃剑,即任何国家都可以实行这种联系政策,但从总的情况看或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是发达国家使用这种政策的多,而凡施行这种政策的一般都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相当大的短期负面影响。尽管当今世界可能还会有很多国家或很多企业会反对这种联系现象,但从目前看要想排除这种现象那将是相当困难的。

8 知识产权纠纷只增不减

知识产权纠纷既有权属纠纷又有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既有侵权案件又有犯罪案件。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几乎与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纠纷和案件很难减少的趋势是指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有所完善,但在未来的很长时间内,不仅一国之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很难减少,而且就国家与国家之间或不同国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也很难减少。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很难减少的原因有四,一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还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对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必须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意识还有很大差距;二是还有很多技术创新主体或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不会或还没有较强的能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三是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还不高;四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不断发生或增多必然导致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纠纷和案件的增加。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案件很难减少,不仅会大大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量和难度,而且还会大大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成本,当然也必然会增加知识产权成本或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相应高新技术的成本及技术创新的成本。并给技术创新工作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9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仅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言,既应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设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如人、财、物的投入等,还应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及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程度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趋势是指如果以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基础,那不仅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保护投入不会减少只会增加,而且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或打击程度也只会提高而不会降低。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会增强不会减弱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是如果目前不维持或不提高这种保护力度,那不仅很难禁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很难维持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更难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去促进技术创新并通过技术创新去取得更多知识产权,并以此支撑社会和经济发展。

10 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的国家只增不减

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没有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可能有不同社会主体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不仅有美国和日本最早把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而且就是俄罗斯、乌兰克、韩国或印度等国也已经或正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当今世界之所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家战略,其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一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日本通过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实现国家强大的经验给了很多国家以相当大的启示,他们开始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也正在认识到只有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才能大力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实现强国之梦。

从目前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如果不继续坚持或开始把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体系,那将相当被动或很难适应未来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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