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潍坊 2627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附加的经济价值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随着人们对土地这一不可再生资源认识的质的转变,许多土地权属遗留方面的争议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已成为现在社会的局部不稳定因素。只有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程序进行,才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议最基本的办法,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土地;权属;争议
引言: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就是土地权属。我国建国历史较短,封建时期土地遗留下来的问题非常复杂,历史时间跨度长,各种潜在的争议情况有时相当复杂,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以及人们土地法治观念淡薄,相关部门对土地资源管理不严,这些因素都造成了土地权属争议。
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
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
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1.3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议
2.1完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目前我国出现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时的依据,但这两项规定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特别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已不太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求。《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推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显现出来,建议结合近几年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国家法规,以提高解决土地纠纷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
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频出的现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政策、程序和操作办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权利人权利。另外,建设全国土地权属争议典型案件数据库,广泛收集各地典型案例,供网上查阅、交流和借鉴。
2.2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队伍,建立责任制,设立专人专项负责。
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责任,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下达处理决定。
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案例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
2.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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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最新土地权属争议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调处经验,扩大业务培训工作内容等;特别是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实行人才引入机制,充实调处队伍,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人才基础;同时不断加强调处实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研究调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协调能力。
2.4强化沟通协调,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一项跨部门、跨系统、涉及多行业的工作,涉及国土、民政、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甚至信访、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保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的权威性。
2.5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体系。
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和制定专人负责制度、定期会商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把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节、政府处理、现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1协商调节
这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我国法律最提倡的一种解决方式。当事人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互相体谅的原则进行协商调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3.2政府处理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3.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先行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对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的类型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方法
4.1查清情况
土地纠纷的调处必须研究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首先,根据争议双方所持的意见,研究土地纠纷的实质。其次,在此基础上要调查取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最后,根据客观事实对照过去的和当前政策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2掌握调节的艺术方法
由于土地纠纷的特殊性,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客观存在的相邻权关系,甚至还可能存在着亲属关系。在解决这些矛盾的时候,要善于利用双方之间这些天然的联系,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心平气和地安排争议双方进行协商,通过此种办法,许多纠纷往往可以得到顺利地解决,甚至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把握矛盾的转化,及时、主动、迅速结案
我国的一些土地纠纷,长期争执,积怨深久,很容易形成事态严重的局面,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流血事件。在处理这类事件时,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争议双方的矛盾,在矛盾未达到激化的程度时,稳定双方的情绪,进而创造调节的条件。其次,为了防止矛盾反复,有必要时要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应当当场立即签订调节意向书。
小结: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稳定。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秉公执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的加以解决,才能把土地纠纷融化在萌芽状态,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参考文献:
[1]王欣宁;;浅析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J];北方经贸;2014年
[2]赵洋;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2年
论文作者:张绪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8
标签:权属论文; 土地论文; 纠纷论文; 工作论文; 行政复议论文; 使用权论文; 当事人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