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183;死亡#183;性:面对挑战_安乐死论文

生命#183;死亡#183;性:面对挑战_安乐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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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2)01-0006-04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加速了社会前进的步伐,推动了自然演化的进程,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社会伦理问题。现代科学技术的每一项重大发明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革命:我们的生存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环境都会随之发生根本的变化。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不仅给我们带来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同时也使我们产生迷惘、困惑、焦虑。在这诸多的变化中,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对人类生殖、死亡和两性关系的影响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本文试对此做一评述。

一 “生”之迷惘

人工生殖技术从最初的人工受精、体外受精,到今天的克隆技术(Cloning)应用于人工生殖领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的发展标志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历史性进步。一百多年来人工生殖无论是从技术的深度,还是应用的广度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许多机会,尤其是对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妇,使他们有一个完整美满的家庭,对生活充满了新的希望。但是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与其他新技术的应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它的产品是人,由此而引发的许多问题使得我们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严重的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科学研究行为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取向。

人工受精解决的是男性不育问题,而体外受精则解决的是女性不育的问题。无论是人工受精还是体外受精都需要在体外存储精子,于是储存精子的机构——精子库便诞生了。精子库的诞生引起了一系列伦理学问题。[1]首先是“父亲”的地位问题。采用供体精液出生的孩子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提供遗传物质的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那么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中间,谁对其“子女”具有道德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是精子的商品化问题。在美国,供体出卖精子已成常规。如果精子可以成为商品,那么肾、心、肺等器官是否也可以成为商品?精子的价格如何确定?是根据供体的健康状况、智力高低、外貌、社会成就来定价,还是根据人工受精后产生的子女的情况来定价?精子的商品化可能导致供体有意或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缺陷,结果把遗传病甚至爱滋病传给孩子。精子库也可能由于竞争和追求赢利而忽视精子的质量;也可能为了追求高质量而只提供他们认为是“最佳的”精子,而结果却使人类基因库失去多样性。再次是有关精子地位的问题:“精子是一个器官移植物,这是一份可继承的遗产?死去的丈夫遗留下的精子归谁所有”?如一个法国妇女,在丈夫死后要求从精子库取出其丈夫的精子使她受孕,遭到精子库的拒绝。因为她丈夫生前没有留下一旦死后如何处理他的精子的指示。死者的精子是否仍可用来进行人工生殖?如果可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死人也可以生育孩子?第四,非婚妇女的人工受精问题。如果单身妇女通过人工受精生出孩子,那么,孩子的父亲在哪里?他(她)可以去寻找他(她)的父亲吗?找到父亲后,这个“父亲”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第五,同性恋的生育问题。当“扮演女方者”通过人工受精生了孩子,那么,“扮演男方者”可以作为孩子的父亲吗?女同性恋者的“扮演男方者”有资格担任孩子的“父亲”吗?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的伦理道德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们无论怎样选择,都无法超越伦理道德的挑战。

1984年7月,英国探索人类受精和胚胎学委员会建议禁止代理母亲。2001年2月,我国卫生部也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实施人工生殖技术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两个管理条例对解决我国人工生殖技术所产生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行为指南。

我国古典名著《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拔下一根体毛再吹口气,便又生出一个甚至许多个一模一样的小孙悟空。这是一个神话故事。但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类却拥有了与之异曲同工之妙的手段。这就是克隆。

克隆技术的设想是由德国胚胎学家于1938年首次提出的。1952年,科学家首先用青蛙开展克隆实验,之后不断有人利用各种动物进行克隆技术研究。该项技术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处于低谷。后来有人用哺乳动物胚胎细胞进行克隆取得成功。1996年7月5日,英国科学家威尔莫特博士用成年羊体细胞克隆出一只活产羊,给克隆技术带来重大突破。“多利”羊的诞生至少意味着以下两点:(1)动物包括人是可以近乎百分之百地复制的;(2)一个完全分化成熟了的体细胞,还能完全恢复到早期的原始细胞状态,还能像胚胎细胞一样,完整地保存全部的遗传信息,这同过去的科学结论是不一样的。

许多科学家和各国政要对这一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表示严重关注。因为令人担心的是,人也将可能被“克隆”出来,从而进入一个制造人的时代。如果克隆技术被应用于人类自身的繁殖,一些亿万富翁会不会无休止地复制自己,使自己长生不老甚至遍布世界?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就认为:“一旦克隆人降临这个世界,必将引起数不清的道德法律问题:克隆人有无法律地位?是否可分割遗产?亲代豢养克隆人以备自己更换器官是否人道,是否合法?克隆出一万个爱因斯坦或希特勒会引发什么社会后果?如果某个工厂主克隆十万个低智能人作为驯服的廉价劳动力将会是什么情景?……其实,更为深刻的因素,是这项技术将彻底粉碎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敬畏,这个过程从试管婴儿降生就已初见端倪。”[2]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最终打破人类对生命的敬畏感。生命也必将成为科学技术所操作的对象。无论它对传统的伦理、法律和政治结构形成怎样的压力,生命都必然要成为人工自然的一部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工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人类自身的生育能力却在迅速下降。[3]难道人类将来只能走人工生殖这一条道吗?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展,使人类能够更有效地在出生前对婴儿进行基因改造,剔除不良基因,增强优秀基因,甚至还可以按照“父母”的意愿设计婴儿。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基因选择的伦理困境:什么是“好基因”?什么是“坏基因”?梵高是精神病患者,又是最伟大的画家之一;霍金是运动神经症患者,又是世界上最杰出的科学家之一。基因研究告诉我们,基因的缺陷有两面性。如镰形红细胞贫血症基因有利于抗疟疾,某种辅因子基因缺陷有利于增强对爱滋病的免疫力。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基因的好与坏?谁来制定标准?谁来决定哪一对“准父母”需要胚胎基因检查?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进展,有人提出了增强基因工程,即通过补充人们所需要的健康基因而不是治疗不健康的基因。如通过补充一个生长激素基因使个体长高等,也可以通过基因工程对个性、性格、器官形成、生殖、智能加以人为地改造和控制。如果这些技术果真被用于人体,就有可能改变人类自身的进化过程。如果一旦被滥用,还有可能给人类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当然,还有一个事实是,有时当一种潜能增强时,另一种潜能则有可能受到抑制。

人体的基因增强技术无疑与优生学相联系。1998年在北京召开的第18届国际遗传学大会上通过一项提案,今后在科学文献中避免使用“优生学”这个词。因为现代遗传技术有可能被打着“优生学”旗号的人所滥用,导致新的种族歧视。[4]

二 “死”之困惑

生物医学技术进步引起的伦理学问题主要集中在生与死两端。在前面讨论了生的问题后,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与死亡有关的问题。

将生命与死亡断然隔绝开的界限是十分模糊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的认识领域内,要确定生与死的界限就更加困难。如,有一部分病人因为脑部受了不可逆损伤,持久昏迷。他们对外界和自身毫无感觉、意识,也没有自主运动,处于持续植物状态(persist vegetativestates)。那么这种病人是否已经死亡?按照传统的死亡概念不是,因为他们有心跳和呼吸。虽然这些病人的生命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但现代生物医学完全有能力持久地延长这些人的生命。这种延长是在“延长生命”,还是在“延长死亡”?如果是在“延长死亡”,那么这种延长是否应该?如果不应该“延长死亡”,那又应该怎么办?于是就自然提出了什么是人的死亡以及它的定义和标准问题。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但是心脏呼吸的死亡标准和定义在实践中常有反常:有些病人会在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后经抢救“死里逃生”。这不仅涉及到死亡的科学概念问题,还涉及到不同文化之间死亡观的巨大差异。[5]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家属对家庭中的病人负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其本身是否符合伦理?对待人类的疾病要有科学的态度,对于一些确属现代医学技术治不好的绝症,不但病人的肉体和精神都十分痛苦,其家属也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现代的医德标准已经要求医生对个体病人的负责扩大并转变到对社会负责。对于一个脑死或不可逆昏迷的病人来说,他作为社会的人已经消失,或者生命价值、生命质量已经失去,有意义的生命已不复存在,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是延长其痛苦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不仅要考虑病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活”下去,还应该考虑那些为了维持病人现状,在感情上、经济上付出了巨大代价的其他人,以及那些因被垂危病人占用而得不到某种急需的医药资源,具有康复希望的病人。

死亡永远是生命的一部分,是人类生命的最后一幕。人应该怎样对待死亡?面对死亡是恐惧、疑虑,还是采取积极乐观的态度,从这一点来说,进行死亡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安乐死(Euthanasia)一直是生命伦理学中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尽管安乐死曾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受到希波克拉底学派的强烈反对。基督教的兴起及其在西方世界的普及更加强化了这种反对意见,并伴随着一种强大的生命神圣论。自杀、安乐死与堕胎一样,都是违背神的意志的人类罪恶。然而,到了1870年,英国人威廉姆斯正式提议,麻醉剂不仅可以用来缓解疼痛,而且也可以用来有意结束人的生命。他的提议遭到英美医学界的强烈反对。《美国医学联合会杂志》把这一提议斥为“想让医生穿上刽子手的制服”。但美国的律师们却站在了医生的对立面,为病人的权利摇旗呐喊。

20世纪30年代初期,英国形成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协会”。尽管当时的大多数医生都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使医疗行业蒙上耻辱,但这一协会的领导者均为杰出的医生。当1936年一项安乐死合法化提议送到英国上议院时,以35票对14票遭到否决。随后,纳粹德国医生利用安乐死为名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写下了“安乐死”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也给无数人的心头留下了安乐死为不祥之事的巨大阴影。

安乐死是由于医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使得医学已具有长久维持一个植物人的生命的能力,加之人类理性觉醒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正视“人固有一死”的客观事实。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如何选择死亡的问题,作为人生必然归宿的考虑内容。

在当代,安乐死问题受到较多关注的国家是荷兰、瑞士、澳大利亚和美国。目前,荷兰司法界已采取了允许安乐死的态度,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第一,病人首先、主动、多次请求安乐死;第二,病人经受着除死亡之外无法缓解的疼痛;第三,除主管医生之外的第二位医生同意在该情况下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我国也曾经有过几例安乐死的事件,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也没有相关的伦理规范来指导。对那些不治之症,我们是否有责任帮助患者舒适、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这是关涉到每个人生命质量的问题。但传统的死亡概念承载着国人几千年的文化,真正接受脑死亡又谈何容易。

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早就指出:“每当一种新技术引进社会,人们就产生一种要加以平衡的反应,即产生一种高情感,否则技术就会遭到排斥”[6]。在安乐死引起的心理震撼面前,人们切实体会到科学技术的进展对人类情感带来的冲击是多么严重。毋庸置疑,安乐死是人类面临的一个极其艰难的抉择。心地善良的人们不可避免地会在安乐死的“安乐”中感受到无以名状的痛苦:我们的至亲好友在病痛的折磨下失去了对生的留恋,而我们却无法同时也不情愿满足他的愿望。现代医学技术的进步已使我们有能力给他一个“痛苦”的生活。我们该做何种选择?

我国是一个家庭主义观(Familism)很强的国家。有人[7]做过调查并探讨了这方面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7%的人认为安乐死应由患者本人决定,而55%的人认为应由家属和医生协商解决。这一结果可能会令西方人大吃一惊。因为这里毕竟涉及到的是患者本人的生死问题。与西方的个人主义不同,由于受中国几千年来的家族宗法制影响,中国的家庭主义把整个家庭看作是一个主体,一位家庭成员生病住院,医疗决策往往由整个家庭来决定。如果把死亡的决策单纯交给患者,中国人会担心患者可能会出于减轻家庭负担的考虑来要求安乐死。当然,这一调查结果也提示会导致另一种被滥用的可能,即家庭成员不经患者同意而提出安乐死的请求。

在对待安乐死的问题上,存在着情感与理智的严重冲突。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家庭成员往往不愿意接受实施“安乐死”,宁愿承受经济和精力的压力而不愿承担“不孝”的恶名。不可否认,有些病人不仅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同时也承受着给亲人带来负担的心理内疚。他们尽管自己愿意“安乐死”,但却得不到家庭成员的支持和赞同。谁来决定某人可以实行安乐死?是医生?是病人自己还是病人家属?这里需要法律来规范。

三 “性”之失序

1913年,美国女医生玛格丽特·桑格创办了第一个从事避孕服务和宣传的诊所,传统的性观念被打破,人类开始有意识地积极控制自己的生育,性与生育第一次大分离。生殖技术的进步,使得二者的彻底分离成为可能。欢悦成为性行为的主要目的,有利于性与爱的统一。然而,生殖与性的分离有可能改变人们的性道德,导致生育与家庭的分离,从而造成家庭关系的变化。生殖技术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性交排斥于生育过程之外,这就使得单个个体利用供体提供的配子或代理母亲来得到子女成为可能,而不必组成传统的男女婚姻家庭,甚至不一定要发生两性关系。在国外,已有未婚的女心理学家用诺贝尔奖获得者的精子人工受精出生的孩子,而由同性恋者结成的家庭中,其中的一方(通常是扮演女方者)通过人工受精生出子女作为两人的共同后代,已经并不罕见。至于无性繁殖,更是从根本上可以取消家庭,人类的性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本来,生儿育女是一个理想、美满、幸福的婚姻所不可缺少的。但现代生殖技术使婚姻关系丧失,两性关系也随之迷失,未来的两性关系将变的扑朔迷离。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生殖过程的控制已日益有效,如预先安排婴儿的性别,为婴儿编排智商、面貌和个性特点,吞一粒药丸就可以保证生双胞胎还是多胞胎,甚至还可以到“育婴堂”购买胚胎等等。这样,传统的父亲、母亲概念乃至家庭的职能与概念,都会受到冲击,甚至发生根本的改变。例如一对夫妇买一个胚胎放到试管里培养试管婴儿,然后又以这一胎儿的名义再买第二个胚胎,这样一对夫妇,在第一个孩子未成年之前,就可以被认为是法律上的“祖父母”,这样势必用一套全新的概念来描述亲属关系。由此看来,未来的家庭形式很可能与现在传统的家庭完全不同。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就预言:在第三次浪潮中“我们将看到高度多样化的家庭结构”。我们完全有理由预测,这种多样化的家庭结构可能有:(1)单亲家庭。克隆技术已经可以使单身男人或女人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2)夫妇家庭。即只有夫妻两个人组成,他们或者年轻时不要孩子,年老退休以后,购买胚胎抚养孩子;或者让代理母亲把孩子生下,然后再交给抚养孩子的专业户养育和管理。(3)同性恋家庭。这种家庭也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4)公共家庭。由于精子和卵子的买卖,胚胎的买卖,使得婚姻与生育的彻底分离。公共家庭就是建立在共同管理和养育孩子的基础上,许多成年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

总之,现代生殖技术正在把传统的家庭形式打碎,同时也为建立新的家庭形式提供了技术支持,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正在经受着生殖技术的严重挑战。如果说现代生物技术对家庭的影响是深刻的,那么,网络对家庭婚姻的影响同样是令人震撼的。

网络技术被称为虚拟技术。它为人类缔造了一个新的生存境遇。“网婚”、“网恋”就是一例。尽管它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不如生殖技术那样强烈,但它对人的情感的影响同样是不可低估的。

反对者认为,由“网恋”发展成为“网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里,但一样会影响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尽管网婚、网恋是虚拟的,甚至可以“女扮男装”或“男扮女装”,这是否亵渎了纯洁的爱情?与已婚男女在网上进行网恋的网婚是否属于“第三者”插足。如果说生殖技术切断了一切与真实生命相关的事实,那么,网恋和网婚的情感与性关系都是只存在于虚幻的空间里。

对于“网婚”、“网恋”,赞成者认为,“虚拟家庭”是在现实生活之外的空间寻求精神上的寄托和追求,是“柏拉图”式的爱情。现实的爱情常有缺陷,而“网婚”则可以让人舒展开想象的翅膀,虚拟出一份“完美”爱情,从而缓解人们对现实生活的不满。由于现代生活带给人太大的压力,找个“网上伴侣”可以给自己一个放松的机会。很多心理问题都是因为得不到及时的宣泄而产生的,网络上的宣泄比酗酒要好得多,是文明社会的一种宣泄方式。因为不需要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所以平时难以启齿的问题,也可以在网上交流。

心理学研究表明,经常上网的人和不上网的没有什么差别。网络对人会不会成产生负面影响,关键看人在网上寻求的是什么。网络对人的影响是双重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发挥和运用网络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回避其不良的消极影响。

总之,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侵入以及人类自身生育能力的下降,生育与性最终将有可能彻底分离。将来到底会是一个怎样的人类社会?我们必须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收稿日期】 20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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