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出版业经济政策比较_财政补贴论文

中外出版业经济政策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业论文,经济政策论文,中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版经济政策,是指政府依据出版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出版工作的社会作用而制定的,协调出版业经济运行和处理出版领域经济关系的基本方针与准则。科学合理的出版经济政策,不仅能有力地促进出版业本身持续而稳定地发展,而且能有力地引导出版业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为此,本文特对中外出版业的现行经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一、出版税收政策比较

考虑到出版业的文化属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本国的出版业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是中外出版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共同之点。

中外出版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赋税水平绝对值的差异

这里所指的赋税水平绝对值,是各国政府规定的出版业应赋税率,是不与其他行业对比的一个实际指标。直接反映行业赋税水平的指标是商品销售税率,中外出版业商品销售税率情况见下表1。

表1 我国和世界部分国家图书销售税率表

国家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比利时 西班牙 荷兰 意大利 瑞士 韩国 印度 葡萄牙 新加坡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

税率(%) 4~6

05.5

7 6

6 6 2 2 00 0

0

0

013

(资料来源:英、法、美、德资料摘自1998年1月2日《中国图书商报》;韩国资料摘自李忠国著《韩国出版学研究》,(韩)讯友社,2001年;其他资料摘自新华书店总店编《海外书林》第二辑)

上表所列除我国之外的15个国家中,对出版物销售实行全部免税的国家有7个,征收2%低率税的国家2个,征收5%~7%优惠税的国家有6个。相比之下,我国的图书销售税率为13%,就赋税水平绝对值而言,我国是出版业销售税赋税水平最高的国家。

当然,上表所列只是各国出版业销售中统一执行的基本赋税标准,各国还有根据某些特殊情况对这一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况。在我国,除了执行基本标准之外,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两项优惠政策:一是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先交后返的政策;二是对科技书刊、大中专教材的出版实行免交增值税的政策。这两项政策的推行,从整体上对降低我国出版业销售税赋税水平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此类优惠政策毕竟只涉及部分出版业经营者,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而导致该项政策执行受阻,“先交后返”也就成了“只交不返”。再说,国外除了执行基本纳税标准之外,对部分经营者实行赋税优惠的作法也非常普遍,如美国政府对大学出版社就实行了免交销售税的政策。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大多数经营者都须执行的基本纳税标准而言,我国出版业赋税水平绝对值比世界多数国家都要高。

2.相对赋税水平的差异

这里所指的相对赋税水平,是指出版业的赋税率与各国其他行业的赋税率相比较所处的水平。我们用出版业的赋税率除以其他行业赋税率的百分比表示,这一比例越高,其相对赋税水平也越高,出版业经营者赋税负担就越重。在我国,政府对其他行业的商品销售所征收的销售税率为17%,对出版业的税收优惠绝对值(也称相对赋税差)为4%,我国出版业的相对赋税水平为82.35%。世界上许多国家,其出版业的相对赋税水平比我国要低得多。请看表2。

表2 中国与世界上部分国家出版业相对赋税水平情况表

(资料来源,同表1)

与赋税水平绝对值的差异相比,表2显示出的我国出版业相对赋税水平最高的情况,则更能准确揭示我国出版业税负最重的现实。

3.纳税制度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即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抵扣任何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地从销售额中扣除。

这两种纳税制度的主要差异主要反映在计税依据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由于不允许抵扣任何固定资产价值,所以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也相对较多,经营者(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时,由于允许一次性地抵扣固定资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相对减少,经营者的实际税负也相对较轻。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现象,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所以目前世界上只有我国和印度等少数国家采用。

由纳税制度的差异决定,即使我国出版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与国外相同,其实际税负也比国外书业企业相对要高。更何况,我国出版业的增值税率本来就比国外高。

将中外出版业税收政策上的上述三个方面差异集中到一起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我国出版企业的销售税负要比国外的出版企业重得多。因此,要通过降低赋税率、扩大增值税的减免范围,以及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等方式,切实减轻出版企业的经济压力,以促进出版业为社会文明的发展多作贡献。

二、出版财政补贴政策比较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和社会目标向企业提供无偿补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改变资源配置,调整供求结构,从宏观上协调产业经济的正常运行。出版业作为一个文化产业,在实现国家的特定经济任务和让会目标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出版业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

通过政府拨款资助的方式,扶持与鼓励出扳业中某些项目、某些环节或某些单位的发展,已成了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作法。瑞典政府为了广泛传播瑞典文小说和古典作品,就专门对这两类图书的出版实行财政资助,有效地降低了这两类图书的定价水平,为这些图书的大量流通创造了条件。日本政府拨款资助学术图书的出版,其补助金额1988年度为30800万日元,1989年达到31200万日元,资助对象为“学术价值高,但缺乏市场出售性,无国家补助而出版困难者”。印度政府对国有出版机构进行财政补贴,每年仅拨给教育出版社的补贴即达4000万卢比,由此而使受资助的出版物定价仅为成本的2.5倍,而未受资助的私人出版商的出版物定价则为成本的4~5倍,从而为国有出版机构的出版物有效地占领市场提供了低定价的良好竞争优势。美国政府及一些大型财团则主要通过各种基金会对出版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助。目前全美的此类基金会不下100个。其中由政府对出版业直接资助的主要基金会有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和国家人文基金会(NHF),主要资助科研成果和学术著作的出版;福特基金、梅隆基金主要资助大学出版社,接受过这两项基金资助的大学出版社达几十家。加拿大政府每年拨款500万加元资助图书出版业;对非盈利性的艺术、文学、科学和学术类期刊,加拿大各级政府每年要拨款4500万加元予以补助;为促进加拿大书业竞争力的发展,加政府1995年专门成立了一个基金会,资助书店实施管理计算机化,书店购买和装配电脑的费用的一半由政府支付,最高资助金额达1万加元。德国政府在研究与技术部所属的德国研究协会设立了印刷补贴基金,资助出版社学术书刊的出版。该项资金的来源,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受其资助的出版社赢利后返还的基金,三是社会各界的赞助。1989年该基金为出版提供的资助为710万马克,近几年来,德国的该基金资助学术书刊的资金每年都在800万马克以上。

法国和韩国是对本国出版业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力度最大的两个国家。法国政府每年给报业的资助金额约为25亿法郎,相当于报业年营业额的15%;从1995年开始,法国文化部长与商业部长签订协议,政府每年从连锁企业上缴的税金中提供3亿法郎扶持和保护小书店的生存与发展,营业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书店可获70万法郎的资助;政府对图书出版业的财政补贴也从1982年开始逐年大幅度提升,1981年为31万法郎,1982年为733万,1986年达到1557万;政府用于图书向海外出口的资助要占法国图书出口总额的5%~6%,仅1990年,用于资助图书出口的拨款就达4600万法郎。韩国政府也对出版业实行多方位的财政补贴,据韩国出版学会会长李忠国先生在与我院出版学研究生座谈时介绍,韩国政府近几年来对出版业提供的财政补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政府直接拨款资助出版业经营者,1998年资助金额为500亿韩元;在由韩国出版界牵头组织的全国图书年活动中(1993年),政府对该年组织的与此相关的300多项活动提供资助;每年为韩国出版学会提供1000万美元的资助,支持出版理论研究;为负责引进国外图书的韩国翻译院提供大笔资助,等等。

中国政府对出版业实行了积极的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国家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该基金按所得税入库数的一定比例提留构成,由行业主管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行业基本建设的补贴;二是对部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三是对书刊出口实行财政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国外相比,尤其是与法国、韩国等一些对出版业财政补贴较多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出版财政补贴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助力度明显不够,从范围上讲,只有极少数单位和项目能受到资助,从数量上讲资助金额很少;二是资金来源十分有限,除政府之外,由于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出版资助的机制尚未形成,所以其他资助出版业者极为罕见;三是一些重要的出版方向与项目,如科技书刊、学术专著的出版等,还因缺少财政补贴机制而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因此,完善对出版业的财政补贴机制,增大对出版业的财政补贴的力度,应成为今后调整我国出版业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

三、出版业信贷政策比较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须有一定的资金支撑,出版业的发展也不例外。能否方便地获得发展所需的充裕资金,是出版业能否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对本国出版业实施了积极的信贷政策。

通过政府直接向出版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或由政府出面为出版业提供获取贷款的担保,目前已成为国外一些出版业发达国家较为普遍的作法。

法国政府对出版业施行的积极信贷政策,堪称为全球典范。一方面,法国政府为了保护独立书店不被连锁书店吞并,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每年通过法国文化部下属的一个组织法国国家图书中心向独立书店提供无息贷款,偿还期为8年,使这些独立书店获得了生存所必需的重要资金来源。下表即反映了法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出版社贷款不断增长的情况。(见表3)

表3 法国政府对书业提供贷款情况表

(资料来源:《法国图书出版业》,中国书籍出版社,1993年)

另一方面,法国政府为了解决中小型书店投资风险大,向银行贷款困难的问题,还与书商协会一起建立了一个特殊担保基金会,不久又单独成立了一个拥有保证金2800法郎的电影及文化工业投资基金会,为出版发行机构顺利向银行贷款提供了双重担保。政府的支持有力地调动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据统计,法国包括巴黎国民银行、里昂银行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在内的几家主要银行共有15000个办事处为出版业提供直接服务。如巴黎国民银行管理着100多家出版社的资金账目,并可为出版业发放数亿法郎的贷款。里昂银行可为出版业贷款5亿~6亿法郎。由此而使法国出版业的资金难问题不复存在。

除法国之外,瑞典、印度、俄罗斯等国政府或者直接向出版业发送贷款,或者出面为出版业贷款提供担保,也都积极地为出版业的发展提供信贷服务。瑞典政府建立了报纸贷款基金,为缺少资金的新办报纸出版社提供了可分期偿还的无息贷款,目前贷款总额已超过1.5亿克朗,通过此项贷款基金项目的启动,已促使20余家新创办的报纸出版社顺利营运。印度政府为普及全民教育,增加教材的发行,除了对教材实行补贴之外,还为教材的出版发行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俄罗斯政府在自身财政异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为出版商向国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促进了俄国出版业利用外资的大幅度增长。1995年俄国的九家印刷厂商向政府贷款3530万马克,用于购买现代化印刷设备;1998年世界银行向俄出版界提供了7100万美元的贷款。政府为出版业提供贷款担保,无疑对俄罗斯出版业面临的沉重的资金难题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

我国的出版业信贷政策,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对于国有书业企业来说,贷款可通过计划予以保证,所以出版企业感受不到资金压力。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银行正在从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变,金融业所进行的脱胎换骨式的改造,使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信贷体系正面临崩溃,政府重构出版业的信贷机制已迫在眉睫。为此,笔者特参考国外的一些作法,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由各级政府拨款建立出版专项基金,向某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缺乏经济回报的出版活动提供优惠贷款;二是不断完善社会化的筹款机制,鼓励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各界捐资成立基金会,对大学出版社及一些科技与学术专著的出版提供无息贷款;三是政府通过筹措风险担保基金,或利用转轨时期的特殊环境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等方式,建立出版业信贷担保机制,为出版业经营者,尤其是非国有书业经营者必须向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

标签:;  ;  

中外出版业经济政策比较_财政补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