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伦理学的对象和定义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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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1-0009-06

以“伦理学”命名的学科是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4世纪创立的。不过伦理学的研究,则在比他更早的苏格拉底时期甚至希腊七贤时期就已见端倪。中国的伦理学研究,在先秦诸子百家差不多均有体现,若以孔子的《论语》为标志,距今也有2500年的历史。

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每门学科也都是根据自己的特殊研究对象来进行定义。尽管伦理学的历史悠久,可有关伦理学的对象和定义的说法却一直未见统一。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人们对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而且也使伦理学的学科建构无法统一。于是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就成为推进伦理学发展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伦理学的九种界说

从古至今,学界有关伦理学的界说大致可归为以下九种较有影响的观点:

其一,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德性,伦理学就是关于德性的科学。这是在西方被称为“伦理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虽然创立了伦理学的亚里士多德本人实际上并没有这么说过,甚至他也从未给伦理学下过任何定义,但从他名下的3部伦理学著作,即《尼各马可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和《大伦理学》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的主要内容都是对伦理德性的论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被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种。而“伦理德性”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德性,至于“理智德性”这个概念则早被后人弃之不用。

其二,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善”或“正当”等基本道德价值,伦理学就是关于善恶或道德义务的科学。持这种观点的伦理学家不算少。如: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柏拉德的伦理学就主要研究心灵的善恶意向。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霍布斯说:“道德哲学不外是人类社会和生存中关于善与恶的科学”。[1](P971)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弗兰克·梯利说:“伦理学现在可以被大致地定义为有关善恶的科学”。[2](P8)另一位美国当代伦理学家艾伦·格沃斯同样认为,伦理学“探讨什么是道德上的善与恶、正当与错误”。中国现代哲学家冯友兰也说:伦理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科学地说明什么是善。而英国现代伦理学家西季威克和罗斯因把“正当”看作是比“善”更为基本的价值,就“把伦理学看作关于正当和应当的科学和研究”[3](P28)。

其三,认为伦理学研究对象是人类的道德行为,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行为的科学。持这一见解的人也不乏其人。现代英国进化论伦理学家斯宾塞说:“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4](P32)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说:“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辨其正邪善恶之学也”。[4](P32)台湾师范大学龚宝善教授认为,“现代伦理学已经演化为讨论人类道德行为的科学”。[5](P10)台湾另一位伦理学教授王瑞臣也持类似观点:伦理学的物质对象或公共对象是人的行为,伦理学的任务是辨别行为的性质、指明行为的原则。武汉大学张传有教授则说的更为简明:“伦理学是有关人的行为的理论”|6](P7)。

其四,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规范,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持此观点的人较多。18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康德认为,探求在善良意志中体现的作为绝对普遍的道德律令就是伦理学的实质所在。当代西方伦理学家翁德说:“伦理学为创始规范之科学,首当察核道德生活之事实,其规范乃由事实之境移入法则之域”。[4](P34)美国当代伦理学家安·兰德说:“道德就是一套指导人们做出选择和采取行动的价值规范——这些选择和行动决定了这个人的生活目标和道路。伦理学就是发现和定义这种规范的科学。”[7](P3)北京大学哲学系王海明先生的见解略有不同,他在《新伦理学》中强调:“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8](P20)之所以要在道德前面加上“优良”二字,按他的解释是:只有制定优良的道德规范体系才需要科学,而恶劣道德都是随意制定的,根本不需要科学。但这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如果伦理学确实是用于制定道德的,那哪个通过伦理学研究来制定道德的人不是在追求他认为的好道德或“优良道德”?又有哪一个是在随意制定道德?或是在为制定坏道德而努力?因此制定优良道德本来就是制定道德规范的题中已有之意,只不过不同之人所制定的“优良道德”各有不同罢了。

其五,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语言,而伦理学就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此乃鼎盛于20世纪初中期的元伦理学流派的观点。其主要人物为罗素、维特根斯坦、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他们认为,由于所有道德判断、道德规范都无法得到实证,不是含有真假值的有意义的命题,所以作为科学的伦理学,只能研究道德语言的意思、性质、形式、逻辑结构等。

其六,认为人的自由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学说。此乃存在主义伦理学的观点。存在主义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在道德领域拯救人的自由和个性,防止人趋向无个性。于是,个人自由成了存在主义伦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宗教存在主义者马利坦就明确地说:伦理学是“一种自由意志之运用的实践科学”[9](P430)。

其七,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幸福,伦理学是研究幸福的科学。17世纪剑桥柏拉图学派亨利·莫尔认为,伦理学是关于幸福及获得幸福的知识的学问。[10](P201)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认为,伦理学应以人类的幸福为研究对象,如何有效地求乐避苦,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伦理学的根本目的。19世纪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说的更明确:伦理学就是研究幸福的学问,并把自己的伦理学著作命名为“幸福论”。

其八,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生或人的问题,伦理学就是研究这些人间事务的人生哲学。将伦理学等同于人生哲学,自19世纪的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始,他提出伦理学就是研究人生的目的及其手段。在中国有这样的观点也不乏其人。如梁漱溟就有“世云人生哲学,或伦理学,或道德论之类”这样的表述。[11](P4)青年毛泽东在批注包尔生的《伦理学原理》时也写道:“伦理学是规定人生目的及达到人生目的的方法之科学”。[12]而北京师范大学的廖申白教授是把伦理学看作“对人的问题的思索与研究”。[13](P5)湖北大学江畅教授不但也把伦理学看作人生哲学,而且还专门对二者的等同关系作了理论说明。他的逻辑是,伦理学原本是价值论,而价值论就是人生哲学,所以伦理学就是人生哲学和价值论。[14](P4)

其九,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或人类全部道德现象,伦理学就是研究道德或道德现象的科学。这是苏联伦理学教科书和国内大多数伦理学教科书的普遍观点。如季塔连科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把伦理学说成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15](P1)。罗国杰也在他主编的《伦理学》教材中写道:“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是以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伦理学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16](P6、2)。魏英敏主编的《新伦理学教程》同样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一切伦理学都以道德为研究对象”。[17](P114、116)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伦理学是道德科学”的说法。

二、前八种界说难以成立

以上九种关于伦理学的界说,都对我们理解伦理学有所裨益,但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这些互不相同的界说,究竟哪个才更准确?

照理说,亚里士多德作为伦理学的命名人,他的德性伦理学模式应最具伦理学诠释的权威性。但是由于我们至少不能否认后来出现的以道义论和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研究道德行为规范的德行伦理学也同样是伦理学,也就不得不无遗憾地指出,伦理学命名人对伦理学的德性诠释有些狭窄。不过这也是时代所限。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甚至还没有“道德”这个概念或词汇。既然如此,亚里士多德未将道德行为规范纳入他的伦理学论述与研究视野之中,也就不足为怪了。

除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诠释之外,第二至五种伦理学界说也同样存在界说偏窄的问题。因为它们中的每一种,不论是把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还是道德语言中的哪一个作为伦理学的唯一对象,都无法说明,其余的另三种对象,如果不归伦理学研究,又该哪门学科过问?显然,谁也找不出来比伦理学更适合于研究这些对象的学科。这就说明它们同样也该归伦理学研究。当然,元伦理学流派有所不同,它是以道德判断或道德规范的非实证、无真假意义这样的理由来论证伦理学只能研究道德语言,而其他则都不值得研究的。但是,道德规范没有真假意义,不等于没有一切意义。由于道德规范是给人的行为和品质提供指导的,有指令作用和价值意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所以只研究道德语言的伦理学界说根本不能成立,已经与不过问人类实践的元伦理学流派一道式微。

第六种界说之所以认为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自由的学说,也有与元伦理学相似的原因。存在主义认为,人在行动时是绝对自由的,所有选择都是人的自主选择,即使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所以每个人要为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全责。既然如此,人就不能把别人的命令和社会既有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外在社会因素作为行为选择标准和以后推脱行为责任的托辞。因而伦理学就只需要讨论人的自由或自由选择,而不必讨论什么道德。但是,如果没有道德和法律之类规范,人又根据什么来进行自己的自主选择?又根据什么来判断行为的对错?如果宣称只要是出于自主并自愿承担责任的行为选择就是对的,那坑蒙拐骗、偷盗抢劫、杀人放火就也可以是对的。其实,不论是自己为自己确立道德律令,还是认同社会上某种已有的道德律令,也都是个人自由与自主选择的体现。因而承认人的自由本性与研究道德规范实际上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第七种伦理学界说将幸福作为伦理学的对象也不妥当。如果作为伦理学对象的幸福是指全民幸福或人类幸福,那它是个宏大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群体、全民或人类,而且涉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以及社会的结构、制度、发展与目的等等,显然这不是伦理学一门学问所能担当的事,而是哲学与很多社会科学都要过问的事。因而如果有专门研究人类幸福的幸福学,那它也只会是一个学科群而不会只是一个学科。适如英国的一些老牌大学就有这样的学科设置,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等,都在幸福学的麾下。如果作为伦理学对象的幸福仅指个人幸福,也有问题。虽然个人幸福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是多数伦理学流派及其理论都要论及的话题,但也从来不曾是它们的主要话题和主要内容,而只是由于幸福就是至善,与道德相关才被论及。不仅如此,个人幸福在西方的元伦理学流派那里和当代的部门伦理学中,甚至连话题都不是。同样,在中国居主流地位的儒家伦理,也几乎没有谈过幸福问题。任何一种伦理学界说的提出,都至少要经得起伦理思想史的检验。如果以某种伦理学界说为标准,不能将举世公认的那些伦理学流派或理论类型都包含在伦理思想史之内,那它就注定不是一个恰当的伦理学界说。而幸福论的伦理学界说和前五种伦理学界说,显然都通不过这样的检验。

第八种伦理学界说将伦理学等同于人生哲学也不恰当。人生哲学从名字上看就可以知道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生。研究人生固然少不了要谈人的伦理关系、道德生活、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之类,但更要回答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人的生死、人的幸福、人的社会关系、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人的世界与环境、人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义务、人的成长与发展、人的活动与实现、人生的目标与道路、人的理想与意义等等“人的问题”。这就是说,伦理学虽与人生哲学在研究内容上有所交叉重叠,但绝大部分内容是不交叉重叠的。无论人生哲学还是价值哲学,不仅在研究范围上要大于伦理学,而且在学科层次上也要高于伦理学。因为伦理道德只是人生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而以善恶为内核的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等,也只是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全部表现形式。如审美活动中的美丑、功利活动中的利弊,就不是由伦理学所关照的价值问题。

三、第九种界说的长短

第九种界说将伦理学的对象直接聚焦于道德是值得肯定的,但由此给出的伦理学定义还是不够准确与周延。

任何一门学问的研究对象,应该从学科名称上就能看出个大概。如从数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数,从物理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物,从文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文字语言,从经济学的称谓可知它要研究经济。伦理学亦应如此,只不过“伦理”一词较为抽象、生僻,一般人还不知道它是什么东西罢了。但是,从语用学和词源学的角度考察一下可知,伦理即道德。

在日常用语中,“伦理”与“道德”是关系最为密切、意思最为相似的概念,经常被人们放在一起作为一个词使用,即“伦理道德”,也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交换使用,如“道德规范”和“伦理规范”的互换、“道德关系”与“伦理关系”的互换、“道德评价”和“伦理评价”的互换,等等。

词源学则进一步说明了这两个概念之相通性的渊源。在西方,“伦理”及“伦理学”(英语为“ethic”与“ethics”)的概念最初都是由亚里士多德通过改动古希腊语“风俗”(sthos)一词的拼写所创。而“道德”(英语为“moral”或“morality”)又是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再把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风俗”(sthos)改为拉丁语的形容词,用以表示国家生活的道德风俗与人们的道德品性后演变而来。

既然“伦理”与“道德”同源同义同语用,那自然可以说伦理学就是道德学。这就从其称谓上知道它要研究道德。

与西学不同,中国古代学术没有周全细致的学科划分,文史子经不分家,所以也没有伦理学的概念和学科。直到近代,才从日文转译而来,开始被国人所用。继而才有蔡元培等人模仿日本学者编写《东洋伦理学史》的做法,将中国古代学术有关道德的研究归编于“中国伦理学”的名下。

中国古代虽无“伦理学”或“道德学”的说法,但有“道德”与“伦理”的概念,而且二者意思也是相通的。

中文“道德”一词由“道”与“德”二字组成。“道”原指由此达彼的路。《说文解字》说:“道,所行道也。”《释名》说:“一达曰道路。”道是有方向和两边或两则的,行走时循道而行,不逾两则才不会迷失方向,陷于迷途,才能抵达目的地。于是“道”逐渐被引申出正确规则之义。到了先秦末期,经老庄等哲人的本体论论述,道上升为哲学范畴,意指天地之本元与万物运动演化之规则,并有“天道”、“人道”之分。“天道”是自然事物的运行规则,“人道”是人的活动交往规则,或处理人事的规则。所以荀子说:“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德”字含义颇多,其中至少有三种含义与“道”发生关联。殷商时期,“德”的甲骨文是左“彳”右“直”结构的写法,金文是上“直”下“心”结构的写法,前者是正直行为之意,后者是正直心性之意。后来两种写法合并统一为“德”的写法,便使“德”同时含有正直行为和正直心性之意。由于正直的行为就是合乎人道的行为,即德行,正直的心性就是具有人道的心性,即德性,加之“德”自商至先秦,因与“得”字通,渐有“得道”之意,如朱熹就明确说:“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朱熹·四书章句集注》)所以“德”与“道”存在极为密切的关系,二字联用后形成的“道德”,就既有“德行与德性的规范”之意,又有“符合规范的德行和德性”之意。如《礼记·曲礼》所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与“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荀子·强国》)之语,是把道德视为规范,而荀子“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与韩非子“上古竞于道德,中古出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韩非子·五蠹》)中的“道德”,则是德性之意。目前所知最早的“道”、“德”联用,是《史记·夏本记》记载的四千年前的皋陶之语:“信其道德,谋明辅和”。至先秦时期,这种联用变得频繁,在《管子》、《易传》、《庄子》、《荀子》、《文子》、《韩非子》、《吕氏》、《淮南》都有所见,如《庄子》中的道德联用,就有16处之多。

“伦理”一词由“伦”与“理”二字组成。“伦”从人从仑,首先是“辈”的含义。由于“辈”反映的是一种将人分为有上下高低顺序的人际类群关系,因而“伦”同时也有“序”与“类”的含义。由此引申,凡是存在上下高低顺序的地方都有“伦”。所以不仅人事有伦,而且某些事物也有伦,如天地有伦、声音有伦、语言有伦。又因声音有伦才能形成旋律音乐,语言有伦才能抑扬顿挫,天地有伦才能形成阴阳,人间有伦才能分出尊卑,所以“伦”又派生出“和”的含义。“理”的本义是治玉。《战国策》云:“玉之未理者为璞,剖而治之,乃得其鳃理”。后由此引申出条理、规则、道理、治理、整理等多种含义。“伦”与“理”联用形成的“伦理”,最初泛指事物上下高低的排序组合规则,如目前所知的最早“伦理”联用句,即秦汉之际时《礼记·乐记》中的“乐者,通伦理者也”便是这种所指,后来则固定为专指可使人际关系和谐的规则或道理,即“人伦之理”。如西汉贾谊所云:“以礼仪伦理教训人民”(《新书·辅佐》)中的“伦理”便是此意。

“伦理”作为“使人际关系和谐的规则”,其实也就是道德,即“德行与德性的规范”。因而从词源学上看,不仅西方的“伦理”、“道德”是意思相通的,中国的“伦理”、“道德”之含义同样也有相通之处。这就充分说明,道德确实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伦理学确实可以说就是道德学。在这一点上,中西方伦理学也是一致的。

不过这里也要同时承认,“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无论从词源学还是从它们的历史演化发展及使用看,也并非完全同义,而是存在差异的。它主要体现为这样的语用分工:道德还是人际关系规范的所指,适如恩格斯所说,道德可以看成是“人们用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简单原则”。[18](P309)而伦理则逐渐凸显“道理”这方面的含义,成为说明为何需要人际关系规范之道理的所指。

虽然道德确实是伦理学的对象,但并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而只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因为,如果道德只是其词源学的含义,即人际交往规范,那说伦理学是有关道德的科学,就将意味着伦理学只研究道德规范,这就与过于狭窄的第四种伦理学界说无异。相反,如果说道德是一个在历史发展中其内涵外延变得越来越丰富的概念,是包括道德规范、道德意识、道德实践在内的所谓“人类全部道德现象”,也很难说通。道德与道德现象并不是一回事。即便把道德本身也说成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与道德现象仍不是一回事。适如“现象”与“现象的现象”不是一回事一样。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形式,道德现象就是道德的外部表现形式。所以,用道德现象等同道德是不成立的,把伦理学说成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和“关于道德现象的科学”也势必是两种不同的说法。不论人们怎样定义道德,“道德”与“道德现象”都不可能有着完全相同的含义。现象不是本质、本体,因而倘若伦理学的对象就是道德现象,那道德的起源、本质、类型、属性、结构、功能等道德本体论问题就会被伦理学遗漏。当然,也许可以提供这样的解释:研究一事物的现象,不能不谈该事物本身;研究道德现象,也不能不谈道德。即便如此,也还是有问题。一是我们能否将道德原则、道德心理、道德观念、道德教育、道德建设、道德评价、道德选择和道德修养之类都统统称之为道德现象?尤其是在说不出道德究竟是什么之前。二是并不是所有的道德现象都需要或值得伦理学家们来一一加以研究。现象是琐碎的,每个人的每一个具体道德行为都会构成一个道德现象,适如张三骂人是一道德现象,李四骂人也是一道德现象;王五让座是一道德现象,许六让座也是一道德现象,倘若这些都要伦理学来逐一研究,伦理学岂不成了百无聊赖、索然无味的流水帐?再就是,现象是表层的东西,尽管它是深入事物本体的线索,但把表层而琐碎的东西作为研究对象主体,却把本体作为附带需要研究的东西,毕竟是肤浅的和本末倒置的,所以至今除伦理学之外,还没有哪一个学科曾把某种现象称作自己的研究对象。

四、伦理学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

一个确当的伦理学定义,应该既能包容整个伦理思想史,即伦理学在历史上的各种理论形态及其研究内容,也不会限制伦理学的现实发展和未来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虽然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和自由、幸福、人生都是伦理学以往所研究或涉及的内容,但又均不能单独作为伦理学的惟一对象,否则就属于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黄建中先生看到这个弊端,试图以对伦理即道德法则“察其事象,求其法则,衡其价值,穷究理想上至善之鹄,而示以达之之方,曰

伦理学”[4](P18)这样的定义来进行纠偏,孰不料该定义既有同义反复之嫌,又仍属以道德规范为对象的套路,还是没能跳出定义偏窄的窠臼。第九种界说则想以道德或道德现象作伦理学全部对象的总括,以避免“以偏概全”的覆辙,结果此定义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外延上也不周全。如果道德或道德现象被说成是包含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这三大类,那“道德关系”的位置又在哪里?难道它不该伦理学研究?更为要紧的是,这样的伦理学定义,还无法将当代伦理学对道德文化的研究,对道德与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科技、社会之关系的研究,和当代伦理学在人类实践各部门的应用研究,说成是伦理学的研究,因为这些显然也均不属于“道德”或“道德现象”的范畴。

不过第九种界说试图用一个大概念来涵括伦理学所有对象的思路还是正确的,只是它选择的“道德”与“道德现象”概念均难胜此任。有鉴于此,这里决定用“道德问题”的概念取而代之,并将伦理学定义为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

“道德问题”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完全可以将伦理学的全部研究对象一网打尽。毫无疑问,不仅道德本身的问题,即道德的起源、演化、本质、特征、类型、结构、形态、功能等等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且由道德作为人际关系规范所派生的道德价值(善与恶、应当与不当)、道德语言、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关系、道德秩序、道德风尚、道德生活等等问题,也属于道德问题;不仅道德与人生、自由、幸福的内在关联问题可归之为道德问题,而且道德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宗教、科技、文艺等等的外部关系问题,同样也可以归之为道德问题;不仅人类实践在各个领域遇到的各种具体的“应当如何”的问题是道德问题,而且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道德放到整个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总体性和历史性的审视而形成的各种道德文化问题,也还是属于道德问题。这就充分说明,以道德问题作伦理学研究对象的统摄,是恰当而周延的,一方面可以包容全部伦理思想史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包容伦理学在当代乃至未来的新拓展。

同时,用“道德问题”取代“道德现象”的必要性还体现为,只有从支离破碎、纷繁庞杂的道德现象中抽绎出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实质性、典型性的疑问,才具有研究价值,而不是任何一个具体的道德现象都有研究价值。波普尔认为,“问题”是研究活动的出发点,“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19](P184)马克思也说:“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最实际的呼声。”[20](P203)事实也是如此,所有的学问都是由令人惊异的问题引发的。问题导致思考,思考给出解释,解释形成理论,而系统的理论就是学问。相反,现象即使引人注目,也不见得引发思考与解释。这就像只是当牛顿将以往人们司空见惯的苹果落地现象变成“重物为何都要往下坠落”的问题加以研究时,才创造出了著名的万有引力理论一样。

[收稿日期]20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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