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责任观及其理论定位_康德论文

邓小平的责任观及其理论定位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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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责任观念这一近现代西方伦理哲学的基本原则,是西方管理制度的文化根源,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哲学思想基础。邓小平提出的利益观、责任观及法治观,既保障了民主权利,又维护了社会整体秩序和利益。这一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是前无古人的,突破了中国传统的目的论道德哲学的束缚,且与西方现代化的法治思想、责任观念相接轨,有其重要的理论地位。

“责任”是《邓小平文选》第一至三卷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从教育儿女的父亲的责任到党员的责任、各级党和政权机构的责任,从领导的责任、骨干的责任,到中央的主要责任、对人民所负的责任,一直到历史的责任、国际的责任和对人类的责任,他都有所论述。《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一篇文章从“动员新兵的责任”讲起,到第三卷最后一篇文章所讲的,“从现在起到下世纪中叶,将是很要紧的时期,我们要埋头苦干。我们肩膀上的担子重,责任大啊!”不难发现,“责任”观念是贯穿于《邓小平文选》的一个重要的概念。然而,“责任”观念所蕴涵的丰富内涵,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至今为止并末能够得到充分的阐发。

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改革开始的,而农村改革则是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入手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在邓小平看来,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他强调指出:“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

在这里,邓小平明确提出了物质利益的原则,以及物质利益与革命精神的关系,坚持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1980年8月, 邓小平会见了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当法拉奇问道:几年前,你谈到农村自留地时说过,人是需要一些个人利益来从事生产的,这是否意味着共产主义本身也要讨论呢?邓小平明确回答说:按照马克思说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必须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调动积极性,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各尽其能,按需分配,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在80年代的中国,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并以此作为创造历史的基本动力,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正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在当时的思想环境中具有震聋发聩的社会效应。

就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报告中,邓小平在肯定人们追求物质利益行为的同时,紧接着又进一步强调指出:“同样,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但应该使每个车间主任、生产队长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而且一定要使每个工人农民都对生产负责任、想办法。”〔2 〕其实,邓小平的这一段话包含着相当深刻的理论和思想。第一,在邓小平看来,人们追求各自的物质利益的行为,是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其中包括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二,人们在追求各自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利益行为负责任。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命题,即利益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利益与责任相一致,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这是法治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而所谓义务,则是指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实质上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这一原则,是人际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没有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的一致性,就无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社会公正。

正是在这样一个原则的基础上,邓小平再三重申“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思想〔3〕。他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进一步具体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这就是: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并且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所有这些思想,对中国的现代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客观规律。

其实,法治思想的提出和法治社会的实现,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而这一文明进步,首先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实现的。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追溯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精神动因。他认为,谋利、获取、赚钱、尽可能地赚钱,这类冲动本身与资本主义并无必然的关系。因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凡是具备了或者曾经具备客观机会的地方,这种冲动对一切时代、地球上一切国家的一切人都普遍存在。所以,他认为,在“文化史的幼稚园”里就应该教导人们,一定要彻底放弃这种有关资本主义的天真思想。在马克斯·韦伯看来,贪得无厌绝对不等于资本主义,更不等于资本主义精神。相反,资本主义倒是可以等同于节制,或至少可以等同于合理缓和这种不合理的冲动。当然,这只是与封建主义相比较而言的。韦伯从近代经济生活中处于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地位的新教教徒居多、天主教教徒较少参与近代商业生活的历史事实出发,进而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精神动因。这一具有世界文化价值意义的全面研究表明,与科学技术手段相比较,西方的司法制度、合理的法律结构和行政管理结构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现代资本主义不仅需要技术生产手段,而且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体系和按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韦伯认为,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左右的资本主义,但绝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本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然而,这还不够,还必须探讨这些法律是从哪里来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利益欲本身并不能创造法律。这就诱发了韦伯从发生学上搞清楚西方管理制度的独特的文化根源。

在深入研究中,韦伯发现尽管西方管理制度的发展部分地依赖合理的技术和法律,但它同时也取决于人类适应某些实际合理行为的能力和气质。他指出: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由此为基础的伦理上的“责任”观念,过去始终是影响行为的最重要的构成因素。这就是说,一定的宗教思想对经济精神发展的影响,即对一种经济体制的精神气质影响。在韦伯看来,责任,这一来自于基督教“天职”(calling )概念的独特观念,是资本主义文化的社会伦理的最重要的特征。其实,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基础。这也就是说,通过最适者生存的经济竞争过程,资本主义市场体制培养和选择了它所需要的经济主体。这种高度的责任感,并不是那种时时盘算如何以最舒适和最少劳动的方式获得惯常得到的工资,相反,人们必须把劳动本身当作唯一目的、当作天职去完成。但是这种态度绝不是天性的产物,单凭工资报酬也不能唤起人们这种态度,它只能是长期热诚教育过程的产物。

以职业责任观念为核心,形成了一整套资本主义的精神气质,然而资本主义的全部道德观念,都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用。守时、勤劳和节俭也都如此,所以才成其为美德。必须清醒地看到,资本主义精神进入历史舞台一般并不是和平的。猜疑,有时是仇恨,尤其是道德义愤,时常潮水般涌来反对最早的革新者。因此,一个新型企业家只有性格异常坚强,才能避免丧失忍耐自制,避免道德上和经济上的败落。而且除了远见卓识和活动能力之外,只有具备非常鲜明和高度发达的伦理素质,他才能博得顾客和工人对他的绝对不可缺少的信任。能够使新精神渗入经济生活的,既不是在经济史上任何时期都可见到的莽撞、无耻的投机商和经济冒险家,也不单纯是那些大金融家。相反,实现这场变革的是在艰苦创业中训练成长、精明大胆,尤其是自制、可靠、明智,而且富于完全献身事业精神的人。

从唯物史观的立场观察,应该看到资本主义道德的衰败也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在其处于上升时期,确有其进步合理的一面,值得我们借鉴。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有其相适应的一整套道德伦理观念相配合,尤其是必须有一批自觉以这种道德伦理观念作为行动指南的坚韧不拔的实践者,才可能有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持续发展。那种认为历史发展可以以道德沦丧为代价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而且是完全违背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的。

从历史进程上看,与西欧现代化运动相适应的宗教改革、科学发展和民主政治都是建筑在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在康德、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哲学体系中,都有着“道德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法的形而上学”以及“法哲学”等方面的充分论述。所有这些理论观念,都为西欧现代化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形成了舆论导向。

在康德的伦理哲学中,他非常强调“责任”的观念,并将它视为伦理哲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康德看来,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必要性,是一种理性的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单纯出自于功利考虑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只有责任才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观念,以责任为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所以,在康德那里,责任就是人们自身立法意志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必要性。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具备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权利,才能承担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没有选择的权利,没有自觉自愿的立法意志,也就无所谓责任。这种建筑在立法意志基础上的道德责任观念,正是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所须臾不可缺少的哲学思想基础,也正是向着现代人素质转变的观念更新的核心所在。

从哲学上看,康德以责任为一切道德行为的动机与目标。对于他来说,道德行为不是人的一般目的的实现,而是符合普遍理性形式的理性命令的执行。在康德那里,德行之所以为德行乃在于德行的责任化。这在实际上是一个道德哲学的革命,把道德与理性即所谓实践理性等同起来。这一道德哲学革命的内涵有二:一是人性的理性化;一是以必然性取代自然性,亦即是用责任感取代目的论。康德之所以不赞赏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道德哲学,主要是因为目的论道德具有功利主义的倾向。而康德则注重于肯定实践理性的意志化、目的对象的普遍化、意义自由的责任化,以及立法意志的权力化,由此人的存在也就成为道德责任的主体,而人性的最高目的也就是实现与符合道德命令的责任行为。所以,对于康德而言,遵行理性命令的行为就是善,也就是责任的实现;而违背理性命令的行为就是恶,也就是责任的丧失。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区别仅在于前者为外在的立法,而后者为内在的立法。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无上命令,无非是说明道德行为即善的必然性与普遍性,无须假借任何外在权威力量为道德行为奠基,因而主张道德自主或实践理性的自主。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讲康德的责任论道德哲学奠定了西方现代化运动的哲学思想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文化传统并不缺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替天行道”以及“君子大丈夫”之类的理想人格和社会责任感,然而却从未将这种责任感与法律意志相联系。这是与中国儒家思想以人生为对象、以道德为本位的道德主体性、“内圣外王”与“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天人合一”与“知行合一”的整体一元论思维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不可能产生一种超验的、普遍的立法意志来。中国儒家哲学也强调“道德自主”,但其“道德自主”所指的道德并不是康德主张的责任形式的道德,而恰恰是以成就君子大丈夫理想人格为目的的独善性质的道德修养。

当代中国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弘扬道德自主的文化传统,而且需要为法治社会的实行提供一种精神支撑和思想保障。没有思想观念上的责任意识,不可能有实践中的法治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责任观念乃是法治实践的思想先导。邓小平在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同时,进而提出了“责任”的观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法治社会,既保障了民主权利又维护了社会整体有序的秩序和利益。这一思想,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上是前无古人的,既突破了传统的目的论道德哲学的束缚,又开始与西方现代化的法治思想接上轨,同时,又与西方法治理论中的责任观念相吻合。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提倡按劳分配,承认物质利益,是要为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奋斗。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各人都向‘钱’看。”〔4〕在邓小平看来, 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我们历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一切有革命觉悟的先进分子必要时都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邓小平认为,我们要向全体人民、全体青少年努力宣传这种高尚的道德。

十分显然,邓小平的价值体系的核心原则是承认物质利益,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提倡乃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他强调,不能有穷的共产主义,同样也不能有穷的社会主义。他提出,致富不是罪过,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我们主张全民共同富裕,但在鼓励帮助每个人勤奋努力的同时,仍然不能不承认各人在这一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才能和品德的差异,并且按照这种差异给以区别的物质生活待遇,这是一种真正唯物主义的态度。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并且各自承担责任。基于唯物主义的态度,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奋起直追。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与此同时,邓小平十分注意强调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的责任,并且十分郑重地提醒我们,要克服“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他尤其告诫人们不能让“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不正之风滋长,批评有的人、有的单位只顾自己多得,不但不照顾左邻右舍,甚至不顾及整个国家的利益和纪律的错误行为。邓小平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到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5〕。如果相反, 违反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末,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特别要着重宣传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道理。

邓小平的“责任”观念、特别集中地体现在他的制度建设的思想中。对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小平历来予以高度重视和充分估计。1980年6月,他在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时指出,“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6〕。他认为,毛泽东同志的错误在于违反了他自己正确的东西。他强调指出,制度是决定因素,那个时候的制度就是这样。正因为当时我们党内还存在家长制作风,大家把什么都归功于一个人,因此对于有些错误,在当时那种条件下是难于反对的。

在邓小平看来,权利过分集中,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就成为个人领导。邓小平认为,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国际分工负责制等。他尖锐地指出,这种现象,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时期的各国党的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

正是从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出发,邓小平指出,革命队伍内的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是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它的影响在党的历史上产生过很大危害。从遵义会议到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中央和毛泽东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可惜,这些好的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例如,党内讨论重大问题,有些时候发扬民主,充分酝酿不够,由个人或少数人匆忙做出决定,很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投票表决,这表明民主集中制还没有成为严格的制度。

后来,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邓小平更加明确地说,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其实,官僚主义现象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它同长期实行的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在邓小平看来,其实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同时,他又提出,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本位主义严重的人,甚至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遇到权利互相争夺,扯不完的皮。邓小平的结论是,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

在思想作风与制度建设相比较中,邓小平更为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邓小平强调指出,“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他认为, 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从1979年11月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以来,他关于“责任”观念的阐发更是有所加强。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责任”一词使用得更为频繁,先后有28处之多。并且,他对于“责任”观念的内涵的阐述更为丰富,更为精辟。

1989年5月,他在讲到“管大事的人, 考虑任何问题都要着眼于长远,着眼于大局”时〔8〕,语重心长地指出:“进入中央最高层的每 个成员,都要不再是过去的自己,不再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因为责任不同了。”〔9〕“领导这么一个国家不容易呀!责任不同啊! 最重要的问题是要胸襟开阔。要从大局看问题,放眼世界,放眼未来,也放眼当前,放眼一切方面。”〔10〕在这里,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大局的责任观念。在他看来,顾全大局是一种重要的责任观念。照顾全局,从实际出发,这两个观点缺一不可。要提倡顾全大局。有些事从局部看可行,从大局看不可行;有些事从局部看不可行,从大局看可行,归根到底要顾全大局。

1989年9月,邓小平在讲到“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不行, 不坚持社会主义不行”时,严肃地指出:“总之,我们有我们的责任,要对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负责,要发展经济,使他们生活得更好。”〔11〕邓小平历来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中国共产党人要对中国人民负责任,就是要使全体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他明确无误地指出:“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12〕

作为一个有强烈责任感的共产党人,邓小平以自己的毕生精力实践了他的历史责任。他所提出的责任观念,应当成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三位一体化发展战略的理论支点和思想基础。舍此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能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能养成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精神文明。一切有责任心的中国人,都应当自觉地承担起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为中华民族振兴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2〕〔3〕〔4〕〔5〕〔6〕〔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146、146、337、175、297、333页。

〔8〕〔9〕〔10〕〔11〕〔12〕《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98 、300、300、326、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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