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泽民的按劳分配思想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主题_按劳分配论文

论江泽民的按劳分配思想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主题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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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江泽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顺分配关系的深刻思考,集中概括了他的社会主义分配思想,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新发展,也是解决目前分配存在诸多问题的思想武器。

一、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思想,江泽民最早是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的,他说,“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如果说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他只强调了资本这一要素,那么在十五大则增加了技术这一要素。在十六大报告中又增加了劳动和管理二要素,他说,“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把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前提。这一思想,充分体现了江泽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与时俱进的务实作风,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形成。

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为标志的所有制结构。与之相应,在分配上,实行的则是单一的按劳分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在所有制结构上,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使原来那种“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已经不完全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分配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思想正是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客观需求。

这里的生产要素指的是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它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以及管理才能等。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社会根据各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管理中投入的比例和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即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诸多生产要素共同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对财富创造的贡献比例越来越大,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这些生产要素对创造财富的巨大贡献理应成为分配价值收益的依据。

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是由我国现在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的。还因为:①生产要素决定了该要素所有者的收益。无论在任何社会,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都是有限的,然而它们又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必不可少的条件;②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实行市场经济,就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都会进入市场,成为商品,从而通过价格波动来实现自身的有效配置。市场经济天然地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意味着一切进入市场的生产要素都会有价格。对于它们的使用就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无偿使用,而必须照价买单。生产经营者在对生产要素进行使用时,就必须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还必须努力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寻求它们的最佳组合,以求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不仅能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也能有效避免过去那种不受约束,随意浪费资源、不合理使用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现象。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生产要素的有偿性使用,特别是越稀缺的生产要素,其价格越高。这样也会刺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一步提高其质量,并随时根据市场的需求将其投入到最有效的地方,以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价格。

尽管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在十五大才被承认并确立,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践却早就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且在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巨大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持股已较为普遍。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优势企业以无形资产兼并弱势企业等等现象也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要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只有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在形成现实生产力中的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才能真正坚持按劳分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生产条件本身也就是各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随着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以后,这种所有制关系就强化为特定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凭借所有权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还可以把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委托或转让给他人,单凭所有权获取相应的收益。任何社会财富都是人们投入的多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分别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要实现生产的正常运转,就必须刺激这些要素所有者能积极、自愿地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这既需要承认他们的所有权,又必须给予相应的收益回报。否则,就没有人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生产活动也就难以正常、高效地运转。

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金、技术、企业家要素供给不足。这不是因为没有,而是因为单一而狭隘理解、且教条式地机械操作“按劳分配”,造成本来就有限的人才、技术大量外流,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加剧了这些要素的不足。因此,只有根据这些生产要素的贡献给予其所有者相应的、在急需的情况下甚至适当偏高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这不仅能使大量闲置的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防止稀缺要素的流失,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国外更多先进生产要素的进入,从而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实经济运行中因急需某一生产要素而给其偏高的报酬,并不等于这种要素占有者就构成对其他要素应得利益的占有。而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规律的特殊表现,是稀缺商品惯有的属性。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个企业已经无法仅仅依靠劳动和资本就能持续经营下去,优秀的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更重要的财富。因此,如果继续对企业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置之不理,我们就难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们对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贡献大小的指标体系还很不健全,因此,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较多的是强调资本、技术和管理的贡献要参与分配,而劳动的贡献往往容易被忽略,这已经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我们要特别重视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劳动者的收入逐渐相对降低的倾向。如果任其发展,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要特别注意领会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同时,强调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论断。特别要注意江泽民199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时的一段话,他说,“当前在收入分配上既存在平均主义现象,又出现了过分悬殊现象。这种分配不公的问题,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保护合法收入。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等形式加以调节。对违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坚决取缔。”(《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639-1640页)1995年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中告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同时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471页)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社会主义分配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江泽民最早是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来的,他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则明确地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5年9月28日,在《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中又说:“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在十五大报告中再次肯定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998年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时又讲,“要把按劳分配、劳动所得,同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685-686)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问题,提出“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可以说,“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江泽民分配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分配的一大政策。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总政策提出来的。“效率优先”就是使生产要素投入者能按投入要素的数量、质量、贡献取得报酬,多投多得、质高多得、贡献大多得。要求在对各类主体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时,必须按照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产权主体(包括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和非人力资本产权主体)进行劳动和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原则(即效率优先的原则)来进行,承认个人在生产要素拥有的质和量以及个人对生产或财富创造上贡献大小的差别,进而承认个人之间劳动收入和要素收入的差别。

“兼顾公平”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使各生产要素投入者公平地按投入要素的质、量取得报酬;二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带采的收入悬殊、贫富悬殊实行调节,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它要求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和宏观收入调节政策或再分配手段,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把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经济上比较合理和社会成员在心理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以保证缺乏要素禀赋的社会成员(弱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相应的发展权,并防止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导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震荡,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逐步实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指导方针。这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给我们提供的一条重要启示。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即收入分配平等之间的最佳抉择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人类经济发展史证明,公平和效率之间在总体上存在着内在冲突和反向替代关系。在公平与效率存在冲突的条件下,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只能是要么只要公平、不要效率,要么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要公平、不要效率或只要效率,不要公平的做法已为人类实践证明行不通;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也被我们建国以来的历史证明行不通。因为公平优先,要求在效率与公平出现矛盾时,必须放弃效率和放弃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要目标的政策,这不可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恰当而可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选择是我们对平均主义和贫富两极分化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坚持“发展是硬道理”,通过发展,而不是通过“均贫富”,甚至是“打富济贫”等方式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坚持“效率优先”,就必须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存在任何基于个人要素禀赋或竞争能力以外的歧视或制约;有一套普遍适用的并能在政府权威保障下有效实施的市场竞争规则,在这些规则面前每个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参与市场活动的个人只能凭借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及其对市场效率的贡献获得收益(而不能通过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收益),并且个人的要素收益应该与对市场贡献一致(即呈正相关系或成正比例),即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和个人要素收益与个人要素贡献相等。

坚持“兼顾公平”就必须有一套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与整合机制,把市场化所带来的个人收入差距控制在经济上比较合理和社会成员普遍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收入差距在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政府的社会收入调节整合机制却严重滞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有利于就业机会均等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政策以及对低收入者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也未全面启动和到位,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不够,他们享受良好教育的平等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等。由于这一系列有助于社会收入调节整合的制度安排不到位,使得社会收入差距未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整合,导致社会矛盾积累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但是,我们不能把当前存在的不合理收入差距问题,归结为是由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造成的。当前的个人收入差距包括正常合理的部分和不正常、不合理的部分。前者是正确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的结果,后者是这一政策取向缺乏相应的有效制度安排而被人为扭曲的结果。解决个人收入差距悬殊问题不能改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总政策,只应在正确理解这一总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分配制度和理顺分配关系,保证它在制度结构上的实现。即通过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消除垄断所带来的过高的不合理收入;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所有生产要素并公正地获得生产要素市场收益的环境;完善公有制分配主体内部的赏罚和评价机制,全面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加强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征管力度,使个人过高收入得到有效调节;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提升参与市场竞争和进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顺分配关系时,有三方面的问题需要特别重视。

一是要特别重视劳动力要素投入者收入的数量问题。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现代社会被称为“人力资本”,当所有者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应该得到两种收入:一种是劳动力“成本”的收入,也就是平常说的劳动力“折旧费”,即工资;另一种是参与利润或剩余价值的分配取得收入。这两部分收入相当于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后收回的成本(预付资本)和得到的利润。劳动者应得的两种收入中,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所应得的收入应是利润(剩余价值)的分配。而劳动力成本、折旧费的收入只相当于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后收回的成本,还谈不上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所得。但在现实分配中,劳动力得到的往往只是收回了成本,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被排除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围之外,生产的利润与他们无缘。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在有的地方,劳动者不仅被剥夺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的权利,而且许多人连自己的劳动力“折旧费”、劳动力“成本”的回收权也被部分地剥夺了。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不但不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而且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克扣拖欠工人工资,不给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等情况时有发生。政府必须在制度上加以管理和规范,同时对资本所有者进行道德的约束,千万要想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去保护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

二是要特别注意对非劳动力要素收入分配的合理比例问题。非劳动力要素的收入一定要与投入的质、量、贡献一致,这种一致性最关键的是要有合理的比例。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最容易被视为有“剥削”。分配比例应该是明明白白、透明化的。只要不是超出适当限度的收入,靠投入劳动力参与分配的人也能够接受。这样做,有助于我们从过去的理论、观念上的宣传和政策上的阴影中走出来,也有利于私营企业主挺直腰杆大胆创业,使私营企业有一个良好的舆论、政治、社会环境。

三是要特别注意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区别。把有助于增进经济效率的市场化初次分配制度建设与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或平等)的非市场化再分配制度建设分开。市场公平重点在于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保证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均等、规则平等和要素贡献与要素收入相对等。社会公平重点在于通过完善社会收入再分配机制来保证人们的生存权的绝对平等、发展权的相对平等和社会差别(工农、城乡、地区、行业、岗位)随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而逐步缩小。虽然这两者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和制度建设,但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建设,必须分别进行并相互衔接(或兼容)才能最终达到预期的目的。特别是要探索既能保证市场效率又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制度体系的建设。

三、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2001年11月27日,江泽民在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上指出,“正确处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普遍提高居民收入水平,逐步形成一个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占少数、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使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第563-564)在十六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指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为此,应逐步抑制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努力构筑新型收入分配格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历史的经验,一个合理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支撑着未来消费的增长,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要确保扩大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目标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一是必须有法律保障。要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公民个人收入的多样性,承认非劳动收入的正当性,要肯定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要修改和完善民法、刑法、税法、土地法、公司法等若干实体法部门中关于市场主体和财产流转方面与市场经济相违背和不适应的地方,保障和激励公民对财富的占有、交易和创造;要对行政和司法等程序法中轻视个体权利,任意扩张国家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予以纠正。

二是必须有经济措施(政策)保障。应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优质高效农业。这些行业不仅能吸纳大量人员就业,而且对从业人员要求素质较高,并有能力支付较高报酬,有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应建立健全要素市场。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取消省区之间、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壁垒,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广大低收入者和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能够形成合理、自由、有序地流动,不仅使收入增加,减少贫困人口,而且使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反馈及时、信息对称的市场价格体系,为要素收入的合理确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应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施细则,形成与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薪酬制度体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中级技工和熟练工人的收入水平;改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并建立增长机制;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重点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改革,加快科技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形成;逐步减少低收入群体,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生活;应加强税收调控,适当提高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

三是要有其他改革相配套。如现行的人事和户籍制度改革。要打破现行的以身份职务等价值评判体系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人体制。取缔户籍制度中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形成人才流动的良好环境;要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普及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素质,努力增加中高级素质劳动者人数。要抓好廉政建设。只有廉政高效的政府行为才能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收入分配环节上的腐败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

四是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处。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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