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妇女与媒体”-审查“北京行动纲要”、中国经验和对北京+20的评价_治理理论论文

超越“妇女与媒介”——《北京行动纲领》回顾、中国经验与“北京+20”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纲领论文,媒介论文,中国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概念及其分析框架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它被声明为一项“妇女赋权”①的纲领。在《行动纲领》中,性别不平等没有孤立地被看做是“妇女问题”,而是建设一个公正、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的唯一途径②。为此,《行动纲领》吁请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下列重大的关切领域采取战略行动:妇女与贫困;妇女教育与培训;妇女与保健;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决策权力;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人权;妇女与媒介;妇女与环境;女童。在上述12个重大关切领域中,“妇女与媒介”位列其间。

      在《行动纲领》所宣示的“妇女与媒介”这一重大关切领域,其焦点问题被描述为:(1)大众媒介“对妇女采取陈规定型的看法”;(2)“妇女不能平等利用和参与一切传播系统,尤其是大众媒介”。对这两个焦点问题,《行动纲领》第二章全球框架(6-40)中的第33项“J妇女与媒介”中有较为详细的现状描述:第一,“全球传播网络已被用于传播性别的陈规定型及贬损妇女形象,以谋求狭隘的商业和消费主义利益”(44)。《行动纲领》批评说:媒体通讯——电子、印刷和视听——继续显示负面的和有辱人格的妇女形象……大多数国家的印刷和电子媒体制作了大量的强化妇女传统角色的节目,没有以均衡的方式描绘妇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不同的生活和对社会的贡献……此外,暴力和有辱人格的或色情的媒体产品,以及各种广告和商业信息往往把妇女主要描绘为消费者,均以不适当的方式针对女孩和所有年龄的妇女(236)。第二,“在通讯部门就职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很少担任决策一级的职位或在影响着媒体政策的董事会或机构任职。公私营的地方、国家和国际媒体组织未能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这说明媒体对性别问题不敏感”(235)。因此,“在媒体和新的通讯技术内并通过媒体和新的通讯技术增强妇女参加表达意见和做出决策的能力”,以及“促进媒体对妇女做出平衡和非陈规定型的描绘”被列为两个重要的战略目标③。

      1995年以来,讨论“妇女与媒介”,特别是在“北京+5”“北京+10”“北京+15”评估活动中,往往将上述两个焦点问题(全部来自“妇女与媒介”关切领域)作为评估的分析框架,聚焦大众媒介中的性别再现以及妇女能否参与大众媒介及在决策层中工作。但是,详察《行动纲领》就会发现,它布列的12个关切领域均有涉及“妇女与媒介”的重要内容。例如在“妇女与环境”中提出了尊重和传播底层妇女的知识,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等关切领域中提出了生产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信息,以及在“女童”中鼓励年轻女孩学习技术以利用媒介技术发声等。有鉴于此,本文的阐释将超越既往“妇女与媒介”的框限,它是三个层面上的超越:第一,超越“妇女与媒介”领域,从其他11个关切领域④审视传播议题;第二,超越大众媒介的限制,采用“传播”的概念代替“大众媒介”的概念,将信息生产、信息赋权等活动纳入其中;第三,破除大众媒介技术中心论,强调从各阶层妇女的视角和经验出发,考虑适宜技术和另类媒介在推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

      通常人们提到媒介会联想到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和报纸,而且也不大区分媒介与媒体。这篇论文首先将区分以下重要概念:(1)媒介/媒体;(2)传统媒介;(3)另类媒介,并阐释传统媒介、另类媒介、大众媒介的异同及其意义。

      1.媒介(medium/media)

      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曾指出,“在大众传播媒介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传播媒介”,如“能够表达意思的鼓声、烽火以至于宣讲人和集市都归于媒介一类”,“因为它们扩大了人类进行交流的能力”[1](P121)。这一关于传播媒介的定义或说明比我们想象的“媒介”要宽泛得多。但因为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和报纸的迅速普及和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在传播学界内外,似乎一提起媒介,就意味着是“大众媒介”或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介,而忽略了施拉姆提到的早期传统的传播媒介。这可能是因为我们更多地看到了传播技术的变迁,而相对地较少关注使用传播技术的各种不同人群,特别是边缘人群的日常使用。

      在詹姆斯·沃森和安尼·赫尔(James Watson & Anne Hill)的《媒介与传播研究词典》(Dictionary of Media & Communication Studies)里,媒介被定义为“一种物质的或技术的工具”,“能够将传播信息转换为通过既定的信道可传输的信号”⑤。作者举例说,电视是一种将视觉(vision)和声音(sounds)作为信道的媒介。其中,“物质的”英文原文为physical,根据上下文,具有“有形的”“身体的”或“自然的”等意义,如身体也可以作为媒介。这个定义同时引用了约翰·菲斯克(John Fiske)在《传播学研究概论》(Introduction to Communication Studies)(1982)一书中的媒介分类。菲斯克将媒介分为三类:(1)表演性媒介(the presentational media)。这种媒介可看作是传播者本人,他(她)的声音、面部表情、演讲词或姿态等,都可被看做信道而传递出信息。(2)再现性媒介(representational media),诸如书籍、绘画、照片等,是在一定文化或美学的基础上创造出的“文本”。这些“文本”是传播者的作品,并独立于传播者。(3)机械性或物理性媒介(mechanical media),如电话、广播、电视、电影等,是表演性媒介和再现性媒介的传送者(transmitters)[1]。这样的分类没有将媒介集中于传播技术或大众媒介,而是关照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媒介。媒介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媒介决定了信码的不同的排列组合,这些组合将对信息的性质和受众接收产生巨大的影响[1]。

      在中国,媒介有时也被称作媒体。但媒体在现代一般专指有严密组织的和制度化的传播机构。人们之间传递的小纸条或短信是媒介,但不是媒体。同样,《人民日报》是媒介,人民日报社则是媒体。

      2.传统媒介(traditional media)

      相对于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媒介,电视、广播是传统媒介。所谓“传统”,通常意味着“老”的和“旧”的,所以有了“新媒介”和传统媒介之分。同样,相对于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介,民谣、黑板报、地方戏剧等又成了“传统媒介”。与大众媒介不同,传统媒介通常是当地自发的、因地制宜的、低科技含量的、小受众群的和互动性的媒介,主要包括乡村舞蹈、民歌、民谣、绘画、传说、木偶戏、地方戏曲、板报或墙报等。这些媒介形态根植于当地的文化形态之中,成为那些无法接触到大众媒介、或不愿意使用大众媒介或无法在大众媒介上发声的群体可利用的一种信息传递和娱乐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并不仅仅意味着“旧的”或“老的”,而意味着“有文化传统的”。按照如上菲斯克的定义,这类媒介包括表演性媒介和再现性媒介。在利用传统媒介的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使用传统媒介成为传播的施动者,而不是像在大众媒介工业中仅仅被当做受动者[2](P73)。

      3.另类媒介(alternative media)

      传播学学者已对“另类媒介”进行了诸多探讨[3]。“另类媒介”不是对一类媒介的统称。我们发现,在不同的时期和地点,另类媒介有不同的名称,诸如公民媒介(citizen media)、激进媒介(radical media)、独立媒介(independent media)、草根媒介(grassroots media)以及社区媒介(community media)等,其所强调的重点亦有所差别。实际上,为另类媒介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有颇多困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的《世界交流报告》中,将另类媒介定义为主流媒介之外的选择[4](P393),另类媒介即“作为主流传播传统的补充而建立的传播结构和传统。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主流媒介未能完全满足某些群体的传播需要”[4](P394)。笔者根据《世界交流报告》中所提供的另类妇女媒介的例子[4](PP393-406)提出另类媒介的重要特征:(1)多数发起者为社会组织或社会活动家;(2)多数内容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说的“特定群体”的权利问题,也正是容易被大众媒介忽略的议题;(3)其介质不在乎低科技或高科技,但要便于“特定群体”的接触和使用,可能是扎根于边缘群体中的文化媒介;(4)其组织形态是非商业化的、非科层制的,信息发送者与接受者没有明显的区分,甚至在组织内部可以平等参与,使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受众仍有机会参与媒介传播和“发声”;(5)与大众媒介相比,另类媒介更关注边缘群体的赋权以促进社会改变。正如迈克尔·艾博特(Michael Albert)所指出的那样,另类媒介不仅在信息内容和传播介质上与大众媒介有差异,而且它是一个旨在促进改变的社会过程。因此,要“将另类媒介当做社会网络中传播实践的反思工具,优先考虑媒介的改革潜能。侧重点就在于过程和关系”[5]。

      厘清“媒介”概念的目的是要反思将媒介等同于大众媒介的迷思。大众媒介只是“媒介”中的一种,即是有一定组织形态的、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技术的、且拥有大量受众的媒介。不仅如此,这篇论文还建议将“传播”概念代替“媒介”概念,以破除仅仅关注媒介再现和女性就业及决策权的局限——我们已经看到,现在妇女已经更多地在新闻业和通讯业就业或在某些领域掌握了决策权,但传统的甚至具有歧视性的媒介再现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采用“传播”概念,就意味着我们会更多地关注影响到信息制作和再现的产制(包括新闻产制)、媒介制度、大众媒介与社会系统的关系、媒介过程与结构、信息赋权、群众参与、意识形态等重要因素。

      二、《北京行动纲领》回顾与批评

      对《北京行动纲领》的回顾发现:所有有关传播、媒介、信息的战略目标和行动措施可以类分为信息生产、信息赋权、公众信息、妇女参与传播以及大众媒介治理五个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通过研究生产和发展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信息和数据

      传播性别平等的信息首先要有可供传播的信息。大众媒介或任何传播系统并不自动地产生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需要通过研究等手段被国家、社会组织或国际社会以及研究机构生产或制作出来。在《行动纲领》宣示的“妇女与贫困”“妇女教育与培训”“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决策权力”“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与环境”以及“女童”等关切领域中,至少内含了生产和制作如下信息的现实需要:

      1.分性别的有关贫困的信息和数据(68);

      2.无性别陈规定性的课程、课本、教具、培训方案以及新闻方案(83);

      3.关于针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及暴力原因和结果的数据,包括各种预防措施效力的信息(129);

      4.包括无酬工作的关于工作和就业的知识和经验材料(165);

      5.公私营部门所有级别各决策职位男女人员的定性和定量方面的数据(190);

      6.分性别数据和信息:无酬工作、妇女就业、家庭劳动、贫困、医疗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对妇女的暴力等(206);

      7.就权力和影响力的分性别数据(208);

      8.妇女在管理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环境和自然资源退化对妇女的影响;关于性别关系、自然环境和发展的结构联系的分析;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有关环境的措施;推广无害环境技术的项目等(258);

      9.按儿童的性别和年龄分列有关儿童的资料和数据(275)等。

      (二)为妇女的信息赋权

      所有妇女均有信息/媒介的近用权和获得有关发展信息的知情权。信息赋权是指妇女能够获得和使用这些信息从而增加改善自身状况的能力,并最终有能力改善自身状况。

      《行动纲领》在“妇女教育与培训”战略目标B.4“发展非歧视性教育和培训”中提出:各国政府、教育当局以及其他教育和学术机构(Q)“通过使用负担得起的适当技术和大众传媒,例如无线电广播节目、磁带和流动式设备,促进为农村妇女和女农民提供教育、培训和有关新闻方案”(83);在“妇女与环境”战略目标K.1“积极吸收妇女参与各级环境决策”中,提出各国政府要“(b)提供便利,使妇女有更多机会取得科学、技术和经济学等方面的信息并接受这些方面的教育,以增进她们的知识、技能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253);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要“(b)便利妇女农民、渔民和牧民获取知识、技能、销售服务和无害环境技术,以帮助并增进她们在管理资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所起的关键作用和所拥有的专门知识”(255)。

      在“妇女与贫困”“妇女教育与培训”“妇女与保健”“针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经济”“妇女人权”“妇女与环境”“女童”8个关切领域中,《行动纲领》指明了满足妇女和女童发展最基本需求的信息,即:

      1.法律知识(61)和妇女人权知识(233);

      2.职业培训、科技培训以及进修的资料(82);

      3.性健康、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资料及服务信息(106);

      4.意外怀孕的信息和咨询途径(106);

      5.必要的保健和营养资料和服务(106);

      6.母乳喂养的好处(106);

      7.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妇女健康研究结果(109);

      8.关于癌症和生殖道感染危险的信息(109);

      9.受暴妇女与家庭可获得的关于援助的资料(125);

      10.在传统和非传统经济活动中成功的妇女创业者的资料及其成就所需技能的资料(173);

      11.妇女所关注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问题的资料(255);

      12.对女童和女青少年:保健和营养知识;早孕的危险;生殖健康、性健康、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性传染疾病、HⅣ感染和艾滋病预防的知识(281)等。

      (三)为公众提供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信息

      《行动纲领》在“妇女与保健”“针对妇女的暴力”“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人权”“妇女与媒介”“女童”等关切领域提出了针对公众的信息传播内容,以为妇女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简述如下:

      1.男女在有关性和生育的事项上实现相互尊重……强调消除有害的态度和习俗,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导致溺杀女婴和选择胎儿性别的)偏爱儿子、早婚、包括童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性剥削、有时能导致HIV/艾滋病和其他性病感染的性虐待、药物滥用、在分配食品方面歧视女孩和妇女……(107);

      2.男子分担照料子女和家务劳动(107);

      3.关于性健康、生殖健康、性传染疾病、HIV/艾滋病、妇女保健、药物滥用等资料(107);

      4.有关预防、早期发现和治疗乳腺癌、子宫颈癌和其他生殖系统的癌症的资料和服务(107);

      5.关于安全而负责任的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资料;包括男子自愿采取适当的有效预防HIV/艾滋病方法和其他以节欲和使用避孕套等方法防止性传染疾病的知识和资料(108);

      6.关于在家、社区和社会上的暴力行为识别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有害影响;如何以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沟通(125);

      7.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平等角色;妇女领袖数据库(192);

      8.关于人权的法律和资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发展权利宣言》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以及联合国各有关专题会议和首脑会议的结果和各国向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233);

      9.关于国家法律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的资料,包括易于取得的关于如何利用司法制度行使个人权利的指南(233);

      10.当妇女人权受到侵犯时可利用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的途径(233);

      11.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以及关于家庭暴力的材料(245);

      12.关于妇女领袖的材料(245);

      13.能够提高女孩子的形象、生活和工作机会、促进女孩在数学、科学和技术领域学习和工作的信息(277);

      14.关于破除两性刻板印象的形象的信息(277)等。

      (四)妇女参与传播

      “妇女参与传播”的内容集中在J.“妇女与媒介”中,但在“妇女与环境”以及“女童”中也有涉及。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妇女与环境”中,《行动纲领》强调了妇女经验和知识的重要性,提出对其进行研究并广为散发。“妇女参与传播”的主要行动措施如下:

      1.鼓励有效的保护和利用土著和地方社区妇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经验,包括有关传统医药、生物多样性和土著技术的实践经验,以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方式致力确保这一切得到尊重、维持、促进和保存,并在这类知识拥有者同意和参与的情况下促进这类知识的更广泛应用……(253);

      2.促使妇女参与通讯业(257);

      3.使女孩有机会获取关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问题的培训、信息和媒体途径,使她们能发表看法(284);

      4.鼓励和承认妇女的媒体网络(239);

      5.鼓励发展妇女教育和培训项目,使她们有能力为大众媒介制作信息,包括为试验性的项目提供经费(241);

      6.鼓励妇女利用通讯系统作为参与民主进程的手段(241);

      7.汇编妇女媒体专家名录(241);

      8.支助发展并酌情资助适宜媒介和另类媒体,利用所有通讯手段向妇女传播关于妇女及她们所关切问题的信息(245)等。

      (五)大众媒介治理

      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或“统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重点是强调多元主体管理和互动式管理。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将治理界定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该定义指出了“治理”与“统治”的两点不同:第一,“治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不仅是政府,也包括其他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二,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一样。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是寻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是依赖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自上而下的[6](PP97-41)。虽然《行动纲领》中没有出现“治理”这一概念,但其中提出的所有对大众媒介“干预”的手段都是“治理”的而不是“统治”的。

      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领域中,关于媒介治理的内容如下:

      (j)提高传播媒体对其责任的认识,以宣传非陈规定型的男女形象,消除造成暴力的媒体表达方式;鼓励负责传播媒体新闻内容的人员制定专业准则和行为守则(125);

      (d)鼓励传播媒体审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所造成的影响,包括商业广告助长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和不平等现象(129)。

      更多的媒介治理则表现在“妇女与媒介”的两个战略目标及其将要采取的行动中,如表1和表2所示。

      不难发现,第一,在《行动纲领》中,有关传播的行动措施比我们以往回顾的“妇女与媒介”两个战略目标及其行动措施要丰富得多。第二,在上述信息生产、信息赋权、公众信息、妇女参与传播和大众媒介治理五个部分中,大众媒介或媒介传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1)信息生产的主要责任主体是国家及其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等,大众媒介在这里是“配合”的作用;(2)在信息赋权、对公众信息传播和促进妇女参与传播中,大众媒介成为重要的责任主体之一;(3)在媒介治理中,大众媒介或传播系统则成为最重要的角色,是第一责任主体或唯一责任主体,如《行动纲领》中特别提到的“大众媒介和广告机构”的责任(详见244)。这同时也说明,通过传播促进性别平等,不仅是大众媒介的责任,政府、社会团体以及研究机构等应与大众媒介形成合力。

      

      

      从20年形势发展来看,大众媒介,特别是新的通讯技术在设置社会发展议程、影响社会舆论、推动发展进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妇女与媒介”设为一个关键领域,其重要性怎么样估计都不过分。但20年过去了,我们重新审视《行动纲领》中关于传播的议题,特别是“妇女与媒介”这一关键领域,不难发现,其实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无论是信息生产还是信息传播(包括针对妇女的传播和针对一般公众的传播),以及大众媒介治理,多是在原有社会性别结构上的“照顾”和“改善”,少有能够挑战原有社会性别权力关系的分析和行动措施。唯一一个带来挑战希望的是妇女参与媒介生产、传播以及决策过程。但是,经验告诉我们,问题不在于女性或男性参与,如果参与的妇女没有社会性别觉悟,还是不能改变媒介生产和传播的状况。

      其次,《行动纲领》依然局限于大众媒介概念提出问题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世界通讯领域的技术进步寄予过高希望,同时忽略了其他媒介形式,特别是社区适宜技术、另类媒介或传统媒介的力量。在这方面,“人”特别是组织起来的妇女及其能动性被忽略了。在《行动纲领》中,大多数行动措施针对信息及其媒介再现,但在影响信息生产和媒介再现的诸多重要因素如意识形态、大众媒介运行机制及其与社会的关系、媒介组织和规则及其文化、记者的社会性别意识等没有提出更有力的行动措施。

      第三,对大众媒介的性质和机制,包括大众媒介的商业性、利益集团的代表性以及其资本逻辑估计不足。仅仅将“全球的通讯网络被广泛用于传播性别的陈规定型甚至贬损妇女形象,以谋求狭隘的商业和消费主义利益”是不够的。大众媒介不是独立于当下社会结构的,而是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负面影响不仅是商业化导致的陈规定型,还包括巩固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实际上商业化也是其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结果之一。因此,改变要针对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如从法律框架提出大众媒介对性别平等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国家层面发展妇女媒介并给予行政补贴,鼓励基层妇女组织起来利用传播改善自身状况和推动社会变革等。《行动纲领》不仅要支持大众媒介做出改善,也要支持组织起来的妇女或妇女媒介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妇女组织的传播能动性、基层妇女的参与式传播以及基层妇女经验与知识的传播没有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特别是来自南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妇女,她们如何能使用适宜技术或获得资源发声和参与国际传播网络是我们面临的挑战之一。通常当地的适宜技术或社区媒介以及另类媒介难以参与国际议程的交流,新的通讯技术更多地促进了发达国家的女权主义者们的发声。如果不能使用最新的传播技术就不能参与国际传播网络,这正是一个结构不平等的问题。在《行动纲领》中,实际上已经提到“支助发展并酌情资助适宜媒介、另类媒介等,利用一切通讯手段向妇女传播关于妇女及她们所关切问题的信息”⑥,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是为了向底层妇女的传播信息,底层妇女没有被当做信息生产者,而要参与国际传播网络或参与制定国际社会发展的议程,这种适宜技术或以传统媒介为载体的另类媒介似乎无法利用,或者说,没有被当做重要媒介置于当代传播系统之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北京行动纲领》的翻译者未能准确翻译“适宜媒介”和“另类媒介”(as appropriate,alternative media),而直接被译作“其他一切通讯手段”。这也表现了大多数人对适宜技术和另类媒介的概念及其理论缺少最基本的理解。如同翻译的错误一样,其实我们在通讯技术进步的狂热浪潮中,没有给“适宜技术”或利用传统技术的“另类媒介”留出一席位置,其实质是以国际社会或国家中主流人群的媒介使用偏好决定所有群体的使用机会,主流人群对新技术的使用被赋予较高的价值,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不平等和边缘群体的进一步边缘化。

      三、中国经验与“北京+20”评估

      2014年至2015年,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都进入了“北京+20”的评估阶段。对“妇女与媒介”20年的进展和问题,政府相关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妇女团体和性别研究者正在提出自己的评估论断。其评估的焦点大都是“媒介再现”和“女性进入新闻业及其决策层”。本文则建议要“超越‘媒介与妇女’”并结合中国在地经验进行评估。

      第一,超越“妇女与媒介”所提出的两个焦点,关照“信息生产和制作”(如前所述至少9条)、“针对妇女的信息赋权”(至少12条)、“针对公众的性别平等信息”(至少14条)、“妇女参与媒介”(至少8项行动措施),以及“大众媒介治理”五个领域,以此为框架进行评估。如前所述,这一框架来自对《北京行动纲领》的概括,虽为一个初始框架,但为我们发掘自己的经验、潜力以及差距提供了更为多元的视角。

      第二,超越“妇女与媒介”还意味着对《北京行动纲领》保持批评的态度。《北京行动纲领》虽然明确地指出了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性别平等的道路和行动措施,但不是唯一的、不变的标准框架。我们不仅不能将“妇女与媒介”停留在“改善媒介再现”和“鼓励更多的妇女进入新闻业和决策层”上,还要在评估过程中结合中国在地经验考虑如何更有效地推动这一领域的性别平等。中国经验极有可能改变其“两个焦点”的分析框架,至少会超越两个焦点问题。例如,1995年以来,全国妇联及性别研究者参与修订有关传播的法律法规、针对媒体人员和媒体领导者的社会性别培训、针对基层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流动女工)的传播能力建设、在中央电视台开设关于性别的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中国妇女报》联合其他研究机构和媒体机构所举办的“时代新男性”评选和“十大性别权利年度事件评选”等社会倡导、妇女运动与新闻媒体的联合、新闻媒体的“走、转、改”实践等都正在形成中国经验模式。特别是通过传播能力建设将基层妇女如农村妇女、流动妇女等作为信息的生产者,并与大众媒介联合起来进行传播,将可能改变媒介传播过程及其媒介与社会的关系。从中国经验出发,预计会逐渐形成自己的评估框架。

      第三,超越“妇女与媒介”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审视大众媒介被建构出来的信息或知识的性别化,还要审视中国情境下大众媒介运行的各个环节,即生产或建构信息的各种影响因素,如意识形态、媒介组织规则等,并发现哪些行动措施可以改变这些影响因素。应该说,社会性别培训,无论是针对媒体人员还是公众,都是影响意识形态的行动措施;媒介素养教育,则既可影响公众的意识形态也可提高公众对新闻生产的批判能力。

      回顾20年,我们应特别提到自1996年逐渐发展起来的针对媒体人员的参与式社会性别培训。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基金组织、全国妇联、国家广电总局以及地方媒介合作,全国妇联、民间妇女组织及其媒介与性别研究者对中央及地方媒体人员进行了大量的短期培训。通过分享个人的性别经历,讨论中国情境下的性别平等现状、国际妇女运动、联合国有关性别平等的公约及其中国法律等,提高社会性别觉悟。在此基础上,共同探讨媒介报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改变的方法。培训旨在:(1)提高记者和其他新闻工作者的社会性别觉悟和敏感性,建立促进社会变革的责任感;(2)促使记者从社会性别角度报道新闻,帮助妇女发声,以促进性别平等的信息公平流动;(3)讨论和建立新的性别报道的伦理原则。

      1996年以来,这些培训和研讨不仅包括了记者,也包括了媒体领导人,如1999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同首都女记协合作,举办了女性栏目领导人和节目主持人“媒介与社会性别”工作坊;2004年,《中国妇女报》承担的联合国人口基金会P03项目“优化妇女发展的舆论环境媒体领导人性别意识主流化入门”与中央、北京部分媒体的领导人就性别与媒体报道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中国的妇女运动相结合,我们已经发展了多种专题培训。例如,如何报道女童发展、如何报道针对妇女的人口拐卖、如何报道社会性别与艾滋病议题、如何报道家庭暴力议题等。这些培训项目推动产生了一批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媒体报道,如参加过P03项目的《北京青年报》在2004年3月8日做了媒体与性别的专版。为支持培训,目前已出版了两本社会性别与媒体培训手册,如《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系列教材:媒体工作者手册》[7](2004)、《社会性别与儿童报道培训手册》[8](2006)等。

      在社会性别参与式培训的基础上,与记者们一起发展和讨论报道的伦理指南也是一个重要经验。这一经验的意义在于,从记者报道实践出发,讨论如何从社会性别视角和人权视角来审视新闻的客观性、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护人格尊严、平等、公平正义、克服传统刻板印象等重要议题,为其报道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专业标准。2004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成员与记者们共同发展了《报道家庭暴力的专业准则》;200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女童项目人员与广西、宁夏、青海三地的记者一起发展了《女童报道伦理指南》等。

      在对世界上90个妇女活动家进行访谈的基础上,学者卡洛琳·拜尔利和凯伦·罗斯(Carolyn M.Byerly and Karen Ross)总结出“妇女媒介行动”的四种模式:政治-媒介(politics to media):女权主义者将利用媒介作为女权主义政治工作的一部分;媒介职业-政治(media profession to politics):媒介内部的工作者利用其记者的身份和优势扩展有关性别的报道,并试图改善媒介工业的政策和妇女在媒介内就业的状况;倡导改变(advocate change agent):妇女活动家通过研究、监测分析等方法从外部施加压力促使媒体改变对妇女的报道;和妇女媒介企业(women's media enterprises):妇女将最大化地控制媒介信息的产生和传播[9](PP124-126)。卡洛琳·拜尔利和凯伦·罗斯的“妇女媒介行动”的模式是国际妇女运动的产物,也大致适合中国的情况。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妇女活动家与大众媒介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且充分利用了“社会性别参与式培训”。我们看到,《北京行动纲领》中,更多地提到了关于如何进行传播的培训,以使更多妇女可以参与新闻生产或参与传播,没有特别提到“社会性别”培训。中国这一经验旨在改变男权中心的意识形态,并尝试建立与大众媒介的合作协商机制,而不是单纯地利用传统新闻价值观制造一些脱离群众的“新闻”来吸引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空白。不可否认,社会性别培训仍面临诸多困境,但非常值得我们去继续探讨。

      第四,超越“妇女与媒介”一定要从脆弱妇女群体,如流动女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贫困妇女的视角和经验来看传播,而不是一味地倡导利用“新媒体”。应该指出,对媒介的使用要有阶级分析的观点。什么是妇女的媒介,如何发展妇女能够利用的、能够有效参与的、且能改变自身状况和推动社区改善的媒介等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新媒体的普及率、广播电视的收视率并不能说明大部分妇女的媒介可接近程度。因此,通过投资和人力资源支持发展脆弱妇女群体的传播能力建设,包括如何利用传统媒介、社区媒介、另类媒介或新的传播系统等,以及如何建立与主流大众媒介的链接等,才有可能够冲破大众媒介市场化和“一种声音”的框限,促进性别平等信息在社会上公平流动。

      我们以河南G村反对家庭暴力的农民演出队为例。G村演出队由民间社会组织河南社区教育与研究中心帮助成立。尽管“男女平等”推进贯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并在1995年被立为基本国策。但是,这些权利并没有与家庭暴力联系起来,家庭暴力也没有被看做是性别平等问题。2000~2004年,由于G村演出队活动的影响,当地农村居民已经开始把传统意识中“打老婆”与男女平等、保护女性权利联系起来了,他们认识到,这是个法律问题。从容许、默认家庭暴力存在到组织起来集体反对家庭暴力,这之间是一个巨大的变化[10](PP48-63)。

      对此案例的研究报告指出[10](PP48-63),民间戏剧是一种非常传统的“表演性媒介”,在当地存在由来已久,其作用主要是自娱自乐,没有用来做社会改变的工具。当地妇联和民间妇女组织一方面因地制宜地积极利用当地传统媒介,另一方面则通过参与式社会性别培训对传统媒介加以改造,使之逐渐成为当地能够促进社会变革的另类媒介。在当地,改造的过程包括社会性别参与式培训。之后,另类媒介也与大众媒介协商共同发展媒介内容,以促进反思和消除当地的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说,通过社会性别参与式培训以及农民参与的对传统媒介的改造及利用,在当地促进了这一转变的实现。

      1995年以来,传播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1995年9月3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媒介、文化与通讯”的全体会议上,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副总裁罗宾·亚伯拉姆斯(Robin Abrams)指出:在现代社会里,高新信息技术几乎完全改变了人类交流和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谁掌握了信息技术,谁就掌握了这个世界。这种观点至今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并随着社交媒体等新技术的普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们对这种观点要持谨慎态度。如果以推动性别平等为目标,我们必然要分析:(1)当地不平等在哪里;(2)处于不平等处境的妇女的传播实践是怎样的,她们根植于当地传统中的因地制宜的媒介是什么,她们使用媒介与男性有什么区别(这种区别显示了何种不平等);(3)在当地采用何种传播手段能够促进这些妇女参与媒介传播并赋权妇女;(4)如何改造当地传统媒介使之成为推动当地变革的行动媒介等,而不是陷入“传播技术中心论”。如果没有特别的干预措施,“传播技术中心论”的危险在于:使自下而上的利用传统媒介的妇女运动成为盲点,同时使利用新技术的妇女运动成为“亮点”,结果强化了阶层的不平等。在这里,一个最重要的观点是:我们需要打破新旧媒介技术的框架,从当地妇女的经验出发来审视和发展当地的媒介和传播实践。对社会改变有效的媒介技术,大都是当地妇女能够参与的、能够有利于组织起来的媒介。

      总之,尽管《北京行动纲领》提出了非常丰富的、具有鲜明社会性别意识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战略目标和行动措施,但是,“北京+20”评估不仅仅是将中国数据填充在其“标准框架”中,而是要从中国经验教训出发,利用其契机再次团结所有利益相关者重新审视性别平等的进展、问题,并讨论如何采取新的行动措施。并且,随着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以及中国性别平等的进程,这些“标准框架”也应随之而变化。各国的(包括中国的)性别平等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实践,都会对这种“标准框架”的改变做出自己的贡献。

      ①摘自《北京行动纲领》英文版第一章第1款:"The Platform for Action is an agenda for women's empowerment",www.un.org/womenwatch,本文对《北京行动纲领》的引用均来自这一网站。

      ②参见《北京行动纲领》英文版第三章第41款,www.un.org/womenwatch。

      ③以上引用参见《北京行动纲领》英文版J.1和J.2部分,www.un.org/womenwatch。

      ④因为中国情境目前没有涉及“妇女与武装冲突”,因此这个报告不包括这个领域的回顾。

      ⑤英文原文为:“The physical or technical means of converting a communication message into a signal capable of being transmitted along a given channel”,参见James Watson & Anne Hill.Dictionary of Media & Communication Studies(fifth Edition)[M].Arnold,a Member of the Hodder Headline Groups,London,2000,P190。

      ⑥引自《北京行动纲领》战略目标J.2,245条,(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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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妇女与媒体”-审查“北京行动纲要”、中国经验和对北京+20的评价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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