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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的原始发生
研究社会评价的原始发生,旨在揭示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与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的本质 区别及其不同功能。关于社会评价的原始发生问题可从两个视角加以研究,一是社会评价原 始发生的逻辑前提,所谓逻辑前提是指社会评价的发生起自于个体与社会反映和掌握价值世 界的本质要求;二是原始发生的自然描述,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两个方面又是统一在一 起的。
从社会评价原始发生的自然历程来看,在原始人那里原本并无个体与社会评价之分,因为 个体还没有从原始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评价还未形成。生产能力的低下, 生产工具的简化,活动领域的狭小,人们在行为和观念上只有整齐划一才能生产出人所需要 的生活资料来,以维持人最起码的生存。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就形成一套普遍有效的生 产规则、交往规则以及共同的生活观念,特别是为祈盼渔猎、种植、征战活动成功,而确立 起来的原始的宗教观念、宗教仪式和教规教义,就更具有共同性特征。每个人可能在体力智 力和个性特征上有所差别,但他们用以评价人、事物、现象、关系所根据的价值标准却是共 同的,而且评价的结果也总是与家庭、氏族或部落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评价活动可能以个 体的形式出现,但评价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使用的手段、评价的目的却是共同的,是共同体 的共同利益的个体表达形式。在这一历史阶段,社会评价主要具有社会整合功能,个人、家 庭、氏族、部落之间在行动和观念上的自发的一致性,为实现社会评价之整合功能提供了客 观基础。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社会评价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 评价。
生产能力的提高、铁器的广泛使用、生产领域的拓展,造成了两个社会结果:物质上,剩 余产品的出现使根据什么以及如何分配这些剩余产品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于是人们在智力 体力以及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上的差别就突然重要起来;精神上,在群体意识的基础 上,个体意识也逐渐发展起来,人们不但实际地创造着各种差别而且愈来愈清楚地意识到这 种差别,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氏族集体之间。如果说每个人在智力体力以及在获取 生 活资料能力上的差别为个人确立自我意识提供了自然前提的话,那么人们在获得生活资料 上的差别则为最终确立自我意识奠定了社会基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之价值 冲 突的确立,使个人评价从社会评价中分离出来成为现实,而且两种评价之间常常表现为不一 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在行动和观念上的自发的一致性被打破以后,依 靠原有的家庭伦理、氏族观念、宗教礼仪已经很难有效地调节和整合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了, 于是以他律的方式供给一套社会规范体系并依照这种规范评价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已成必要和 必然。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使这种必要和必然成为现实创造 了社会基础。
剩余产品的大量出现,使一部分在体力智力以及社会组织管理上占据优势的人,凭借这种 优势获得较之他人为多的生活资料和机会成为可能;同时也使一部分人从物质生产领域分离 出来,专门生产精神产品和社会意识诸形式成为可能。阶级的产生使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 立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当这种对立和冲突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国家便应运而生了。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掌握国家政权的则是那些凭借其某种优势占有其他集团 的 劳动的集团。为着使整个社会的运作获得一个最起码的秩序保证,同时也使本集团的收益最 大化,它必须供给一套尽可能有效的规范体系,包括法律道德体系和社会意识形态体系。而 那些从物质生产领域分离出来,专门从事精神生产的知识分子阶层,恰好能够提供这样一套 规 范体系。然而要把这样一套规范体系贯彻下去,还必须凭借一整套物质体系和宣传媒介,这 一切都在国家的逐步产生中被确立起来了。于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集团,又依靠政治上的 统治,通过一定的宣传媒介来表达他们的意志和实现他们的意志。
所以,自有阶级和国家以来,存在两种意义上的社会评价:一种是,在有共同生活地域、 共同文化背景、共同宗教信仰的人们的长期的生产和交往中,逐步确立起来的风俗习惯、价 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当人们依照这些习惯、观念和方式去评价各种事物和现象时,就表现为 非意识形态化的、属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一种是由一定利益集团或政党凭借其政治权力, 依靠它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体系,通过它所控制的宣传媒介所表达出来的各种要求,这是一种 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通常情况下,它总是对一些利益集团有利。两种评价之间既有一致 又有冲突,如何有效地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决定着社 会规范体系的合理性和社会运作的有效性。实质上,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社会制 度体系的合理性问题。而这一问题,只有在对社会评价的结构及其运作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之 后,才能得到说明。
社会评价的结构及其运作机制
宽泛地说,任何评价都是社会评价,因为评价所依据的标准、表达评价所使用的体态语或 语言文字,都是社会化了的存在物;评价活动本身以及评价结果,都具有可交流性和可理解 性。评价是一种活动,是一个由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评价媒介等,诸多要素构 成 的有机整体。所谓评价就是评定价值,是对与评价主体直接相关的事物、现象、关系有无价 值、有多大价值的断定。任何评价,其目的都在于从性质上判断对象具有正价值还是具有负 价值,它表现为好与坏、利与害、善与恶、美与丑的对立;在量上计算正价值和负价值的 大小。评价发生于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之特定的价值关系中,表现在对象上,是客体之价值 得到澄明和肯定的过程;表现在主体上,是评价主体之价值观念和价值态度的外化过程。评 价贯穿于人的活动的始终,无论集体活动还是个体活动都具有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偏好,这就 需要在性质上判断价值和在量上计算价值。因此,评价既表达着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之价值 属 性的断定,又表达着评价主体的价值观念。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评价就没有了差别,相 反,不仅个体评价之间存在着差别,个体评价和社会评价还存在着冲突。这种差别和冲突主 要是由评价主体的构成、不同评价主体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不同评价所实际取得的功效不同 造成的。
依据谁是评价活动的主体,可把评价分为个体评价和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的主体不像个体 评价那样是确定的个人,而是集合化了的利益集团,如单位、公司、集团、阶级、政党、国 家等,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和国家又与其他集团不同,它不但通过制定各种制度控 制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而且通过意识形态控制人们的精神活动。因此,以阶级 、政党和国家为主体的评价活动,与其他形式的社会评价有着很大的不同。
根据社会评价的来源,可把社会评价分为来源于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和来源于政党或国家 意 志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社会评价。日常生活是不被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所直接控 制的生活领域,具体表现为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具有自主性也具有自发性,发生于日常生 活领域的评价具有多向性和随意性。评价主体所依据的评价标准,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 社会交往中逐步确立起来的价值观念,评价活动也常常是评价主体之好恶取向的直接表达, 也 是评价主体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文化水准、兴趣爱好、审美取向的直接反映,所以带有 明显的个人特征。但生活在同一地域的人们,会在共同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下 ,形成相似甚至相同的评价模式,它表现为一定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以及当下社会生活 中的社会舆论。当人们依据这些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中,从个体评价活动中逐渐沉积下 来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以及社会舆论进行评价时,就表现为社会评价。同具有意识形态 性质的社会评价相比,这种社会评价也具有自发的和非反思的特点。个体评价与日常生活领 域的社会评价一样,其表达评价主体之需要结构和价值观念的评价方式是直接的,表达评价 的媒介也以体态语和有声语言为主,它没有借助大众传播媒介来表达自己好恶取向和价值观 念的权力,一时间很难形成遍及整个社会的轰动效应,也不具有强制性。
非日常生活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社会评价,是由一定的阶级、政党或国家作出的,评价 主体是非人格化的利益集团。它所依据的评价标准是由它制定的符号化、文字化了的社会规 范体系,包括经济、文化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表达其评价活动的手段是大众传播媒介; 保证其评价有效实施的是具有物质形态的政治上层建筑和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上层建筑 ,所以这种评价往往具有强制性。与来源于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相比,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 价通过各种类型的宣传媒介会在极为有限的时间内传播到各个生活领域。拥有和使用大众传 播媒介是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所特有的权力。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具有间接性和理性化 的特点,它以各种形式通过收集信息的方式把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和观念趋 向反馈到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分析、研究,并用业已制定的社会规范体系给以衡量,然后再 以权威的形式表达出来,以达到或引导或约束或制止人们的行为和观念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却不一定总是具有群众性 ,总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和满足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因为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所代表的主要 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集团和国家的意志与利益,特别是当集体和国家已变成虚幻的共同体 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因此,意识形态化的社会评价与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经常是不一致 甚至是冲突的,前者更多地是代表集团或国家的意志与利益,后者更多地是反映群众的愿 望和要求。社会舆论是把两种社会评价沟通起来的桥梁,也是两种社会评价都在争取并掌握 和支配社会生活的共同领域,实质上这也是社会评价实现其效力的根本途径问题。
在历史上,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与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的对峙,表现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 家的对立。在古希腊,政治领域与私人领域处于原始合一的状态,私人生活通过政治获得其 规定,而政治活动则又借助来自于私人生活领域的“公共意见”获得其合法性。在古罗马 法中,人法和物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物法中私人财产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 。拥有私有财产的个人,希望有一个公共组织来保护他的财产,并寻找一个公共领域来表达 自己的价值判断。直至近代既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又属于政治生活领域,同时又不完全属于两 个生活领域的公共领域,才逐渐被确立起来。“在历史上,社会领域兴起之际,适逢对私有 财产的私人性关注转变成了公共关注。当社会刚刚进入公共领域时,它被装扮成一个财产所 有者的组织。”(注: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见汪晖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 998年6月版,第97页。)契约论者卢梭也指出,国家是所有个人共同约定的结果,代表个人的利益 和意见。当国家不再能代表公意时,则人民有权收回这种权力(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7月版,第11-12页。)。因此国家或政府的合理性 ,首先在于它是否为个人提供一个表达其价值判断的可能性空间,以及可能性空间的大小, 这个可能性空间就是社会的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 ,它既是由诸多私人有序组成的公众表达其对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之合理性意见的领域,也 是国家或政府表达其意志的领域。而国家或政府只有最大限度地反映和满足公众的愿望和要 求时,也就是其意志转变成社会舆论时才能拥有公共领域。
来源于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不仅表现为人们依照原有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对各种具体 行为的评价,如道德评价、审美评价等;还表现为对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之合理性的评价, 这就是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一种表达个体评价而又超越个体之狭隘利益的评价形式,它所 代表的是公众意见即公意。所谓公意就是个人之共同的愿望和要求。每个人对具体的价值物 其评价可能不同甚至相反,但在对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的态度上却又常常一致。就社会舆论 的性质而言,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种。当国家通过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形式,为人们的 生产、交往和生活提供最大化的可能性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公众的愿望和要求时, 就会得到公众的肯定,形成肯定性的社会舆论;当国家或政府已不再能为公众提供最大限度 的生活资料的秩序保证,反而成了少数人用以满足其私人利益的工具时,公众就会形成否定 性的意见,从而以社会舆论的形式形成对国家或政府行为的批判。如果国家或政府非但对公 共意见不予理睬,反而通过它所控制的传播媒介压制这种公共意见,那么意识形态的社会评 价就与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处于完全对立的状态。这时变革现有的经济组织方式和政治组织 方式的革命也就到来了。公共领域的被侵蚀是社会制度体系失去其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寻找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的合理性的过程,也就是寻找社会组织方式合理性的过程。
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及其实现
当我们追问社会评价究竟为谁服务的时候,就转换成了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合理性包 括两个向度:一是合规律性,一是合目的性。社会评价的合规律性,表现为评价标准的合理 性和评价活动本身的规范性;社会评价的合目的性,表现为这种评价是否完全准确地反映了 评价者的愿望和要求。
来自于日常生活、形成于公共领域的公共意见,是公开化了和公众化了的意见(评价),它 是作为私人的人们相互交往、通过对话形成的,因而只反映某个人之狭隘利益的意见或评价 不会成为公共意见。公共意见是消解了个人评价并代表共同愿望的意见,是经历了对个人评 价进行批判过程的。尽管公共意见经常以某种情感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它的内容却是理性化 了的。以某个小集团的形式出现的意见,由于只代表该集团的利益,因而不是公共意见。公 共意见不仅代表民心、民意,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评价社会制度合理性的社会尺 度。当然要把公共意见表达出来、实现出来,必须通过合法的形式,不可为着实现公共意见 所追求的合理性而造成更大的不合理性。
作为公众评价形式的社会舆论,也并非始终正确而合理,其正确性和合理性是通过不断反 思、批判的过程才积淀下来的。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别是社会转型期,公众评价即社会舆论常 常是良莠并存的。“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公共舆论不仅包含 着现实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者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 、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因此,对社会舆论的批判和沉淀是必要的,这 要通过合理而有效的价值导向和理论思考才能形成。
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要复杂得多。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的主体,是 拥有进行制度供给和制度安排的集团或国家,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各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 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因此评价所欲达到的目的是求得一种秩序。它与日常生 活的社会评价即公共意见不同,它不是直接为着每个人的生活的,它要通过制定合理的规范 体系的形式,为人们提供有利于个人生活的社会秩序。按照卢梭的观点,国家作为个人相互 契约的产物,理应代表公意和实现公意,但它也可能违背公意而变成少数人实现其私人利益 的工具。因此,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的合目的性,只有合规律性才是合理的。这里的合乎规 律就是顺乎民意、合乎民心。为了做到这一点,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就必须在操作上合乎程 序 、合乎规则。首先,社会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即社会规范体系必须是经过批判、分析和价值论 证的过程的。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共意见”。把谁的利益作为制定各种规范的目 的直接决定着规范的合理性。未经过科学分析和论证的规范乃是盲目的,很难具有可操作性 ,良好的动机不一定造成有效的结果。其次,必须建立一套用以约束社会评价的规范体系。 广播、电视和报刊、杂志是主要的社会舆论工具。宣传媒介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国家或政府 传达其意志、范导和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工具,又是人们表达其公共意见的工具。合理 使用宣传媒介是形成公共领域的关键,也是在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对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实 现批判功能、意识形态的社会评价对日常生活的社会评价实施约束功能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 基础。
现代社会评价批判
讨论社会评价决不能仅限于问题本身,实际上,社会评价本质上还是一个语言问题、观念 问题,是个人、组织、集团和国家用以表达自己的价值立场继而反映和掌握世界的方式。作 为存在论形态的社会生产、交往和生活以及社会的结构性变迁,直接决定着社会评价的结构 、样式及其实现方式。
已如前述,以社会舆论形态出现的民众社会评价与以意识形态出现的政府社会评价有三种 统合方式:原始合一、分离对立、有机统一。而这三种方式恰与社会的经济组织方式和社会 的结构性变迁相一致。原始经济和自然经济作为前市场经济——前现代性的经济形态,直接 决定了两种社会评价的原始合一形态。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一体化结构,不可能形成公共领 域,以权力和地位为轴心进行运作的社会结构,造成了政治权力和公共资源(社会舆论)在阶 级与国家方面的垄断。商品交换的普遍化与国际市场的逐步确立,使市场经济作为相对有效 的经济组织方式被逐渐推行开来。经济与文化作为相对独立的活动领域从政治的强制统合下 分离出来,开始发挥各自独立的功能,逐步确立了以技术和资本为轴心进行运作的社会结构 ,类似于公意这样的社会评价以及实现公意的公共领域也被建立起来,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 重要标志。然而,日益发展起来的经济、文化、公意却与垄断着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包括 公意、社会舆论)权力的政治结构相矛盾,与垄断这些权力的阶级相冲突,它表现为市民社 会与国家的严重对立、两种社会评价的分离与对立(注:参见拙文:《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经过数次政治革命和社会的结构性变 迁,逐步确立了以知识和信息为轴心进行社会运作的社会结构,作为趋势化的后市场经济( 后工业社会、后现代性)使两种社会评价具有了新的组合形态。然而,走向新世纪的我们却 处在特定的经济文化背景下,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培育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评价模式,并找寻到 有效的实现方式。
首先,我们面对新的世界经济文化背景,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社会化已成不争的事实。经济 全球化是市场国际化的结果,以资源、信息、技术和产品为主要内容的供给市场和以物质需 要和精神需要为主要形态的消费市场均趋于国际化。但这并非意味着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各个 主权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中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力,事实上,国际间的游戏规 则的制定与操作依然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尽管不再像先前那 样被政治殖民,但却可能在模仿西方的经济、政治模式,引进西方的科技、管理、教育模式 过程中,被经济殖民和文化殖民,而逐渐失去本民族的民族性。经济全球化并不就是文化一 体化,并不是要把参与国际事务的民族与国家统合到一种或西方文化模式中去,而是要求同 存异,保持每一种文化类型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及其存在的合法性。面对发展中国家以及落 后国家被西方经济和文化殖民的趋势(注:[英]查尔斯·洛克在《全球化是帝国主义的变种》一文中说:“我认为,全球化不过是 帝国主义的另一名称”。见王宁、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中央编译出版社 19 98年11月版,第43页。),应充分利用国际间的社会舆论即社会评价的作用, 形成体现人类公平和正义的舆论体系,制订代表各民族国家之根本利益的游戏规则以及操作 游戏规则所必需的监督机制,包括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其中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现代传播 媒介所实现的国际舆论即国际社会评价更显重要,因为它具有普遍性、大众性、即时性等特 点,这是制度监督所不具备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形成公共领域和健康有效的社会评价 的过程。借助于经济、政治与文化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结构性变迁,也确立起了效率、 公平和自由原则。从历史上看,要真正实现这三大原则,就必须形成公共领域和有效的社会 评价,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方式,必然会造成同时也要求着一种公共领域和 社会舆论,但这却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在西方,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而我 们的改革开放总共不过二十年的时间,成熟的公共领域、深沉的民众公意、健康的社会舆论 、合法的实现方式,还远没有建立起来。
其三,建立健康有效的民众社会评价势在必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方式 ,其根本特征在于经济行为的理性化。这种理性化不仅表现在经济行为本身,还表现在对政 府 与国家行为的批判与反思上,近些年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国家的性质与作用等问题的讨论 说明了这一点。政府与国家的性质与功能,在于为经济、政治和文化行为进行制度供给与制 度安排,亦即游戏规则的制定与操作。为此,就要解决两个根本问题:制度的出发点问题; 制度操作的公正问题。制度的出发点问题,就是制度为着什么和为着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制度的供给与安排是为着最大化地实现效率、公平与自由原则;目的是要为每一个 人平等地追求效率、公平与自由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和可能空间。正在建立之中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尚有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与环节,严格地说,它还是一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混合 的经济类型,各种制度的制定与操作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常常被垄断在少数人手里,成了 他们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经济腐败和政治腐败某种程度上是制度腐败,其根本表现便是制 度供给与操作上的不公正。制度腐败是与市场经济完全对立的。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不只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是一种建立公共领域、民众评价,并找到实现公意的实 现方式的过程。民众评价的社会作用就在于对国家或政府的制度供给及其行政管理过程实施 监督、批判,其目的在于使之更加合理有效。然而,在民众评价日益成熟而广泛的同时,实 现民众评价的领域和手段还远未建立起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除了强化民主监督的 机制之外,更主要的则在于制度建设。
其四,建立理性化的政府评价体系。与民众评价具有大众性、生活化和某种程度的非理性 化这些特点不同,政府评价往往具有单一性和理性化特点,是国家或政府以官方的名义向人 们 倡导的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这种理念和标准正常情况下必须是经过理性化过程的,具有某 种导向性和超前性。政府评价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民众评价具有整合和范导作用,一是对 政府行为和官员行为具有规约和监督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后者比前者更显重要。在建立市 场经济过程中,民众评价与政府评价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如果政府或国家在价值 理念和评价标准上与民众公意相去甚远或完全对立,那么日益成熟起来的民众则以社会革命 的方式改变现有的社会权力结构,寻找新的能够代表民众公意的政府。然而,这并意味着, 国 家或政府在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上代表了民意,实践上确实地实现了民意,使民众实现了收 益最大化,从理念到现实尚有相当距离和诸多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政府和国家价值理 念和评价标准只对民众有效,而对进行权力控制和权力操作的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行为和个 人行为无效,那么政府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就会变成虚假的理念和标准,此种情况下,民众 必以社会必然性的形式进行舆论评价甚至行为评价,行为评价带有运动或革命的性质。因此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通过意识形态的形式进行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宣 传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来实践这种理念和标准, 根本出路在于对权力这种特殊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分割和有效配置,权力过分集中必然造成 民主程度降低(注: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权力的分割以及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问题,彼得·德鲁克说: “后资本主义社会必须下放权力”。参见《后资本主义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12月 版,第63页。),也容易造成腐败,必然造成虚假的政府价值理念和评价标准。说到底,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健康的民众评价和理性化的政府评价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建 立真正的现代市场体制的过程: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民主化的政治体制和相对自由的文化体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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