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意义理论?(二第183号;续)(一)_条件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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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这种僵局的出路是什么呢?要找到这条出路,我们必须首先要问一下,是什么使我们陷入这种僵局的。简单的回答就是,我们所有困难的出现,都是因为我们倾向于对我们语言的所有句子假定一种实在论的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倾向于假设:适用于由它们所构成的陈述的真之概念,是这样一种概念,每一个这样的陈述都是确定地真或假的,而与我们的知识或认识方法无关。对于可判定的陈述,假定二值原则没有什么危害,或者根本就没有危害,因为根据假设,我们可以任意确定那些陈述的真值。正是当二值原则应用于不可判定的陈述上时,我们发现自己处在这样一种境地,即无法把认识到一个陈述什么时候已被确立为真或为假的能力,等同于有关它的真之条件的认识,因为它有可能为真,但这时我们却无法认识到它为真,或者它可能为假,而这时我们却无法认识到它为假。当我们处在这种状况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我们才能对认定一个说话者知道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进行解释,这种条件就是,可以把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描述为明确的知识,也就是说,可以以增进知识的方式阐述那种真之条件,并且可以描述说,对这个陈述的理解就在于陈述它的能力。若非如此,我们就不知道如何解释说话者关于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的隐含的知识体现在哪里,因为很显然,仅仅根据他所学到的对这个句子的实际运用并不能对这一点作出透彻的解释。

如果我们对陈述的某个类M采取的实在论属于还原论类型, 那么我们就有了一种询问二值原则对M中的陈述是否适用的方法。 将有陈述的一个类R,可以向它进行还原,而且如果我们对R这个类本身采取一种实在论的观点,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解决。在那种情况下,对于M中的任一陈述A, 将有或没有某个集,它属于R的陈述的集族,且其所有成员均为真,从而A本身将或者是真的或者不是真的。 这是否足以保证类M的二值原则, 将取决于我们对那个类怎样解释假这个概念。如果我们把“假的”解释为就是意指“非真的”,那么二值原则将是显然成立的;但是我们常常容易把“假的”解释为:“A 是假的”等价于“A的否定是真的”,在这里,识别所说的这种陈述的否定, 依据的是明确的句法标准。如果类M在否定下是封闭的,那么关于M的任一陈述A是否必然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询问,就可还原成这样的问题: 如果没有属于(其所有成员均为真)的集,那么是否将总存在某个非(其所有成员均为真)的集;即使回答是否定的,这种情况也不会有什么疑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M的某些陈述, 它们既非真亦非假,而且假如我们希望把这种否定的运算描述为是应用某个真正的语句算子的结果,那么关于类M的陈述,我们将需要一种多值语义学; 而对于构造这样一种语义学来说将不会有什么特别的障碍。

给我们带来困难的是这种情况,即陈述的某个类M 并非原则上是可判定的,并且我们对它们持有一种朴素实在论的观点:我们对M 的成员假定了二值原则,但是并不认为有任何非自明的方式可以说明在M 的某个陈述为真时,是什么使它为真。除非诉诸前面的讨论所放弃的那种构想,认为某个人具有超出我们的能力,对于他来说,M 的这些陈述也许是可判定的,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无法证明我们有理由假定二值原则。的确,情况也可能是这样,当所接受的语言实践用于这些陈述时,人们可以把这些实践看作是一些在古典的二值逻辑中成立的有效的推理形式;正是这个事实迫使我们假设,我们确实具有一种适用于那些陈述的真之概念,按照这种概念,每个陈述都是确定地真的或假的。如果我们还没有这种真之概念,或者至少,如果无论我们是否接受那些推理形式,都不可能解释具有这样一种真之概念意味着什么,那么仅仅学会接受某些推理形式,其本身并不能使我们掌握这个概念。在证明的合理性方面,古典的二值逻辑依赖于我们所具有的真之概念和假之概念,它们允许我们假定,每一个陈述都确定地具有这两个真值中的一个真值;但是它本身并不能产生那些概念。确实,古典逻辑可以用不同的语义学来证明,尤其是任何这样的语义学,在其中,真值的数目无论是有限还是无限的,都可以形成一种布尔代数。不过,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帮助,因为使用任何基于一定的真值范围的语义学总要预设:每个陈述都具有那个范围内的某一确定的真值;而这种假定恰恰体现出与二值假定(这只不过是它的一个特例)完全相同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要构造一个适用于这个类句子的可行的意义理论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先放弃二值假定。否则,我们就不得不认为,作为说话者,我们自己掌握了某种真之概念,这种概念在用于这些句子时是先验的,也就是说,它超出了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语言来表明的任何知识,因为这样的句子的真之条件是这样一种条件,一般来说,当获得它时我们不能认识到它是可获得的。如果我们放弃二值假定,我们就必须为这些句子构造一种不是根据真值来阐述的语义学;而结果虽然并非一定是但却有可能是这样:我们再也不能认为古典逻辑是支配它们的了。由于我们日常不加思索的实践可以承认所有古典的推理形式对这些句子都是有效的,因此这将意味着:我们的意义理论不再是对我们语言使用过程中具体实践的纯粹描述,相反,它迫使我们对那种实践提出修正,亦即拒绝某些古典有效的论证形式。不过,这种发展并不会为反对那种意义理论提供任何理由,因为这种可能性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来了。显而易见,在任何两个可行的意义理论中,人们总是喜欢那个证明我们实际的语言实践是有道理的理论,而不太喜欢那个需要修正的理论;但是我们没有理由事先假定,我们的语言在每一方面都是完美无缺的。弗雷格以为,自然语言的各种特性(某些论证出现一些模糊的表达式和未定义的谓词,有可能形成没有指称的单称词项,等等)使得人们似乎不可能为它构造一种与它实际一致的语义学;塔斯基也同样断定,自然语言的语义封闭特性使它变得不一致了。这些观点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不能把它们作为荒谬的东西而先验地排除在外。一种语言可能需要调整,尤其是,按照习惯已被承认的推理原则可能会需要重新评价,这样的可能性隐含在这种思想中:一种语言应该能够通过一种意义理论得以系统化,这种意义理论根据句子的内在结构确定每一个句子的用法,也就是说,一种语言应当能够通过一种原子论的或分子论的意义理论得以系统化;因为人们不可能保证:一种为了满足实际交流的需要而在历史进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复杂的语言实践,将与任何系统的理论相一致。

的确,当意义理论被看作是以阐明句子的真之条件为核心时,这一点尤为明显。我们再次以反事实条件句为例,如果这样一个理论能够适用于某种含有反事实条件句的语言,那么,赋予那些反事实条件句的真之条件必然允许我们确定一个有关任何反事实条件句的断定的内容。语言实践中所给出的是一个反事实断定的内容,它包括说话者可能会拥有的作出这个断定的理由,以及听者因此对这一点的理解:是什么促使这个说话者作出这样一个断定。无论选择什么来提供反事实条件句为真的条件,它都必然与这种语言实践相一致:力量理论——意义理论的补充部分,当那个句子被赋予断定的(或其他特别类型的)力量时,这部分理论根据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来确定,该句子的某种表达的内容——必然使我们能像真之理论所阐明的那样,从这个反事实条件句的真之条件中,得出由于表达它而形成的断定的内容。现在,假设说这种语言的人接受了相反的反事实条件句的转换,把它当作一种有效的推理原则(前面提到我们应当拒绝这种原则),那么,无论从某个反事实条件句和相反的条件句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它都可以被看作是真的。很有可能,所确定的反事实条件句的真之条件将不能证明这个原则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将不能产生这样的结果,即在任何一对相反的反事实条件句中,这一个或那一个必然为真;即使这种语言中反事实断定的内容与我们语言中这类断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可能也是这样。有可能,也许存在着某种可以纠正这一点的方法,可以提供一种证明,说明说这种语言的人接受相反的反事实条件句的转换原则是有道理的。这就是说,可能存在着某种方法,它可以拓宽反事实条件句的真之条件,允许它们在一些按照原来的说明不为真的情况下为真,从而最终确保每一对相反的反事实条件句中有一个必然为真,而不用赋予反事实判定这样一种内容,该内容比实际使用语言的实践中这些断定事实上具有的内容还要弱。但是更有可能的是不存在这种方法,因而我们不得不得出结论说,说这种语言的人是允许错误的牺牲品,因为他允许这种推理依赖这样的假定,即每一对反事实条件句中有一个必然是真的,他们应当一致拒绝这种论证形式。维特根斯坦曾有过这种思想:接受任何推理原则都会有助于确定所涉及的那些词的意义,因此,既然说某种语言的人有可能赋予他们的词任何他们选择的意义,那么在哲学批评中普遍承认的推理形式就可看作是无可置疑的;这种思想只在整体论的语言观内才有根基。如果一种语言应当能够被分子论的或原子论的意义理论系统化,我们就不能自由地选择任何我们所喜欢的逻辑,而只能选择这样一种逻辑,为它可以提供一种语义学,这种语义学与我们的句子的其他用法也是一致的;在接受或拒绝任何特殊的推理形式时,我们要对那些被认为是以某种一致的方式(例如,用二值或多值的真值表)给出的逻辑常项的意义负责。

因此我们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对于一定的陈述类,我们不得不放弃二值原则或任何类似的多值原则。因此我们不能把认识一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独立于我们的认识)具有两个或任意多个真值中某个特定的真值,作为我们关于把握该句子的意义的一般性描述。相反,我们将不得不构造一种语义学,它根本不把客观确定的真值概念作为其基本概念。

现在这种语义学已经有了一种众所周知的原型,即对数学陈述意义的直觉主义说明。人们首先最可能想到的是,只把这种说明应用于初等算术的命题。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原子陈述的意义没有问题,也就是说,在这种语境中关于数的等式的意义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它们是可判定的:可以认为,对它们的意义的把握就在于知道判定它们为真或为假的计算程序。因此,对算术命题的古典的或柏拉图主义的解释,与直觉主义的解释的全部区别取决于我们通过什么方式获得逻辑常项(语句算子和量词)的意义。

在这里,需要对我处理“因……而为真”这个短语的方式作些说明。正如上面解释的那样,一个真陈述是勉强真的,仅当不存在任何真陈述的集,也不存在这些陈述的任何原始陈述的明显的变体,它们全体的真决定着原始陈述的真。每当一个句子可以是勉强真的,真之理论中与它相关的T—语句, 在元语言是对象语言的某种扩展时,将具有明显的塔斯基形式,也就是说,出现在双向条件句右边的句子与左边命名的句子是相同的。当它不能是勉强真的时, 这个T—语句也许是也许不是自明的,这将依元语言的辅助办法而定。现在,根据给定的解释,任何合取陈述、析取陈述、全称陈述或存在陈述都不可能是勉强真的。一个合取陈述,当它为真时,将是因它的两个合取项的真而为真。一个析取陈述,当它为真时,将是因它的析取项中一个的真而为真;我们必须承认,一个给定的陈述有可能因两个或更多不同东西中的每一个而为真。一个真的全称陈述将因它的所有实例的真而为真,而一个真的存在陈述将因它的任何一个实例的真而为真。这种陈述方式与鼓励哲学家们说诸如不存在析取事实这类话的情况是一致的;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原因在于,它最终是说明把一个陈述类还原为另一个类这种概念的特点的最适宜方式的副产品。不过,当我们的兴趣集中在逻辑常项本身的意义上时,它显然不是一种适宜的陈述方式;因为它涉及到古典的句子真值函项的组合类还原为原子语句及其否定的类, 甚至还牵涉到EA 语句(Σ[0][,2]语句)的类还原为无量词语句的类, 这样它就把说明逻辑常项的意义的问题完全消除了。

人们有时主张,虽然戴维森意义理论中所设想的某类真之理论本身并不给出语言的非逻辑初始词的意义,但是它却能给出逻辑常项的意义。为了理解非逻辑初始词的意义,我们必须从真之理论本身之外着眼(大概是因为,支配那些初始词的公理具有自明的形式,比如“‘伦敦’就是指伦敦”),注意那种真之理论所依据的从说话者的语言行为中获得的证据;或者,如果我愿意的话,我甚至想说,注意那个涵义理论,因为它解释了说话者知道这些公理所表达的命题这一点意味着什么。但是为了理解逻辑常项的意义,我们只需要注意真之理论中支配它们的那些公理,而不需要注意别的什么。

这种主张大概是基于这种概念:如果例如语言的语句算子是古典的,那么真之理论将体现对这些算子的真值表解释。不过,这种主张完全误入歧途了。真之理论的某个公理本身是否展示了对它所支配的表达式的理解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或者,我们为此是否不得不寻找涵义理论这个问题,就是那个公理是否是自明的问题。一个自明的公理就是这样的公理,当用一种元语言(它是对象语言的某种扩展)描述它时,它将与适当的用于其他表达式的公理相结合,产生一个自明的T—语句,这个T—语句对含有它所支配的表达式的对象语言的每个句子都适用。众所周知,支配古典逻辑常项的那些公理在这种意义上是自明的:它们采取这样一些形式,诸如“对于每个句子S和T,‘S或T’为真,当且仅当S 为真

的确,把真之理论(亦即为对象语言的句子产生T —语句的理论)当作核心理论,并没有强迫我们赋予逻辑常项以古典的意义。如果我们想把某些非古典意义硬加在对象语言的逻辑常项之上,并且准备假定,元语言的逻辑常项是用类似的非古典方式解释的,那么,我们常常可以采用与古典情况完全相同的那些自明的公理,以便使对象语言的逻辑常项具有这些非古典的意义。例如,在直觉主义的情况下,当把相关的真这个概念分配给逻辑常项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乍看上去,人们不会把真赋予多值逻辑中的逻辑常项;例如,在一个三值逻辑中,当B 为假而A既非真亦非假时,“如果A为真,那么B为假”这个陈述将为真, 即便“如果A,那么B”这个陈述不为真。不过,之所以如此仅仅是由于我们假定,似乎不容质疑,当A既非真亦非假时,“A为真”这个陈述是假的。为了构造一个在其中我们可以得出自明的T—语句的真之理论, 我们不想使用“……为真(is true)”这个谓词, 它的意思被解释为意味着“……有真这个值”,而想使用一个不同的谓词,比如,“……是真的(is True)”,它满足这样的要求,对于任何原子语句A,“A 是真的”具有与A同样的真值。 如果我们能够为初始词项和谓词设计一些公理,并且为原子语句的真之条件设计一些公理,它们满足这种要求,那么是真的这种属性将被赋予那些语句算子,因此对于复合句,这种要求也能得到满足。

在不同的情况下将会出现一些困难:例如,在具有不止一个指定真值的多值逻辑中;或者,当某个逻辑常项,例如一些模态算子产生了一种语境,在这种语境中,必须把量化的变元看作是具有一个与它们在其他语境中不同的论域。但是,非古典逻辑当然也有很大的范围,在这里可以构造出某种能产生自明的句子的真之理论。

不过,一旦可以做到这一点,其情况与某种戴维森式的真之理论所主张的东西正好相反。对于任何一种表达式而言,无论是一个逻辑常项还是某个其他的表达式,一个自明的公理本身并不能展示对这个表达式的理解究竟是什么,而是把解释这一点的全部任务抛给了涵义理论,这个理论所阐明的是:应该把什么看作是构成了对那个公理所表达的命题的

项的意义的解释与“‘伦敦’就是指伦敦”对“伦敦”这个词的意义的解释并无二致;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如果确实存在着什么解释,那么人们一定会发现,这种解释就存在于对这个公理的认识究竟是什么的说明之中。

对于逻辑常项来说,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有可能构造一种真之理论,从而可以采用一个支配它的自明的公理,相反,而在于是否有可能为它设计一种并非自明的公理。如果唯有自明形式的公理是可能的,那么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涵义理论是否能提供某种非循环的说明,用以阐明一个说话者掌握了它的意义意味着什么,亦即阐明:这个说话者对支配常项的自明的公理具有隐含的知识,这意味着什么。虽然对直觉主义的常项可以采用自明的公理,但是,对这些常项的标准解释会产生一些不同的公理,它们不是根据真而是根据证明来陈述的。给出一个逻辑算子的意义,一定要明确说明什么可算作是以逻辑算子作为主要算子的数学陈述的一个证明,在这里,什么可算作是任何构成句(任何这样的情况,其中算子是一个量词)的证明被看作是已知的。至于把所说明的逻辑算子本身用于解释,这种循环没有什么危害,因为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假定,即对于任何数学构造,我们都能有效地认识到它是否是某个给定陈述的证明;因此,如果解释说,一个构造是“A或B”的某个证明,当且仅当,它或是A的证明或是B的证明,那么右边的“或”处于两个可判定的陈述之间,因而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就是根据这种特殊的用法解释“或”的一般用法。换一种方式说,可以把对析取的这种解释看作是描述了说话者具有某种隐含的知识,这种知识完全是通过他使用数学陈述的实践表明的:他承认一个构造是一个析取陈述的证明,当且仅当,它是这个或那个析取的证明,从而展示了他对“或”这个算子的理解。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如果应用了这个析取算子的那些陈述是不可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这样一个陈述的真之条件是不能有效认识的,那么以真之条件为依据的解释就是无法弥补的循环解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解释,认定某个人知道“A或B”是真的,当且仅当A是为真或B为真,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当人们从古典的意义上来理解量词,并且量化域是无限的时,在量词方面,问题恰恰就是这样。量化陈述的真之条件是通过在同一域中量词的使用来陈述的;而且,由于我们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认识真之条件是否在所有情况下得到了满足,所以,我们也就无法在我们语言实践的描述中找到一种避免那种循环的方法。

对逻辑常项的直觉主义解释给一种不以真和假为其核心概念的意义理论提供了一个原型。基本的思想是,对一个数学陈述的意义的把握,并不在于知道必然是什么情况时这个陈述才能为真(这种情况与我们认识情况是否如此的方法无关),而在于有能力认识到,对任何一个数学构造来说,它是否构成了这个陈述的一种证明;断定这样一个陈述不应该被解释成宣称它是真的,而应该被解释成宣称存在着它的证明或可以构造它的证明。对于任何数学表达式的理解,就在于这种知识,即它以什么方式帮助人们确定:什么可算作是对任何含有这些表达式的陈述的一种证明。这样就保证,对一个数学语句或表达式的意义的把握,会在对数学语言的用法的掌握之中充分体现出来,因为它与那种实践直接联系在一起。根据这种意义理论,丝毫也不要求每一个可理解的陈述都是可有效判定的。当某个给定陈述的证明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知道怎样认识它时,我们也就理解了这个陈述。当我们知道怎样去认识这个陈述的证明时,我们也就理解了它的否定;一个陈述的否定的证明将是任何这样的东西,它证明找到那个陈述的证明是不可能的。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个给定的陈述我们将有有效的方法,或者可以找到它的一个证明或者可以找到一个它永远无法被证实的证明;这样,这个陈述将是可判定的,而且我们将有权事先断定与排中律相关的情况。不过一般而言,一个陈述的可理解性绝不保证我们具有任何这样的判断程序,因此排中律并不是普遍有效的:我们对于一个陈述的理解并不在于有能力一定会找到一个证明,而只在于当找到这样一个证明时有能力认识到它。

这样一种意义理论很容易推广到非数学的情况。在数学中,确立一个陈述为真的唯一方法就是证明。因此,所要求的一般概念就是证实概念。按照这种说明,对一个陈述的理解,就在于有能力认识到任何可算作是证实了它的东西,亦即任何最终确立它为真的东西。我们并非一定应该有任何判定一个句子是真还是假的方法,我们只是一定要能够认识到什么时候它之真已被确立了。这种想法的优点在于,一个陈述得以证实的条件与它在二值假设为真的条件不同,它是这样一种条件,当有了这种条件时,我们一定能有效地认识它;因此不难阐述有关这种条件的隐含的知识体现在哪里——因为这又是由我们的语言实践直接展示的。

说明不以真作为其核心概念的意义理论的特性,需要有一条告诫和两点保留。这条告诫是,要使一个这种类型的意义理论成为合理的理论,必须考虑语言的连锁性或关联性,就像奎因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所强调的那样。奎因这篇论文的伟大贡献就在于,它对语言提供了一种本质上是证实主义的说明,而没有犯逻辑实证主义的错误,即假定可以把每一个句子的证实描述为只不过是某个感觉-经验序列的出现。这种描述只对某类限定的句子才是近似地正确的,按照奎因的想象,这类句子是处在边缘的句子;对于其他一些句子而言,我们已经知道要看作最终确立了这些句子的实际过程一般来说将包含某种推理程序;在限制性的情况中,例如,对于数学定理而言,它将只包含这一程序。对于任何非边缘的句子,我们对它的意义的把握的表现形式不是有能力认识那些纯感觉-经验证实或否证它,而是理解它与其他句子的推理联系的理解,这些句子在由语言的句子所形成的关联结构中与它联系在一起。对数学语言来说,推广直觉主义的意义理论必须遵循奎因的做法,把一个句子的证实看作就在于这个实际过程,通过它我们在实践中可能最后会承认这个句子已被最终确立为真,这个过程在推理方面通常会涉及对其他句子含蓄或明确的使用;因此,仅凭推理的证实,证明只不过成了一个有限制的情况,而不是一类不同的情况。

两点保留的第一点是这样。在数学情况中,没有必要认为,理解一个陈述,既在于有能力认识到它的证明,又在于有能力认识到它的反驳,因为对于解释否定,亦即对于解释怎样认识一个陈述的反证,有一种一致的方式。更确切地说,我们也许可以把数的等式之否定的意义看作是根据证实或否证那些等式的计算程序直接给出的,这样,对任何一个任意陈述之否定的证明,都包含这样一种有效的方法,它能把任何对一个陈述的证明转变为对某个假的数的等式的证明。这种解释依赖于这个基本的假定:给定了一个假的数的等式的证明,无论对什么陈述我们都能构造一个证明。无法明显地看出,当我们把这些构想扩展到经验陈述时,是否存在任何可判定的原子陈述类,对于它们类似的假定能成立;这样一来也就无法明显地看出,对于一般的事例,我们是否有任何类似的一致的方法来解释任何陈述的否定。因此,在这种类型的意义理论的精神中也许仍然会有以下问题:我们会认为,每一个陈述的意义是通过这两个规定给出的,即规定认识它被证实的方法,同时规定认识它被否证的方法,在这里唯一普遍的要求就是,这些规定应该得到明确的说明,从而使任何陈述都不可能既被证实又被否证。

第二点保留意义更深远。对于一种真在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意义理论来说,任何断定的内容完全是由是表达的句子为真这种条件决定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只要我们知道必然是什么情况时一个句子才能为真,我们就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假如有了这种知识,我们也就知道那个句子任何带有断定力时的表达的内容,同样也就知道那个句子带有祈使力的、质问力的、希求力的等等的表达的内容。然而,没有什么先验的理由说明,我们为什么由此应当有足够的知识知道任何含有这个给定的句子作为构成部分的复合句的意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说明,一个复合句的真之条件为什么应该仅仅依赖于它的构成句的真之条件。如果我们能够以真值函项的方式描述语言中的语句算子,要想做到这一点,也许只能通过区分一个句子可能为假的不同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区分它可能具有的不同的未指定的“真值”,或者也许通过区分它可能为真的不同方式,亦即它可能具有的那些不同的指定的“真值”。这些区分与对这个句子自身表达的理解无关,无论使这种表达具有什么不同的语言力量,因为只有对于把握这一点,即一个句子可能以什么方式有助于确定一个含有它作为构成部分的复合句的真之条件(亦即一个具有某个指定的“真值”的句子的条件),这些区分才是必不可少的。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这样的意义理论,这种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那些关于证实和否证的概念,而不是关于真和假的概念。在直觉主义逻辑中,一个用来作为某个复合句的构成部分的句子有助于确定把什么看作是这个复合句的证明,这种作用完全是通过什么可看作是它的证明的定义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种作用完全是通过它的一个(被认为能够单独使用的)句子的涵义产生的。在这方面,直觉主义逻辑与和多值逻辑相反的二值逻辑相似,因为在二值逻辑中,一个句子有助于确定含有它作为构成成分的复合句的真之条件,这种作用完全是通过它自己的真之条件产生的,而在多值逻辑中情况并非如此(如果,正像直觉上讲很自然的那样,我们把一个句子为真的条件等同于它具有某个指定的值的条件)。不过,正如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的一般构想自身并不假设,一个复合句的真之条件可以完全由它的构成部分的真之条件来确定,亦即,这个理论的语义不会要求使用两个以上的“真值”,同样,以一个句子的证实或否证条件为依据的意义理论的一般构想也不假设,对语句算子意义的解释,能够比在直觉主义逻辑中对它们的解释相对简单。情况很可能是这样,当我们把这种意义理论的构想推广到我们的整个语言时,我们将无法根据各个构成句的证实由什么构成来一致地解释逻辑常项的意义。由此产生的逻辑将不是古典逻辑,因此,它将不会与对我们语言的所有句子的实在论解释相一致,因此我们将放弃这个假设,即每个具有确定的涵义的陈述都确定地是真的或假的,这与我们的认识无关。不过,它也不一定与直觉主义逻辑非常相似。数学语言与我们的整个语言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这个事实:在数学语言中,可判定性这种性质是稳定的。假如有一个陈述大意是说某个特别大的数是素数,这个陈述原则上是可判定的,因而就可以合理地断定这个陈述及其否定的析取,或者断定其他任何可以证明是从这个陈述和它的否定得出来的陈述,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就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能够确定这个陈述是真的或是假的。不过,一个经验陈述的可判定性却不是一种完全相同的持久的特性。假设我们认为,“池塘里的鸭子要么是单数要么是偶数”这个陈述是可断定的,理由是,如果我们愿意,我们就能确定一个或另一个析取为真,而对于“美国国会大厦上咯咯叫的鹅要么是单数要么是偶数”这个陈述,我们却不能为其可断定性提供同样的理由;可是,如果我们仍想认定后一个陈述是可断定的,那么,对于这个断定我们要么不得不解释说,提出一个比这个陈述所断定的主张更弱的主张甚至原则上是可判定的,要么解释说,不能根据什么可看作是那些构成成分的证实来一致地阐明什么可看作是一个复合陈述的证实。例如,我们可能希望规定,一个析取陈述最终是由这样一个证明所确定的,即如果在某个适当的时候使用或已经使用了一个有效的程序,它会得出或已经得出这个或那个析取项的证实。这与直觉主义的析取意义也许是矛盾的,因为它也许包含这样的意思:一个析取陈述有可能被某种东西证实,这种东西不仅不证实任何一个析取项,而且根本不保证任何一个析取项可以被证实。如果承认对“或”的这种解释,那么排中律的许多“A或非A”的情况也许会是可断定的,即使A是不可判定的。 (当这种解释与古典推理建立的和睦关系超出了对逻辑常项的严格的直觉主义解释所允许程度时,它的影响大概会被这个事实削弱,这个事实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数量的条件句“如果A,那么B”,它们的前件受排中律支配,而且按照实在论的解释它们似乎是合理的,但是按照证实主义对“如果”的适当的解释,它们也许不是可断定的。)然而,只要各个句子的意义都是通过阐明以下情况给出的,即阐明应该把什么看作是最终证实一个用句子所作出的陈述、应该把什么看作是最终否证这个陈述,并且只要这种阐述是只根据说话者能够认识到的条件系统地阐明的,那么一切就会在证实主义意义理论的精神中保留下来。

我已经论证过了,一个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无法对说话者掌握了他的语言作出明晰的说明;我还概述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即推广数学语言的直觉主义意义理论,这种意义理论用证实和否证作为其核心概念,以此取代了真和假等概念。这并不意味着真这个概念在这种意义理论中将不再起作用,或者只起一种微不足道的作用。相反,它仍将继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根据它我们才能对演绎推理作出说明;认识到一个推理是有效的就是认识到它是真的。如果在这种意义理论的语境中,可以把一个陈述的真等同于人们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陈述已被证实了,那么从已被最终确立的前提出发进行演绎推理,绝不可能导致任何新的知识。更确切地说,只有当它体现了证实推理结论的最直接的路线,它才有可能导致新的知识;因为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任何适当的意义理论必然认为许多陈述的涵义就是这样,即推理在任何导致这些陈述被证实的过程中一定起着某种作用。在任何意义理论中,根据句子的结构确定它的涵义,这种方式将展示出我们可能把什么看作是确立句子为真的最直接的方法。这一点既适用于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也适用于根据证实所表达的意义理论:区别则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下,证实句子的最直接的方法,有时将是我们无法得到的方法。举例来说,古典的解释认为一个全称量化语句具有一个真值,这个真值是个例真值的产物,这种解释说明,最直接地确定它的真值的方法,乃是依次确定所有个例的真值的过程,而当有无限多个个例时,我们是无法完成这一过程的。然而,任何适当的意义理论不仅必须说明,我们的许多断定都基于缺乏结论性的证据,而且还要说明,存在着一些最终确立陈述之真的方法,它们并不是沿着直接的路线进行的,也就是说,这类方法并不是由给出陈述之涵义所决定的;当我们得出结论说,作为一个演绎论证的结果,一个陈述是真的,这时就是这种情况。为了说明可以最终但却是间接地证实一个陈述,至关重要的是诉诸关于陈述的某种真之概念,它显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这个陈述被直接证实。这一点既适用于直觉主义对数学的说明,也适用于这种说明向经验陈述的推广;这与这个事实显然是不相符的,即坚持认为数学推理,甚至在构造性数学中的数学推理也总是沿着最直接的路线进行的,因为那会意味着,例如,我们在实践中绝不可能通过全称枚举或通过假言推理肯定前件而最终达到一个陈述的真。可以合理地坚持的东西主要是,任何正确的证明都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为结论构造最直接可能的证明。因此,即使在直觉主义数学中,也需要陈述的真这个概念,它与我们实际具有一种通过依据初始符号的构成结构解释一个陈述的涵义而明确说明的证明并不完全一致。在根据证实所表达的意义理论中应当如何解释真这个概念,远非是一个自明的问题。使这种理论有别于以真为其核心概念的理论的是,第一,那种意义不是根据一个句子为真的条件而是根据句子被证实的条件直接给出的;第二,真这个概念被引入时,它必然以某种方式根据我们认识陈述为真的能力,而不是根据某种超出人的能力的条件得到解释。

根据证实所表达的意义理论一定会产生一种真之概念,对于这种概念来说,二值对许多句子都不适用,而我们对这些句子则不加思考地倾向于用实在论的方式进行解释。所以,这种意义理论迫使我们接受与古典逻辑的某些偏离,并因此接受对我们惯常的语言实践的某种修正。显而易见,如果这种修正过于宽泛,这种理论就会失去合理性;正如我论证过的那样,尽管我们不能先验地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采用一种正确的意义理论有可能会导致某种修正,但是意义理论的主要目的是解释现有的实践,而不是对它进行批评。我不知道,是否可以根据证实构造一个合理的意义理论;限于篇幅,有许多问题在这个一般性讨论中无法研究。不过,这种意义理论并不是唯一可想象的可以替代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的东西;我用点篇幅描述一种完全不同的可能性。

一个断定的内容是什么?根据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这种内容不过就是:被断定的陈述是真的。也许我们只能在一些情况下认识到它为真,并且只能在一些情况下认识到它为假;也许有一些事物状态,在这些状态下它为真,尽管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它为真,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事物状态,在这些状态下它为假,尽管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它为假,但是说话者所说的是:它是真的。我们曾考虑过解释以下问题的困难,即在一般情况下,说话者或听者知道一个句子为真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我没错的话,这些困难是难以克服的);而解释听者或说话者按照断定的真来行事究竟意味着什么,也会有同样的困难。根据任何意义理论解释这种观念,也就是说解释一个人的行动怎样受他根据自己的需要所接受的某个陈述的影响,存在着一种普遍的困难。但是对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来说,还存在另一个困难:即使听者的愿望是已知的,而他一般来说却无法认识到条件是可获得的,那么使他的行动与条件的获得相一致究竟意味着什么?意义理论的补充部分,即它的力量理论,在说明断定的语言活动时,必然能够解释按照一个断定行事意味着什么,以此作为对接受一个断定意味着什么的解释的一部分,在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中,构造这种解释将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以证实表达的意义理论,一个断定的内容就是,被断定的陈述已经被证实或能够被证实。我们在上面承认,这种理论可能不得不允许这一点,即把什么看作是构成了一个陈述的否证也许必须依各种形式的句子分别而定。但是如果这样,这只能是为了规定每个句子的否定之涵义,对否定却无法作出一致的解释,因为它不能用来决定一个被看作是单独使用的句子的涵义。如果我们假设情况不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一个断定的内容就是被断定的句子能够被证实,并且进而言之,它不能被否证。也许可以说,完全没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因为人们对这类规定总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任何陈述都不能既被证实又被否证;因而,一个断定的正确性总能确保这样一个较弱的主张:这个句子不能被否证,而这是由这个句子的双重否定表述的。如果不必把确定什么可算作这个句子的否证看作是影响那个句子单独使用时的涵义,那么就可以证明这种反驳完全有道理;但是,如果这样来看这种确定,那么在决定用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某个断定的内容方面,它必然要起某种作用。由此就可能得出结论说,一个说话者在作出一个断定时也许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之所以不错,是因为可以证明那个句子不能被否证;之所以不对,是因为人们不知道有什么方法能证实这个句子。这个结果对这种说明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因为一个断定不是一种允许有居间结果的行为;如果一个断定不是对的,它就是不对的。某个打赌也许有一些条件;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打赌者可能既不赢也不输。但是对一个断定来说,不存在相应的情况;如果任何意义理论隐含有这种情况,这就是对这种理论的归谬证明。

有人可能会说,即使一个句子被否证的条件,与确定这个句子单独使用时的涵义无关,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也一定保留着一个断定既不对也不错的可能性,因为说话者说能够证实这个陈述,但这可能被证明是没有道理的,尽管没有任何东西排除它最终在未来的某个时刻被证实的可能性。然而,诉诸我们对断定的语言实践的理解,是无法排除这种情况的,虽然如何描述它取决于我们的意义理论的背景情况。如果我们坚持一种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那么我们将把这种情况描述成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说话者没有权利作出这种断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仍没有证明说话者是对的还是错的。大家公认,应对保留这种区分作出解释,因为从表面上看,如果断定只不过是一种受具有正确性的客观条件所支配的语言行为,而这些条件未得到满足,那么毋庸赘言,断定就是错的。前面曾讨论过这一点:正是由于我们理解了作为更复杂句子的构成部分的那些句子,并理解了它们带有例如祈使力时的用法,才使得我们区分一个断定的真和说话者作出这个断定的权利。根据以证实所表达的真之理论,我们不能说每个断定要么是对的要么是错的,但是,我们可以类似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说话者有办法证实他的断定的情况,另一种是他说某事的情况,对此以后可以找到办法证实。的确,这种区分是强加给我们的,其方式与根据以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的方式完全相同:一个句子的证实概念对于解释这个句子在复合句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即使有了这个概念,我们一般也不能认为一个断定就是声称已经有了某种证实所断定的陈述的方法,而只能认为这个断定是声称将得到这种方法;举例来说,一个陈述用的是将来时,那么,在这种意义上说一个断定可能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这种说法与作为一种语言行为的断定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合理地说一个断定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种意义与一种区别联系在一起,这种区别是说话者作出断定的权利与他所说的话的真之间的区别,亦即,证明他那么说有道理与他当时不知道有这样一种证明之间的区别。我们也许会说,如果说话者在说话时能证实他所说的东西,那么他可能是对的;而如果有某种方法证实他的断定,如果说话者知道怎样在说话时使他自己保持正确,那么他的断定就是正确的。一个断定可能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这种说法从断定的本质来看是错误的,这意味着,用这种术语来表达,这个断定本身在这种意义上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错误的。也就是说,不可能有这样一部分知识,有了它,任何说话者也许就可以表明,他作出一个特定的断定既不是对的也不是错的。如果一个人打一个有附带条件的赌,另一个人由于知道条件得不到满足,因而就可能知道他既不会赢得也不会输掉他打的赌,因为在这方面没有什么与一个断定联系在一起的知识。

当然,恰恰是因为没有任何陈述既能被证实又能被否证,所以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排除了一个断定既正确又不正确的可能性。不过,即使对于是什么否证一个句子的详细说明没有进而确定这个句子单独使用时的涵义,这种意义理论确实很危险地接近于允许一个断定可能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的逻辑确实与直觉主义逻辑相似,那么的确没有可能发现,对任何陈述而言,它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否证,因为无论用什么来证明它不能被证实,都会根据这一事实本身而证实它的否定。但是对于任何布劳威尔意义上不稳定的陈述(它不等于它的双重否定),我们却有可能发现,我们没有找到对它的证实,它就不能被否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这个陈述的断定不会是不正确的,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它是正确的。应该承认,证实这个陈述的可能性总会保留着,因此,这绝不可能成为这样一种情况,即知道这个断定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不正确的;但是它表明,在这种理论中,对一个断定的力量的描述是模糊的。当一个人作出一个断定时,他除了说他的陈述不是不正确的之外,还会说些什么呢?当他肯定他的陈述时,除了完全否认它的否定外,还会说些什么呢?我们现在把他的断定看作是声称证实了一个陈述,就此而言,这些问题不难回答,因为一般来说,证实一个陈述比证实它的双重否定需要更多的东西;因此,在数学情况中,当断定总是相当于说所断定的陈述实际上已被证明了时,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在一般情况下,在确定一个断定的内容时,我们不得不把断定之客观正确性的条件看作是首要的,而不是把说话者个人作出这个断定的权利看作是首要的;与此相联系的是,对假设更强的内容与假设更弱的内容的区分是不可能的。如果一个说话者声称他已经证实了一个陈述,而我们发现他只不过证实了它的双重否定,那么他的说法就是假的;然而,这并不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我们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承认他的断定在客观上是正确的,不管他个人是否有权利作出这个断定,那么我们是在做什么?承认它不是不正确的显然就是排除它在任何时候被否证的可能性;因此,承认它为正确所涉及的更进一步的意义必然就是,期望它在某个时候被证实,或者至少保留着这种可能性。保留这种可能性不会对认识它绝不可能被否证有任何增益作用;如果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确实就有在某个时候证实它的可能性;既然我们永远也无法消除这种可能性,我们也就不必坚持有这种可能性。可是,如果对这种情况将在何时被证实没有时间限制,那么,甚至期望它将在某个时候被证实也是不实际的。知道这个陈述绝不能被证实,我们就已经知道这种期望永远也不会落空;而如果这种期望永远不会落空,那么它将在某个时候被实现这个假定,就是与在任何无论多长但是有限的时间内发生的事件的任何序列相一致的,因而也就不会增加任何东西。

众所周知,一些哲学家们曾经希望把断定看作是一种语言行为,这种语言行为可能有一个居间的结果,它类似于一个有条件的打赌在条件没有被满足时有一个居间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们曾经想认为,一些特定的句子在特定的确切条件下将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而且,他们还想在这里所使用的真和假这两个概念与断定的正确和不正确这两个概念之间建立一种直接的联系,这样,一个人若是通过说一个被证明既非真亦非假的句子来作出一个断定,他将作出的断定就是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的。(有时候对此可以作这样的表述:说他根本没有做出断定;但是这种表述方式并不能掩盖这个事实,即他说了很有意义的话,他完成了一个语言行为。)我在别的地方曾反驳这种观点说,对一个断定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这种观念,我们不能赋予任何意义,除非它是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此外,对一个句子既非真亦非假的适当解释就是,它具有一种未指定的真值,这种真值与我们称之为“假”的真值不同,要不然,它就具有另一种未指定的真值,这种真值与我们称之为“真”的真值不同;因此,只有与作为复合句构成成分的句子的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这个句子单独作出一个断定时的用法联系在一起时,既非真亦非假这种状态才有意义,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希望运用多值语义学,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只需要知道一个句子具有一种指定的真值与具有一种未指定的真值之间的区别。

那么,对这一点的适当的证明方式是什么呢?也许可以说,以下就是这样一种方法。如果一个断定的内容是明确的,那么它必然对任何可认识的事物状态都是可确定的,无论那种事物状态是否表明这个断定一直是正确的。如果某种可认识的事物状态不足以表明这个断定一直是正确的,那么就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这种事物状态将用来排除出现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即可以认识到这个断定一直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状态必然被看作是表明这个断定是不正确的。另一种情况是,给定的事物状态虽然没有表明这个断定一直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排除它以后被证明是这样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断定的正确性根本就没有被确定。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即任何可认识的事物状态都可用来表明这个断定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个断定的内容完全取决于可以把哪些可认识的事物状态看作确定它是正确的。所以,对于任何事物状态而言,如果可以把它看作是排除了断定的正确性,那么人们必然会认为它表明陈述是不正确的。因此,如果一个句子在特定的可认识的情况下被认为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那么就不能解释说,在这些情况下,通过说出这个句子所作出的断定有可能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不正确的。

这种论证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旨在证明,每个断定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不正确的。它允许这样一种的可能性,即人们可能永远也认识不到,一个断定要么是这种情况,要么是另一种情况;而如果我们仍要认为,它事实上一定是这种情况或那种情况,那么就需要求助一种实在论的形而上学,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种实在论的意义理论。因此,它当然不是论证这个结论:唯有适用于二值原则的句子或者可从断定的本质中得出二值原则的句子可用来作出断定。它只不过是论证说,不可能有可以把一个断定看作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的情况。它也许与以下观点是一致的,这种观点是,有一些断定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尽管我们无法认识任何特殊的断定是这种情况。然而,我会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态度,因为我认为它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混合物。如果我们能够理解事物的某种状态,而这种状态得到时我们却无法认识到,并且如果我们能够接受确实得到了这种状态的假设,那么就没什么有理由不认为意义是根据(我们一般无法认识到而二值原则却适用的)真之条件给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断定的内容,将能够根据可以想象的但未必一定是可认识的事物状态给出,也就是说,将根据使它为正确的事物状态给出;以上论证并没有对被看作是可认识的事物状态进行严格限定。这样就会得出,不仅不可能认识到一个断定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而且事实上它也不可能是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的。的确,按照这种实在论的构想,若不出现任何使这个断定正确的事物状态,这也许是又一种事物状态(如果我们把自己限制在可认识的事物状态,情况就并非如此),所以,每一个断定就会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构想出一种我们认识不到它是可获得的事物状态,那么,我们就只能赋予一个断定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这种观念以下的内容:我们能够认识到它是这种状况或那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识到一个断定既非正确亦非不正确,这个事实足以说明一个断定不可能二者都不是。因此,只有根据这个论证没有诉诸的某种实在论假定,这个论证才能导致二值原则。只凭它自己,它只能确立这个较弱的结论,即一个陈述不可能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在这里,真和假这些概念是与断定的正确性或不正确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一个句子所作的断定是正确的,这个句子就是真的,如果这样一个断定是不正确的,这个句子就是假的。(注:我这里所指的并不是这些真和假的观念,它们太粗糙,以至于对于一个人说某种假的事情和他说出根据可获得的证据他无权说的事情,我们无法加以区分;相反,我指的是那些在多值逻辑中与具有一个指定的值和具有一个未指定的值相对应的真和假的观念。)它对古典逻辑的要求是,允许我们从说没有任何陈述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过渡到说各个陈述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而这种论证并不预先假定古典逻辑的有效性。

如上所述,这种论证直接导致一种证实主义的意义理论;至少,如果证明对可认识的事物状态的限定是有道理的,就会导致这样的意义理论。但是,那是对它的恰当的表述吗?假设我们在考虑某个我们在实际中完全理解的断定句,也就是说,对用它所作的断定的内容我们没有任何疑问,但从直觉上讲,在这个句子上是用真这个概念还是用假这个概念模糊不清,那么我们怎样判定:任何给定的事物状态是否表明以这个句子所作的断定是正确的呢?例如,这个句子是一个直陈条件句,而事物的状态是,可以认识到前件是假的。为了进行公正的检验,我们当然必须选取这样一个句子,“真”这个谓词在其上的应用是模糊的,因为若非如此,我们就会简单地(也许是相当正确地)把断定的正确性等同于句子的真,而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是,是否只凭对这个断定的内容的理解就可以确定可以把什么看作是表明它一直是正确的。我认为,答案是:对于应当把什么看作是证明这个断定一直是正确的,我们没有任何清晰而直接的指南;原因在于,不应当把断定的正确性看作是在解释断定是一种语言行为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根本性概念。一个断定通常不同于问答比赛节目中的一个回答;即使说话者说对了也不会得到什么奖赏。它主要是一种对听者行动的指导(一个内心判断就是一种对思考者行动的指导);这是一种通过诱发他们的特定期望而产生作用的指导。而期望的内容是由将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东西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与期望不一致的东西而不是由证实它的东西决定的。一个人接受了某个断定,他所形成的期望首先并不表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即他以为,在那些使断定为正确的可认识的事物状态中,最终有一种状态将得到;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关于这个断定被证明是正确的之前可能有多少时间流逝,并没有什么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猜想本身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相反,他所形成的期望表现为以下特征,即他不允许出现任何会证明这个断定为不正确的事物状态;与这种期望相反的期望有实际内容,因为它有可能落空。由此看来,说明断定这种语言行为的基本概念,乃是一个断定的不正确性;而断定的正确性这种概念是由它的不正确性这种概念得出的,这是因为,每当发生某种情况,从而不出现表明一个断定是不正确的事物状态,这个断定就可以被判断为是正确的。(正如我在其他地方论证的那样,与此完全相同,在说明下达命令这种语言行为时,基本的概念是不服从,而服从这个概念是由它得出来的。)

这一点在我们提出以下问题时变得非常清楚:对于某个句子,我们实际上理解它断定的内容,但是“真的”和“假的”在该句子上的应用是模糊不清的,那么,我们应当把哪些事物状态看作是表明用这个句子所表达的断定是不正确的呢?在作出一个断定时,说话者排除了一些可能性;如果这个断定是清晰的,那么,他排除哪些事物状态、不排除哪些事物状态一定是很清楚的。从我们对断定句的实际理解,我们可以立刻回答是否可以根据这样一个断定认为一个说话者排除了这种或那种事物状态。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并不需要从“假的”这个谓词在这个句子的直观应用中寻求指导,而且我们的回答甚至可能与此相反;我们也不一定要考虑我们是否应当把这个断定看作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是不正确的(就像我们不得不考虑,当前件被证明是假的时,我们是否应当把一个条件式断定看作被证明是正确的)。我们立刻就知道,例如,作出条件式断定的人没有排除前件为假的可能性,所以,它的假并不使这个断定成为不正确的,并且的确使他正在排除的情况无法出现;而且我们对这一点的认识并不依赖于任何以下判定:他所使用的条件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被称做“真的”。同样,我们立刻就知道,一个说话者用一个含有专名或限定摹状词的原子语句作出一个断定时,他的意思是要排除这个名称或摹状词缺少指称的可能性;而且,我们知道这一点完全不依赖于任何以下判定:当没有指称时,应当还是不应当把这个句子称做是“假的”。

因此,在解释的次序中,断定的不正确性这个概念居于它的正确性这个概念之前。为什么这个事实一直被忽略了?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倾向于把注意力集中在可判定的情况:对一项检验结果的期望,可能会被毫无区别地描述为就是对将出现有利的结果的期望,或是对将出现不利结果的期望。也许,甚至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倾向于特别关注将来时的断定,这种断定预见,在某个明确的时期之内或在某个明确的时刻将出现一种可观察的事物状态;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明确的期望有了一个界限,因而也就有了实际内容——如果它在给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满足,它将落空。但我认为,主要原因还是由于人们含蓄地假定了一种根据无效的真之条件所表达的实在论的意义理论。如果据以给出一个断定的内在意义的条件是一些我们能认识到的条件,那么我们把正确性这个概念还是把不正确性这个概念看作是最基本的,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这是因为,这两种说法,即“如果发生某种事情,它排除了表明一个断定为不正确的可能性,那么这就表明这个断定是正确的”,和“如果发生某种事情,它消除了表明一个断定为正确的可能性,那么就表明这个断定是不正确的”,所产生的结果是相当不同的。然而,如果据以给出这种内在意义的条件,是一些我们一般来说虽不能认识但却可以把握的条件,那么就没有什么实际的差别,因为当得不到这个断言为正确的条件时,就将得到它为不正确的条件,反之亦然。这并不是说,在实在论意义理论的语境中,这个问题就不重要。即使在这种语境中,在解释的次序中,断定的不正确性这个概念仍然毫无疑问是最基本的。

这些考虑促使人们构造一种不同的意义理论,它与证实主义理论在只使用实际的而不是先验的概念方面是一致的,但它用否证取代证实作为这种理论的核心概念:当我们知道怎样认识一个句子已经被否证了时,我们就知道这个句子的意义。这种意义理论将产生一种既不是古典的也不是直觉主义的逻辑。(注:

在一个方面,它站在以真之条件表达的意义理论一边,而与证实主义的理论有所不同。证实主义的理论几乎像任何似乎合理的意义理论一样,能以断定一个句子时可能依据的理由解释这个句子的意义;它当然一定要把说话者实际的理由(这种理由也可能不是最终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与那些直接的、最终的理由(根据这些理由将给出意义,特别是像用将来时表达的那些句子的意义,说话者在说出这类句子时不可能有这后一类理由)区分开。但是,否证主义的理论根本不把句子的意义与用句子所作的断定的理由直接联系起来。相反,它把断定的内容与说话者在作出断定时的承诺联系在一起;一个断定是一种说话者将不会被证明为错的赌博。因此,这种理论不仅与波普尔对科学的说明有明显的密切关系,而且与辛迪卡以及其他人所发展的语言-游戏式的语义学也有明显的密切关系。

责任编辑注:《什么是意义理论?Ⅱ.待续》一文见本专题1998年第七期3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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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义理论?(二第183号;续)(一)_条件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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