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制度变迁与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_经济论文

浅析近代制度变迁与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近代论文,私营经济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说明及其在本文的运用

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各种经济增长的模型中,无论是资本积累论,技术决定论还是人力资本论都把制度因素排除在外,即把制度视为已知的、既定的,或将制度因素视为“外生变量”,主要通过资本、技术、人力等要素的变化去说明生产率的变化及导致的经济增长与否。但是正如经济史学家诺斯指出的:“纯粹的新古典理论具有数学的精确和雅致,塑造了一片无冲突的、静态的天地。”很显然,该理论并不适合于经济史和经济发展的研究,因为任何一种经济形态都是在不断变动的制度环境下运行的,尤其是当我们研究的对象所处的环境是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的旧中国。这个时段里,由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传统经济或自然经济向以商品形态的普遍化为基本牲的自由市场经济转变,各种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处于分化组合的状态,社会处于制度变迁的过程当中。主流经济学因为将制度视为一成不变,其解释能力受到了很多的限制。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经济史学家诺斯将制度纳入了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用制度的变迁来解释经济的增长,并且认为通常用来说明经济增长的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变化,只是经济增长本身,而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制度变迁才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如诺斯认为正是一系列制度方面的变化给产业革命这一根本性的变革铺平了道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诺斯还提出制度变迁的原则:推动制度变迁和技术进步的行为主体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制度采用的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即“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体制(system),如资本主义体制和社会主义体制。它分为正式制度如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非正式制度,如意识形态、价值规范、风俗习性,伦理道德等。

私营经济本是具有活力、效率和创新意识的经济成份,但是中国传统社会没有一套鼓励创新和个人积极性的制度产生,因此制度障碍抑制了中国传统社会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无法产生突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进入近代社会,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本国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构成了当时社会总的经济状况。为了使潜在的获利机会变成现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改革旧的经济制度,发展私营经济。在这种压力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来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制度的供给和需求都大大增加了。然而中国近代的制度变迁不是自发地在社会内部完成的,而是被动的、滞后的,移植型的,也是不彻底的,因此私营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和顺利的发展。

二、传统社会后期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学者认为,制度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得私营经济不象在西方那样顺利地发展起来。

从秦汉时期到1840年,中国传统社会的王朝政府为了维护封建制度的稳定,维护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通过制定政策来抑制和限制私营经济的发展。比如重农抑商一直是封建王朝奉行不变的一个传统政策。他们利用特权通过国家垄断达到“与民争利”的目的,使得私营工商业失去了获利的机会,从制度设计上限制了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空间。另外由于国家垄断势力的强大,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政权的压迫下,社会地位卑贱,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很少横向的联合和自由的组合。所以非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契约性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十分缺乏。私营工商业由于长期以来已经逐步习惯于对中央集权政府的服从和依赖,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意识已被磨灭,除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和宗族协作关系外,难于提出建立和接受任何新的自治联合体的制度形式,因而没有一种组织形态作为自己的代表,来反映他们共同性的利益要求。例如在西方出现较早的商会,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没有出现,直到20世纪初,才在清政府的推动下,在西方商会制度传入的影响下成立的。同时中国封建王朝奉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也是阻碍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众所周知,西方世界经济得到发展与市场的扩大,尤其是与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扩大相联系的。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封建统治者从不愿放弃中国本位,盲目地维护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视西方传过来的近代文明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地将其拒之门外,从而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很少。如传统社会后期的清政府仍自命为“天朝”,而把一切外国都看作“四夷”,认为天朝在一切方面都胜过四夷。其实他们是害怕同外界的接触不利于他们维护封建统治,因而拒绝了解外部世界。在这样封闭的、僵化的生产方式下,任何与封建制度相背离的制度变迁意愿都是不可能的。总之传统社会下的王朝政府所奉行的政策及法规落脚点在于维护国家的安定,维持已有的统治秩序,而不在于鼓励、刺激发展私营经济。

传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也制约着中国传统社会私营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社会因防洪救灾及对付北方游牧民族之需要,构成庞大的官僚组织,注重意识形态的一致,长期实行科举取士,使中国这个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它独特的性格,所有知识分子的人生观也要根据这高层机构之需要而调整。由此产生的诸如“克己复礼”、“重义轻利”、“不患寡而患不均”等教义,在这些教条和思想方式的束缚下,人的个性和创造精神被扼杀,更无法从中导出任何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为基调的经济制度。而西方社会,早在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私有产权的地位,亚当·斯密《国富论》中提出的“经济人”的假设,把经济现象看成具有利己主义本性的经济人活动的结果,鼓励人们在参与社会分工与交换中追逐自己的利益,公平而自由的交易原则为全社会上下所认同,从意识形态上鼓励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属于中国传统社会非正式制度安排之一的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中国基层社会的稳定,充当基层社会生产组织者地角色。但它同时也阻碍了私营经济的壮大。在股份制出现之前,私营经济的扩大一般是靠自身不断的积累。家族制度中的财产分割制度造成了资本的分散,延缓了私营经济资本积累的过程,妨碍了其规模的扩大。

三、鸦片战争后制度变迁给私营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

1840年中国的国门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所叩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断了中国社会的自然历史进程,社会经济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在外界的压力的冲击下,以前为封建社会不能容纳的制度也强制性地从国外移植过来。尽管制度变迁是被动的,不彻底的,但是它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优越的制度环境。

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提出了他的包括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由此可见意识形态载制度变迁理论中占有不可缺少的重要地位。一般说来,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意识形态能够降低新制度运行的成本,使新制度的实施得以成功,并促进经济的发展。鸦片战争的失败激发了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找真理,表现为西方的文化输入中国。在经济思想方面,从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到后来的“实业救国”、“振兴实业”,以及制定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工业化方案等等,都表明了中国开始逐渐摈弃封建正统的思想教条,学习西方“导民生财”,甚至一些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具备了近代市场观念。这些都为有利于私营经济兴起的新制度的推行在思想上扫清了障碍。

从19世纪70年代起,列强出于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将工厂制度带入了中国。他们要求在中国投资建厂,尤其是建立棉纺织厂。他们看到在华设厂,“地产市价和棉花价格都很低廉,而比较便宜的钢铁也必然会减低蒸汽机的成本。”可以获得“远超过投资者最初预期”的高额利润。这些在华的外国投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从属物,但他们客观上又为后来产生的民族工业起到了示范和刺激作用。首先是洋务派打着“富国强兵”的口号引入西方的工厂制度,创办了第一批中国人所办的近代企业。与此同时,工厂制度所带来的获利机会也为那些较早接受西方文化,开眼看世界的知识分子和一批有经营头脑的中国商人看到。他们对新制度的要求非常强烈,并组成了推动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他们不满洋务官僚利用手中的权利垄断市场,要求政府允许民间设厂,并且付诸行动创办了近代私营企业,1872年陈启沅开办的继昌隆缫丝厂作为中国最早的第一家私人资本近代工厂。当时的社会环境也加快了工厂制度的引进。农村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农村家庭手工业受到国外产品的竞争而破产,自给自足的生活遭到破坏,一方面使得他们与生产条件分离,造就了大量可供出卖的劳动力,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市场上对工业品的需求。这些都刺激了私人投资企业的欲望。1894年以前,主要是清政府投资的企业,之后私人投资超过清政府的投资。据统计,1895年—1913年间,中国资本开设的、资本在1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为549家,官办和官商合办的仅为86家。图一和图二显示了1894年和1913年外国在华资本、官僚资本、私营资本在工业方面各自占总资本得分额。由图可以看出,私营资本在外国资本及官僚资本的挤压下,仍然能够保持增长势头。

图一 1894年三种资本各自占的比例

图二 1913年三种资本各自占的比例

资料来源:郭庠林 张立英:《近代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以及私人投资于现代企业的积极性高涨,清政府也不得不在对于私营经济的政策上作了一些调整,在一些方面满足了民间为获利而产生的自下而上的对新制度的需求,增加了制度供给,由限制私人经济的发展调整为支持私人经济的发展。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一种激励效应。例如,1903年4月22日,清政府发谕告,“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并派专人订立商律。1904年1月11日达到“与民争利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并先在京师设立商会”。1904年1月21日,清政府颁布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商人通例》确定商人身份,使规定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原则和法规,共九条。接下来的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引进了一系列近代经济制度,支持民间兴办企业,激起货币持有者兴办企业的强烈愿望,一些有资本的私人愿意也敢于投资企业。尽管政府引进的制度具有超前性,并且与传统的意识形态和制度环境相矛盾,但是他们支持私人企业的创办,还起到了舆论导向的作用,使得人们的一些观念发生了变化。如“士农工商”四民中,商是社会地位最低的阶层,由于政策的导向,提倡发展工商业,而且颁布了奖励对发展工商业有功的人以勋爵等,就必然使人们对从事私营工商业的看法发生变化。

近代中国是一种强制性的、移植性的制度变迁,这种模式表明: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是权利主体在既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下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意愿和热情。权利主体根据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速度及步骤。因此政府在制度引进方面,对直接触犯其利益的一般采取抵制态度,而对于能从中牟取利益的则采取支持的态度。中国制度供给的主体一中国政府长久以来就习惯于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并尽可能对经济实行垄断。清政府后期国家参与投资、形成官办企业,或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企业,而后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办和官僚以私人名义投资办的企业,到国民党政府上台后,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带有明显官僚色彩的企业达到了对国民经济空前的垄断程度。无论他们采取哪一种形式,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国家政权作为企业的后盾。显然对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上,政府为了维护其自身表现出明显的不彻底性。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关键在于“学习”,并且制度的引进和购买是不需要购买的,但是近代中国制度的移植与传统的固有的意识形态难免发生冲突,新制度的贯彻遇到比在它母国更多的阻力,其实施所付出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度的优势难以发挥,制度环境的矛盾和冲突也给私营经济的发展构成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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