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研究转向—— 2011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学术报告论文,国法论文,年中论文,法律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界在2011年度较为密集地举办了系列法律方法论研讨会。如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暨‘法律方法’教学研讨会”于12月13-14日在上海政法学院举行。5月和12月,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分别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和南开大学举办。“法治社会中法律语言的发展研讨会”12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8月10日,“法律实证主义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8月24日,“第七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云南大学法学院举行。2011年10月17日,“中国民法实证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广西召开。1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举办了“通过诠释的法律体系建设会议”。6月11日,“法律方法与社会矛盾化解”学术研讨会暨山东省法律方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在东营市召开。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已经举办到第140期。
2011年度,一些高质量的法律方法专著推出,如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陈金钊:《法律解释学》、雷磊:《类比法律论证: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顾祝轩:《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等。在2011年国内推出的代表性法律方法论译著,如普珀:《法学思维小学堂》、阿列克西:《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克罗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之道》、萨尔托尔:《法律推理:法律的认知路径》等。另外,《法律方法》(11)、《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16)、《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7)等集刊,以及“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方法文丛”、“法律方法丛书”等也继续推出。
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与能动司法
2011年法律界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此背景下,对司法问题的关注成为法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这也为以司法为主要场域的法律方法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学界对此也开展了诸多研究。例如,季卫东指出,推动实用的法解释学发展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迎来一个“解释者的时代”。①《法学》2011年第8期推出“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的责任和使命”。《时代法学》2011年第3期推出了陈金钊主持的“法治的方法论时代”系列笔谈。②此外,还有学者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分析了法律方法的重要意义。③此外,也有人在研究了法律方法的语境悖论。④总之,中国法律体系形成这一背景,彰显出法律方法论在中国研究的重要时代意义与价值,其影响至为深远。
在此背景下,2011年度,学者们就范围广泛的问题,对法律方法论做了整体研究。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所运用的法律方法带有整体性的特征。⑤在当代,以规则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司法运用法条和法典为常态。有学者对“法条”(规则)给予了特别的关注。⑥当然,这种法条并非完全概念法学所强调的僵化法条,也应当是与时俱进的新型法条主义。⑦在微观层次上,法律规则和原则通过法律方法论的司法运用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就规则来说,有学者区分了司法规则和法律规则,前者的裁判规范效力优先。⑧还有学者以案例的方式说明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及其局限。⑨法律及其规则的确定性也是人类应对社会生活复杂性与变化性的“适应性机制”,是一种“法律之道”。⑩基于法律规则,还有研究者构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11)就原则的司法运用来说,有学者认为,其适用要满足事实条件和推理条件。(12)作为总结,法律方法论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方法与法学实践方法。(13)在构建法律方法体系时,我们应当吸收大陆法系的经验,从科学主义转向人文主义。(14)
针对法律方法在国内研究的发展进程,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在理念上大体经历了从封闭性到开放性的转变过程,法律方法的证立功能也日益受到重视。(15)实际上,我们一直通过包括本法律方法论研究年度报告在内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状况本身进行研究。我们推出《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陈金钊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即是这方面成果的一个集中展现。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导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将其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去年一样,2011年能动司法依然是法律方法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16)有学者认为,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17)具有深厚的基础。(18)还有学者继续从比较视野中分析能动司法。(19)对能动司法在中国司法语境下的处境,有学者给予了肯定态度,(20)但是,也有学者对能动司法表达了一些忧虑。(21)还有学者进行了综合反思。(22)无论如何,不能抛开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来片面地追求社会效果。(23)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需要对能动司法理念保持一定克制。
二、法律修辞与法律语言
在2011年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重视法律修辞(学)。这集中表现在连续召开了两届全国法律修辞学研讨会。从总体上来说,法律修辞学是近些年法律方法中“知识增长”的亮点之一,法律修辞方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24)修辞自古以来就有褒贬不一的评价,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修辞传统,与古希腊的修辞传统一致,关注的是口语交流,并集中关注政治法律问题。中国的修辞传统在不同的政治社会环境和权力关系中发生、衍生和演变,(25)如果我们把注意力从“修辞学之实践”转向“实践之修辞学”的话,意见、意见冲突和谬误能通过修辞学达到理解和沟通的可能之途。(26)从学术谱系的角度来看,法律修辞学、法律辩证法和法律逻辑的互动发展,表明一种全面的法律论证理论有必要反映这三个学科的不同视角和规范。(27)法治建设需要的是法理修辞而不是过度的政治修辞。法治修辞应该代替政治修辞。(28)还有学者将论题学法学纳入研究范畴,(29)这方面的成果在国内极少,但颇具研究价值。
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对司法过程中法律修辞学的运用方法做了研究。如,法律修辞对司法过程有着重要意义,(30)现代司法判决体现民主原则要求实现“说者”与“听者”之间的角色转换。(31)除了以上对司法过程的宏观作用,法律修辞也渗透在司法过程中的很多微观环节上,典型的如判决书中的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32)另有研究以个案判决书为素材,分析了司法裁决证立过程中的修辞现象。(33)还有学者针对判决书上网(34)和法律中的隐喻问题(35),从修辞视角进行了分析。
与法律修辞学密切相关的法律语言学,(36)也受到了一定关注。有人认为,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的通俗性需求存在着冲突。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就是将法律语言从形式语言“解码”为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嵌入“生活形式”,回到赖以生存的、具体的生活形式,通过对不同法律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使统一的专业术语与人们不同的生活形式对接,获得它原本的含义。(37)历史上已经有相关法典为我们运用法律语言确定法律规范提供了范例,(38)当代法律理论中还有很多新词有待研究。(39)还有学者认为,引入域外法律概念时的本土化问题是比较法律研究和法律制度借鉴中最为基本的环节。在将域外概念本土化时,需要在精确把握概念含义的基础上,用恰当的本土语言来表达,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40)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立法语言中,通观我国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法律语言区别于其他语言的本质特征当为严谨性。从词、句和修辞等维度进一步论证,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也当为严谨性。(41)
此外,学者们的研究更多地是对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语言运用进行了分析。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庭话语包含机构话语、权势话语、策略话语和社会话语。庭审的特殊语境、言语角色、认知心理及文化背景决定了其话语的顺应性。对中西方法庭话语的顺应策略进行研究,可以丰富法律语言,促进庭审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42)在司法程序中,过程控制是问语控制的重要方式,其信息流动规律值得研究。庭审问答过程控制的理论框架说明过程控制的种类,它用法律语篇信息成分分析方法在句际层面分析了其中的信息流动现象,发现“过程”、“个体”和“环境”信息成分的流动使语篇信息得到增生,信息流向得到控制。(43)还有学者通过个案分析了语言证据的认证问题(44)以及判决语体的历史流变。(45)总之,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为本年度法律方法论特别关注的内容,是法律方法论自身体系扩展和提升的重要标志。这有助于提升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层次。
三、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论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对此,学者们做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有学者对近十年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阶段性总结: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进行的司法解释,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准确标准,联合发布的解释(规章)并不具有实用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余地也十分有限。法院经历了从强调程序正义到调解的复兴以及提出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46)在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中,法律方法是有效的约束机制,(47)而运用法律方法适用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就要具体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48)除了积极运用法律方法之外,司法过程中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平衡艺术和说理艺术。(49)
在法律适用中,疑难案件需要特殊对待。对此有学者认为,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难办案件处理术,则更多表现为一种知识的公共实践。这种知识的公共实践不仅会强化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且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与公共生活的整体建构。(50)而在疑难案件的决策中,总是存在着法官的隐性决策。(51)还有学者细致分析了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52)
从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办案件中可以看到,社会关系中的“人情”因素对判决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学者们对此也展开了研究。在古代,往往出现“以情曲法”的情况。(53)这种判决方式被概括为“情判”。(54)面对以上的困境,应当做出选择是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执法的文明化。(55)
从难办案件的应对和处理中,可能看到当下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情势,这就涉及法律适用的外部环境问题。有学者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认为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应当加以规制的。(56)我国司法改革应从提高当事人程序参与的实效性等方面,来预防社会与司法疏离危险的发生。(57)在我国法律运行实际中,法律方法及其司法适用要面临这些较为复杂的法外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研究予以认真对待。
四、案例指导制度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其中也涉及不少法律方法论的内容,学者们对此也做了诸多研究。
就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原因而言,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多种意义和价值。(58)其实,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之前,已经存在着某些类似的制度,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关注。例如他们研究了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5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0)等。
由于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实践,学者们的研究也逐渐转向该制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在行政法中,创制行政判例的主体应该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最终归宿点应该以判例这样的载体出现。(61)而要将案例指导制度真正落实,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必须得到很好地适用。(62)对于指导性案例的确立、制作及其效力,学者们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63)当然,面对着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学者表达了一定的忧虑。(64)面对着复杂的社会形势,单一的司法制度无法独善其身,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肯定也应当是有限度的、谨慎的。
五、对传统法律方法的研究
(一)法律发现
一般来说,司法中运行的首要方法是法律发现,这种方法可以避免法律被误解和误用。(65)法律渊源是法律发现的主要场域,除了制定法之外,民间法成为学者们所关注的法律发现的对象。在2011年度相关研究中,学者们也延续着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研究进路。
就民间法的法律地位来说,有学者认为,既可以被法官直接援引作为裁判规范,也可以被法官作为构造裁判规范的“原材料”加以运用。(66)民间法进入司法领域,在我国早已有之,(67)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直接适用民间法,把民间习俗当作“法”来对待的。(68)对于民俗习惯对当下中国司法实践的意义,学者们也给了比较充分的肯定。(69)
对于司法过程中如何适用民间法,学者们也给出了各自的解读。有学者具体区分了习惯和习惯法。(70)就具体运行机制而言,民间规范的司法适用,要坚持民间规范的活动性、可接受性、可诉性、对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性以及合理性等基本前提。(71)此外,民间法司法运用还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建设。(72)其中,法官借助于“法的确信”这个概念为适用习惯规范判决案件寻找正当性。(73)有学者还专门针对具体的民族习惯法及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做了研究。(74)还有学者在更为宏大的视野中指出,习惯法在中国也可能从边缘走向中心。(75)除了关注将民间法作为法律渊源之外,学者的研究还包括一些其他法律渊源,包括法学通说(76)和政策等。
(二)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
法律解释是法律方法的传统研究领域之一,这里大致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介绍。从宏观方面来说,法律解释对权利和权力的扩张都能够进行有效限制。(77)法律解释是一门追求现代性的学问。(78)法律解释的目标有多种,法律解释是且仅是对法律文本公开性内容的重述。(79)
从微观方面来说,学者们对法律解释的各种具体方法展开了细致的研究,包括类推解释(80)、社会学解释方法(81)和体系解释方法(82)等。还有学者对法律解释自身进行了反思。例如,有学者认为,法律一旦解释就会产生意义的流变,法律人的“自由”选择余地太大。(83)只有在证立的意义上,法律解释(方法)才具有证立某个解释结果是否正确的功能。(84)从法律论证的理论研究来说,有学者从法学流派的角度对法律论证进行了分析。(85)另外,司法实践也对法律论证提出了各种要求,客观性就是其中之一。(86)还有学者专门就类推论证进行了研究。(87)总体上看,本年度法律论证理论的成果较之于以往偏少。
(三)法律推理与利益衡量
作为保证司法判决合法性的逻辑手段,法律推理一直受到法律方法论研究者的关注。因为通过法律推理可以促进理性司法。(88)有学者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法律推理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89)还有学者对形式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进行了反思。(90)除了形式推理之外,实质推理也很重要,必须要以此为核心来重塑司法推理体系。(91)
司法过程总是涉及利益的分配,利益衡量方法也成为法律方法中重要的内容。有学者分析了其源流。(92)更多的学者从微观的部门法层次上具体讨论了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例如民事疑难案件(93)、具体民事权利的司法判断(94)、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权制度(95)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审查制度(96)等。此外,对于漏洞补充(97)等法律方法,在本年度也有学者给予关注。
六、法律方法教育与教学
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深入,相关法学教育问题日益受到重视。2011年12月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的主题就是“法律方法暨法律方法教学”。2011年度,法律方法论教材面世。(98)这表明,在经过一定学术研究积淀之后,我们需要、也能够向法科学生灌输方法论意识,以提升其法律思维以及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能力。
就法律方法教学而言,案例教学法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内容。就案例研究而言,有学者认为,案例研究区别于一般的案例分析,旨在透过案例总结与提升其中蕴含的部门法规则或法理问题。从研究所涉及的案例数量而言,有个案、类型化和整体性三种案例研究方法;从研究的视角而言,有部门法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三种案例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案例研究应当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99)还有学者以部门法为例探讨了案例教学法的设计与实施。(100)有人探讨了中国案例教学法的问题与出路。(101)就法学教育的整体而言,通过法律方法培养法律思维是主要目标,以此为基础可以解决其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只有实现从以“法律知识传授和考查为中心”向以“法律思维培养和测试”为中心的转变,坚持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过程中的“两点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注意发挥法律思维的包容性优势,推进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实现二者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改良,达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同中有异的目标。(102)有人认为,就法律方法传授的对象而言,法官应当成为首当其冲的目标。(103)总之,法律方法论教学及教材建设方面,还需进行更多研究,目前研究还有诸多不足。
七、结语
2011年度,法律方法论依然保持了较多数量与较高质量的学术产出,尤其是,法律修辞学和法律语言学受到了学者们更多的关注。传统法律方法研究开始越来越让位于贴近我国法律运行实践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另外一个发展趋势是,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方法的教学开始受到重视。这本身即是对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扩展与延伸。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背景下,司法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以此为研究视域的法律方法论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当然,面对这种有利的时代机遇,研究者依然需要积跬步以至千里,因为实现法律方法论本土化和实践化的路程依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季卫东:《法解释学大有发展》,《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②此外,相关论文还有陈金钊:《法治论者的思想挣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法治信念的危机与法治论者的姿态》,《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③葛洪义:《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方法》,《法学》2011年第10期。
④姚贝、秦强:《法律方法的法治价值与话语悖论》,《法律适用》2011年第12期。
⑤陈锐:《宋代的法律方法论》,《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⑥王国龙:《捍卫法条主义》,《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⑦刘星:《中国早期左翼法学的遗产——新型法条主义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⑧王杏飞等:《论我国司法规则的效力》,《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⑨孟勤国:《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及其局限》,《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⑩周少华:《法律之道: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11)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及其基本价值》,《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陈婷婷等:《推行要件审判九步法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11年第3期。
(12)齐晓霞等:《浅析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东岳论丛》2011年第5期;李鑫:《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类型化之研究》,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13)吴庆宝:《运用裁判方法规范裁判标准》,《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
(14)魏建国:《大陆法系方法论的科学主义误区与人文主义转向》,《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15)侯学勇:《法律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16)娄正前:《诉求与回应:当今中国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公丕祥、安东主编:《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制度建设初探》,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
(17)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18)李辉:《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李辉:《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的能动司法》,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19)万巍:《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源流》,《理论界》2011年第5期;刘练军:《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20)吴英姿:《风险时代的秩序重建与法治信念》,《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杨建军:《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宪政逻辑》,《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21)陈金钊:《“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22)方乐:《能动司法的模式与方法》,《法学》2011年第1期;方乐:《当下中国能动司法的知识反思》,《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23)陈金钊:《难以践行的誓言》,《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
(24)陈金钊:《法律修辞方法与司法公正实现》,《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5)苏力:《修辞学的政法家门》,《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孙光宁:《法律修辞的两重层次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26)舒国滢:《西方古代修辞学:辞源、主旨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7)武宏志:《论式:修辞学、辩证法和逻辑学的关系纽结》,《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28)陈金钊:《法治时代的中国法理学》,《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3期;陈金钊:《法治时代法律的位置》,《法学》2011年第2期。
(29)舒国滢:《走近论题学法学》,《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30)孙光宁:《司法中的修辞因素及其意义》,《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孙光宁:《法言法语的修辞功能》,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31)聂长建:《“说者”与“听者”角色转换》,《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彭中礼:《司法判决说服性的修辞学审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32)孙光宁:《判决书写作中的消极修辞与积极修辞》,《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33)厉尽国:《司法裁决证立过程中的法律修辞》,《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武飞:《论修辞论证的适用场景》,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1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
(34)徐亚文等:《法律修辞、语言游戏与判决合法化》,《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35)刘风景:《法律隐喻的原理与方法》,《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立法中比喻现象的研究,参见史彤彪:《法律的比喻赏析和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36)陈永禹:《语言学与修辞学:关联与互动》,《当代修辞学》2011年第2期。
(37)郑金雄:《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38)宋北平:《〈秋审条款〉语言表述之借鉴》,《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9)崔军民:《萌芽期的现代法律新词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40)王宏军:《论域外法律概念的本土化表达》,《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3期。
(41)罗士俐:《法律语言本质特征的批判性分析》,《北方法学》2011年第4期;杨兴培:《刑法学研究应当使用通识性语言》,《法治研究》2011年第9期;宋北平:《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42)陈剑敏:《顺应论视阈中的中英法庭话语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陈剑敏:《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东岳论丛》2011年第6期;吕万英:《法庭话语权力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43)杜金榜:《庭审问答过程控制中的信息流动》,《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44)王洁:《语言证据的分析认证与司法应用》,《当代修辞学》2011年第2期。
(45)田荔枝:《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46)吕芳:《中国法院10年(2000-2010年)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学》2011年第7期。
(47)房文翠等:《法律适用的内在约束力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姜世波:《比较法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法律适用》2011年第9期。
(48)陈杭平:《“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49)聂长建、李国强:《司法判决有效性的平衡艺术和说理艺术》,《理论与现代化》2011年第2期。
(50)方乐:《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法律科学》2011年第2期。
(51)郭琳佳:《判决的背后:难办案件中法官隐形决策的正当化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52)陈林林:《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53)汪雄涛:《“情法两尽”抑或是“利益平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潘宇:《明清州县审判中的“人情因素”》,《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54)刘军平:《略论“情判”的价值取向》,《求是学刊》2011年第3期。
(55)刘道纪:《法律内的天理人情》,《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56)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57)陶世祥:《司法“零距离”何以可能?》,《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58)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武树臣:《激活判例机制,提升司法权威》,《河北法学》2011年第3期;丁俊峰:《关于我国再审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分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康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
(59)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3期。
(60)陈越峰:《公报案例对下级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的客观影响》,《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林学飞:《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裁判摘要》,《法治研究》2011年第5期;刘风景:《试析判例影响的强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年第1期。
(61)张弘:《行政判例制作中的法律解释》,《北方法学》2011年第3期。
(62)陈金钊:《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解释及其意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63)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李友根:《论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等。
(64)吴英姿:《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法学》2011年第9期;胡玉鸿:《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吴英姿:《案例指导制度能走多远?》,《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65)陈金钊:《拯救被误解、误用的法律》,《法律适用》2011年第2期。
(66)孙光宁:《民间法源的权威:基于判决的可接受性》,《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67)眭鸿明:《清末民初民俗习惯的社会角色及法律地位》,《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韩伟:《习惯法视野下中国古代“亲邻之法”的源起》,《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68)陈会林:《人情:传统司法适用民间法的进路》,《北方法学》2011年第2期。
(69)刘作翔:《传统的延续:习惯在现代中国法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厉尽国:《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张洪涛:《法律必须认真对待习惯》,《现代法学》2011年第2期。
(70)胡兴东:《习惯还是习惯法:习惯在法律体系中形态研究》,《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71)谢晖:《论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的前提和场域》,《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谢晖:《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72)张晓萍:《民间法司法运用的制度建设》,《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王庆丰:《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2010年第4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73)王林敏:《论习惯法中的“法的确信”》,《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74)龙大轩等:《羌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和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张文显:《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75)张洪涛:《边缘抑或中心:大历史视野中的习惯法命运研究》,《法学家》2011年第4期。
(76)姜涛:《认真对待法学通说》,《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
(77)陈金钊:《法律解释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8)李娥、姜福东:《法律解释的现代性及其特征》,《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79)宋小海:《程序自然法视域中法律解释的任务》,《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80)侯菁茹:《类推解释及其系属性研究》,《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81)袁春湘:《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
(82)陈金钊:《“依法”标签下错误思维及其校正》,《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
(83)陈金钊:《解释对法治造成的创伤及其弥合》,《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84)侯学勇:《解释能够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吗?》,《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7期。
(85)宾凯:《社会系统论对法律论证的二阶观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谢小瑶:《法律约束、个案正义与司法论证》,《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86)王晓:《法律论证客观性的寻求》,《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87)雷磊:《类比法律论证:以德国学说为出发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88)韩登池:《司法理性与理性司法》,《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89)夏婷婷:《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陈新宇:《比附与类推之辨》,《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90)聂长建:《从概念涵摄到类型归属》,《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91)强昌文等:《实质法律推理于司法过程中的定位》,《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92)余净植:《“利益衡量”理论发展源流及其对中国法律适用的启示》,《河北法学》2011年第6期;刘作翔:《利益平衡在司法中的适用领域和范围》,《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93)杨力:《民事疑案裁判的利益衡量》,《法学》2011年第1期。
(94)熊静波:《利益衡量抑或要件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95)齐爱民等:《论利益平衡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权制度》,《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96)裴蓓:《论利益衡量方法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审查中的运用》,《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97)吴丙新:《法律漏洞补充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
(98)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99)李友根:《论案例研究的类型与视角》,《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
(100)顾功耘等:《“商事案例实训教学法”之设计与实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101)苗文龙:《事例教学法还是判例教学法?》,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102)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3)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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