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个大背景。厘清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公民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意义,对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呼吁与之相适应的公民道德
在不断深化和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为什么会提出公民道德建设这个问题呢?搞公民道德建设,是不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冲突呢?答案只有一个:公民道德建设不仅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冲突,相反,它正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所提出的。
从直观来看,公民道德建设问题的提出,其起因是我国在道德建设层面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居于世界首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日新月异,国家的综合国力也在快速而平稳地提高。但是,在这些值得欣喜和称道的物质成就背后,人们又看到了几许乌云:我们在精神道德建设方面并没有取得与物质财富建设方面相对称的成就,社会道德领域里一直存在着诸多疑惑: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了“潘晓来信”,90年代展开了道德“爬坡论”与“滑坡论”的争论,世纪末又开始了“诚信”问题大讨论。邓小平同志在1989年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我们最大的失误是在教育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了,教育发展不够。我们经过冷静考虑,认为这方面的失误比通货膨胀等问题更大。”[1]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些社会道德问题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潘晓”来信》,是对革命年代“大公无私”价值观的一种反思,表达了人们对于个人正当物质利益的一种渴望。经济体制改革回答了这一问题,它借助不断扩大的市场力量,重新确认了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责任。邓小平同志关于“物质利益”与“革命精神”关系的论述,关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论述,充分承认和肯定了个人物质利益的伦理正当性。
而道德“滑坡论”与“爬坡论”的争论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问题。经济体制改革通过肯定个人物质利益的正当性,重新回答了“公”与“私”的关系问题,为生产力的解放找到了巨大的动力。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又产生了自己的伦理问题:人们在追逐“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利”与“义”的关系?应该如何达到“公”与“私”的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这些道德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和解决,出现了一些私利泛滥和道德冷漠的现象,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现状的反思。
世纪末的“诚信”问题,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到一个新台阶后出现的问题,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道德建设还不成熟的一次根本体现。加入WTO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标志。然而,世界市场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稳定规则,并要求加入这个世界市场的每一个人都能遵循它的规则。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和公民诚信意识薄弱的问题暴露无遗。如果说以前在刚刚起步的国内市场上,凭借薄弱的诚信意识我们还能勉强支撑下去的话,那么在已经成熟的国际市场上,仅仅只具有这种道德观念的企业是远远跟不上趟的。[2]这种忧患意识推动了“诚信”问题的大讨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已经出现过和正在出现的道德问题,都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密切的联系。这并不是说,当前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引起的,而是意味着,这些道德问题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必然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一定的负面作用。要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必须正视这些道德问题,着手解决这些道德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说,针对社会道德问题而提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其实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本身所提出来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民道德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
公民既是道德承载的主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一个具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公民,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强烈动力和优秀品质的经济参与者。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培养有道德的公民,同时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伦理支持。
首先,有道德的公民也是具备“社会主义精神”的公民,他们能够充分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合理价值,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经济行为的道德意义,具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钱观、财富观、职业观和劳动观,从而能够更好地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在20世纪初,韦伯就指出:一定的经济秩序必然要求与这相应的伦理精神和具备这种伦理精神的职业人员,任何一种经济秩序、任何一种经济行为,要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就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必须有具备这些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的公民。缺乏了这种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相应的经济秩序和经济行为就很难得到真正长久的执行。[3]这一思想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它充分肯定了伦理文化对于经济建设的巨大意义。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体现“社会主义精神”的文化观念和伦理精神,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精神”的公民,使他们能够认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理解劳动和职业本身的意义。
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来说,公民的伦理素质与他们的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一个人敬业与否,直接影响着他所释放出来的生产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他对社会的贡献。一个劳动者能否很好地与其他的劳动者合作,直接影响着整个经济组织的工作效率。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有一定形式的人类劳动,就必然要有一定的劳动伦理与之相应。
其次,有道德的公民不仅具备积极的职业态度和工作精神,还能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追求个人自己的正当利益,还合理肯定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从而建立一个人人都能够合理追求自己利益的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宏观上有利的社会伦理环境。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上的资源配置实际上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这是由价格机制决定的;另一个是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这是由企业家决定的。[4]这说明市场经济中存在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发生在市场中的交换行为,一个是发生在经济组织内部的合作行为。无论是哪一个要素,都离不开一些基本而重要的伦理环境。
对于市场交换和经济组织来说,都存在一个不易被人重视的理论问题:一个经济主体凭什么会与另外一个经济主体进行交换或合作?经济学家可能会告诉我们,人们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才与另一个人进行交换或合作的。是的,亚当·斯密早已让世人明白:人们确实可以通过交换或合作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交换或合作双方如何才能相信自己的交换或合作伙伴呢?法学家可能会告诉我们:法律可以充当维护交换或合作顺利进行的武器。但法律真的无所不能吗?撇开法律条文对于具体违法现实的滞后性以及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一个社会的所有交换或合作都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那么这个社会用来维持正常秩序的法律成本将是不可想象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什么还要去交换或合作呢?福山指出,人类行为有百分之八十符合“经济人”模型,但还有百分之二十不能由经济因素来加以说明,而必须用文化因素才能说明。他的结论是:“法律、契约、经济理性只能为后工业化社会提供稳定与繁荣的必要却非充分基础,唯有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些所靠的并非是理性的思辨,而是人们的习惯。”[5]由此可以看出,市场交换和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的作用,同样也离不开道德文化因素的作用。
一定程度的信任不仅是大规模、深层次的交换和合作行为的基础,还可以为社会节省大笔的经济成本。福山曾经明确指出:“一个社会能够开创什么样的工商经济,和他们的社会资本息息相关,假如同一个企业里的员工都因为遵循共通的伦理规范,而对彼此发展出高度的信任,那么企业在此社会中经营的成本就比较低廉,这类社会比较能够并井然有序的创新发展,因为高度信任感容许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产生。”[6]
要形成一定规模的社会信任,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伦理环境,就需要每一个经济参与者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一个人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明礼诚信”,做到言必行信必果,从而可以在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公民道德建设可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公民道德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上的动力和文化上的必要条件,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道德对于经济并不只是具有手段的意义,道德还具有一定的超经济性,它既有服从经济的一面,还有超越经济的一面。这种超越性使公民道德建设还负有另一项使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监督、制约和引导的作用,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方向。
首先,公民道德可以提供一个规范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高的伦理标准。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秩序,但是,对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我们却不能盲目推崇,而必须对它们的适用边界有一个清醒认识。公民道德就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这个伦理边界。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有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么一种趋势:经济及其相关的理论、观念正在不断突破自己的应有边界,强行向一些非经济领域渗透,并试图成为整个现实世界和理论界的霸主。这是一种经济霸权主义的趋势,也有人称之为“经济主义”。当经济学的理论形成一种经济霸权主义的时候,整个社会又将是什么样子呢?法国著名科学家雅卡尔愤怒地指出:“将经济学家的主张奉为绝对真理就等于从经济这门科学的边缘,走向经济主义,那是与宗教的完整主义同样具有毁灭性的。”[7]这种毁灭性的结局是我们可以想见的。
经济规律,经济理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都应该有一个界限,都只能在经济领域里存在,而不能够肆意扩张自己的适用范围。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意味着一个事实:经济并不能为自己的存在提供足够的依据,经济本身不是自足的,经济的存在,必须以其他的东西为目的,经济的发展也必须由这样一个东西来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我们将经济奉为至高无上的绝对神明,那就是颠倒了目的与手段的位置。
那么,真正高于经济并且能够制约经济的东西是什么呢?只有一个,这就是“人”。人类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只有一个最高的目的,那就是人自己。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都是为了最终满足人类自身的需要,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要实现“全面发展的个人”[8]。经济也好,政治也好,文化也好,都是为着这一目的而存在的,都是由于这一目的而发展起来的。一旦经济从服务于人的手段变成了人为之服务的目的,整个社会就处于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状态,它表明“个人还处于创造自己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9]
公民道德不是经济的道德,而是人的道德,它不是立足于纯粹的经济之上,而是立足于人的全部现实生活关系之上。相对于经济标准而言,公民道德标准具有更高的约束力,它可以约束经济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够只从经济本身出发,不能把经济效益当作唯一的最高标准,而是必须将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将经济标准与公民道德标准结合起来,使经济走上一条符合人的发展之路。
其次,公民道德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市场本身只是一种“经济手段”,是“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10]。如果撇开强调市场这一点,我们从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中还可以发现另一层意思:市场本身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因此,市场本身是不具有方向性的。但是,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方向性的,这是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方向的市场经济。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该如何保证呢?公民道德建设可以在这方面起一定的作用。
关于社会主义的方向性问题,邓小平同志那两段经典论述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在区分姓“社”姓“资”的标准时指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1]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他再次清晰地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2]
毫无疑问,市场自身不会消灭剥削,市场自身不会消除两极分化,市场自身也不会达到共同富裕,既然市场做不到这些,那么它也就不可能保证自身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市场经济。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制约,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也不是可以由哪一门学科或由哪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公民道德建设在这方面可以起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为一定的伦理道德性。剥削问题、两极分化问题以及共同富裕问题,尽管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财富,但都是在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性,从伦理学方面看就是要将市场经济引向更合乎伦理道德的方向。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建设,也就是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就可以从伦理观念上起一定的保证作用。
四、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人们必须具有相应的市场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人们又必须具有相应的公民道德,那么,市场道德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方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市场道德是经济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道德是公民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市场道德也是公民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道德在公民道德中的地位取决于市场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与日俱增。改革开放,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来说,就是逐步将一部分资源的配置权从政府手里还给市场,还给个人,从而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和能量。因此,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重新确立市场的地位。邓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的命题提出以后,市场就具有了更为旺盛的生命力。
从整个社会生活来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一定方面体现为市场支配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首先是农村的包产到户制度,这使农民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以市场为依据来进行经营规划;然后是新出现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的领头雁;接下来就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股份化,原先由政府计划控制的企业也开始逐步走市场化道路;再后是各种不同行业的职业化,如足球的职业化,教育的产业化,原来由政府控制的诸多行业转向了市场。
从个人生活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的发展体现了个人的生活被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到市场之中。在改革开放之初,只有部分吃的、穿的和用的消费品由市场提供,其他的东西,要么由自己直接创造,要么由单位提供。但改革开放之后,越来越多的东西需要从市场上获取了。先是劳动制度改革,铁饭碗被打破了,失业的人必须到人才市场上找就业单位;然后是住房制度改革,长期以来由单位提供的住房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名目繁多的商品房;再后是医疗制度改革,享受了几十年的公费医疗取消了,逐步出现的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总之,对每一个人来说,由市场支配的生活领域是越来越广泛和深入了。
正因为市场在公民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当前一些主要的道德问题也主要发端于市场。在市场生活中,一定的“私心”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市场就是一个人人追利益的地方。对于私心长期得不到认可的中国人来说,一旦私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受到了肯定,就极有可能产生一个物极必反的后果,“私”可能会反过来吞没了“公”:人们可能只顾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把他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放在一边不管不问,从而可能产生大量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现象。这种不道德现象在各个社会领域中的蔓延就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道德问题。
整个社会的大量生活领域为市场所支配,每一个个人的大部分生活为市场所支配,并且大部分的道德问题都发端于市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要进行公民道德建设,要让公民道德建设真正深入社会,真正深入每一个人的生活,就势必要加强公民在市场生活中的道德建设。不能设想,撇开市场这个重要的生活领域不管,我们还能够建设真正的公民道德。
另一方面,要防止用市场道德取代公民道德的倾向。尽管市场道德建设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以至成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我们一定要注意一种倾向:绝对不能用市场道德建设取代公民道德建设。因为市场道德仅仅只是从市场交换行为中提取出来的、适用于市场交换领域的相关规范,它具有一定的狭隘性,而不能完全推广为人类一切行为的标准,更不能取代公民道德。
市场道德的狭隘性首先体现为它的某些要求和规范只适用于市场交换领域,而不适用于非市场领域。市场道德作为一个特殊行为领域里的道德,它可能包含有两方面的东西:一种是具有一定共性的道德要求,这种共性使它可以推广到一切行为领域之中。如市场交换中要求讲究诚信,每一个交换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这一条原则就不仅是市场行为中的要求,也可以上升为整个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上所提倡的道德,也有一部分只适用于市场交换行为,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换行为顺利进行而提出的,这部分道德就不能作进一步的推广,更不能上升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原则,如等价交换原则、竞争原则等等。
从这方面看,用市场道德取代公民道德,强行将市场道德提升为整个社会的道德,必然会导致一些非市场领域市场化,必然会使权权交易、钱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市场道德的狭隘性还体现为它的道德要求并不能概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全部要求。市场道德是产生并存在于交换领域里的,交换领域有自己的规律和要求,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等。但人类还包括许多不同的领域,在经济领域里至少还有生产领域、分配领域和消费领域,还有与经济领域不同的家庭领域、政治领域等等。这些领域具有与交换领域不同的特性,因而也具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市场道德能否概括出所有这些领域的道德要求就必然成了一个问题。
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从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来说,爱是不属于市场的,爱的精神、奉献的精神并不包含在市场精神之内,爱心、同情心在市场中也不可能具有它应有的地位。但是,对一个社会来说,对一个家庭来说,爱心、同情心是绝对不能缺少的。没有爱心,没有同情心,社会就不能成为一个社会,家庭更不能成为一个家庭。从这方面看,用市场道德取代公民道德,或者只宣传市场道德而忽视整个公民道德,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情感的淡化,应有爱心和同情心的缺失。
注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0页。
②这部分观点可以参阅王小锡、李志祥的论文“论经济全球化对中国企业的伦理挑战”,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③参见文献: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2年。
④参阅罗纳德·哈里·科斯的论文“企业的性质”,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
⑤⑥弗兰西斯·福山著:《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第37页。
⑦阿尔贝·雅卡尔著:《我控诉霸道的经济》,黄旭颖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⑧⑨马克思著:《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第112页。
⑩邓小平著:《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7页、第372页、第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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