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建个体所有制的一点哲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体所有制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8-1569(2000)06-0028-04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所有制关系,因而财产归谁所有,既是资本主义的最重大关系,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最重大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国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实现形式,却没有对这一观念作严肃的理论和实践的反思,这是造成社会主义实践重大失误的根本原因,痛定思痛,在社会主义改革深入发展的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结合社会主义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重新思考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演进
在人类历史上,财产关系发生过二次重大的变化,一次发生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从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另一次发生在资本主义产生时期,人类从前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向资本主义财产关系转化,目前正经历着对早期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否定时期。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最初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45、502页。)并且“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出现,决不是掠夺和暴力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6-177页。)因此,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它是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而也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它既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需要,同时也使人类的进步和文明成为可能,因为私有财产的必然结果是导致交换的发生,而人类只有通过交换才可能连成一体,从而产生真正伟大的社会生产力。不仅如此,“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0-411、516页。)因此私有财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交换是人类进步的必要条件。
在前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亚洲村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于提高社会劳动的生产力。”“第三种可能的形式,就是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定公式,在工人同作为资本的生产条件的关系中它也同样被否定了,表现为在历史上已经解体的状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45、502页。)“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最极端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同时会得到最有力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第465-466、(1)第287页。)因此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产生是一种历史进步。
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是一种“绝对的生产方式,而只是一种历史的、与物质生产条件的某个有限的发展时期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89,493、496,494页。)这种生产方式从一开始就是“和构成整个这一发展的基础的那部分人口的利益相矛盾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3)第465-466、(1)第287页)因此从一开始就存在一种取代它的力量,这就是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以反对社会两极分化为已任,主张人类的共同富裕,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不承认,以资本为核心的财产关系依然是一种最灵活的财产关系,它在推进生产力发展方面依然保持一种特有的活力,而社会主义在几十年里试图全方位地用国有制取代资本所有制的努力,看来是不成功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国有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某种统一性,但是却使生产主体失去了相当的灵活性,因而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能不能创造一种既保持相当的灵活性,又避免社会两极分化的财产组织形式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重建个人所有制。
重建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国有制,而是在公共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体所有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832页。)
因此,“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设想,这一设想与后人所理解的国有制是公有制最高组织形式的观点是有区别的。那么怎样理解这句话呢?这里关键是要加深对“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之间关系的理解。也就是说,马克思设想的是“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这是一种类似于当今资本主义股份制而又高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
在资本主义初期,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个人资本、家族资本私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即资本家既是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主要经营者,这种所有制形式是与企业的狭小规模相适应的,随着企业的扩大,它就越来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资金有限,无法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限制企业扩张;(2)人才有限,无法吸收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实现最佳领导,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家族能够提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一切优秀人才;(3)由于企业所有和占有关系的封闭性,因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大批企业破产,造成早期的经济危机。相反在这一过程中,股份制企业却脱颖而出。
股份制企业的诞生,表明个别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它是对早期私人资本所有制的扬弃,它的最主要特征就是,资本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占有权、使用权相分离。也就是说,在股份制企业中,资金是由各方面筹集而成,因而个别资本家一旦入股,他就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直接支配权,企业为出资的公众所有,并且拥有了脱离个别资本家的独立性格;与此相对应的是,是发生了“经理阶层的革命”,企业不再为个别资本家所控制,而是为具有更高经营水平的职业经理所管理。这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股份制的诞生,也间接表明了资本家阶层正逐渐退出生产领域。正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说:“这是作为私人财产在资本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是一种没有私人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资本家的存在正成为多余,“在这里,一切尺度,一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多少还可以站得住脚的辩护理由都消失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89,493、496,494页。)“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89,493、496,494页。)
在当今资本主义世界,股份制正向更高级的形式发展,即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不仅为股份制所代替,而且入股的主体正由私人转向法人,传统的私人资本股份制正在为法人资本股份制所代替。法人资本(公司法人和机构法人)正取代私人资本成为第一大股东,由此企业规模不仅更大,而且法人代表实行了对公司经理的更有力的监督,从而保证了企业的社会化发展。由此可见,早期私人资本所有制正在为现代资本股份制所代替。由于机构法人往往是一些公众事业法人,例如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因而资本的私人所有的性质也正在下降。马克思早年揭示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尖锐矛盾正由于法人股份制的出现而得到部分缓解。不难发现,法人股份制已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了。
那么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最佳所有制形式是什么呢?或者说马克思所构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从股份制的发展过程看,马克思的真正含义是要建立一种“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正如马克思批判西斯蒙第的伦理悲观主义时指出的:“西斯蒙第为之痛哭的所有制和劳动的这种分离,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的必要过渡阶段。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已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成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那么“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其真正含义首先是联合,即是一种“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其次是财产——“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联合所有制企业一旦建立,它就获得了自身的独立性、完整性、长期性,它只服从于人们的共同意志而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最后本质上依然是个人所有制,即个人拥有占有企业成果的一份权力。这种所有制已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和前资本主义个体所有制,而是以联合体为基础的新颖个人所有制,以“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这是一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41页。)也就是说,还存在着个人所有,并且个人占有生活和享乐资料的多寡取决于他对联合体的贡献。从可理解的人类未来发展过程看,这是一种最人道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所有制形式,它既承认了一定历史阶段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同时又主张个人利益的获得必须建立在个人对联合体所作的贡献基础之上(资金的和劳务的),它允许享受,但是却反对剥削,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指出的:“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由于它内在的强烈的利益机制,以及允许企业联合体之间的劳动竞争,因此它必将创造一种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高的生产力。这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组织方式,是一种发育自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内部的未来经济组织形式,是一种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所有制形式,因而也是我们要探索的最佳经济组织方式。
从这个观点看,资本主义时代的股份制,是最接近于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即“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在资本主义股份制经济中,又以法人资本股份制为最高形式,即在私人资本所有制、私人资本股份制、法人资本股份制三个发展阶段中,只有法人资本股份制内部蕴含的公有成份最高,最顺应市场经济,最有经济效益。从这个意义讲,股份制经济既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得以建立的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指的正是这层意思,“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在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取代前资本主义所有制,是一大历史进步,同样,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为股份制所取代也是一大历史进步。因此,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私有化倾向,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因为非此不能发展市场经济。问题是,当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为股份制所超越,资本主义私人股份制为法人股份制所超越,并且预示着更高的社会所有制的时候,我们的改革目标不能停留在私有化,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生产力的实际发展程度,建立不同的股份制形式,并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化、公有化进程。也就是说,对于社会化程度已经很高的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再走私有化的道路(象俄国一样),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走人类共同的法人股份制和社会控股制道路。
几点思考
中国目前股份制改革没有迈开、迈实的原因,不在于股份制改革的方向,而在于股份制改革的实际道路。具体讲,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偏差:一方面,可以称为退回起点,即把股份制改革的目标定为私有化,把原有的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在这变卖过程中,国家虽然拿回了一点钱(相当部分已经流失),但广大职工却因此而失业或受雇于私人老板,这与社会主义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可以称为超越终点,即超越中国生产力的实际发展程度,片面追求国有化或变相的国有化,或者形式上实现了股份制,而实际上依然按传统的计划经济方式办事,广大职工依然无权无利。这两种偏差虽然方向不同,但本质却一样,即都忽视了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忽视了社会主义主要股权所有人的利益,忽视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
首先必须指出,马克思所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832页。)因此它的真实含义,不是使工人继续成为雇佣劳动者,而是使工人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成为有产者。盲目地私有化,必将挫伤广大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同时必须指出,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定,其实质是肯定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并主张把经济的发展建立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使工人获得看得见的利益,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进步的原动力——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传统的国有制在形式也承认代表工人利益,但这种代表是“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代表,工人干多干少一个样,因而缺乏能动性。也就是说,目前的国有制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这样,在行动开始的时候,它并不能象股份制经济那样使股东能明确估算出实际行动将会给自己带来的实际利益,因而主动精神往往是有限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不同于传统的国有制,它是这样一种所有制,即以个人所有为基础,并实现一种社会联合,联合体的每一个进步都会给个人带来与他的所有相当的利益;任何个人要想获得自己的利益,他都必须把自己投身于一个联合体,并通过自己的财产和劳务获得相应的报酬;任何个人都有权通过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发展资料满足自己的生存、享受和发展,但是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的生存、享受和发展建立在奴役别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任何个人都不能实际地占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只有通过发展联合体,才能最终发展自身。这是一种源于资本主义股份制而又高于资本主义股份制的所有制组织形式。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就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的股权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社会主义的股权则掌握在广大劳动群众以及作为个人股权代表的法人和国家手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多种所有制并存,包括私有制在内,正象马克思所指出的:“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0-411、516页。)在个人没有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私有制是不能消灭的,这是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独资经济、合资经济都有存在的理由。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导形式,作为现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主导方向应该是什么呢?这个方向只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因为只有这种所有制才最有效地激发了每一个个体的积极性,最好地实现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结合,最好地顺应了市场经济,最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也最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最佳组织形式。
拿这个观点来看待当前的经济改革,我们必须指出二点:①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不应是私有化,私有化的结果是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而且道路更加艰难和痛苦;②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不应是形式上的股份制,实质上的国有制。国有制必须有,但量不能太大,否则就没有了灵活性,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交换和竞争,因而作为主导形式的所有制只能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在当前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即个人所有,集体占有。这里所讲的集体,是指人们之间一定的社会联合,这种社会联合既可以是劳动者之间的自愿联合(例如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人们资金的自愿意联合(股份制经济),既可以是企业级的联合,也可以是企业法人间的联合,既可以是地区的,也可以是全国的。人们一旦以股份制原则联合起来,实行个人所有,集体占有,人们就初步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从某种意义讲,就是社会占有主义,它反对人剥削人,主张共同富裕,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还承认人们在消费资料上的差距。国有制作为当代社会化程度最高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力一定历史阶段发展的产物,它对于平衡两极分化,实现二次分配,确保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构成经济发展的主要所有制形式,因而也就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当前的国有制改革,困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实行了国家参股,集体参股,而在于没有形成“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基础……个人所有制。在西方法人股的基础是个人股,而在中国,人们看不到国家股、法人股中个人股的影子,这一方面与劳动者长期没有个人资金积累有关,同时也与人们忽视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地位与作用有关,因而需要重建。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指出了当前所有制改革的方向,这也正是当前思考这一理论的现实意义,而其目的则是要建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最佳结合,以形成比资本主义更强的前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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