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_产权理论论文

论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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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源发生根本性置换,让企业和个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

一、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的内涵

1.产权的涵义

产权的定义很多,但据现行的法律和经济学界基本上认同的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174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产权的这一定义,说明了产权是人们之间的关系,这一定义适用于所有个人相对于别人所拥有的权利。例如我有一台计算机,产权确定的不是我与计算机的关系,它确定的是我与其他人在使用这台计算机权利问题上的关系。(注: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中文版,2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产权有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等几种形式。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注: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167、168、167、17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对于使用权可以相容的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用共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如道路、江河等,我的使用并不妨害你的使用(有负外部性除外)。

产权安排就是确定人对产权对象各种权利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由此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注:根据卢现祥的“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而定义,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174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2.经济效率

经济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这里的产出和收益不是指任意的物品,而是指产出给人们带来的满足即效用;投入和成本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定的产出所需要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经济效率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技术效率(X效率),即生产者在既定资源的条件下,生产出最大的产出量,或者是在既定的产量条件下,所用资源最少;二是配置效率,即一个经济社会把资源合理地分配给社会的不同生产者,其产出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

从一个社会的静态来看,西方经济学对以上两种经济效率用帕累托效率进行解释,即一个社会在某一个时点上,若所有的帕累托改进都不存在,则称此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亦称此社会的经济运行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运行就是无效率的。

二、关于产权安排与经济效率相互关系的理论

1.科斯定理

斯蒂格勒将R.H.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的核心思想概括而成“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地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但科斯的本意是要研究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的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可是,怎样的产权初始配置才是最有效率的?科斯并没有作出清楚的说明。对此问题D.C.诺思的分析进了一步。

2.诺思的历史解释

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注:D.C.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文版,5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而要保持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等于社会收益率的活动。(注: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文版,56、29~3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诺思在《1600-1850海洋运输生产率变化的原因》一文中根据实证统计分析指出,尽管这一时期海洋运输技术没有多大变化,但由于海洋运输变得更便利,市场经济更趋完善,船运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变迁降低了海洋运输成本,最终使得海洋运输生产率获得极大的提高。诺思还研究了荷兰、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等国的经济发展历史,指出经济增长之所以没有在整个西方世界同时出现而首先在荷兰和英国出现,是因为荷兰和英国最早进行了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而法国和西班牙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它们在竞争中落伍了。

从诺思的分析中我们清楚看出,什么样的产权安排最能促进经济效率,那就是保证私人收益率等于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安排。诺思的这一种产权安排给出了经济运行中激励的重要性。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设前提下,保证私人收益率等于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安排,给了产权主体最大的激励,也就保证了资源一定会流入最有效率的用途上。

但是,尽管诺思作出了以上的分析,可他没有说明由于外部性、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的不断变化,人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实现私人收益率等于社会收益率的产权安排。在这方面Y.巴泽尔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3.巴泽尔的“产权的经济分析”

巴泽尔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经济制度。他认为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都可以放在产权的框架里来分析。产权界定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在产权被完全界定时,交易成本一定为零;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就不能被完全的界定。巴泽尔从对奴隶制的分析中深刻地论证了这一观点。当时从法律上说,奴隶本身是其主人的财产。但奴隶能为自己积累一些财产,有些奴隶还能积累到一定程度,为自己赎身。之所以能够如此,是由于奴隶主对奴隶并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因为产权的界定是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的。奴隶主要享有对奴隶的所有权,必须要花费大量资源,即要花费人力物力来监督奴隶的劳动、维持奴隶的消费、防止奴隶逃亡等等。随着这笔费用越来越大,为了节约成本,奴隶主就只好采取监督奴隶的产品,而不再去监督奴隶的劳动过程。这就事实上把一部分权利还给了奴隶(即劳动产品的剩余权)。这对奴隶主和奴隶都是有利的。

那么,什么是有效率的产权安排呢?巴泽尔认为,由于产权不可能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属性就会处在公共领域中。这就给各方攫取公共领域中有价值的产权提供了可能。巴泽尔给出了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即产权客体的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巴泽尔用土地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的三种合同论证了这一点。在土地是均质的、劳动者是不均质的情况下,则用租佃合同就最有效率。如果用工资合同,工人就会通过偷懒而获益,使产出减少。反过来,如果劳动是均质的、土地是不均质的,则用工资合同就最有效率。第三种合同是分成合同,它的优缺点同上两种合同比较可知,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分成合同才有效率。事实上,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土地、劳动都不是均质的,且各种因素在不断的变化,则最有效率的合同安排(即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也要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作出调整。如当某地开始试种一种新作物时,工资合同就最有效,因为剩余索取权界定给地主,由地主承担新作物种植的风险要优于农民。一旦新作物普及后,工资合同就不是最优的了,就应该用租佃合同代替工资合同。

从巴泽尔的分析可知,因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不可能清晰界定,也不可能找到一种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一劳永逸的界定。那应该以怎样的产权安排来保证经济效率呢?对此巴泽尔没有作出说明。其他新制度经济学者作了进一步的论证。

4.其他新制度经济学者的论述

张五常提出,在资源是私有财产的给定条件下,合约安排的选择是为了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取的收益最大化。由此论证了分成合约也是有效的。他认为,“对任何一种资源,都有许多人对它的所有权进行竞争,每个潜在的买者和使用者不仅拥有对资源的可供选择的使用的知识,而且也具有关于使各种资源进入生产过程的不同合约安排的交易费用知识……市场对所有权的转让所进行的竞争执行两种主要的合约功能:第一,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关于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及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则保证了可以利用最有价值的知识。第二,潜在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所有者有能力转让其使用资源的权利,则减低了执行一个合约条款的成本。”(注:张五常:《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13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从张五常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保持经济运行高效率(即资源不断流向最有价值的地方)的几种必要条件,从中给出产权安排的启示。第一,资源的使用必须是竞争性使用,保证资源流入到能让其发挥最大价值的知识者手中。第二,所有者有转让资源的自由权,这降低了资源流入到最有价值的地方的交易成本。第三,资源(产权客体)必须有能对其负责的产权主体。这是张五常论述中的前提条件。虽然产权不可能清晰界定,但资源(产权客体)不能不界定。巴泽尔定义的“公共领域”中的产权属性不能界定,但“非公共领域”的产权属性都能界定。资源(产权客体)的各种属性只有界定了,才能流到最有价值的地方,产权界定是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前提条件。随着技术和环境以及知识的变化,某一资源利用最有价值的地方也会发生变化,资源向更有价值的地方流动也是从巴泽尔定义的“公共领域”中的某些产权属性被界定开始的。“公共领域”中的某些产权属性原先因计量技术等各种原因不能界定(或界定的成本很高),现在因环境或技术的变化使得界定的成本低于收益,这些属性就能界定了,资源也就能向更有价值的地方转移。第四,有保护收入的制度安排。如果利用自己的知识将资源运用到最有价值的地方而获得的收入得不到保护,那么产权主体就没有动力,经济运行肯定没有效率。那么保护制度该如何安排?也就是该保护怎样的收入呢?按照帕累托的思考路径,保护使任何其他人不受损而获得的收入,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

H.德姆塞茨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通过生产更优质的产品而使竞争者受损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诋毁他人就不行了。一个人即使被允许去诋毁他的入侵者而受益,但是他在一个价格下限下销售产品则会受到禁止。(注: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97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从德姆塞茨的论述中可知,产权界定就是界定一个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但一个社会有很多人,每一个人又因环境不同及变化的多样性有很多种权利要界定,我们不可能对每一个人的权利做列表式的界定,只需找出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可是德姆塞茨没有给出一般原则,但A.A.阿尔钦对此有较详细的分析。

阿尔钦认为,“一个成功的分析私有产权的框架已对一个私有财产体制下经济资源使用的引导与协调方式给出了解释。……这在圣经上表述为‘偷不应该为窃’,或在数学上表述为对一个物品的交换价值的保护。”(注: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167、168、167、17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从此文中我们可得出一条保持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即保护物品的交换价值。如一个物品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又卖给王五(自愿交易、没有强制),李四从中赚了一笔交换价值,好像是李四从张三(如果张三直接卖给王五)那里偷得的,但这笔交换价值应该保护,实质上这是张三和李四的知识和信息差别所致的,这就是“偷不应该为窃”。

阿尔钦还指出,“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限制往往只是对一些人的限制,那些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从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动中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注: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167、168、167、17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从此文中我们也可看出,产权安排的前提是,不要对私有产权加以人为的限制。实质上限制缩小了资源使用的选择权,就会破坏资源的一些有价值的使用。

但是阿尔钦的原则不能解释德姆塞茨提出的“通过生产更优质的产品而使竞争者受损是被允许的”和“诋毁他的人侵者而受益也是被允许的”这些事例。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思考。

三、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运行有效率,就是资源能不断流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要保证这一过程不断发生,必须做到两点:第一,产权主体不断将资源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第二,保护产权主体将资源投到最有价值用途上而获得的收益。做到这两点的关键又是资源如何流到以及以什么成本流到产权主体手中,这就是产权安排问题。

产权安排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根据前面的理论综述可知,产权不可能清晰界定,即使能清晰的界定,也不可能找出一种有效率的形式而一劳永逸的界定,因此作为有强制权力的政府在产权安排上重点应放在产权保护上。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产权应该受到保护?要弄清这一问题,还得从产权界定着手。

巴泽尔认为产权不可能界定清晰,是因为行使产权的各种权利都要付出成本,当行使某种权利的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就会放弃这种权利,使之留在巴泽尔定义的公共领域里。但是产权又不能不界定,不界定就存在较大的外部性,就不能保证资源最有效率的使用。实际上巴泽尔也没有指出所有的产权都不能清晰的界定,只是在行使某种权利的成本大于收益时才不能界定,当行使某种权利的成本小于收益时是能清晰界定的,也应该清晰的界定。实际上产权是在不断的界定、不断的放弃中运行的。界定和放弃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判断力和交易费用,这一过程也就是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

那么,这些能清晰界定的产权由谁来界定,怎样界定?我们认为在一个有一定产权基础、政治稳定的社会中,不应该由第三方力量(包括政府)来界定,而应该由相关当事人来界定,问题是相关当事人怎样界定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此必须找出能受到法律保护的产权界定的一般原则。其一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条:

1.保护自愿交易(无强制、欺诈)中的交换价值或物品。这是阿尔钦论述了的。

2.保护资源及其使用中的增殖价值。对此原则要作如下解释。第一,对“增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主体使用自有资源而获得的“增殖”,对这种增殖的保护很好理解。另一种情况是使用他人资源而获得的“增殖”,此时资源的增殖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租出方根据租出时拟定的合约获得,应受到保护;另一部分由租入方获得,应受到保护。如果在租出方根据拟定的合约获得增殖后,租入方的获得为负,此时租出方获得的增殖也是要受到保护的。第二,资源使用增殖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发生。(1)技术创新。这使生产可能性曲线向外移动,同样的资源能生产更多的产品,从而发生价值增殖;此时的增殖价值也是分为两部分由两个主体获得而受到保护,一是技术创新主体根据专利而获得,二是使用创新技术的主体在付出专利费后而获得的价值增殖。(2)组织方式改变。这种价值增殖由企业家根据剩余索取权而获得。(3)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出现。此种情况下,谁使用新制度,谁就获得价值增殖。(4)新材料的发明。由发明者(根据专利获得)和使用新材料的主体共同获得。(5)新产品的开发和新市场的开拓。由新产品的开发和新市场的开拓者获得。

3.保护人及其不断提高的价值。正如舒尔茨所述,经济增长的结果是人的价值不断提高。表现在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不断提高,人力资本的报酬率不断提高,意外事件的保险补偿也要因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这些提高了的价值也是需要保护的。

由上可见,经济运行的效率与产权安排有密切关系,保证经济运行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是,由相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和具体环境界定产权,政府在产权安排上的重点放在产权保护上,(1)保护自愿交易(无强制、欺诈)中的交换价值或物品;(2)保护资源及其使用中的增殖价值;(3)保护人及其不断提高的价值。

上述西方经济学家论述的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一般原则,是在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及其文化背景下分析得出的,与中国的国情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认为,在中国应用这一原则还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权力”对产权及其效率的影响

权力指政治强势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政治权力与产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一个有权势的人给你一张纸条就能使你把产品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第三方,则你对产品的所有权就是残缺的。按照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就是你对你的产品只据有一部分价值的所有权,另一部分是界定给“权力”的。所有权的残缺导致你无法对界定给“权力”的这部分价值发挥最大的效能,对你来说是价值的损失。但不能就此得出具有效率损失的结论。因为效率是否有损失,是从社会的角度来度量的。如果界定给“权力”的那部分价值发挥了比你的损失还大的效能,则从社会的角度看没有效率损失,只是发生了收益的转移分配。

但是,界定给“权力”的那部分价值是否能发挥出大于你的损失的效能呢?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发生。因为“权力”主体拥有收益权,但不承担责任,时常会出现“权力”滥用,导致效率损失。因此,市场经济中要慎用“权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持政府的权力是政治、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为了不让权力造成效率损失,必须作出如下安排:第一,让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人成为“权力”的代理人,保证权力控制的资源有发挥最大效能的可能;第二,加强对“权力”代理人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第三,严格实施问责制,让“权力”的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至于权力导致的收益转移分配只有用转移支付予以补偿。

2.政策对产权及其效率的影响

按照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是产权关系的调整,是产权制度的制度变迁。如美国1973的汽油价格控制,其实质就是对不同的加油站进行产权调整。例如有A、B两个加油站,在控制之前,A站以每加仑39美分的价格出售辛烷值为90的高级汽油,B站以每加仑43美分的价格出售辛烷值为92的高级汽油。价格控制之后,B站就可以将它的汽油的辛烷值降至低于控制前的水平,仍以43美分的价格出售。由于消费者购买B站的汽油只是排队时间的减少,并不产生制衡损失。(注: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文版,56、29~30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因此B站就可以通过调整汽油质量而获得增加的收益,A站却不可能。巴泽尔认为是 B通过调整获得了因价格控制留到公共领域的某些价值,但是A却没有权力这样做,这一结论换一个角度可以说成:价格控制政策把A的通过市场需求调整价格而获益的权利转让给了B,是一种产权关系在A与B之间的调整。这一结论适合于任何实施的政策,如我国农村的家庭年产承包责任制的包干到户,就是把剩余索取权从国家调整给农户,税费改革就是把农产品中界定给乡镇政权机构的一部分价值——费作出调整,一部分归还给农民,一部分并入税中。采用这一结论能很容易看出政策对效率的影响。即政策把权利调整到更能发挥效能的产权主体手中,此政策就是有效率的,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是一个政策出台频率较高的国家,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前一定要考虑此政策是对哪些产权主体作出的哪些权利的调整。

3.道德、意识形态观念对产权及其效率的影响

阿尔钦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在湖上航行时,为了躲避突然而来的暴风,保存船只和我的生命,我在没有得到你的许可之前使用了你的码头,我是否侵犯你的任何权利。(注: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167、168、167、17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如果你的回答是“没有侵犯你的任何权利”,那么使用码头的权利就不全是你的,还有一部分权利是界定给道德的。这是道德导致的所有权的残缺。但此种所有权的残缺并非是无效率的。在紧急使用码头的情况下,事先谈判是不可能的。如果要保证所有权完整,事先谈判后才能使用你的码头,我的船只和我的生命都将不保。这是最不经济、最无效率的。紧急使用资源的权利界定给道德,是对资源最有价值的使用,是最有效率的。

意识形态对产权及其效率的影响与道德相似,但也有区别。有些意识形态观念可能影响效率。例如欧洲宗教改革之前的意识形态,认为求利就是罪恶,导致人们不敢把资源用于求利的有效率的用途。我国过去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也认为民营企业的收入是“剥削”,导致人们不敢去发展民营企业,从而影响经济效率。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须保持有经济效率的产权安排

市场经济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即市场通过价格信号把资源配置到收益最高的地方,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大部分资源是物,物不可能自动对价格信号作出反应,需要由人去实现。因此资源这一产权对象界定给产权主体,让产权主体去感应市场价格信号,是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所以,只要是市场经济,只要是由价格机制实现资源配置,就必须对资源进行产权界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产权安排。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保持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必要性。

在“经济人”的假设下,光有产权界定,并不能保证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的顺利实现,还必须有产权保护。因为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利润诱导的。产权主体对利润诱导产生感应是获利的冲动,如果产权主体获得的利益没有保障,随时有可能被侵蚀,则对利润的诱导没有感应的冲动,也就是说,价格机制发出的利润信号对产权主体没有诱导,从而价格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也不可能正常发挥。另外,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之所以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和违规毁约等失信行为泛滥,私人投资不活跃甚至外流,也与没有形成完善的产权制度有密切关系。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增强生产经营动力、稳定投资预期、规范投资行为和其他经营行为的基础与条件。产权主体要取得经济效益,就必须诚实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场秩序。否则,谁都不愿意与其打交道,就谈不上经济效益,这也就形成了对产权主体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压力。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保持有效率的产权安排的重要性的体现。

综上所述,产权安排与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代价大小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即产权安排合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代价就小,反之代价就高。市场交换是权利的交换,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是产权界定与保护,只有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安排合理,保护严格,产权的功能才能正常发挥,市场交易才能顺利进行,经济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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