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中史学研究的困境_文学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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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的结论需要获得实证,历史学也不能例外。如果“实证”一词是指实验证明,那么历史学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结论——不管是历史的单称判断,还是普遍性命题——都不能通过实验来加以证实;如果“实证”一词,意指从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那么历史学自然是最讲究实证的,似乎也有它的实证性。其实,即便在后一种含义上,历史学在实证问题上仍会碰到特殊的困难,面临特殊的困境。

通常,我们总是在第二种含义上说历史学是一门实证的学科,并把这里所说的“实证”与文学的虚构相比较。我们常说,文学可以虚构,允许想象和夸张,而历史学则要从事实出发,必须实事求是,所谓“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情”。其实,文学的虚构和想象,也不是胡说八道、凭空捏造,它同样也要从事实出发,要有事实的依据。金岳霖先生在《真小说中的真概念》一文中,曾说到史学与文学的“真”的异与同,他在引录了英国意识流小说家沃尔夫《黛洛维夫人》中的几个段落后写道:一个访问过伦敦,在那里住过一段时间,去过英国花店,与英国人接触过的人,在阅读了上面引用的段落后,可能会回忆起他所经历的场面。至于他是否曾去过马尔贝丽花店,在伦敦逗留期间是否看到过任何紫丁香和飞燕草,是否曾遇到过皮姆小姐,这并没有什么关系。他所需要关心的只是他曾经经历过薄雾弥漫、清新爽人和姹紫嫣红的英国花店,曾经看到像皮姆小姐那样的年轻女子正在来回奔忙,曾经看到像黛洛维夫人那样的太太,……总而言之,视觉上看到的花较之气味上闻到的花香更形象。从这个摘录的段落,就能给有上述经历的人一种真实性的意义。如果他停下来想要打听“存在蝴蝶花”这样的陈述句是否是一个基于历史研究的真命题,那么他很容易受人嘲笑(注:《金岳霖学术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页。)。

可见,把“虚构”视为小说的代名词并不确切,文学与史学一样,也有事实的依据,只是文学中的事实,借用梁启超的说法,是“非事实”中的事实。《水浒传》中“鲁智深醉打山门”虽非事实,但元、明间犯罪之人得一度牒便可借佛门作逋逃薮,却为一事实。《儒林外史》中的“胡屠户奉承新举人女婿”,因也非事实,但明清间乡曲之人一登科第,便成社会上特别阶级,却也为事实(注: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75页。)。只是这里所说的“固非事实”的“事实”与“却为事实”的“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一个是“一类事实”,一个是“一件事实”,“一类事实不是一件事实,它本身不是事实”(注:金岳霖:《知识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52页。)。也就是说,“元、明间犯罪之人得一度牒便可借佛门作逋逃薮”,或“明清间乡曲之人一登科第,便成社会上特别阶级”,都是“一类事实”,而不是一件特殊的事实。文学的特征是不必死守着特殊事实,它是根据“一类事实”来想象、虚构特殊事实,如“鲁智深醉打山门”,或“胡屠户奉承新举人女婿”。历史学所要关心的、必须处处死守的则是特殊的事实,虽然它也总是要将特殊事实归纳为“一类事实”。“一类事实”在陈述形式上表现为一种“普通命题”(注:这里所说的“一类事实”,金岳霖先生也称之为“历史总结”,或“历史结合的命题”,这类命题不是普遍性命题,也和特殊命题不同,它是介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命题,故叫它为“普通命题”。参见《知识论》,第752-753页。),如“汉初布衣将相之局”、“东汉诸帝皆不永年”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历史学与文学的不同,不在于是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或有没有事实根据,而在于对特殊事实的处理方式上。

对于自然科学的实证性,我们也需要做点辨析,以了解它确切的含义。比如,在伽利略以前,人们一直认为重的东西比轻的东西下落得快,伽利略对此有所怀疑,为此他爬上意大利的比萨斜塔,亲自做了一次自由落体的实验,结果证明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是同时落地。如果某人对一结论还有怀疑,他可以当下就做一次实证。这里所说的“实证”,是指前者呢,还是指后者呢?即是实证“伽利略曾在意大利的斜塔上做过一次自由落体的实验”这件事,还是实证“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同时落地”这个“理”呢?显然,能够实证的只能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自然科学的实证,是实证事物之“理”,而不是实证其“事”。其实,伽利略的斜塔实验只是一个传说而已,并不是确有其事。不过,自然科学家所关心的是“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是否同时落地”,而不是伽利略的斜塔实验是否确有其事。如果“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同时落地”确能实证,那么,“伽利略的斜塔实验”就可以一种文学的方式来加以处理,可以视为一种“非事实”中的事实,即伽利略爬上意大利的比萨斜塔做自由落体实验,故非事实,但伽利略第一个实证了“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同时落地”,则是事实(注:法国科学家彭加勒曾讨论过历史与科学对“特殊事实”的不同态度,他说:“……历史学家卡莱尔在某处曾说过这样的话:‘只有事实才是重要的。国王约翰·拉克兰曾经经过这里。这里,是某种令人钦佩的东西,是一种我能对它给出世界上所有理论的真实性。’卡莱尔是培根的同胞,但培根却不曾说过这样的话。因为这是历史学家的语言。这位物理学家更可能说:‘国王约翰·拉克兰经过了这里’;但这对我完全一样,因为国王不会再经过这条路了。”转引自金岳霖:《真小说中的真概念》,《金岳霖学术论文集》第300页。)。从逻辑上说,肯定“重的东西与轻的东西同时落地”是真,并不能表示或肯定“伽利略的斜塔实验”也是真。也就是说,自然科学只能实证“理”,不能实证“事”。换言之,凡是能够给出直接实证的,只能是事物之理,至于事物本身是否确实发生过(如伽利略的斜塔实验)则并不能直接实证。如果有人一定要追究“伽利略在斜塔做自由落体的实验”是否确有其事,如同上文所说的一定要追问是否真的“存在蝴蝶花”,那么,他就进入了历史研究。

为了证明“伽利略在斜塔做自由落体的实验”确有其事,必须找到证据上的支持,我们得寻找有关这一历史事件的历史资料,如伽利略的亲笔记录,或者其他目击者的记载以及其他直接、间接的史料。如果我们能够找到这些材料,那么我们就可以证实这件事情的曾经存在。不过,即便如此,所谓“实证”一词,也只是间接的、逻辑的证实,而不是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做出直接的、通过对象的重复性来实证。哲学家文德尔班、李凯尔特都认为,历史学只关心特殊,不关心一般;只描述特殊,不概括一般。这一种观点,在国内史学界很少有人公开表示赞同。历史学能否概括一般,这一点暂且不论,不过,历史学特别关注特殊事实,恐怕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它不能以文学的、或自然科学的方式来处理特殊事实。它要实证特殊事实,却又不能实证特殊事实。这一规定,就给它的研究带来了特殊的困难。因为凡是特殊的事情,凡是有特定时间、地点定位的事情,都不能直接的、实验的、通过对象的重复性来加以实证,而只能是间接的、逻辑的推论。这种间接的实证就如同刑事侦探,证据充分,可以推论得非常完美;证据缺乏,只能是一筹莫展。当然,历史学是对“历史”的侦探,时间的间隔,证据的流失,客观的限定是无法逾越的。所以,历史学只是一门推理的学问,受证据的限定,假案、冤案、错案,以至于永远无法了结的悬案,比比皆是。

历史哲学家沃尔什在《历史哲学导论》中写道:“我们应该把历史学想象为一种特殊的游戏,如果我们要想好好地玩它,我们就必须按规则来玩。因此之故,人人都会认为是宣传品的那些历史学,其困境就在于;凡是写历史的人都在制订着或在破坏着规则,以适应于自己想要造就某种效果的最终目的;而有声望的历史学家则认为以这种欺骗方法所获得的结果是没有价值的。我们可以参照艺术活动的类似情况来说明这种局势。一个艺术家只求达到某种效果而不问他达到效果的手段,就会被他的同行们谴责是个江湖骗子或者是个哗众取宠的人。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是不会满足于不按照他的艺术的规则来解决他的问题的。在历史学中也是一样:真正的(与假的相反)历史学家是会承认某些客观规则的(尊重证据就是一个例子),那是他进行论证所必须遵守的,而且他就可以由于坚持这些规则而被人所识别”(注:沃尔什著、何兆武译:《历史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

历史学确实存在着许多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且是否遵守规则也确实可以被同行所衡量、所识别。如秦始皇是男不是女;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而不是382年或384年。这里的规则是“硬邦邦”的,对其进行识别,也是可操作的。不过,谁也不会说历史学的任务就是在说出“秦始皇是男的”,或考定“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它还要将诸如“秦始皇是男的”,或“淝水之战发生在383年”之类的历史事实加以联结,使之成为一个可以叙述、同时也是可以让人理解的故事。历史学一旦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甚至到“立体空间”,情况就不同了。比如:对明代“胡惟庸案”,历史学家就可以有这样两种不同的叙述方式。

事例一:明太祖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的过程中,对某些地区的豪强地主进行了打击,他曾经籍没苏州、嘉兴、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地主,……又在南京抄杀了豪民一百七十余家,这些人在京城与官府勾结,私设公堂,隐匿逃犯,这当然是与专制主义政权不能相容。为了扫除君主集权的障碍,明太祖对功臣曾两次大肆杀戮。洪武十三年丞相胡惟庸一案,……洪武二十六年蓝玉一案,……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等吞没浙西秋粮事发,官吏数百人被处私刑……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权力,打击了豪族势力,整肃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注: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78-179页。)。

事例二:明太祖朱元璋对全国大小政务都要自己亲自处理,唯恐大权旁落,他不仅大权要独揽,连小权也要独揽,在面临皇权与相权、将权的矛盾时,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加以处理。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罪处死了胡惟庸。……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出面诬告蓝玉谋反,……胡蓝两人固然咎由自取,但牵连之广令人震惊,胡蓝之狱使开国功臣几乎一网打尽。这既反映了新王朝建立后皇权与相权、将权的矛盾,也反映了朱元璋对开国功臣的疑忌。(如还有朱升、徐达、汤和)……一个游方僧出身的人当了皇帝,权力欲如此强烈,大张旗鼓地杀戳功臣,实在为历史上所罕见……(注:樊树志:《国史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317页。)

同样的“胡惟庸案”,由于与其他事件的不同组合,产生出不同的效果,以至于好像是两件不同的历史事件。在事例一,由于与“打击豪强”、“整肃吏治”相组合,给出的是一种正面的叙事,一种“正剧”式的效果;在事例二,由于与“蓝玉案”、其他处置功臣的事例以及朱元璋的心态相组合,给出的是一种反面的叙事,一种“悲剧”式的效果。如果我们把“胡惟庸案”简称为“A”,那么,它既可以与“B”、“C”相组合,也可以与“D”、“F”相组合;我们可以组合成“A、B、C”,或“A、D、F”,也可以处理为“b、A、c”,或“d、f、A”。这样,同样的事实,经过不同的组合,可以组合成不同的新事实。在这里,历史学家就会碰到一个如何将历史事实组合起来的问题。“胡惟庸案”应该与哪些历史事件相组合?应该是一种怎样的组合?历史学家通常是按照怎样的规则、或原则来进行组合?这里有什么规定、规则是必须遵循的?遵循不遵循、犯规未犯规,我们能否做出确实的识别?看来大有问题。

卡尔在《历史是什么?》中曾说:“历史包括一个确定了的事实的主体。历史学家可以从文献、碑文等等获得事实,就像获得鱼贩案板上的鱼一样。历史学家搜集它们,把它们拿回家,按他们所喜欢的方式加以烹调,摆上餐桌”(注:卡尔著、吴存柱译:《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换言之,同样的一条鱼,经过历史学家的加工,可以烹饪出不同风格口味的菜肴——有红烧的、有清蒸的、有糖醋的。我们不知道历史之“鱼”,究竟应该烹饪成是“粤式”的,还是“鲁式”的,或者是“川式”的。回到上文的“胡惟庸案”,我们不知道应该组合成一种“正剧”,还是“悲剧”。我们没有办法对此进行实证,也无法识别这里有什么规则。或者,我们干脆承认,历史学在这里如同文学虚构,只是一种艺术,这就是后现代主义提出的新问题。

海登·怀特认为,历史学从本质上说,与文学一样,只是一种虚构。这种极端的看法,似乎还没有哪一位实践的历史学家会表示赞同。但是,历史学家从确实可靠的特殊事实出发,进而建构历史过程、历史整体,其结果却没有办法获得实证,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我们会说,将“胡惟庸案”与“打击豪强”、“整肃吏治”等事实相组合更好些,或者说将“胡惟庸案”与“蓝玉案”、以及其他处置功臣的事例相组合更符合历史事实。但是,所谓“更好些”、“更符合历史事实”,如何进行实证呢?哪怕是间接的证实似乎也做不到。我们不能说历史学家在组合历史事实时,完全可以不遵守规则而随意进行,至少我们没有见过将“胡惟庸案”与“古巴导弹危机”相组合的叙事。但是,历史学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而组合历史事实、尤其是组合大量的事实群时,他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或者说他所受到的制约,或约束相当小。问题是:除了那些低劣的政治宣传品,历史学家何以能在不违反“游戏规则”的条件下,将历史写成正剧、喜剧,或悲剧。我们自然不愿接受海登·怀特的说法,但我们需要合理地解释这一事实及其问题:将有事实依据的历史事实建筑成的历史大厦却不具有实证性,为什么?文学是“非事实”中存在着“事实”,史学似乎是从“事实”走向“非事实”。难怪有人说:文学除了时间、地点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历史除了时间、地点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最后,我们来讨论“理”的实证。

自然科学只能实证“理”,不能实证“事”,历史学能不能实证历史之“理”呢?这也是一个复杂且分歧颇大的问题。

“理”可以视为事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关系,对“理”的理论陈述,通常表现为一种“普遍性命题”。单称判断指称的是特定时空下的“点”,普通命题指称的是特定时空下的“面”(如“清朝人都留发辫”)。与之不同的是,普遍性命题是超越时空的,如自由落体定理,不能说在伽利略时代有效,在今天就无效,或在意大利有效,在中国就无效,它是不受时空限定的普遍有效。这样的“理”,通常也称之为“规律”,而“普遍性命题”也就是“规律理论”。

庞卓恒先生认为,能够称得上普遍规律的,只能是“因果必然性规律”。他把“因果必然性规律”的形式陈述为:任何物质实体(M),由于自身内在特性决定(C),在受到不同的外部因素制约的存在条件下(c1、c2,……cn),必然出现相应的不同反应,从而必然产生出相应的不同结果(E1、E2,……En)(注: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也可以陈述为:如果具备了某些主观和客观条件(C1,C2,直到Cn),就必然产生某种结果(E)。即Necessarily,if(C1……Cn),then E(注:庞卓恒:《历史学是不是科学》,《史学理论研究》1997年第3期。)。从验证的具体操作来看,无论是单称判断、普通命题,还是普遍性命题,命题本身必须给出确实、清晰的信息,这是验证操作的前提。如果命题给出的信息不清晰、不确定,那么验证操作就无法进行。比如,说“这是一顶帽子”,或者说“这不是一顶帽子”,这样的陈述就可以验证。如果说“这是一顶帽子或这不是一顶帽子”,那么,这样的陈述便无法验证,因为命题本身什么也没有说,我们既无法证实它对,也无法证实它错。所以,理论命题的能否进行验证操作,取决于理论命题所给出的信息是否清晰而确定。

大体说来,自然科学的“普遍性命题”都能给出清晰、确定的理论陈述,故而都能做出确实可靠的证实或证伪。而这一点,恰恰是历史学的“缺欠”。比如,有这么一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规律:

注释:③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历史发展的进程与劳动者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水平的密切联系是明摆着的,其在历史上的多次重演,也使得我们有可能对其做出概括归纳,但所获得的这个“普遍性命题”却无法做出确实有效的验证。因为命题中的“极少”、“很少”、“极多”、“很多”等条件项,都是没有给出确切的界定——条件项的质、量,以及演变的“临界点”,都没有确定性的界定,这就使得我们对命题的验证无法操作。正如殷海光所说:在物理科学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对独立的因果系统和相干系统(a system of relevance)的确定边沿。这在数理天文学中显然易见。1846年Leverrier发现Neptune(海王星)就是很好的实例。然而,在人事历史中,客观的因果脉络往往无法确定,而且相干系统的边沿何在根本难以摸清(注:《殷海光林毓生书信集》,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虽然要对历史学中的理论命题作出形式化的语句陈述有相当的困难,但历史学家仍然可以使用一种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理论概括,来应对他人的质疑。因为理论命题所肯定的只是“条件具备必定产生某一结果”,而“条件具备必定产生某一结果”与“某一结果没有产生必定是条件没有具备”并不矛盾。所以,虽然理论命题陈述的是“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条件具备),必定产生“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的社会”(某一结果)。而历史学家则可以从“人的依附关系的特征”出发,来推断该社会一定是“剩余产品极少,很少交换”;从“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出发,来推断该社会一定是“剩余产品极多,很多交换”。因为历史学仅仅在叙述上表现为从前提条件来分析、推理结果,而其思维总是从结果开始的,从结果来分析、推论其前提条件的,这就使得历史学家在因果概括或解释时处于一种“事后诸葛亮”的位置上,从而对某一结果的产生或未产生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至于社会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少到怎样的水平,交换少到怎样的程度,社会只能是以“人的依附关系为特征”;社会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多到怎样的水平,交换多到怎样的程度,社会就会转化为以“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这些命题本身并没有给出清晰而确定性的陈述(注:历史学家不能对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做出确定性的陈述,原因在于历史中的普遍性太不稳定、太不确定。)。如果坚持以这样的方式来追问历史学家,那么历史学家就“下不了台”了。正因为有这一层困难,所以我们通常只能将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当作进一步研究的指南,而不是解题的公式(注: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只是研究的指南,不是解题的公式,这一点几乎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许多论著、论文的作者看不到这一点:即肯定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只是研究的指南,不是解题的公式,同时又肯定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能够验证,这其实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我们可以深入追问下去:“指南”与“公式”是什么区别?为什么只能称其为“指南”,不能称其为是“公式”?这样的追问,最终得到的结果,恐怕也是历史学的普遍性命题不能获得验证。)。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实证是“普遍性命题”的本质特征,不能实证就不能称其为“普遍性命题”,因此历史学并不能生产出“普遍性命题”;或许我们也可以说,历史学中也有“普遍性命题”,只是它不具有实证性,至少应该承认历史学与自然科学在“普遍性命题”的验证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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