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北维吾尔族维吾尔汗政治制度初探_突厥论文

漠北回鹘汗国政治体制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政论文,漠北论文,体制论文,回鹘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An Initial Probing into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Ancient Uighur Khanate in Northern Mongolia

Shang Yanbing

Supported strongly by ancient Chinese records and old Turkish inscriptions,the author makes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political systemof Ancient Uighur Khanate in Northern Mongolia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its official system,internal structure,enfeoffmental system and social patterns.The thesis concludes that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AncientUighur Khanate is a social multilevel mixture of Hans and Northern Mongolian nomads.

回鹘,唐以前被称作袁纥、韦纥、乌护、乌纥。隋炀帝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始称回纥,唐德宗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改称回鹘;元代又称伟吾、畏兀儿、外五等。回鹘以上不同时期的称号均为uyghur的汉语音译。

回鹘作为一支古老的游牧民族,早在公元五世纪起,就与其他大大小小的部落和民族出没在漠北广阔的高原地带,它先后臣属于柔然、突厥诸部。公元646年吐迷度称汗立国①,其统治中心除原有的色楞格河、土拉河流域外,并囊括了鄂尔浑河流域。从此漠北回鹘立足三河,雄视四方,统有北海以南、大漠以北、金山之东、室韦之西的辽阔区域。漠北回鹘汗国的建立改变着漠北高原地区原有部落和民族的分布和组合。其西迁又影响和规定着唐宋时期我国北方乃至西北以及中亚各地的民族分布与迁徙活动。然而关于漠北时期回鹘汗国内部政治体制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而进一步发掘漠北回鹘有关社会制度的史实,对这一课题作一全面系统的审视和研究意义深远。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打算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所见资料,对漠北回鹘汗国政治体制的构成及其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职官体系

漠北回鹘在八世纪中期的穆斯林文献中称为托古兹古思②(Toghuzghuz),崛然兴起之初,这些游牧部族“居无恒所,随水草流移”③过着动荡飘移的生活。公元646年吐迷度“自称可汗,置官吏,壹似突厥”④自此漠北回鹘立国称制。

可汗(Qaghan)是我国历史上北方和西北各民族政权首领普遍使用的称号。《魏书·蠕蠕传》载曰:“可汗,犹魏言皇帝也”。⑤《宋书·吐谷浑传》中保存了两条东部鲜卑语资料:“处可寒”和“可汗”。我们从中可以得知Khaghan原是东胡后裔的语词,等于匈奴的“单于”。东胡苗裔柔然人称其君主为可汗。突厥、回鹘以来,这个词一直沿用到现代蒙古语和许多突厥语族语言中⑥。突厥“可汗”有大小之别,最高元首曰“可汗”(Qaghan)又称“大可汗”,“可汗”能分封其子弟为若干“小可汗”⑦。漠北回鹘汗国的第一位可汗首推吐迷度,这样一来,回鹘实际上成为漠北地区各分散部落的统领。此后“可汗”称号为回鹘族后裔所建政权者沿用不废。然而,高昌国王却称“亦都护”(idiqut)。据学者们的研究认为,亦都护意为“幸福之王”“神圣的陛下”⑧。韩儒林先生研究指出:元代高昌畏兀儿首领“亦都护”之称号,即非由拔悉密(Basmil)输入,亦为突厥族所固有⑨。限于篇幅,我们对这一问题另立专文详述⑩。喀喇汗王朝的首领也称可汗(11)。漠北回鹘立国前,部落首领曾先后称“俟斤”(Irkin)、“俟利发”(Iitber)、“胡禄俟利发”(UIugh-Iitber)(12)。由于所见资料十分零散,远不足于证实“俟斤”、“俟利发”与“可汗”官号的演变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俟利发”和“俟斤”一样是突厥系列部落酋长所共同使用的官号。

回鹘汗国在职官制度方面主要沿用突厥旧制。其职权范围是:可汗、汗国的元首,最高统治者。可敦,可汗之妻;特勤,亲王;设,统帅诸部军马的高级将领;叶护,副王,总督。啜,部落长官;阿波,统兵马官;颉利发,部落长官;吐屯,派往别部的监察、税收官;俟斤,部落长官;阎洪达,评议国事官;达干,领兵武官;匐,王公贵族;梅录,王室侍从(13)。经过扒疏《旧唐书·回纥传》、《新唐书·回鹘传》以及《旧唐书·张仲武传》后发现,除阎洪达外,上述突厥官号,均为漠北回鹘所用。另一方面,由于回纥长期接受唐朝政府的领导,受中原汉制影响甚深,因而也采用了若干唐朝的官职。唐人史籍记道:(回鹘)“有外宰相六,内宰相三,又有都督、将军、司马之号。”(14)从而看出,漠北回鹘汗国时期除了沿用突厥旧制外,也使用唐廷官号,考古资料同样可以证实这一点。

早年考古学者曾在吐鲁番出土了一件长270厘米,有125行文字的回鹘文文书,上盖汉文朱方印十一处,黄文弼先生在《吐鲁番考古记》中已刊布其全部图版。十分有意思的是,朱印印文为四行汉字,在黄先生识读的基础上,史树青先生进一步释读为:

大福大回鹘,国中书门下,颉于迦思诸,宰相之宝印。(15)。

颉于迦思,即颉于迦斯,安部健夫已有解释,认为是回鹘官号非人名,为“国之光荣、大臣之意”(16)。除此号外,均作汉文称号。宰相乃唐廷官号,曾为回鹘所用(17),是为证。

二、内部结构

关于漠北回鹘早期部落的内部结构问题,所见资料十分零散,远不足以显示许多细节,但是经过扒疏,仍然可以看出漠北回鹘时期内部结构形成、变化的一个大致轮廓。《新唐书·回鹘传》的简短史料向我们透露了一些消息。“袁纥者,亦曰乌护、曰乌纥……初无酋长,逐水草转徙,善骑射”。这里反映的是回纥初期史实,但是随着蒙古高原诸游牧部族势力的此消彼长,诸民族之间与诸部落之间的冲突与纷争必所难免。而战争的必然结果,除了造成战败一方整个部族或部族分支的灭亡或举部移徙外,还势必导致战败部族对战胜部族松散的降附关系。同时游牧民族的发展又与掠夺和征战相始终。正因如此,史书才有“回纥,……人性凶忍、善骑射、贪婪尤甚,以寇抄为生”(18)之载。回鹘人劫掠的对象除却兼并外族和部落成员变为自己的领属民外,再就是掠夺土地。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活动在漠北地区的其他游牧部族。匈奴国家的实际创建者冒顿单于对于东胡的讹诈,被视为“匈奴宝马”的千里马可以予之,属于单于本人的后妃也可以予之。惟“地者,国之本也”,故虽为弃地,亦不可让(19)。因而“说游牧人完全不重视土地当然是极不正确的”(20)。贞观初,吐迷度“大破薛延陀多弥可汗,遂并其部落,奄有其地”(21)。“贞观三年(629年)……菩萨死,其酋胡禄俟利发吐迷度与诸部攻薛延陀,残之,并有其地,遂南逾贺兰山、境诸河”(22)。以上两条史料反映了回鹘攻占土地的基本史实。通过对回鹘早期兼并土地活动的考察,我们有理由认为,回鹘是一个松散的军事联盟体。尽管回鹘统有其他铁勒诸部,但这些部落并没有丧失其原有的独立性,他们与回鹘的核心家族保持着普遍而湮远的血缘认同。匈奴、突厥、蒙古等漠北地区的游牧民族莫不如是(23)。

这里,我们以契丹为例,就以上问题略作讨论。《新唐书·契丹传》说“天子恶其外附回鹘,不复官爵渠长”这段史料说明契丹一度降附回鹘(24)。《册府元龟》纪元和八年(813年)有契丹“达干”来朝,九年有称“梅落”的首领来朝(25)。契丹氏族长老的这两个称号,显然不是直接来自突厥,而是来自回鹘语的“Tarkan”和“Buiruq”(26)。李德裕幽州纪功碑铭说:“先是奚、契丹皆有虏(回鹘)使监护其国,责以岁遗,且为汉谍”(27)。《通鉴》卷二四六也说,“初,奚、契丹、羁属回鹘,各有监使,岁督其贡赋”。宋人王明清《挥麈前录》卷四及《宋史·高昌传》所载王延德《使高昌记》中有“契丹旧为回纥牧羊,鞑靼旧为回纥牧羊”之记载。可见,契丹处于回鹘的控制之下,但是否就意味着契丹从政治上完全依附于回鹘,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有契丹曾采用回鹘个别称号的事实,但是契丹的氏族部落组织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28)。842年(会昌二年)回鹘破亡、属部凋散,自此契丹摆脱了回鹘的控制,而又内附,接受唐朝封号。经过我们以上的缕述发现,契丹之所以能够最终摆脱回鹘的缘由,是因为他们之间血缘联系的薄弱。正如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存在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成员在纯系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域内的共同生活”(29)。由于漠北回鹘汗国各部落和氏族杂居共处,所以它同漠北高原其他游牧民族所建立的帝国一样是一个松散的政治、军事联合体。

尽管如此,君临整个漠北诸部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观念,在此时依然得以建立,回鹘有“登里可汗”(译言天可汗)这种汗统观念,根据戈登的研究是游牧民“政治认同的根源”(30)。回鹘人自己编写的《乌古斯可汗的传说》也为我们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料。“乌古斯可汗向诸官和百姓下了诏令说:‘我是你们的可汗,你们拿起盾和弓箭随我征战’;这之后,乌古斯可汗向四方发出了敕令,书写了诏书,诏书上写着:‘吾乃回鹘可汗,应为大地四方君王。愿汝辈归顺于我!……”(31)。该史书业经伯希和、耿世民等中外学者研究表明,原文写于公元13至14世纪的元代(32),但对我们研究探考漠北回鹘汗国社会内部的结构,仍不失为一部重要的参考资料。上引回鹘文材料说明,漠北回鹘汗国的统治者主要控制在大汗手中。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漠北回鹘汗国内部的政治机构。唐人史料认为,回鹘国由“内九姓”“外九姓”两层结构组成。所谓“内九姓”构成狭义的回鹘部,也就是回鹘核心部落集团,包括药罗葛、貊歌息讫、阿勿嘀、葛萨、药勿葛、奚耶勿等九部;所谓外九姓则除了狭义的回鹘部,另有仆骨、同罗、思结、拔野古、浑、阿跌、白霫等八部,若再加上后来被其征服的拔悉蜜、葛逻葛二“客部”又可称为“十一部”(33)。有关的研究已经指出,内九姓中的啒罗勿(俱罗勃)、葛萨实际上是早已见于铁勒中间的大部。另外,在钢和泰发现的著名和阗文书里,被指为内九姓的药罗葛与所谓外九姓的仆固、思结、契苾、等,是平行列举的,看不出“内”“外”之分(34)。据此我们认为,内九姓实际上是被前期回鹘可汗所自出的药罗葛部较早征服的一些相对独立的部族或者部族分支。药罗葛部与这些早期归服的诸部组成联合体,再依靠这个力量降服外九姓诸部。以至后来回纥可汗大多出自这一氏族(35)。回鹘人自己留下来的《铁尔浑碑》(又称《磨延啜第二碑》或《塔里亚特碑》)碑文中的记载似乎可以与汉文史籍的记载互相印证。

《铁尔浑碑》(36)

……药罗葛(Yaghlaghar)可汗……布民可汗(这)三位可汗在位二百年……我之祖先在位八十年,郁都军山的人民以及环绕着它在两(河)间的人民在嗢昆河上……

该碑立于公元753年之后不久,是对回鹘汗国可汗事迹的颂扬及其追述。可汗名称之前冠以药罗葛之姓氏,其显贵地位可见一斑。在吐鲁番出土,现藏东柏林的一件波斯文写本摩尼教赞美诗Mahrmamag,其跋文是回鹘保义可汗(808~821)执政期间所写,其中提到可汗家族成员中都有许多摩尼教的教徒及其崇拜者,并指出了在“高昌的药罗葛亦纳尔(Yaglaqar inal)”(37),药罗葛为原回鹘王室氏姓,尽管目前我们还无法得知此人的地位状况,但有一点可以断定,撰写摩尼教赞美诗跋文时,驻守在高昌的回鹘人依然沿用药罗葛姓氏。

日本突厥学者山田信夫研究认为骨力裴罗可汗出身于回纥,亦即回鹘领袖药罗葛(Yaghlaghar)氏族(38)。而国学大师王国维先生在《九姓回鹘可汗碑跋》(39)中明确指出,“回鹘可汗多自宰相出,如顿莫贺达干、骨咄禄皆是也”。据此看来,回鹘家族当以药罗葛为核心。

三、分封制度

关于漠北地区游牧民族的分封问题,姚大力先生通过对蒙古游牧国家分封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对于北方游牧民族分封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独到见解:“在阿尔泰游牧社会里,分封制度似乎始终在很大程度上与家产制的观念相辅相成、同时存在的”。(40)至于阿尔泰语诸民族分割家庭财产的普遍方式,房兆楹在美国伯克莱东方学讨论会上的讲演中作过十分精湛的表述。他指出,当儿子们成大成婚时,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财产分割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为它主要由牲畜构成。这个过程最终留下幼子作为他父亲财产(“未分家子”)的唯一承袭人就是所谓幼子守产(41)。尽管房兆楹在这里讲的是早期满洲人的情况,而早期满洲人的经济不完全是游牧经济,但这种分割家产的方式,是显然存在于游牧的蒙古人及其他阿尔泰语游牧民中。

现在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漠北回鹘汗国内部是否存在这种与家产制观念相辅相成的分封制度。

首先,漠北回鹘汗国可汗汗位,实行世袭制,搜检《新唐书·回鹘传》发现:时健曾被“推为君长”,时健死,部人贤子菩萨立之。婆闰死,子比栗嗣;比栗死,子独解支嗣;独解支死,子伏帝匐立;伏帝匐死,子承宗立。后骨力裴罗立(42);裴罗死,子磨延啜嗣(43)。由以上这些回鹘首领的传嗣关系看来,他们多属于父子相承,这里显然已经包含着君长世袭制的萌芽。与此同时,汗国内部也存在分封的迹象。《新唐书·回鹘传》记说:“可汗封承寀为叶护”。(44)吐迷度自称可汗后“以多览为燕然府,仆骨为金徽府,拔野古为幽陵府;同罗为龟林府,思结为卢山府;浑都部为皋兰州,斛萨为高阙州,阿跌为鸡田州,契苾为榆溪洲。跌结为鸡鹿州,阿布思为归林州,白霫为寘颜州。”《太平寰宇记一九九·回纥》也记道:“九姓部落,一部落置一都督,於本族选有人望者为之”(45)。由以上史料可以看出,回鹘可汗在其征服地区采取继续由原部落进行统治的方式,并进行一些封敕。倘若以上材料仍不足以辨清回鹘汗国内部的分封原貌,《乌古斯可汗传》依然为我们的探考提供了线索。“乌古斯可汗把国土分给了儿子们,并对他们说:‘……在上天面前我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如今要把国土向你们移交”(46)。这一记载揭示了回鹘汗国可汗将土地分给其子的史实。但由于史料失载,我们仍无法透视“幼子守产”的实情。《新唐书·回鹘传》仅向我们提供了幼子既汗位的情报。贞元二年(786年)“是岁,可汗为少可敦叶公主毒死,可汗之弟乃自立,迦斯方攻吐蕃,其大臣率国人共杀篡者,以可汗幼子阿啜嗣”(47)。既然回鹘“官号皆如突厥故事”想必在社会制度方面多少也会受其影响。这里,我们不妨看看突厥的实例。当突厥汗国分为东西两大部后。西突厥的处罗可汗曾“立二小可汗,分统别部,一在石国北,以制诸胡国;一居龟兹北,其地名应娑”(49)。东突厥分立的各种名号的小可汗则更多。小可汗名位的设置,似乎与当时大可汗的汗位兄弟相继,因而从“亲莫过于父子”的传统观念出发,对前可汗“不亲其子”给予某种补偿有关。木杆可汗之子大逻便就向当时的大可汗摄图提出:“我与尔俱可汗子,各承父后,尔今极尊,我独无位,何也?”摄图遂封他为阿波可汗,在唐人史籍中,我们尚未目及对回鹘类似的记载,但可汗封子为叶护的碑铭材料仍然存留。在突厥文回纥莫武威远毗伽可汗碑东面第7行有如下报道:

“我赐给我两个儿子以叶护(Yabghu)和设(Shad)的称号。我给他们以达头设与突利失的人民”(50)。

韩儒林先生考证认为,回鹘的叶护乃一部族中之分部部长;设为别部领兵者(51)。可见回鹘大汗也有封其子为属官之制。经过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判定,游牧民分割家庭财产以及游牧国家对其部众进行分割统治的方式曾在回鹘汗国中实施。即使在9世纪中叶西迁葱岭的回鹘人所建立的喀喇汗王朝内部也实行分封制。巴托尔德指出:“在喀喇汗国家,如同所有的游牧帝国一样,家产制的观念(The conception of patrimonial property)从私法转入国家法律的领域。国家被视为汗的整个家族的财产,划分为若干的领地;大领地再依次划分为许多的小领地。”(52)魏良韬老师的研究也充分肯定分封制是喀喇汗王朝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53)。

房兆楹在提出北方游牧民族“幼子守产”理论的同时又指出,除幼子所守外,他的兄长们各自分得的部分,在鄂尔多斯方言中一直称为“奄出”(emchü)或者“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父母在世时给予儿子或诸子们的家产(牲畜)”(54)。姚大力先生也认为“按千户百户编制起来的游牧民,包括固定给他们使用的牧场乃至畜群,都作为忽必(55)。漠北回鹘汗国内究竟是否存在类似的“忽必制”,由于汉文记载不甚明晰,故难悉考。现依据所见资料略事分析。《乌古斯可汗传》记曰:“乌古斯可汗把国土分给了儿子们,对他们说:‘喂,孩子们,我活的年岁不小,我经历的战争不少……如今要把国土向你们移交。’”(56)这说明至少在元代畏兀儿中存在着给儿子封疆土的历史史实。另外,对可汗下属的忠臣良将也多有封赐。上引材料又记道:“这时军中有一员良将,名叫乌鲁克、乌尔都伯克,他是个聪明能干的人……对他说:‘喂,你就留在这儿当伯克,就叫你做克普恰克(Kabuqak)。”如此看来,对家产和领地进行分配的原则已被纳入回鹘国家政治经济生活领域之中。虽然文献和史籍没有出现关于漠北回鹘汗国奉行“忽必”制的直接记载。但十分有意思的是:在东部天山地区出土的十三~十四世纪三份畏兀儿法律文书中却出现了“因朱”(inchü) 的载述。前苏联学者就流行于西域诸地的“因朱”内涵进行了研究,基彼洛夫(Тиъеров)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十三~十四世纪畏兀儿斯坦社会经济关系》里主张,“因朱”是指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它既属于汗室成员所有又属于个别封建主及耕作者所有”。吉洪诺夫则认为,畏兀儿的“因朱”既指大封建土地,也指小封建土地,因而它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只有这样的定义,才能更加充分地揭示出作为封建制度的“因朱”所具有的内容”。(58)那么,“因朱”的内涵是什么?根据《史集》记载,在察合台后王八刺向伊利汗朝要求巴忒吉思草原时,阿巴哈答复说:“这个地方是由父亲转归于我的遗产(份额),是我们的因朱(in mulk az pidar-man mayar āth Taskl wainjū

Yimāst)(59)。据此看来,“因朱”就是作为伊利汗的家族成员所分得的那一份产业(份额);更明确地说,它是从前辈那儿取得的某种遗产(mayarath)。这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同时期蒙古语中的“忽必”(qubi)一词。姚大力先生从辞源学角度分析入手,在德国学者德福以及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元代畏兀儿文献中的“因朱”一词作了缜密而又详实的考证后指出:西域文献中的“因朱”起源于突厥语inchü,而与蒙古语inje无涉;尽管“因朱”在波斯语中是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外来词,但是它却是伴随着蒙古的征服而被传入波斯语的。因此说畏兀儿地区的“因朱”与伊利汗朝地域,河中地区的“因朱”形态并无多大差别。它反映了同一种蒙古制度或观念成份向不同片服地区传播过程中所发生着的不同变化”。(60)由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元代畏兀儿地的“因朱”与代表蒙古分封制特点的“忽必”制具有相同意义。既然如此,能否断言元代畏兀儿的“因朱”是受蒙古“忽必”影响而产生?这一问题确有再论之必要。尽管吉洪诺夫断言蒙古的征服并没有改变畏兀儿地区经济与社会关系不免过于轻率和缺乏证实。但元代畏兀儿奉行“因朱”制定当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新唐书·回鹘传》所记属于回鹘的铁勒十一部“今各有份地”(61)即为明证。

众所皆知,蒙古一名只是在唐代才为中原所知。以“蒙兀”首见于史籍。《旧唐书·北狄传》在抄录《通典》的文字之后,补充了更多的新内容,其中提到蒙兀室韦。“今室韦最初与回鹘接界者是乌素固部落”。因而可以认为是回鹘汗国存在时的材料,也反映着回鹘汗国与蒙兀室韦的早期关系。回鹘汗国崩溃部族西迁后,蒙古地区两大部落,克烈人,即《辽史》中的北阻卜(62)占据了回鹘汗庭故地周围的大片牧场;而属于突厥语族的乃蛮人(63)大概在黠戛斯南下的时候,乘回鹘汗国的崩溃,占领了从额尔齐斯河到和林的广大土地。因而9至12世纪原蒙古人大约经历了深浅不同的突厥化过程。蒙古语畜牧业术语中突厥借词特多(64)。蒙古语的khonǐn(绵羊)就借自突厥语khony(65)。从以上对历史事实的分析来看,蒙古诸部落在立国前就与回鹘、突厥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资料颇为缺乏的前提下,欲进一步探考漠北回鹘汗国的因朱早期形式,实属困难。不过,我们在此可以提出一个大胆的假说,漠北回鹘时期诸部拥有的“份地”即为“因朱”的早期形态。

四、社会形态

关于漠北回鹘时期的社会形态问题,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两种说法:我国维吾尔史专家程溯洛先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分册撰写的回鹘辞条中这样写道:“回纥游牧封建汗国(744~840)存在100年左右和唐朝关系密切”(66)。以后他又撰写文章说“回鹘在大破东突厥、灭亡薛延陀之后,于公元646年初步建立起游牧的封建政权”(67)。坚持此说的还有吉洪诺夫(68)等知名学者。另一种则持回纥社会奴隶制说(60)。以上两种观点,孰是孰非?我们在此不打算妄加评说。因为草原地区游牧型的社会形态与农业地区社会形态的传统模式不尽相同。研究欧亚草原游牧文化的著名文化人类学家L.克莱德在讨论关于游牧民族的社会形态及其政治制度的发展问题时这样写道:“由父系传嗣制所形成的单元,是草原诸民族社会和政治机构所有种种单元的必要起点。其所以必然如此,是因为他们惟有以这种由虚拟方式来扩展的父亲亲缘关系,才能构造出部族的联盟,乃至更广泛的政治集团。”(70)

漠北回鹘时期尚处于游牧阶段,因而他们依然崇尚征讨、掠夺、扩张;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臣服唐廷、仰慕汉制,且受唐封建意识及汉文化影响亦深,因此我们不能以奴隶制或封建制统而论之。应将漠北回鹘汗国视为是一个镶嵌着汉及漠北高原游牧部族多层次复合式文化的政治机体。以下我们就其当时社会内部存在的养子、赋税等问题略作探讨,以展示漠北回纥社会形态的概貌。

1.养子问题

养子制在北方及西域诸民族中久已盛行(71)。元代畏兀儿内部仍流行养子风。在原编号URD.NO.3畏兀儿文书(72)中有:“把我弟弟antso给亲戚toynaq ilawnti处,以乳礼20两银(为价)使其充当养子(73)之载。足见,元代畏兀儿的养子抱养经常是在亲戚间进行的,乳礼(süt sāwin-i)即为抱养的代价。然而另一方面的材料也证实,畏兀儿人的养子在名义上具有家庭成员以至儿子的地位。先把回鹘文斌通卖身契约文书的有关记载摘录如下:

“我(薛赛大师)因要用积蓄所得买一个什么人,(于是)用九锭钞买了(高昌)城阿体都统的名叫斌通的识文解字的四十岁契丹男儿,让他做我薛赛大师和我妻子的大儿子来照料我家。在我们死后,让他和新经新恩为首的我的诸子一起商量着照料我家。如果他和我的诸子相处不来,(那时)不得把斌通卖给我家的任何人,应该给他以自由。”(74)

这段文书的内容告诉我们,在抱养人薛赛大师(Siwsi taisi)的观念里斌通是养子且是长子(uluγ oγul),他与薛赛大师的亲生儿子新经新恩享有同等权力,即便与其家子合不来也应予以自由。或许契约本身为了掩人耳目而含有些许虚伪之辞,但我们不能武断而又简单地将其视为“家奴”。

以上,我们之所以对元代畏兀儿内部的养子制加以讨论,其目的是为了弄清漠北回鹘时期的养子制,因为元代畏兀儿的养子制正是在漠北回鹘原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搜检唐代史籍有如下记载:“明年(贞元三年即公元787年)使药罗葛灵来朝,灵本唐人吕氏,为可汗养子,遂从可汗姓。帝以其用事,赐赍殊优,拜检校尚书右仆射”(75)。由这段史料,我们知悉,唐代回鹘汗国确实有将外族人收为养子之案,且予以优厚的待遇。倘若药罗葛灵身为家奴,岂能饮誉如此殊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古代维吾尔养子即为家奴说提出质疑,并将继续挖掘资料以进一步证实我们的论点。

2.赋税问题

漠北回鹘汗国崛然建立后,控制和掌握着对漠北高原诸多游牧部族的领有和统属的权力,而这种领属权是以原有氏族组织为分割单位,而且是通过原有部族组织得以实现的。故而,产生了上级领属权和下级领属权的区别。因而在汗国统治下的诸部族之间仍保护着对本氏族的一种血缘认同(76)。回鹘汗国为了维持其统治,协调各部的发展,在各部设置“都督”(tutur),该都督不但在政治上有领导的责任,同时也有征收赋税的职权。回纥在属部置“监使”,其职责是按时向属部的统治者索取贡赋。对此,史籍载曰:“初,奚、契丹、羁属回鹘,各有‘监使’,岁督其贡赋”(77)。可见,回纥对属部的剥削,主要是采取赋税征派方式,而作为一个统一的部族,他们又臣附唐王朝,且“岁内貂皮为赋”。

五、结语

综括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漠北回纥汗国社会内部的一幅图景。

(一)漠北回鹘汗国由“内九姓”和“外九姓”两层结构组成,内九姓是回鹘核心部落集团。

(二)就其职官而言,采用的是突厥和唐代汉地之官号。

(三)漠北回鹘时期的分地(份地)乃是元代畏兀儿地区“因朱”的雏形。

(四)早在漠北回鹘汗国时期已出现了家产分封制。随着家产和权力的分配,养子制、对外税收也相继进入漠北回鹘人的社会生活领域。但我们决不能将这时的养子简单地视为农奴制,实际上他起着家庭财产合法继承人的作用。

基于漠北回鹘汗国以上种种特点,我们不能以传统的“奴隶制”或“封建制”来命名其当时的社会形态。如果一定需要用一个概念进行表述的话,我们可以将其拟构为,漠北回鹘汗国是一个镶嵌着汉及漠北高原游牧部族多层次复合式的政治体制,这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核心问题。

注释:

①关于回纥汗国建立的年代,传统说法是公元744年,即744年骨力裴罗建国说或回纥汗国百年历史说,其主要学者有冯家升、程溯洛、耿世民、魏良弢、安部健夫、马克拉斯、吉洪诺夫等。本文依秦卫星同志《论漠北回鹘汗国建立的年代问题》说,见南京大学元史室编《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2-13期,页75~77。

②华涛:《穆斯林文献中的托古兹古斯》,载《西域研究》1991年第2期;并参见华涛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突厥诸部在天山地区的活动及其伊斯兰化的进程》(上篇),1989年。

③《新唐书·回鹘传》。

④《旧唐书·回纥传》页5169,《新唐书·回鹘传》页6113。

⑤《魏书·蠕蠕传》,中华书局校点本,页二二九。

⑥亦邻真:《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载南京大学元史室编《元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页400~401。

⑦韩儒林:《突厥官号考》,载南京大学元史室编《韩儒林文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511。

⑧韩儒林主编、陈得芝等著《元朝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页130;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上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页49-50。

⑨韩儒林:《突厥官号考》,载南京大学元史室编《韩儒林文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页511。

⑩拙文:《高昌国王亦都护官号渊源考》,待刊。

(11)魏良弢:《关于喀喇汗王朝的起源及其名称》,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喀喇汗王朝起源回鹘说补证》,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2期;《喀喇汗王朝史稿》,新疆人民出版社,75页。

(12)刘义棠:《维吾尔研究》,页99~101;韩儒林:《突厥官号考释》,载《韩儒林文集》。佐口透:《旧唐书·回纥传笺证》,余大钧汉译见《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新编第34辑(总第59辑),1984年,页31。

(13)韩儒林:《突厥官号考释》,载《韩儒林文集》。

(14)《新唐书·回鹘传》页6112~6113。

(15)耿世民:《回鹘文摩尼教寺院文书初释》,刊于《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

(16)安部健夫:《西回鹘国史的研究》,宋肃瀛等汉译本,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122页、181页。

(17)王国维:《九姓回鹘可汗碑跋》,载《王国维遗书》三,上海古籍书店。

(18)《旧唐书·回纥传》。

(19)《史记》卷一一○,《匈奴传》。

(20)姚大力博士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油印本,1986年页57。

(21)《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

(22)《新唐书》卷二一七《回鹘传》。

(23)姚大力博士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油印本,1986年页54~59;《塞北游牧社会走向文明的历程(一)》,载《古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页226。

(24)亦邻真:《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载南京大学元史室编《元史论集》,页359。

(25)《册府元龟》卷九七二:“(元和)九年十一月,契丹达干、可葛等二十九人来朝”。“(元和)九年十一月契丹大首领梅落鹘劣来朝”。又同书卷九十六:“(元和)八年十二月王辰,帝御麟德殿召见契丹使达干可葛等赐锦有差”。

(26)达干,《辽史·百官志》有“石烈达刺干”,洪钧:《元史译文证补》卷二十七中云:“达干之名,回纥并同突厥”。梅落,《辽史》作梅里,《册府元龟》及西《五代史》作梅里或梅老。关于此二名可参看岑仲勉《突厥集史》下册突厥阙特勤碑毗伽可汗碑及注释;韩儒林《突厥文<阙特勤碑>译注》和《突厥文<毗伽可汗碑>译释》;马洛夫(С.Е.Малов):《古突厥文碑铭》(памятники древнетюрскоЙ писъменности)第374、427页。

(27)《会昌一品集》卷二《幽州纪功碑铭》。

(28)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刊《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页178~179。

(29)《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61页。

(30)戈登:《成吉思汗王朝以前欧亚内陆两部游牧民的汗统观念和政治认同的根源》,《中世纪欧亚内陆研究文献》(Archivum Eurasiae Medii Aevi)卷二(1982)。

(31)耿世民译《乌古斯可汗的传说》,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页19。

(32)P.P.elliot sur la leganda dlughuz-khan en ccritoure ouigoure(回鹘文乌古斯可汗传说的考释)。Toung pao.1930 vol XXVⅡ pp247~358;耿世民上揭书,页12。

(33)《旧唐书》第195卷《回纥传》。

(34)片山章雄:《脱古思乌克思与九姓诸问题》,《史学杂志》90.12(1981)。

(35)《旧唐书·回纥传》、《新唐书·回鹘传》上及《唐会要》卷九八。

(36)克利亚托尔内:《铁尔浑碑铭》(СΓ.клящторныЙ Терхинскαя налписъ)载《苏联突厥学》(Советскαя Тюркология)1980年第3期,参考《民族译丛》1981年第5期伊里千汉译。

(37)原载于F.W.K米勒:《一叶摩尼教赞美诗写本》(刊于1912年《普鲁士皇家科学院论丛》语言历史类,1913年柏林版,此处转引自森安孝夫:《回鹘吐蕃789~792年的北庭之争》,耿升译,载《敦煌译丛》第一辑。

(38)山田信夫:《九姓回鹘可汗的谱系》,东洋学报第33卷3.4号,1951年10月,王恩庆汉译文载《民族史译文集》,1978年。

(39)《观堂集林》卷二十载《王国维遗书》第三册,上海古籍书店。

(40)姚大力博士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油印本,1986年页187;《蒙古高原游牧国家分封制札记》(上),刊《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0期。

(41)H.F舒尔曼:《十三世纪的蒙古赋役制度》,载《哈佛亚洲研究》卷19(1956),姚大力汉译载《中国元史研究通讯》,1984年第2期。

(42)王国维考证:骨力裴罗即指阚毗伽可汗,为吐迷度七世孙,于天宝三年自称骨咄禄毗伽阚可汗。唐玄宗封他为奉义王,后拜为骨咄禄毗伽阚怀仁可汗,见《王国维遗书》三。

(43)关于回鹘可汗世袭参见《维吾尔族史料简编》页26~28;山田信夫上揭文。

(44)《新唐书》卷二一七《回鹘传》页六一一五。

(45)岑仲勉:《突厥集史》下册页714。

(46)《乌古斯可汗传》耿世民汉译本页28。

(47)《新唐书·回鹘传》页六一二五。

(48)《隋书》卷84、《突厥传》。

(49)王静如:《突厥文回纥英武威远毗伽可汗碑译释》,原刊于1938年12月《辅仁学志》第7卷第1、2期合刊。后收入林干:《突厥与回鹘历史论文选集》下册。

(50)韩儒林:《突厥官号考释》,载《穹庐集——元史及西北民族史研究》,页315。

(51)巴托尔德:《蒙古入侵时期的突厥斯坦》英译本268。

(52)魏良弢:《喀喇汗王朝史稿》,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年,页167~177。

(53)田津波:《鄂尔多斯语辞典》,北京,1942,页533。蒙古人称“忽必”为qubi,此言“份子”。

(54)姚大力博士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油印本,1986年油印本页64。

(55)《乌古斯可汗传》,耿世民汉译本22页。

(56)Тихонов:《хозяЙство и оδщественнъΙЙ строЙ уЙгурского госупарства》(吉洪诺夫:《十至十四世纪畏兀儿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制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6年,页128~135。

(57)见K雅思刊布的《史集、阿巴哈至乞合都诸伊利汗传》波斯文本页15;余大钧汉译本《史集》卷Ⅲ(北京,1986)页113。作“这个地区按照我的荣耀的父亲遗言转归于我,乃是我们的领地(“哲”)。

(58)姚大力:《蒙元时代西域文献中的“因朱”问题》,《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姚大力博士学位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1986年页64~68;周良霄:《元代投下分封制度初探》,载《元史论丛》第2辑,页53~59。

(59)《新唐书·回鹘传》页6112。

(60)参看冯承钧:《辽金北边部族考》,载《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1957年),页190-192;陈得芝:《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刊于《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2期;《十三世纪克烈王国考》刊《元史论丛》第3辑。

(61)参看植村清二:《乃蛮小考》刊《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学论丛》第154页。

(62)诺明罕诺夫:《突厥语和蒙古语中的养畜业术语》,刊《东方学学部论文集》,阿拉木图,1959年第87~116页。

(63)亦邻真:《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载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编《元史论集》页418。

(6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页180。

(65)程溯洛:《维吾尔族居住新疆考》,载《西域史论丛》第1辑。

(66)吉洪诺夫:《十至十四世纪畏兀儿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制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6年页128~135。;姬增录汉译《六至九世纪的维吾尔人》,刊《西北历史资料》第3期。“维吾尔汗国(744~840年)已是一个带有强有力的氏族部落关系残余的封建国家”;《中国北方民族史》第五章第七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页195。

(67)林干:《试论回纥史中的若干问题》;何应中:《试论公元七—十世纪回纥的社会发展》,载《突厥、回鹘历史论文选集》下册。

(68)姚大力博士学位论文:《论蒙古游牧国家的政治制度——蒙元政治制度史研究之一》1986年页13。

(69)林梅村:《沙海古卷》《中国所出佉卢文书集》,文物出版社。

(70)С.Е.М.апов уЙгурские рукописные документы экспециции сΧолденбурга列宁格勒,1932年。ЭанИнститута Востоковедения АН ссср стр 126~146。

(71)山田信夫:《回鹘文奴婢文书及养子文书》,《大阪大学文学部纪要》16,第165~267页,1972年。

(72)耿世民:《两件回鹘文契约的考释》,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年第2期,46~47页。

(73)《新唐书》卷217《回鹘传》6115~6116页。

(74)《李文饶文集》卷十七《回鹘事宜状》:(会昌四年,844年)李德裕报告:“近稍得回鹘消息,人心颇有离异,缘可汗欲得投安西,其部落百姓,皆云骨肉尽在,向南愿投国家”是为证。

(75)《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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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北维吾尔族维吾尔汗政治制度初探_突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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