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需要:道德教育有效性的解读_道德教育论文

道德需要:道德教育有效性的解读_道德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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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当代道德教育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把道德、道德教育视为完全外在于人,与人的需要、情感、享受与幸福毫不相干的规范戒律,过分强调道德教育的约束性、强制性和适应性的一面,认为它是对人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和侵犯。从本真意义上讲,这些都不是道德和道德教育的核心所在,“道德的领域应是自由的领域、创造的领域、选择的领域,一旦将这些核心内涵排除,道德也就只能处于一种外在他律层面,而丧失了自律层面的内在支持,道德也就必然走向虚无和毁灭”。[1]要扭转这种道德教育外烁性的局面,让其深入到个体的内心世界,拨动道德主体能动性的内在机制,唤醒个体道德潜能中积极的因素,我们有必要对个体的道德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从个体的道德需要这个视角为道德教育寻找合理的基础和有效途径。

一、道德需要的基本内涵

道德是人类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道德需要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高级社会需要。对于道德需要的理解,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不同的认识。道德需要的含义是丰富的,它涉及到人性、社会、心理等多个层面,按照笔者的理解,它的内涵和本质特征至少应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道德需要是来源于一般需要,又高于一般需要的一种社会高级需要,它是历史与社会共同造就的。(2)个体道德需要最初源于“以美德为手段,为利己而美德的行为,”[2]它具有利己性与利他性,个人功利性与超个人功利性相结合的特征。(3)道德需要是内在的,而非外部强加的,这种内在性经过一个由外在向内在的转向,一旦成为人的内在要求,就具有了主体意识。(4)道德需要来源于人自觉的追求,是个体成其为完整和谐之人的必然要求。

二、道德需要对个体存在所具有的意义

人的一切活动都源于人的需要,道德作为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与需要密切相关。历代哲学家在对道德的探询中,不断追问着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人要有道德”,“善何以必要”,布拉德雷从个体存在的角度,考察了“为什么我应当是道德的”这一本源性的问题;普里查德考察了为什么应当履行义务的问题,其中亦包括对道德行为何以必要的关注;辛格则更明确地在道德实践的意义上,提出“为什么要道德行动”的问题。[3]这些追问都从本质上涉及到了个体的道德需要及其对个体存在所具有的意义这一更普遍的问题。从个体存在的视域看,个体之所以有道德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道德需要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是人应有的存在方式

人之为人,根本就在于其对自身生命意义的精神性的企求和追寻,人的精神属性使人的道德需要成为可能,人的理性使人能过道德的生活,康德更是将人的纯粹理性视为善良意志的根源。也正是因为有了道德需要,才把人与动物的需要区别开来,“道德是人根据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自己为自己立法的产物……它使人得以在一个较高层次上把自己和动物根本区别开来。”[4]道德就其本意而言,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建立的一种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手段,是人探索、确证、完善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只有超越“自然人”而成为“道德人”,才能被社会所认同、所接受,获得“类本质”,成为现实的、个性化的社会存在物,[5]人之所以有道德需要,根本上也是使人超越其生物性,使类的自由本性得以高扬,使个体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使自主、自觉、自尊等自我肯定的人格得以展现,正如康德所言:人以发展向善的倾向,完善人性、成为道德的存在,作为自己的天职和目的。只是人类长期经历了一种道德异化的历史,在这种历史中,道德变成了束缚,限制乃至反对人发展的工具,变成了消解独立个体存在的手段。在呼唤道德和道德教育向本真意义回归的今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坚持道德需要是人应有的存在方式。

2.道德需要是人由单向度走向具体存在的前提

人作为一种关系中的存在,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一方面彼此之间变得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使人成为社会大分工系统中彼此相异的一员,从而导致了存在本身的分化,它在逻辑与历史两重维度上都使人的存在蕴含着导向片面化的可能。[6]莱布尼兹就把人视为“单子”;克尔凯郭尔则认为“孤独的人”才具有唯一的真理性;霍布斯干脆就宣称人对人是“狼”。如何扬弃人存在的片面性而走向真实具体的存在,现当代许多哲学家都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布伯、列维纳斯、哈贝马斯等从你与我、我与他者、主体间等不同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都有过深刻的阐释。由单向度走向具体存在的回归,在本质上展开为一个历史过程,并涉及到多重因素,而道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个体的道德需要、道德生活作为一种本体论的事实,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往往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但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道德需要和道德生活总是构成了存在本身的一种重要的规定。正是因为人有道德需要的存在,伦理生活才会成为可能,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才成为可能。道德需要使人超越了片面的生物性,也扬弃了特定社会角色所赋予的单向度性,成为人走向具体真实存在的前提。

3.道德需要为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提供了某些依据和担保

在关注“为什么我应当是道德”的这一问题时,哲学家布拉德雷将人的自我实现作为讨论对象,并把自我实现规定为道德的主要目的。道德是实现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它作为人在自身需要推动下创造的一种特殊文化规范,源于人存在的需要,也源于人发展、完善、自我实现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高尚的人的道德需要,对于这种道德需要,中国传统儒家名之为“成圣成贤之心”;哲学家康德名之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心”,他认为仅出于“善良意志”这一内在的道德命令,我就“应该”升华为我“意愿”。自我实现、自我完善是一个有生命意义的个体精神追求和心灵向往的目标,而这一目标存在的根基就源于人的需要,以往我们讲道德的生存价值时总是侧重其客观效果的维度,认为道德的功利效果就是它的本性,其实,这是对道德需求精神性的抹杀。这一点,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需要层次理论中已有深刻的阐释,那种被马斯洛称为的“超越性需要(meta-needs)”实质上就是人所具有的“神性”和“精神性”,以道德需要为出发点修养德性实质上是实现这一超越性需要的重要途径,它为个体成为一个有精神内涵的人、能够体验到快乐、满足和幸福的人提供了某种依据和担保。

三、以个体道德需要为支点实施道德教育

前面我们从个体存在这一本体论的角度为道德需要寻找合理的依据,同时也从受教育者的角度说明了道德教育的可能性,有学者就此提出“新性善论”是现代德育的基础,[7]即承认道德教育的对象一开始就是道德生活的主体,其与“外在”的道德价值与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个主宰与工具、生长着的主体与其生长环境之间的关系。[8]因此,在道德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中确立道德需要应有的地位,扬弃道德的外在性,激发道德主体的内在需要与追求,为道德教育向现实回归找到相应的支点,凸显道德教育的人文关怀价值,应是道德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1.道德教育要着眼于个体的道德需要,重视和研究个体的道德需要

传统的道德教育往往把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道德的外烁性和个体的行为上,面对个体的道德需要→道德心理→道德行为这个过程重视不够,即使是从个体的道德需要心理和道德行为的关系的角度来研究道德行为,也大多只从关注动机与道德行为的关系来研究,在多数情况下,还是从不良道德行为来推断道德动机,因此我们在实践上往往把动机当作行为的起点,这一方面使我们忽视了在道德教育中满足个体合理的道德需要,忽视了使个体的道德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原动力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忽视在道德教育中诱发、调节和引导个体的道德需要,使个体的道德需要同教育者的期望具有趋同性。对此,林崇德教授通过对品德心理的深入研究,明确指出“儿童与青少年品德结构的任何一种特征都来自于需要这种内部动力,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的道德规范的任何一种成份也来自需要的影响。”[9]从这种意义上讲,道德需要就是个体在道德生活中发挥主体积极性的心理驱动器。所以,我们的道德教育一定要建立在个体的道德需要基础上,以个体的道德需要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动力和主要归因,正是因为有个体道德需要的存在,道德教育才成为可能。近年来,人们在呼吁道德教育要回归生活世界,回归生命体悟,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与关注个体真实的道德需要有很大的通约性。人的道德积极性总是在满足自身迫切和内在的道德需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如果我们对个体的道德需要茫然无知,对其精神世界无所洞察,仅凭着一腔热情和想当然的道德教育难免有“空言托钵”之嫌,个体是很难产生认同感和有效回应的,相反,很大一部分人会以冷漠、逆反甚至排斥的心理和态度处之。

个体的道德需要由于个体本身方面的差异,其表现的强烈程度、需要类型也是不尽相同的。作为教育者,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实际调查深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去,倾听他们的需要,了解他们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对个体的外部行为的研究来揭示学生的道德动机和道德需要,并以此作为我们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掌握第一手的真实的材料,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面对个体的各种道德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道德教育的方案和策略。

2.道德教育要激发和引导个体道德需要的产生和发展

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保守到开放的过程,它大致经历了外在需求→理性内化→内在需求等几个阶段,有学者把其相对应地划分为他律的道德需要——自律的道德需要——自由的道德需要三个层次。[10]他律的道德需要层次表现为个体的行为标准取决于外部的规定和期望,个体的道德需要还处于通过服从既成的规范而履行道德义务的水平线上,它常以“必须”履行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具有外在的客观性质和强制性质。由该层次道德需要所产生的行为可能是合乎道德的,但很难说是发自内心的道德需要,这种道德注解只在“自己”和“功利”。自律的道德需要层次表现为个体对道德的价值,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内心已经形成深刻的道德责任感,并且个体已经具备较强的自我评价能力,能够“推己及人”,道德个体是在对道德律令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将其内化为心中的道德法则,诉诸良心的需要,此时“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已上升为“实现道德良心的需要”。自由的道德需要层次是道德需要的最高层次,此时的行为个体根据道德的必然性来行动,将道德价值的实现看作是自己的需要和乐趣,把对道德本身的追求作为直接的对象和目标,为道德而道德,形成道德的绝对命令,社会道德规范已与自我的道德需要浑然一体,自然天成,从内容上小我和大我达到了高度统一。[11]

从个体道德需要的几个层次所呈现的特点看,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道德教育的激励和引导。这是因为,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艰难的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其更多的体现是一个内在过程,而非外在强行灌输的过程,所以有人呼吁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实现从“转化”理论到“生长”或“建构”理论范式的变革。[12]但“生长”或“建构”绝不是自发的,它需要培养、引导,并从实践的感悟中进行理性的升华,所以康德说,教育隐含着人性完善的重大秘密,正是通过教育带来了人类全部的善,人是唯一需要教育的存在。这充分说明了道德教育与道德需要之间的内在关系,要正确引导个体道德需要层次的发展,道德教育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阶段性原则。由于个体的道德需要的发展是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的,这就决定了个体在不同的年龄发展阶段,其道德品质的表现水平是不同的,一旦我们在道德教育中忽视这个问题,是难以实现预期效果的。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按照“各随其分限所及”的原则,根据个体不同的道德水平进行具体的道德教育,发挥各层次道德教育的功能,即在他律的道德需要层次上,发挥道德规则教育的约束功能;在自律的道德需要层次上,发挥道德原则教育的指导功能;在自由的道德需要层次上发挥道德理想教育的激励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个体的道德需要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并取得良好的道德教育效果。(2)合理性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个体道德需要的不同层次、不同阶段、不同类型,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合理的处理,合理的需要应给予合理的满足;二是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正确引导不合理的,不切实际的需要向合理的切合实际的需要转换,如有的人在其道德需要中利己和个人功利太强,其行为或许是符合道德的,但其道德境界并不高,这就需要道德教育善加引导。(3)教育性原则。这是道德教育的根本性原则,也是前提条件,它是个体道德需要水平提升的内在基础。

3.道德教育要培养个体高尚的道德需要素质

道德需要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更是人的一种素质,在这种素质的培养过程中,离不开道德教育的作用。这也是体现道德教育超越性的很重要的方面。道德教育除了强调其实用性功能和适应现实的性质之外,还应具有超越性,这一点已得到德育界的广泛共识。个体的道德需要蕴含着一种内在的升华力,需要层次越高,就越趋向精神性,就越具有道德价值,个体也只有在对高尚道德生活的追求过程中,才会有实现价值的充实感和满足感,培养高尚的道德需要素质的核心就是培养个体对自己生命意义的关注、向往和追寻,这种追寻和关注的关键必然是道德实践规范问题。鲁洁教授在谈到道德教育存在的根基时,指出人只有通过学习才能真正建构起堪称为人的意义世界,而道德教育只有在这种本真教育的整体谋划中才具有存在的根据与场域,[13]高尚的道德需要是个体的一种理想性的需要,它是一个人生命中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导引着生命的航程,是提升个体生命质量和精神价值的重要方面,也是使人超越平庸、琐碎的生活走向崇高的重要途径,当个体把对高尚道德的需要当作一种心灵的内在要求,把道德作为达到内心宁静、个体完善、自我实现的重要手段时,个体已成为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并更具有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效果,此时的道德教育也实现了其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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