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价值的三维尺度_边际效用论文

论商品价值的三维尺度_边际效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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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商品价值的“一维尺度论”存在理论误区。“边际效用尺度论”只抓住了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未能触及价值本身,没有说明价值的真正来源,因而不可能指出价值的真正尺度。“劳动价值论”只看到商品生产耗费了人类的劳动,而忽略了商品生产在耗费人的劳动(人力资本生产力)的同时,也耗费或占用了土地(自然资源)中蕴含的自然生产力以及以工具、材料为载体的物力资本生产力。

“三维尺度论”认为,商品价值是自然生产力(土地)、物力资本生产力(资本)、劳动资本生产力(劳动)的三元函数。商品价值及其增值的原因是三种生产力协同耗费的结果,所以衡量商品价值不应只是劳动耗费这一尺度,而应是三维尺度。

三维尺度完善了三元价值论,发现和运用真正的价值规律,并为检验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或剥削程度提供了尺度。

传统经济学理论在价值评估问题上有两个尖锐对立的“评估原则”:一是根据商品的边际效用进行评估,一是根据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劳动耗费)进行评估。这两个“评估原则”实际上是分别从“边际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这两种一元价值论派生出来的“一维尺度论”。笔者在《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三元价值论”及其意义》一文中〔1〕,提出了“三元价值论”, 即:“自然生产力(土地)、物力资本生产力(资本)、人力资本生产力(劳动)三元协同价值论”。本文拟以此文为基础,讨论一下属于“三元价值论”的“三维尺度论”。

“一维尺度论”的理论误区

商品价值无法直接测量,只能间接评估。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的评估活动与以往经济学教科书上说过的评估方法难以沟通。这里我们就来看一看两种“一维尺度论”——“边际效用尺度论”与“劳动时间尺度论”存在的问题。

先看“边际效用尺度论”。将边际效用作为价值尺度的代表者是奥地利经济学家弗·冯·维塞尔。他认为,“财物的价值来自财物的效用,或者,换一个说法,来自财物所保证的需要的满足,……但是,由于财物的使用决定于一个人所拥有的财物数量,财物数量便对需要的估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对价值本身的来源有决定性的影响。……价值随财物的增加而下降。”〔2〕为什么价值随财物的增加而下降呢? 因为,随着财物的增加,财物的边际效用(连续使用过程中的最后一次使用对需要的满足——作者注)递减,〔3〕而价值并不决定于一般的效用,而是边际效用。边际效用大,价值大,边际效用低,价值则低,换句话说,边际效用是价值的尺度。

以上就是“边际效用尺度论”的核心内容。无庸讳言,以上内容包含有真理的成分。每一个人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感觉到,物品的效用给人的需要的满足强度确实随着拥有该物品的数量增加从而消费量(次数)的增加而递减,此外,物稀为贵,物丰则贱,似乎也是自明之理。但是,边际效用理论再漂亮,也只是抓住了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运动的一些表象,并未触及价值本身;它虽有助于说明价值形成的前提条件,却没有说明价值的真正来源,因而也就不可能指出价值的真正尺度。

商品供大于求,价格降低,供小于求,价格上升;此外,同类商品,等级高(比如功能较全)比等级低(功能不全)的价格高。这些都是事实。但是,在通常情况(供求不严重失衡)下,黄金比铜的价格高,铜比铁的价格高,难道是决定于他们的效用或边际效用吗?一等的某商品价格比二等的某商品通常高500元,而不是200元,难道能够从一、二等某商品的边际效用“计算”或衡量而来吗?更为要害的是,同样的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具有同一的价格这个事实,并不因为不同的消费者或购买者从该商品感觉到的不同的边际效用的改变(尽管不同个人的边际效用感觉不同会影响其购买行为〈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从而影响总需求,从而间接影响某商品的供给价格〈滞后效应〉)。总之,个人对商品(财物)感觉到的边际效用虽可以转化为间接影响商品价格的客观力量,但边际效用是一个因人而异、不可通约、变幻莫测的东西,或者说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幽灵,它根本不能成为价值和价格的尺度。

“边际效用尺度论”之所以荒谬,是因为“边际效用价值论”无视这个基本事实: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商品的生产或获得,都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自然力的耗费,或者说是有代价的,换言之,不付任何代价就能获得的东西,无论其效用或边际效用大或小,都不会具有丝毫价值。因此,“边际效用价值论”尽管不乏真知灼见,但因其撇开了商品是如何获得或生成的这一基本前提,其总体不过是脱离实际的虚构,如同华而不实的空中楼阁。

再看“劳动时间尺度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相反,“劳动价值论”假设,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商品的生产耗费了人的劳动,商品的价值量只决定于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量(而与商品的效用大小无关)。因此,找到了衡量劳动量的尺度,就找到了价值的尺度。什么东西可以用来衡量劳动量或者劳动耗费的程度呢?答曰:劳动时间。当然不同种类的劳动,耗时虽相等,但劳动量并不相等。然而高级的或复杂的劳动可以视为低级的或简单劳动的倍数,例如,工程师1 小时的劳动可以等于5 小时的机械操作工的劳动(参见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中的有关论述)。如果劳动确实是价值的唯一来源,那么用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尺度就是很自然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天衣无缝或无懈可击的。问题是:“劳动价值论”只看到商品生产耗费了人类的劳动,而忽略了商品生产在耗费人的劳动(人力资本生产力)的同时,也耗费或占用了土地(自然资源)中蕴含的自然生产力以及以工具、材料等为载体的物力资本生产力。由此,必然造成以下的矛盾:商品量或效用量是消耗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以下简称“三种生产力”)的结果,或者说是“三种生产力”的三元函数,但商品的价值量却仅仅是人的劳动(人力资本生产力)的一元函数。这个矛盾就派生出如下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即使耗费的劳动量相同,但由于土壤肥力不同,谷物的产量不同;自喷油井的劳动耗费少但产油量大;然而不问耗费的劳动量多少,只要谷物、石油一样,必然具有相等的价值量。这就是说:相等的劳动量可以创造不等的价值量。这显然与“劳动价值论”的假设前提相冲突。既然如此,劳动量从而劳动时间又怎能成为具有通约性或者说同一性的价值尺度呢?

对上述矛盾,“劳动价值论”者一直以个别的具体劳动和一般的社会劳动的区别作为自圆其说的工具。马克思的辩护最为有力,他认为,决定商品价值的不是个别场合具体劳动量(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平均的或必要的劳动量。举例来说:生产谷物的劳动,分为三种状况,一是机械化条件下的劳动,二是半机械化条件下的劳动,三是手工劳动。假定生产100公斤稻谷在机械化条件下耗费劳动时间为2小时,半机械化条件下为4小时,手工条件下为8小时,则通过加权平均,生产100 公斤稻谷的平均时间为(1002+1004+1008)/(100+100+100)=14/3(小时),这100公斤稻谷的价值量就由14/3小时决定。

其实,通过上述加权平均计算出的平均劳动时间既不能代表“必要”劳动量,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生产出100公斤稻谷, 并不单单是人力耗费的结果,也不是人力加机械力的结果,而是如前所述的“三种生产力”协同耗费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都是不能忽略的。在抽去自然生产力和物力资本生产力的耗费的前提下,仅仅对“劳动量”加以平均,不但在实际上做不到(不同条件下的劳动时间不具通约性,因为劳动量是劳动者的劳动“功率”〈体力、智力消耗/单位时间〉与劳动持续时间这两个因素的积;不同条件下的劳动,其“功率”是不等的,也是不好加以平均的,因此,一定条件下的劳动时间虽可以代表一定条件下的劳动消耗量,但并不等于这一劳动量本身),而且即使做到了,并不能说明实际问题(商品量从而价值量不仅仅决定于劳动量)。由此可见,平均劳动或必要劳动之说并不能真正解决同等劳动量会创造不等的商品量从而价值量的“矛盾”。

由上可见,“劳动价值论”的最大漏洞,就是未将自然生产力的耗费(占用)也视为价值的源泉。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障碍因素遮挡了“劳动价值论”者的视野,只将人的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呢?这个因素或“理由”就是:自然生产力是大自然提供的,对它的占用是无偿的。

诚然,自然生产力这一概念本身,就内在地包含了大自然具有生产力,大自然能够提供生产力的意思。但是,“占用自然生产力是无偿的”这一命题却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自然生产力无穷无尽,对它的占用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以致人们可以任意占用或滥用。但事实并非如此。自然生产力潜含于自然资源(广义的土地)之中,但一定的自然资源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中,因而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总体的自然生产力能够永续利用的前提是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这就是意味着,自然生产力的耗费与人力的耗费一样,也需要补偿和恢复。比如花代价养护地力,消除工业污染等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持或再生自然生产力系统。人力资本生产力的维持与再生是通过生活资料的消费(对应于工资报酬),自然生产力的维持与再生依赖于地租(与其价值量相对应的是具有一定能量或使用价值的非自然资源)向大自然的补偿或返还。地租的源泉并不是“剩余劳动”,而是自然生产力。但由于人类认识和产权制度的偏误,至今未科学地认识到地租的来源和使用方向,以致人类社会至今绝大部分地租被滥用。正是地租长时期被滥用,自然生产力系统因亏损太多已严重失衡。非洲热带雨林及其他森林的大面积减少,导致全救气候恶化;耕地、牧场肥力趋于衰竭;水、空气被严重污染,等等。这是对人类向大自然任意索取而不补偿的严厉惩罚。可见,“自然生产力”的占用是无偿的命题不过是似是而非的命题,因而说自然生产力的占用不是价值的源泉就没有根据。

“三维尺度”机理

从上文可知:“一维尺度”之所以是行不通的虚构,根源在于其理论假设前提不真实。笔者认为,商品效用(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皆是自然生产力(土地)、物力资本生产力(资本)、人力资本生产力(劳动)的三元函数。人们生产物品,无非是对一定对象物进行组合、改进或加工,使之成为适合于人们需求的东西。加工程度愈深,使用价值愈大(功能愈全、愈大),而加工程度愈深,意味着“三种生产力”的耗费或占用愈多,而付出的代价愈大,物品(使用价值)承载的价值量就愈多。这就是说:价值伴随着使用价值的增大而增加。当然,使用价值的增大,虽是“三种生产力”合力的加大造成的,但不一定是“三种生产力”同时、同等程度的追加造成的。比如:增加稻谷产量,可以不增加土地种植面积,而靠追加资本或人力,也可以主要靠增加土地面积,而少量增加资本和人力。显然,“三种生产力”合力耗费的增加通过使用价值量的增加这个中介环节,使得总价值量增加。但一般而言,商品生产付出“三种生产力”的投入这个代价,决不仅仅是为获得补偿代价的价值量,而是要获得一个增加的价值量——附加价值。如果说投入的总代价为生产成本,那么附加价值就是利润。商品生产为什么会产生利润呢?或者说为什么价值会增值呢?其秘密就在于:1+1+1>3。“三种生产力”的协同,一方面使得商品功能放大或增进,一方面使得商品价值增值。

既然商品价值及其增值的原因是“三种生产力”的协同耗费,那么衡量商品价值就不应只是劳动(人力资本生产力)耗费这一维尺度,而是包括土地(自然生产力)、资本(物力资本生产力)耗费在内的“三维尺度”。当然,要完全弄清“三维尺度”的机理,还须明白以下相关原理。

如同“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劳动是必要劳动或平均劳动一样,“三元价值论”中所说的“三种生产力”耗费也不是指个别生产者在个别场合下的耗费量,而是指社会必要耗费量或平均耗费量(也就是指在正常的或中等条件下的耗费量)。遗憾的是,“三种生产力”虽可以相互替代,但我们无法找到可以通约“三种生产力”的基本单位,无法知道一个单位的自然生产力等于多少单位的物力资本生产力或人力资本生产力。因此,“三种生产力”的耗费量抑或平均耗费量虽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如同其他事物的本质一样,躲藏在事物的表象背后,只能意会或抽象把握,而不能具体把握(直接计量)。但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由表及里,透过现象寻求本质。这里的“表”或现象,就是可以感知的具体的土地(对应于一定空间的自然资源)、资本(一定的工具和材料等)、劳动(一定的劳动力)的占用或耗费。人们正是通过计量具体的土地、物力资本、人力资本占用或耗费来代替无法计量的“三种生产力”的占用或耗费的。当然,土地、物力资本、人力资本之间也不可以直接通约,但占用它们的代价(成本或费用)却可以通约,因而可以用占用成本来间接衡量“三种生产力”的耗费量。不同位置、面积(空间)、肥力的土地具有不同的自然生产力,而地租(D)就表示占用一定空间自然资源蕴藏的自然生产力的代价;不同的机器(工具)、材料等具有不同的物力资本生产力,而折旧加材料消耗成本(W)就表示占用物力资本生产力的代价;不同的劳动力(管理者、设计师、操作工等等)具有不同的人力资本生产力,而工资(R)就表示占用一定人力资本生产力的代价。 D、W、R之和就是生产成本,或者说就是生产某种商品的总代价。个别生产成本表示个别商品生产者对“三种生产力”的占用或耗费,社会生产成本表示某部门或社会所有的商品生产者对“三种生产力”的总占用或总耗费,其平均数,即可表示“三种生产力”的平均占用或平均耗费。

正是这平均的生产成本或者说生产商品的平均代价决定商品的价值量。那么,平均代价或生产成本与商品价值量的一般关系怎样呢?为了撇开细枝末节的干扰,我们假定商品供求处于均衡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商品价值量=(D+W+R)×(1+平均附加价值率),式中,附加价值率=(d+w+r)/(D+W+R)=利润率,(d+w+r)为附加价值F,即商品新价值补偿生产成本后的额外价值。F是“三种生产力”共同附加上去的,因而F为三部分的贡献之和,即:对应于土地(D)的贡献d(等于D/D+W+R×F);对应于物力资本(w)的贡献w(等于W/D+W+R×F);对应于人力资本(R)的贡献r(等于R/D+W+R×F)。

综上所述,人们通过计量占用土地、资本、劳动的代价(成本)表示“三种生产力”的占用或耗费,这样,“三种生产力”的必要耗费决定商品价值,就转换为必要生产成本决定商品的生产价格(D+W+R+d+w+r)。这就是说, 人们必然通过商品的价格评估来测度商品的价值,而价格评估,又自然是通过三个方面,也即三个尺度——土地、资本、劳动的占用代价来测度的。当然,运用三维尺度,不能离开商品效用或使用价值这个中介。

下面,我们不妨举几个例子,来看一看“三维尺度”的效能。

例1,商品楼房价格确定。多层楼房在出售时,不同楼层的住房, 其价格不一样;即使是同一楼层,由于位置不同(如分为东边、中间、西边),价格也不一样。

如何解释上述现象呢?“边际效用价值论”者可能牵强附会地说,这是由楼层不同、位置不同,住房功能或效用组合不同,比如楼层太高,使用不方便,故价值便宜一点;西边的住房,由于夏季太阳西晒,太热,故价格比中间住房便宜;东边的住房,风吹雨打带来的弊害也比中间大,故价格也比中间便宜。但是从这种说法中,看不出价格(价值)与边际效用的关系,或者说,看不出商品房购买者以不同的价格购买,是由于其边际效用不等(对于多数商品房购买者来说,他们的购买行为在其一生中或许只有一次,谈不上什么边际效用,即在连续数次购买消费中的最后一次购买、消费获得的满足)。对“劳动价值论”者来说,这更是一个无法解释的现象,因为不同楼层、位置的住房效用组合不等(有差别),与人的活劳动耗费无关。有人或许会说,不同楼层、位置的住房虽说价格不等,但价值应相等,因为它们的生产成本是一样的,价格不等是因为需求强度不等。但这已不是“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价值决定价格的理论,而是“劳动价值论”所反对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理论了。

上面的“难题”,运用“三维尺度”便迎刃而解。不同楼层、位置的住房效用之所以不等,是因为不同空间(土地)的阳光(采光)、空气(通风)、温度(冷暖)具有不同的自然生产力,对这种不同的自然生产力的占用,理所当然地要付出不等的代价,其具体表现,就是不同楼层、位置的住房,其生产成本不等,因为地租额不等(级差地租)。在这里,将建房支付的总地租平均摊销在每单位住房面积成本中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尽管不同楼层、位置的物力资本耗费及人力资本耗费一样,从而W+R相等,但由于D不等,总生产成本就不等, 故住房的价值就不等(“三种生产力”的占用不等),因而价格自然不等。

例2,农产品价格确定。 前文已说过以下的现象:尽管投入的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差不多,但由于土壤肥力或土壤理化性质的差异,同类农产品的收成或品位相差很大,最后获得的收益(价值量)也大不一样。

“劳动价值论”者如何“解决”投入的活劳动相同但带来的价值不相等的矛盾的呢?他们认为:在肥力高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其劳动生产率高,而在贫瘠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劳动生产率低,而农产品的价值(价格)是由低劳动生产率调节或决定的。这样,在肥力高的土地上的生产者将获得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最后又转化为地租(归土地所有者)。这种兜圈子的解释实际上还是答非所问,就是说并未回答:同样的劳动消耗为什么不能生成或带来同等的价值量。其实这是劳动一元价值论从而“劳动一维尺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但若运用“三元价值论”从而“三维尺度”,那是非常简明的:土壤肥力或土壤理化性质的差异就是自然生产力的差异,因此,尽管在同样大小的土地上投入同样的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但在肥力高的地带上农产品产量从而价值比肥力低的要大、要多。这里仍是自然生产力差别从而“三种生产力”合力的差别导致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的差别。

限于篇幅,我们不一一列举,读者不妨试用“三维尺度”去衡量矿产品、工业制成品的价格(价值),并去挖掘当今重要而特殊的商品——土地的价格(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原因。你会发现:“三维尺度”竟是神奇地灵验。

确立“三维尺度”的重要意义

确立“三维尺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这里只能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1.完善“三元价值论”。“三维尺度论”是“三元价值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或者可视为由三元价值基本原理派生出的可直接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层面。显然,操作层面在操作过程或运用过程中表现出的正确性、普适性,将证明基本原理及其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现实性。在前面所举的几个例子中,我们已初步看到“三维尺度”在解决价值决定和价格确定问题上的适用性。 “三维尺度”的运用就是计量(核算)D、W、R这三项成本,代替不能直接计量的“三种生产力”的占用或耗费,并通过生产商品的总成本(总代价)去测度商品价值,即在总成本之上加上一个不确定的附加价值,从而确定商品价格。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者对某商品价格的拟定,正是依据其三项成本,结合该商品的供求情况,试探性地加上一个附加价值(利润)。这就是说,商品价格=(D+W+R)×(1+随机的附加价值率),供不应求时,抬高附加价值率,供过于求时,压低附加价值率,以致亏本(附加价值为负数)。供求平衡点是商品生产者所不能预知的,因为,所谓供求平衡实际是作为一个趋势隐藏在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动中,因而平衡点也在不断变动。由此可见,“三维尺度”是通过生产价格去测度价值的,其原因,就是马克思著名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之说。当然,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与“三元价值论”中的生产价格是大不一样的, 其构成为; C+V+M,用文字表示,即:资本转移价值+工资+平均利润。在这个 构成中,地租不属于生产成本,仅仅是“剩余价值”的一个项目,并且仍是由人的活劳动创造的。为了保证“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一致性,土地、资本对价值的贡献被勾销了。资本作为先前的“三种生产力”的结晶被归结为积累起来的劳动,据说这种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死”劳动,不创造任何价值。遗憾的是,“劳动价值论”人为的逻辑一致性克服不了其与实际的价值决定从而价格确定过程惊人的不一致性。当然,无庸讳言,“三元价值论”保留或者说吸收了“劳动价值论”的真理成分,“三维尺度”是对“劳动一维尺度”的扩展或扬弃。

2.发现和运用真正的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有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价值决定规律,一是价值实现(从而等价交换)规律。就前者而言,承认了“三元价值论”,就要将传统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修改为“‘三种生产力’的必要耗费决定价值”的观点。而“三种生产力”的必要耗费决定价值的法则,必然要求人们在关注人的活劳动耗费的同时,密切关注自然生产力(自然资源)的占用以及物力资本的占用,并且这种关注不仅要从暂时的、微观的角度,而且要从长期的、宏观的角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的价值决定规律也就是“‘三种生产力’合力最大化”规律。要使“三种生产力”合力最大,就要对“三种生产力”进行科学的组合、协调(协同),以求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用从而价值的产出。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人们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工艺,在保护大自然、维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占用自然资源,换言之,在不破坏自然生产力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然生产力。而通过“三维尺度”去节约生产力耗费从而节约生产成本,就是在自觉不自觉地遵循价值决定规律。就价值实现规律而言,实际上就是商品供求平衡规律。价值的充分实现要求供求平衡(等价交换),但供求平衡存在于供求的不断变动中,因而等价交换是在价格与价值的反复偏离中实现的。这就是说,价值是通过价格的上下浮动实现的,或者说,只有通过价格的自发变动,才能靠近、逼近真实价值。而商品生产者追逐高价格从而高附加价值的过程,就是借助“三维尺度”不断降低成本从而改变或降低商品价值的过程。总之,只有运用“三维尺度”才能发现价值、逼近价值,以致最终降低价值(“三种生产力”的节约),而这个过程正是价值规律发挥威力的过程。

3.为检验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或剥削程度提供尺度。“三元价值论”揭示了“三种生产力”在创造商品效用和价值过程中的共同作用原理或等价原理:同等的占用代价或成本,对附加价值的贡献相等,或者说,土地、资本、劳动对附加价值贡献的权重分别等于占用土地、资本、劳动的代价或成本(D、W、R)占总代价或总成本(D+W+R)的比重。因此,土地、资本、劳动三要素所有者应分享附加价值,为此,就要实行“三元股份制”〔4〕。在“三元股份制”下,土地、资本、 劳动三要素所有者的股权权重就分别等于D/D+W+R,W/D+W+R,R/D+W+R,并以此作为对三要素共同创造的附加价值的分割比例。可见,唯有实行“三元股份制”(实际是对“三元价值原理”和“三维尺度”的运用),才能实现价值的公正分配,也就是做到:每一个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得与其贡献相一致(这样剥削现象就被根绝)。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三元股份制”有一个必要的前提,即人类产权制度已演进到如此程度,以致土地(自然资源)归人类共同所有(公有),从而地租由人类社会统一征收、统一支配——返还大自然,以补偿或维护自然生产力系统。由此可见,在实行“三元股份制”以前,剥削现象是难以消除的。而剥削的基本形式或途径有两种:一是物力资本所有者将手伸向劳动者的收益权界,侵夺由劳动对附加价值的贡献额r(即R/D+W+R×F)。二是地租(D)被私人或特权阶层侵占和挥霍。前一种剥削, 是人对人的直接剥削,后一种剥削,是少部分人借掠夺大自然对所有人的剥削。这两种剥削是社会不公正和人类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的基本原因,因此,要消灭剥削,必须实行“三元股份制”,而“三维尺度”的确立,为人们衡量价值分配的公正程度,或者剥削程度提供必要的尺度。

注释:

〔1〕参见《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

〔2〕〔奥〕弗·冯·维塞尔著:《自然价值》,陈国庆译,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46页。

〔3〕〔奥〕弗·冯·维塞尔著:《自然价值》,陈国庆译,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4〕参见丁建中:《论三元股份制》, 《北京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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