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微型金融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服务论文,农村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农村金融组织架构和中央对“三农”采取的“多予、少取、放活”政策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及其服务似乎不存在突出问题。单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连接、渗透和服务“三农”的,较为直接的就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间接的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机构设置在县域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支行等机构。事实是在面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金融服务上,大量县域资金依然通过正规商业银行渠道而流失。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尤其是农业大县,大量资金通过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继续流失。尤其不可理解的是农业银行在县域支行很长一段时间也成了资金流失的重要管道,在县域的农业银行支行存贷比普遍难以达到40%。在此背景下,结算汇兑功能不强、竞争力不足、服务方式传统的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信贷增量投入的主力军,成为近十年来服务“三农”的最好金融纽带。
一、银行业五类新型机构的不同模式与各自特点
多个部门支持的五种农村新型微型金融组织,体现出应有的可持续试点,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体现了各自的优势,也有自身的不足。
(一)村镇银行模式得到普遍认同,有可持续试点与推广价值
村镇银行由好银行发起、具有资金实力的诚信自然人或企业自愿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组建的、注册在县域、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商业银行。其经营范围与商业银行相同,法人治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类机构具有竞争力,富有影响力,对于打破县域金融格局、就地媒介资金用于县域、增强县域金融服务功能、推进县级招商引资、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城市成熟金融品种下乡、联结和加强城乡经济一体化等,村镇银行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这类机构暂均在一个县或镇提供服务,且最初文件明确100万~300万元也可以申请村镇银行,社会上对这类机构的功能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将其作为私人性质的机构对待,没有真正认识其银行的本质特性。
(二)银行独资贷款公司作用明显,推广价值受到限制
由银行组建全资贷款子公司模式,采取并表监管模式,社会总体风险小,出资银行的运行成本高。能够将城市的资金引导到农村,并通过母银行与贷款子公司合作,促进统一市场体系下的产业链条的利益主体,在城乡金融机构的追踪服务中,取得市场联合与竞争优势。也能够增强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并提升金融服务的充分性。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是贷款公司功能有限,商业银行单设贷款子公司总体成本较高,在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不足。
(三)小额贷款公司利弊十分明显,定位需要各方探索
这种模式能够吸引社会资金设置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利于加强工商企业与金融之间的联系,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这种模式在增强融资服务的有效性、针对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这种模式的最大风险在于贷款公司可能存在操作风险,采取欠规范的诸如所谓的委托、代理业务等运作模式,在注册资本之外谋求将筹资的触角伸向公众,潜伏相应的风险。这种模式的利益取向极其明显,获取其服务的成本较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将其上升为正规金融,其利率总体水平将影响着社会总体筹融资成本,并影响着人们已经形成的传统银行服务成本,极大地影响着银行业机构的必要社会功能发挥。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有试点价值,需要政策措施配套
这种模式是社区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型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依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建的服务社员的微型金融机构,仅限于对入股社员服务。这种模式在偏远山区、高寒地区的居民相对集中点具有生命力,在扩大金融覆盖面,解决正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方面具有必然优势。因政策不配套,有关方面的理解与条件受限制,加上曾经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问题等,这种模式虽有存在的价值,但推进难度很大,前期的服务成本较高,其服务的人群受其意愿等影响而相对有限。
(五)村级扶贫合作社有存在价值,发展方向还不明确
这类机构的特点具有合作性质,也具有互惠特征。这类机构的最大益处在于能够为合作的群众提供临时性、应急性的互助储金服务。其缺点在于难以致富,不可能解决相对大额的融资服务,是服务极其弱势的群体的较好方式。因对其引导与服务难度不小,且机构的数量众多,使外部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量的要求较大。特别是如何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与监督,还需要进一步探索。长此以往,这种模式发展到了可以商业化阶段,需要有配套的政策取向引导发展规模较大的机构逐步商业化、过渡到信用合作。
二、当前各有关方面对于上述模式的认识与试点困难
(一)村镇银行改革试点方面的困难和矛盾突出
有人认为村镇银行是填补村镇空白金融机构的最好模式,理所应当设置在老少边穷县的乡镇;有的认为村镇银行主要由企业和自然人出资,是私人性质银行,是为追求利润而服务的银行,不应该在老少边穷县设置;有的认为村镇银行是银行控股的商业银行,仍然会存在将“三农”资金引导到城市,成为抽取农村资金的新途径。还有的认为村镇银行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秀”,还不如发挥好现有县域银行机构的作用,增强其服务功能。经济发达县体会到村镇银行的优势,明显主动申请并支持筹建的较多,经济欠发达的县尚未认识到村镇银行的益处,以为准入条件较高而缺乏主动申请的意愿。相当部分潜在出资人以为投资村镇银行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可以得到其超过投资入股金额数倍的贷款支持。村镇银行改革的政策还不配套,还有人为的阻碍,涉及的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均不配套,村镇银行还处于苦苦试点的探索阶段。特别是其业务限于一个县的部分乡镇,人们即认为这类机构作用有限,竞争力不强。如何引导其跨越临近县的发展,成为跨越多个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这还需要进一步依靠好的村镇银行大胆实践。
(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矛盾与隐患需要引起注意
这种模式特点鲜明,能够吸引一定的社会资金通过此渠道服务生产与流通。诸多拟出资人所显现的组建贷款公司目的极其鲜明,除近期实现经济价值之外,主要的目的还在于未来能够改造为村镇银行。已经开业的公司潜在的委托理财、信托业务、对利益关系人的形式放贷等,这正在影响着官方对这类机构的试点初衷。其市场化利率与“三农”和中小企业所能承担的利息水平也有明显的不适应,经济萧条与衰退正影响着社会对这类机构的行为和审慎监管的质疑。
(三)银行专营贷款公司试点困难,有关方面估计不足
银行专营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充分性不足,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与改革配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性与支持服务“三农”存在潜在矛盾,试点这类公司的目的与初始效果虽好,但即使是业内人士对此模式的利弊认识也不充分。当前试点既缺乏商业银行响应,又缺乏相关方面的政策扶持,其业务功能也受到限制,试点中叫好不卖座问题突出。特别是服务成本高,经营业务政策与技术环境不佳,严重制约此模式试点。在股权与治理设计、并表监管、政策引导等方面,均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总结。
(四)村组扶贫合作社需要开辟正规金融配套服务
这种模式的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缺乏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偏远山区,一方面正规金融不可能提供较好服务,同时有关方面又不主张甚至反映扶贫互助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必要资金媒介与融通,担心其触角伸向“公众”,出现乱集资。如何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扶贫合作社提供账户托管、技术指导、配套资金使用与监督等,也需要相关方面搭桥铺路。
存在上述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农村社区金融改革与服务的总体综合与协调机制不畅。有关方面对多种模式的设计与论证不充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多种新型模式还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试点中存在着配合不力、协同效率较差等矛盾。特别是面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服务创新老与新、大与小、政策性与商业性、扶贫性与开发性、专营性与综合性、社区性与全国性、经营性与代理性、本土性与开放性等矛盾分析与化解,各方认识不一致,行动不统一,形成了决策信心大、宣传效果好、实际功效差、年年讲改革、时时出新策的循环。
三、推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决议”明确指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发挥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作用的同时,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在人口稠密、资金流失多、发展潜力大的县域组建村镇银行
这类机构的竞争性、服务有效性和“鲶鱼效应”已经得到验证,对县域的开放与招商引资也起了积极作用。村镇银行是银行,银行设置应该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应该设置在人口多、信贷投入不足、金融服务不充分、金融边际效率高的经济发展潜力较大县域。努力发挥“村镇银行”没有历史包袱、体制新、机制好、发展力强的新优势,以此扼制县域资金流失、激活县域金融服务,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效率。村镇银行不宜县县均设,一县或者数县设置一家,自主确定在邻近的县域设置支行,成为真正的地区性商业银行,服务“三农”、服务县域。为避免创新风险和降低改革成本,村镇银行宜坚持“好银行发起”,征邀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出资组建,坚持其商业化运作,市场化取向。有关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监管政策需要配套,避免政策资源损耗而增大改革与发展成本。对于这类机构,至少应分享与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相应政策。
(二)资金严重流失的县域,由抽离资金最大的前两家银行组建全资贷款子公司
贷款子公司可以将城市资金引导到农村,或将县域资金就地媒介。对于机构设置在县域而主营存款业务的银行,应明确规定其最低的存贷比,不然要求其设置全资贷款子公司,将在该县域组织的40%存款或自营或批发给子公司就地零售,扼制县域资金通过银行而流失,提升银行对“三农”、对县域金融服务总体效率,降低“三农”获取金融服务的负担。操作的模式是改造设置支行的部分功能为全资贷款子公司,母银行批发资金与子公司,由贷款公司负责零售和资金回收,全部贷款实施并表监管。贷款公司可以为客户开列辅助账户,与母银行协作。异地银行可自愿开设贷款子公司,将城市资金引导到有需求的县域或在县域的重点项目。
(三)在经济发达的县域和中等城市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由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出资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只能以其资本金和银行依照注册资本的50%拆借资金开办小额贷款,限于规定而规范经营,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这类机构如果触角直接或者间接伸向社会,会走向另一面。这类机构相对于现有正规金融服务,利率高、程序少、操作简便,在经济相对发达和交往频繁的县域甚至中等城市,有其生存与发展的合理空间,规范运作有其积极作用。在没有取得经验教训前,将这类机构引入大城市、引向农村、引向欠发达县域,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对这类机构应采取委托、信托方式增强渗透能力。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应予扩大探索
在人口超过4000人正规金融机构空白的乡镇和专业合作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农村经济组织,分别引入资金互助社模式,有其积极意义。这类机构的本土化、社区化特点和“服务社员”的宗旨能够实现填补服务空白、实现商业可持续目标。如果乡镇人口低于4000人,合作社员少于800户,要养活至少3名正规金融从业人员,在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下还比较困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组织,探索资金合作的条件初步具备,有关部门也应在该领域支持生产、经营、资金、保险合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村级扶贫合作社模式应共同扶持发展
在经济极其落后的乡镇及其村组,正规金融服务空白的乡村,应是这类机构生存的最佳场所。国务院扶贫办指导、配套的财政预算资金进行支持,辅助以正规金融机构的指导与合作,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账户、汇兑、结算和批量信贷服务,既支持其发展,又降低运行风险。这类机构培育发展到资产规模超过200万元,即可探索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类正规金融机构,使这类机构成为联结民间信用、边远村组居民自我金融服务的纽带,成为填补正规商业金融服务空白的最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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