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王梅[1]2006年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信息化、电子化之后,大量的现金、票据交易被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取代。电子资金划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主要为消费者服务的新型的支付和结算手段。由于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普遍运用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因而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特别是保护其中的消费者一方的权益问题,就显得非常迫切而现实。 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出发,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因为由于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其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需要国家在立法上加以规制。目前国际上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主要以美国的成文法保护和英国的行业管理规制为代表。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国银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较大的作用。 我国目前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并不完善,现有的涉及这一领域的规定都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上的突飞猛进,激励着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迅速发展。到2006年,我国已经形成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和小额电子支付系统两种相互独立的电子划拨体系,这两类系统的分离,必将促进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规范化和高效率。但是,遗憾的是,尽管金融体制的建设发展迅速,但是配套的法律的进展仍相对滞后。而法律的滞后必将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的发展,因此亟待通过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胡黎莉[2]2004年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伴随着金融电子化出现的一种资金转移方式。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格式合同的存在,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我国虽然于1999年3月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专门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进行调整,但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鉴于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的实际操作的宝贵经验,尤其是美国和英国在这方面的采取的措施。美国早在1978年就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并强调披露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E条例》和《Z条例》更是对消费者的责任限制、错误更正、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责任和格式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英国没有像美国一样的专门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范,它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管制方面,同时依赖银行业的自律,1992年由英国银行家协会等民间团体共同公布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起了较大的作用。为了发展电子商务,增强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的信心,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已显得非常重要,也是刻不容缓。对于我国来说,不仅要借鉴美国现行的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单行法规和相关法律,也要重视英国在制定法、判例法及行业惯例中对格式合同的管制。取两者之所长,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形成自己的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思路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制定单行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与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结合起来。二是把银行业的自律性管理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结合起来。在指导思想上,应贯彻叁项原则,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平衡消费者和银行的利益、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

刘谦[3]2007年在《消费型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数字化、电子化的发展,人们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广泛的应用了计算机技术。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金融支付结算领域发生了变革,各国都在推行金融电子化,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在金融电子化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大额)和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小额),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尽管在每笔交易额上小于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是每天发生的数量却很大,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往往依赖于具有良好功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研究调整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的必要性是自不待言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不仅涉及银行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综合法律领域,而且它同时还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同时技术性也很强。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施“金卡工程”战略,想由此推动整个零售性金融业务电子化的发展,从1998年开始的网络迅猛发展更加快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全民化进程。随着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普及和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我国也对其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立法较晚,而且在立法上倾向于保护银行的利益,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这是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电子资金的划拨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何保证资金划拨的安全以及与之相关的电子认证等问题的解决也有待研究,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力度还不够也有待进行完善,否则有碍于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的尊严、价值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直接关系经济发展的质量、速度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现代国家无不对之给予高度重视。因此,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也就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着就要全面开放的金融市场,各发卡银行纷纷大量发行银行卡,希望通过增加发卡量来占有市场,消费者是电子资金划拨的核心,各发卡行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加强对持卡人的保护,增强持卡人的信心,来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随着电子资金划拨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对于我国电子资金划拨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以及各零散规定中,对于消费者、银行、商家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有的甚至是没有规定,为立法空白。当其中一方的利益受损时,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分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是有规定却缺乏可操作性。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明确在知情权、未授权划拨、错误处理程序、网络安全、以及隐私权受侵害等方面各主体的责任分担问题,并且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已经开始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外银行卡大举进入已经势不可挡。在此种情况下,各发卡机构希望早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清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全文主要由引言、正文、结束语构成。引言部分,主要包括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本文的基本写作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国内外对此选题的研究程度和主要趋势。正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方式并对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首先分传统和非传统两方面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介绍,从传统的ATM划拨到英特网环境下出现的新的划拨系统,明确我国目前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主要的方式。然后介绍划拨中的当事方,主要有账户机构、消费者、商家、认证机构等主体,并阐述各主体相互间会发生怎么样的法律关系。从而指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关键的,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这部分内容也是作为第二部分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这一问题的基础。第二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分别对知情权、未授权划拨、错误的处理程序以及安全和隐私问题进行论述,先介绍国外(主要是美国)对这几大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对其具体内容进行概述,比如出现了问题法律责任是如何分担的,指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再用比较的方法对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和做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借鉴和评析,针对不足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叁部分对制定我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建议。目前国际上对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制定专门法和依赖商业惯例。在制定专门法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头,他们在1978年率先颁布了《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统一商法典》第A4编。其《电子资金划拨法》以保护消费者为宗旨,素有电子银行时代的消费者保护法之称。而英国至今尚未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它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管制建立在商业惯例和以纸制票据为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从立法模式选择来看,我国虽然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但是目前并没有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但是我国也没有像英国那样主要依靠商业惯例进行调整,而是通过不断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实现对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制。因此,我认为,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制定专门法的保护。最后是结语部分,说明本文的意义以及价值所在。本文主要的创新点在于:本文通过与其他国家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和立法方面的比较,结合我国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立法不足之处,例如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我国在内容方面的欠缺是什么;对于法律责任分担、隐私权、划拨安全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等,然后针对这些不足之初提出自己的完善方案。并从宏观和具体方面提出平衡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可行性建议。最好制定一部我国自己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当然,鉴于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应用还不够成熟,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应借鉴美国的方式,一方面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中对相关问题做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再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对细节加以规范和解释,这样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针对电子资金划拨技术发展比较快这一特点,适时地修改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的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侯珂[4]2006年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资金划拨的出现源于计算机运用于银行业务,其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的五个阶段:1第一阶段是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货币汇划业务,办理汇划结算;第二阶段是银行计算机与其他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汇划;第叁阶段是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进行存、取款等;第四阶段是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POS)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第五阶段是最新发展阶段,电子货币可以随时随地通过INTERNER进行转账结算,这将成为未来主要的金融支付方式。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包括传统的利用ATM、POS等进行的划拨,也包括新兴的利用INTERNET为平台的网上划拨。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各参与方法律关系中最关键的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而调整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制度的根本和核心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本文在比较了世界上较成熟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美国、澳大利亚该领域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并提出应借鉴两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失衡的地位。本文共叁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外在内容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电子资金划拨入手,指出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涵义,同时介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两种主要方式,即非INTERNET环境下的划拨和INTERNET环境下的划拨,并对每种划拨方式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二部分,以POS、SET和网上第叁方支付的划拨为例介绍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各当事方的法律关系,从而指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是最为关键的,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主要分析了立法经验较成熟的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对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具体包括信息披露、未授权划拨责任承担、错误处理程序、信用卡抗辩切断条款的限制、划拨设备与系统出现故障的责任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

周晓刚[5]2002年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电子化是现代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最为重要的区别之一,它不仅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还促进了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方式乃至整个金融体制的创新。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即为金融电子化影响下的产物。消费性的电子资金划拨,是一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零售性金融业务,它产生于美国,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在各国金融领域奠定它的重要地位。围绕这一业务,有的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而有的国家的法律还在发展中。这一领域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我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的现状如何,又应该如何完善它?本文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从叁个层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文章主体包括前言、主文和结束语叁部分,主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从分析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定义入手,介绍了传统的和新型的各种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方式,同时提出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定义,并在结合各国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归纳出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的特征。 第二章以银行卡这一最为普遍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方式为例,分析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并对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简要归纳。 第叁章主要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所涉及的私法性质的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保护是本章也是本论文的重点,涉及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未授权划拨的责任承担、错误的处理程序以及设备系统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等等。本章同时还对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安全防范与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主要研究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相关的一些公法或监管性质的问题,包括它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两个方面。 第五章从我国目前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现状着手,结合我国现有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进行分析,指出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叁个层面提出对策与立法建议。

刘哲[6]2000年在《银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银行部门的广泛应用及迅速发展,电子资金划拨制度取代传统的单据交付制度已成为一个新的趋势。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认真地研究与探讨,使得电子资金划拨能够在法律的有效规范下健康有序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以期为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建议。论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探讨电子资金划拨及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作者首先从界定电子资金划拨的定义、类型入手,分析了电子资金划拨产生的现代科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子资金划拨法产生的条件及发展过程进行论述,指出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所表现的新特点。作者又进一步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定义与特征进行了仔细的论证,指出电子资金划拨法区别于传统资金划拨法的基本特征是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作者还从更高的理论层次上揭示了电子资金划拨法具有公私法因素相融合、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及平衡电子资金划拨各方利益的性质,提出电子资金划拨法应当体现效率、公平、安全和秩序的法律价值。最后作者还对电子资金划拨法的法律渊源作了探讨。 第二章和第叁章专门研究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法中的法律问题。作者对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定义、特征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和界定,划分了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区别。并介绍了国内外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发展现状以及国外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立法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涉及的法律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的分析,对完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主体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意见。支付命令一词在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支付命令才能使电子资金划拨程序开始运转,作者对支付命令的定义、条件、授权、接受、撤销与修改以及发生错误的支付命令等问题作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措施。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的支付时间及支付完成的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对不同电子支付方式下的支付时间进行了探讨,并确立了认定支付时间的标准。通过比较的方法,笔者提出了电子资金支付完成的认定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论述了支付完成与基础义务的履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对支付完成的判断标准所产生的各种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各学说的优点与不足,选择支付命令接受说为较为合理的判断标准,并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和判断标准应满足的条件。笔者还重点研究了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出应依据统一责任制度解决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分担。并对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因错误、欺诈以及银行破产等情形产生的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及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第四章主要论述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分析和探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产主、发展类型及立法概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对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商家之间以及客户与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作了探讨,就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对双方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作了仔细的研究。作者还就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分析、对比各国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违约责任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违约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同时又反映出立法应当重视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客户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强化银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章集中分析和探讨电子货币及其法律问题。笔者明确主张电子货币是一种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并具有支付功能的信用货币,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区别与联系。在分析电子货币的产生、发展及其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提出电子货币是受法律保护的价值索取权凭证。同时电子货币会对传统货币产生深刻影响,传统法定货币的地位受到冲击。不仅如此,电子货币还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货币控制权以及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产主重大影响,因此,笔者主张,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管制和调控不仅不应削弱,反而更应该加强。电子货币及银行电子化的发展,也对现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还对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及安全性、客户保护和电子货币的回赎等问题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第六章专门研究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防范及法律监管。首先笔者分析了电子资金划拨与传统资金划拨相比较在风险方面的新特点,指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应重点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应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等措施有效防范电子资金划拨中的风险。笔者主张应加强中央银行对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的监管,在我国建立单一监管模式,并对电子资金划拨风险监管提出了制度构建,通过法律、风险管?

周晓刚[7]2003年在《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基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是伴随着金融电子化出现的一种资金转移方式,互联网产生后,其内涵与外延则发生进一步变化。本文从剖析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的定义入手,讨论分析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其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进而对中国的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现状与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D]. 王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6

[2].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 胡黎莉.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3]. 消费型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D]. 刘谦.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4].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 侯珂.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D]. 周晓刚. 厦门大学. 2002

[6]. 银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D]. 刘哲.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7]. 消费性电子资金划拨基本法律问题研究[J]. 周晓刚. 网络法律评论.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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