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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营经济有四大块、五大好处
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理论,我国现在实行的政策确实同以前不一样了。以前是越穷越革命,现在是富民政策;以前是“一大二公”,现在是允许民营经济发展,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和支持;以前是阶级斗争为纲,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等。党的十五大继续强调解放思想,深入改革开放,把非公有经济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这个理论的具体体现。发展民营经济,已经逐渐形成了共识。
我的看法,我国民营经济有四大块,发展民营经济有五大好处。
民营经济有哪四大块呢?由于民营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民营包括的范围很广,即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经济都是民营,因而,“三资”企业、真正的股份制经济,甚至国有民营等,都是民营经济。但这些并不是民营的主要部分。从实践来看,现实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民营经济,主要有以下四大块:
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可以说,它们现在已经形成气候了,其规模超过了三大改造前。具体数字,到1997 年底止, 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2896.23万户,从业人员5515.05万人,注册资本2597.1亿元;同年底私营企业达95.24 万户,从业人员1365.82万人,注册资本4837.82亿元。这还都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了的,未注册的个体、私企可能更多。
二是民营科技企业。这部分企业的素质相对说更好,因为它人员文化层次高,产品科技含量高。据国家科委数字,到1996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为46488家,企业产值总额达5218亿元,全年总收入3785 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企业群体,对科技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是乡镇企业。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它是“异军突起”。据最近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公布的数字,至1996年底,其企业数为1396254个,职工1.35亿人,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76亿元。近年来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净增量的1/3,工业增加值的1/2,均来自乡镇企业。在有的乡镇企业中目前还存在政企不分问题,但从总体上说它们确实是民营,所以活力强,并且有一部分已经上规模、上档次了。
四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据报道,现在全国城乡已有股份合作制企业400万户,数量很大。尽管它现在还很不规范,人们对它褒贬不一, 但它确实是向“民有、民管、民享”方向发展的。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因而我本人对它从来是高度评价的,但又感到这个概念不准确,里面包含了许多不属于合作制的企业。这是当前很值得重视的一部分民营经济。
发展民营经济有哪些好处呢?这里是讲发展的好处,不是讲民营经济本身的优越性。我认为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至少有五大好处。
一是有利于藏富于民,共同富裕。这是有大量事实为根据的,即哪里民营经济发展,哪里的群众就可以富起来,哪里的购买力就可以大大提高。当然,民营经济中的私营企业有雇佣劳动关系,劳资之间不可能同时富。但是,总体上说,发展民营经济可以先富带动后富。为什么?因为民营经济中的收入,不仅有劳动工资收入,还有经营收入、技术收入,还有投资者的资本回报等等,这是它与国有经济不大一样的地方。即使是劳动收入,由于民营经营机制灵活,更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因而工资待遇多数也比国有经济高。藏富于民是既利民又利国的。
二是发展民营经济,才能更快地改变地方面貌,增强地方实力,建设地方经济。温州就是一个实例。八、九年前我去温州访问时感到它很破旧,街道有点不像样子,但这些年高楼大厦都盖起来了,城市相当现代化了,连飞机场都是靠集资修好的。顺德也是一个实例,在一些地方城乡差别都不明显了。只不过温州依靠的是个体、私营经济,顺德依靠的是乡镇企业。不仅如此,在一些县、市,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地方财政收入也大大增加了,个体、私企的税收占到50%~70%以上,所以财政的日子也好过了。
三是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增长人们的才干,有利于出人才,特别是有利于培养企业家、经营者。我有一个不一定正确的看法,国有经济的“大锅饭”体制是养懒汉的,很难培养出什么人才,厂长、经理多数是官员,而不是企业家。但是他们下海以后,大都生龙活虎地干出了一番事业。即使是一般的打工仔、打工妹,因为民营企业要求严,我看也能培养锻炼出好的工人阶级品质。
四是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安排更多的人员就业。我国现在确实存在一般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就业的出路,只能是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生产自救,发展第三产业。要实行多渠道就业,但主要是办个体、私营经济、合作经济,或者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等。到国有单位是不现实的,因为国有企业要减员增效,分流人员。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以后,就不会存在劳动力过剩的问题了,社会秩序会大大安定。
五是发展民营经济可以尽快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因为民营经济是市场上最活跃的部分。它与市场有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有市场必然有民营经济,而民营经济又依赖市场生存。所以发展民营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举措。哪里民营经济发展了,哪里就经济活跃,市场繁荣,哪里就可以提前建立和进入市场经济。
五、我不赞成肯定“大集体”模式
前不久有位同志在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时讲:“要科学、全面地认识公有制。传统理论认为公有制只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一种是集体所有制。”这两句话很正确。但是紧接着的两句话就值得研究了:“我国在集体经济中又提出‘大集体’概念。这些都进一步丰富了公有制的内容,这是理论上的一大飞跃。”不知这位作者为什么如此肯定“大集体”的概念,而且评价为理论上的一大飞跃。不是一般的飞跃,还是大飞跃!我的观点恰好相反,“大集体”是旧的计划经济的典型产物,不仅不能肯定,而且必须改革,否则,它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没有出路的。所以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应该有明确的看法和态度。
下面讲讲我的观点。
第一,“大集体”这个概念本身就不科学。“集体”还分大小吗?什么叫大?什么叫小?能有数量界限吗?据我所知,现实中的“大集体”、“小集体”是按哪里管理而划分的,即凡属区街管的叫“小集体”,凡属市一级政府管的称“大集体”(有的大城市把区属集体企业也称“大集体”)。而集体企业必须有一个政府部门把它管起来,作为它的上级,一切听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和安排,实行政企不分,这能算作集体经济吗?这样的集体企业同国有企业在经济机制上有何实质性区别呢?这是什么理论的飞跃?我看这种概念容易被“左”的思想用来升级、过渡。如果我们要否定“左”的一套做法,这个概念本身就不能成立。也正因为这样,现在人们已经不怎么使用这个概念了,而这位同志却把它从垃圾中捡了回来。
第二,“大集体”的产权关系在整个集体合作经济中是最不清晰的。它仅仅在字面上为集体所有,实际上“集体所有”是谁也说不清楚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吗?于理不通。是企业职工吗?职工没有入股入社,企业里没有他们的资产,企业的重大问题也不由他们决策,他们哪里是所有者呢?这倒不是说它原来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而是在旧体制下,通过否定入股分红,升级、合并、过渡,便使企业产权搞得越来越不清楚了。反正现实状况,职工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而产权关系不清,所有者缺位,这样的企业制度肯定是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因为它缺乏产权约束,没有人对其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它也不能调动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说得明确一点,“大集体”的产权关系同国有企业已经没有太大的区别了。难怪人们称之为“二国营”。
第三,城镇“大集体”的体制同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有点类似。它上面不仅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把它管着,而且它本身已经溶合到这个体制中去,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的镙丝钉了。连企业的领导人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它能不听主管部门的调遣吗?这样的体制确实是最容易搞升级、过渡,最方便搞“平调”的。什么是“平调”呢?就是把集体资产变为国有资产,把劳动者的个人资产变为无主资产、集体资产。我的这个看法是以大量的事实为根据的。不仅在改革开放前就是这样搞“平调”、搞“穷过渡”的,即使在改革开放以来也是这样。北京市在70年代末把区属“大集体”大部分收为市属企业,实际上就是要把集体所有变为政府部门所有,后来又以“大集体”为基础,组建了不少大的公司、企业集团,这样企业实际上便成为变相的政府所有了。据我所知,近些年来发生的产权争议有许多发生在“大集体”企业。企业说资产为职工所有,而公司和集团说是他们自己所有。有的告到法院,法院又往往站到政府一边。还有一些地方明确把集体企业上收为国有企业。还有的集体企业职工按照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民主选举了企业领导人,上级主管部门不承认;而上级主管部门派遣了企业领导人,职工坚决反对。这种事各地都时有发生,为什么?我看原因就出在体制上,即原来政企不分的企业体制。这样的体制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集体资产,而且最容易发生侵犯集体资产的问题。所以,光是批评“一大二公”、“左”的思想不行,这种“左”的思想已经形成为体制了,不从体制上深入改革,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第四,“大集体”的体制如何改革呢?通过多年来的探索,现在似乎人们已经赞成了这种办法和道路:1.否定主管部门的体制,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即集体企业上面不再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它的上级;2.落实集体企业产权,恢复合作制原则,将大部分集体企业改制为合作制企业,少部分条件具备的较大的集体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改制为合伙企业,但这些企业就不再是集体企业了。合作制企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合作制,只不过现在的股份合作制很不规范,所以说合作制企业比较准确;3.在落实职工产权的基础上,建立比较规范的治理结构,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的厂长负责制。执行去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就行。但这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发生权和利的再分配,因而必然会有阻力。实践证明,许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等就未必赞成这种改革。所以,在“大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比在国有小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可能还要困难。只要国家不下决心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大集体”这种体制还会存在下去。但这种体制不改革,这些企业是绝对没有出路的。加上现在还有人在理论上高度评价这种体制,这种体制就更难改革了。
本文的目的只是在于讲清“大集体”体制不能肯定的道理。至于“大集体”如何具体改革,这里就不多讲了。
六、工会办企业属于社团所有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过去我们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此外再没有别的公有制形式了。这种理解其实是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现在看来,不仅这两种公有制具体形式尚有种种弊端,而且公有制的具体形式也是可以多种多样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更多。例如股份制、承包、租赁经营都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在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具体形式中,社团所有制无疑是有别于其他公有制的一种类型,而工会办企业又无疑地属于社团所有制。
我在10 多年前曾经发表过一篇《试析“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 》(注: 见《江海学刊》1985年第5期《试析“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的文章,就是论述这种所有制的。当时我采用了“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的概念,现在看来不如“社团所有制”概念规范。以后以一律用“社团所有制”为好。社团是社会团体的简称,社团所有制就是社会团体办的企业,企业的所有者主体是社团。
关于这种所有制的特点,当时我提出五条:“第一,它不是由国家投资、或者由劳动群众集资兴办的,而是由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投资或资助办起来的。”“第二,这类企业在隶属关系上完全隶属于投资和兴办单位。即由谁投资举办,企业就在事实上归谁所有。”“第三,这类企业的领导人一般是由举办单位选派和任命的,而不是由该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第四,这类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经营方向、经营项目、财产购置、人事劳动工资,乃至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都归投资举办单位决策。”“第五,企业取得的盈利,在完成对国家的税收任务以后,一般由举办单位和企业本身分割。”这五条,现在看来大体上还站得住。但当时我把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办的劳动服务企业、乡镇和街道办的企业都当作社团所有制了。现在看来有点过宽。说劳动服务企业属于社团所有制还勉强可以,说乡镇和街道办企业是社团所有制则不确切。后者应当是社区所有制。
社团所有制企业以往一律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是因为那时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个概念,说它们是国家所有明显不行,便通通地塞到集体所有的概念之中了。但这样一来,反而把集体所有这一专用概念搞混乱了。集体所有,本来是指企业作为劳动者的联合体,联合体职工共同所有。现在,企业外面的什么组织也作为集体了,甚至把一个地区的全体公民也作为集体了,就改变了语义。以后宜把不是集体所有的社团所有、社区所有从集体所有制中分离出来,还其本来面目。
从实践来看,这些年来工会办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全国总工会黄兆琦同志告诉我,到1996年底,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办的企事业已达12万个,安排就业人员100多万,资产总额62亿元。其中经营性企业6.13 万个。全年营销收入501亿元,税利48.77亿元。再就是工会还组织职工举办了消费合作社9500多个,职工住宅合作社和房地产公司400多个, 保险互助会1000多个。这些当然都属于民营经济。但规范的说法,工会办企业是社团所有制,由工会组织推动兴办的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等福利服务性企业属于合作制。合作制也是规范性用语。
不光工会办企业属于社团所有制,工业合作联社、供销社办的企业,共青团、残疾人协会等办的企业也属于社团所有制。若要讲经济实力的话,联社办企业由于时间较长,因而数量更大,资产更多。只不过联社办企业同原来的老集体企业往往是联合在一起的,全部由联社投资办的企业只是其中一部分,有许多是联社向集体企业投资而形成的企业,因而就不宜说它们全部是社团所有制。在一定的意义上,由不同的投资者共同兴办的企业应当说是混合所有制。这可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即各种所有制之间界限往往被打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会成为常态,但产权关系则是清清楚楚的。
社团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其优越性不仅在于其生产经营目的是为社会、为大家、为社区或社团服务,而且在于它具有民营经济的一切特点,例如产权关系清晰、灵活经营、动力机制比较强等等。此外,这种所有制由于都有一个社团组织、企业法人作为它的依托,因而在生产经营中有些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在今后的发展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除了应当给它以支持和关注之外,规范化运作也是一个要注意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