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合作中的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研究(下)_传统村落论文

跨省合作中的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研究(下)_传统村落论文

省际结合部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研究(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92(2012)05-0039-05

四、省际结合部的热点问题

自古以来,由于国家行政区划和社会管理体系的局限性,以及地方小传统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省际结合部往往成为矛盾多发区,以及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潜伏区。历史上我国很多大的社会动荡就是由省际结合部引发的。在当代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秩序逐渐解构,而新的社会秩序又尚未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很容易生成。加之省际结合部大多是民族散杂居比较集中的区域,其社会转型更富于滞后性,其矛盾消解更具顽固性,从而注定省际结合部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显得更加特殊和敏感,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旦显性暴露,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1.地区小传统

从文化模式的角度而言,省际结合部的“地方传统文化”可分为“大传统”和“小传统”。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其1956年出版的《乡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认为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都对了解该文化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但雷德菲尔德区分“大传统”与“小传统”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被相对忽视的、代表着乡村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小传统”。或许正是缘于“相对忽视”,在省际结合部的散杂居民族研究中,应给予“小传统”以极大的关注。

(1)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行为规范。作为小传统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省际结合部仍然普遍存在,在部分地区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其内容也极其丰富。在内容上它包括:社会组织及其首领规范、婚姻与家庭规范、生产与分配规范、财产所有与继承规范、债权规范、刑事规范、调解处理审理规范、丧葬规范、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规范等。[19]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制度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教育已经消灭,但作为一种文化在省际结合部仍然普遍存在。一是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社会组织还在小范围长期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如贵州榕江县某水族寨子20世纪80年代恢复寨老制至今,四川凉山彝族家支组织的生命力亦相当顽强,家支调解纠纷的决定仍然具有很大的约束力。二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范往往借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族规族约为载体,既融入现代国家法律内容以反映时代新要求,又反映习惯法传统内容和要求。如大瑶山的《团结公约》,土家族地区的“族训”与村规民约等等。[20]三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最主要的还是以一种文化、一种观念或一种思维模式存在于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心中,时时刻刻影响人们的行为,决定他们的价值取向。如何从民族学、社会学有关社会控制的理论出发,以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为例,力图呈现省际结合部的社会控制方法,以便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同时善加利用其合理的成分,亦是省际结合部民族研究的热点问题。

(2)家规族规

聚族而居、敬祖祀天、崇尚血缘,以及以此为特征的宗法社会,自古以来是我国各民族共有的特征。族规即宗法制度下家族的法规,是同姓家族制定的公约,用来约束本家族成员。全国各姓族谱大多有族规、谱禁、宗规、祠规、家范、族约、族训、家训等条款。民间所谓“国有国法,族有族规”,反映了家族规约对族人的影响力。族规与家规原本为家族规约中的一干双枝,并无明显区别,只是前者更为严格。族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内容上:首先是强制性的尊祖;第二是维护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分、辈分、年龄、地位的不同;第三强制实行儒家伦理道德,必须尊礼奉孝。宋代以来,宗族制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族权布满中国社会各个角落,成为仅次于政权的权力体系。家规族规在当时发挥了辅助国法巩固地方统治秩序,维护化解宗族矛盾等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家族以及相关家规族规的力量和作用大大缩小,国家对乡村社会之事务的直接介入和干预能力大大增加。但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却在两个方面影响着家规族规的发展:一方面,因为国家(政府)对乡村社会管理的相对放松,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因国家力量的有限退出而形成管理真空,固有的村级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渐显乏力,于是传统的家族力量在乡村社会的复兴就势所必然。[21]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更加深入地发展,传统的家规族规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滞胀、阻碍等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总之,市场经济背景下,家规族规明显地走向如上两个相反的方向:既存在着强化的现实需要,也存在着弱化的客观基础。

(3)禁忌

禁忌是各民族成员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学会的。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将可做的与不可做的,遵从认可的与违规禁止的,通过日常生活的细节和仪式灌输到头脑,在他们社会化的过程中内化为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无形之中强制地成为个人社会记忆的一部分,并在日常生活中成为进行社会控制的心理约束力量。有国外学者对禁忌进行了描述,认为禁忌是人类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22]。可以说,它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省际结合部,各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禁忌类型和禁忌事项。比如瑶族在生产活动中,正月逢子日不开工,辰、巳、亥日也不出门劳动,二月份有三个辰日不开工;进山砍树忌讲不吉利的话等。[23]一些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也有禁忌和特殊习俗,如哈尼族严禁姑表姨表婚、壮族姑表不婚,有的民族如白族、纳西族要求婚姻嫁娶对象身体健康、神智正常、相貌端正。[24]省际结合部乡村社会多是一个熟人社会,村寨生活使人们处在一个狭小的文化空间内,趋同的压力使得人们不得不从众。而在某些方面,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另外一些纠纷和矛盾又不是单个人自己能够解决的,所以寻找村寨庇护,与村寨保持友好互动关系便很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遵守村落文化规范的各种行为礼俗,恪守村寨内部的禁忌,就成为减少社会生活成本的主要途径。这样的趋同压力造就了禁忌的流传,成为一个民族内部的一种无形心理暗示,执行着社会控制的功能。

(4)乡规民约

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25]史上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普遍采取“以夷治夷、因俗而治”的间接统治方式,在很长的时期内,国家法只在名义上存在,它基本没有产生什么根本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边疆地处边陲、交通不便,国家力量难于到达;另一方面是因为各民族在文化上存在差异,使得中央王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直接在民族地区适用。然而,国家法的远离并没有给省际结合部村寨的日常生活造成什么影响,各式各样的村规、寨约被人们创造出来,并使村寨秩序井然。乡规民约,有的地方又称村规民约、民族团结规约、族规民约、议约或约款等等。早在周代,伴随着里正、乡老的产生,村落中就出现了有关防御外侮、防洪、灌溉的约定。到了宋、明、清三代,村规民约的形式和内容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村落社会中影响极大,尤其是在同宗同祖的村落中,制定的村规民约具有明显的宗族色彩,族规族约对家族成员行为的要求之高、约束之严,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当时的国家法律。[26]传统的村规民约一般由村庄中的权威组织或全体村民公议制定,内容主要涉及村风民俗、公共道德、社会治安等方面,其目的在于调整村落内部关系,维持村落秩序,维护村落的共同利益,形式上成文的居多,也有不成文的。作为乡村社会最常见的小传统和地域性自治规范之一,乡规民约对省际结合部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群体性事件高发区域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复杂,大部分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比较长,且大多数边界地区距离行政中心较远,经济发展、交通通信、文化教育、人口素质等方面都相对落后,因此省际结合部各民族因资源管理使用、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从而使省际结合部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域。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发生在省际结合部,也不是所有的省际结合部都有群体性事件发生,它只是诱因之一。现实中,省际结合部的矛盾纠纷形式多样,甚至是纷繁复杂。这些矛盾纠纷一般涉及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交织,常常是原始矛盾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各个矛盾纠纷不断积累或升级。它通常呈现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态势。省际结合部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因山林田土和水事引起的矛盾纠纷;二是家庭、家族矛盾纠纷。家庭之间矛盾纠纷相对比较单一。家族矛盾纠纷却比较复杂。家族矛盾既成,旷日持久、难以调解。上述这些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通常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容易扩大而形成气候。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出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多次处理未果或听之任之,以致有的群众自以为天高皇帝远,擅自以武力解决纠纷。有些群众甚至认为当地政府不能解决问题,不能信赖,故动辄群体上访,且认为上访的人数越多,上访的行政机关级别越高,就越引起上层领导重视,矛盾纠纷就越有可能得到满意解决。近年来群众上省进京上访增多,也相应证明了这一点。这种状态下的矛盾纠纷,轻微者直接影响省际结合部经济、文化建设;严重者可干扰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因此它对社会的稳定影响较深,危害较大。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的冲突

少数民族的传统观念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它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有些还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文资源。省际结合部少数民族传统观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艺术、法律、宗教信仰、婚姻与家庭、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省际结合部少数民族的相当部分传统观念受到挑战,直至慢慢消失,与此同时逐渐树立了一些现代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道德自觉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公平意识、学习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开拓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效率意识、市场意识、投资意识、创富意识、环保意识、低碳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以人为本意识、开放意识、关心国家大事乃至世界大事的意识等。但是,我国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生育、消费、教育等传统观念中消极的一面也十分突出,诸如畸形消费与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冲突,平均主义观念与竞争意识的冲突,重义轻财、轻商贱利的观念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冲突,少数民族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早婚、多育观念与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冲突等等通过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力,严重地影响着省际结合部经济社会的发展,阻滞了现代化进程。

4.族际关系中的宗教因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当代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信仰乃至精神意向和生活情趣都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复杂交织。”[27]世界性的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我国本土的道教和许多少数民族信仰的原始宗教如萨满教、东巴教等在我国的民族地区都有许多信众,省际结合部尤其如此。无论是从近代以前散杂居民族的发展轨迹来看,还是从近现代散杂居民族分布和民族关系来看,我国各族群间的关系从古到今都是一个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状态。省际结合部虽然地处偏远,但自古以来就与周边地区乃至中心区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当前多元并存的宗教格局也正是省际结合部族群与周围各族群交往发展的结果。族群关系的变化受外部和内部不同因素的综合影响。而宗教因素既是影响族群关系的内部因素,又是外部因素。宗教因素对族群内部稳定的影响主要在于族群认同、族群文化发展等方面。外部影响主要在于宗教对族群间的交往,对社会整体伦理规范的遵守、法制的践行、文化认同等方面。宗教因素对省际结合部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例如近年来川藏滇、四川和甘肃等省际结合部所发生的一些骚乱和暴力事件与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打着宗教的旗号从事分裂祖国的地下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二是对社会经济改革的消极影响;三是对公共权力的消极影响,例如一些农村、牧区以宗教为标准评论个人是非功过,以是否信仰宗教作为确定人际关系亲疏的重要标准。在一些乡村选举中,宗教人士公开鼓动信徒选谁不选谁,控制了基层干部的选举。我们在肯定宗教因素对族群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之时,也要考虑宗教因素的消极影响,从而更好地引导宗教为省际结合部族群关系的稳定、社会和谐服务。

5.族际关系中的宗族因素

传统中国的农民,生活在由血缘和地缘交织而成的关系网络中。其中最重要的血缘组织是宗族,而最重要的地缘组织是村庄,两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十分复杂的形态。艾亨曾将传统中国的宗族和村庄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单一宗族占统治地位的村庄,宗族内部的裂变程度较高,门户观念较强,利益冲突较多,宗族分支的利益高于整个宗族的团结;第二种类型为势力相当的多宗族村庄,各宗族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同族集团能够团结一致对外行动;第三种类型也是多宗族村庄,但各宗族有强、弱之分,这会造成强宗控制弱宗的局面,有时众小宗族也会联合起来对抗强宗,斗争较为激烈。[28]依次我们看出,宗族对各民族的族际关系亦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华民族是世界最早进入农耕文化的民族之一,它有两种最基本的依赖关系,其一是血缘或亲缘依赖关系,其二是土地依赖关系。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构成其独特的血缘或亲缘文化共同体;而对土地的依赖又使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地缘文化共同体的特征。[29]省际结合部的乡土社会正是这种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的结合体。血缘文化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村落一般是以“姓”为主导的,在村落结构中往往存在着“单姓村”和“杂姓村”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形下每每存在着“主姓”,一般的情形是一个村落之事务的建设和发展往往取决于“主姓”的主导和协调。[30]可以认为,在我国省际结合部的乡村社会,血缘和亲缘文化基本反映的是“村庄”内部的关系。通过血缘或亲缘文化关系,构织乡村社会的内核;通过地缘文化关系,延伸乡村社会的范畴。前者使乡村社会得以稳固,后者则令乡土社会从一般的血缘关系中溢出,两者通达、渗透并整合为整个中国农村的普遍性存在。尽管我国省际结合部的乡村结构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有的地方宗族比较强大,有的地方宗族比较软弱,有的地方村落的内聚性较强,有的地方村落的内聚性较弱,但对任何省际结合部的研究,都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聚焦省际结合部是对散杂居民族研究领域的必要拓展。本文从省际结合部的概念及内涵、自然和人文生态特征、相关热点问题等方面探讨了省际结合部的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在讨论中,我们基于文化的地方性特征,如何从小传统的视角去理解省际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原因、传统文化与现代性的冲突、族际关系中的宗教因素和家族因素等。省际结合部作为带有一定历史小传统的特殊地理单元,往往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区域;同时它往往又是多民族居住区,是地域文化与民族文化交融的前沿地带。因此,我们不仅要对省际结合部及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问题的历史沿革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而且要对省际结合部地方性小传统的动态发展有更为直观的认识,这样才能针对省际结合部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性事件提出应对策略的思考,才能从生态学“边缘效应”的角度去阐述省际结合部民族文化的多元共生及资源的优势互补。

中国民族学人类学界对于以小传统来分析中国的乡土社会并不陌生。施坚雅曾经试图从底边社会的研究中去概括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模式和框架。其实施坚雅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研究方法更加注重的是解读“大传统”。[31]与此相应的是对“小传统”的研究,这一派以费孝通等为主。费孝通强调乡土中国的基本研究单位是村落。因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础单位是村落,村落不论大小,是血缘、地缘关系结合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以一个村落为研究中心来考察村里居民间的相互关系,如亲属制度、权力分配、经济组织、宗教皈依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关系,并进而观察这种社会关系如何相互影响,如何综合以决定社区的合作生活,然后从这种中心循着亲属系统、经济往来、社会合作等路径,推广研究范围到邻近村落以及市镇,这种研究被认为是“小传统”研究。其实,不论是“大传统”也好,还是“小传统”也罢,只不过是理解乡土中国社会的不同视角和不同研究范式,对于研究省际结合部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研究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传统是互补互动的,大传统引导文化的方向,小传统提供真实文化的素材。我国不同的省际结合部有着各种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生活,各个地方群体适应不同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并形成自己的文化特征。我们不仅可以根据有关省际结合部的历史文献资料去了解一个文化过去的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现实情况的调查去了解它的现状。一是探讨这一文化的文化特征,从各种文化因素的形成和发展认识这一文化的特征和一个群体的文化面貌。二是研究文化变迁,一方面要从文化本身的变化,以及不同群体、不同文化间的接触与交融来认识一个文化的文化特征;另一方面要研究文化变迁的规律和方向。因此更多地从地方小传统的角度去研究族群文化或族群内部不同地方群体的文化,去解读省际结合部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在民族学人类学视野中有着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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