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文书档案立法脉络及特点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脉络论文,文书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书档案作为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辅助工具,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为保证文书档案高效、安全地运行,历代统治者都为之制定了严密的规章制度,甚至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这便称之为档案立法。中国档案立法源远流长,自李悝《法经》、秦律开创档案立法之先河,经汉《九章律》,至《唐律疏议》、《宋刑统》,档案立法已相当成熟,尤其是唐代档案立法承前启后,集前代之大成,开后世之先河,并对周边地区的档案法规产生重大影响。西夏统治者也十分重视文书档案立法工作,其档案立法无疑受到唐宋档案立法的影响,但又不墨守成规、生搬硬套,而是勇于创新,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文书档案法的建设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
隋唐时期,西夏主体民族党项族尚处于原始社会,“俗尚武,尚无法令徭役”[1](P5290)。这一时期,党项族是以习惯法来调解部落纷争的,自然没有成文的文书档案法。内迁西北以后,党项诸部渐渐发展壮大,于唐末宋初建立臣属于中原王朝的夏州割据政权,此时,兼行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和原有的民族习惯法,其文书档案制度基本遵循唐宋律。《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拓跋自得灵、夏以西,其间所生豪英,皆为其用。得中国土地,役中国人力,称中国位号,仿中国官属,任中国贤才,读中国书籍,用中国车服,行中国法令。”[2](P3641)《辽史》载西夏国奠基者李德明“晓佛学,通法律”[3](P1523),这里的“法律”当指中原律法。
公元1038年,景宗元昊正式称帝,国号大夏。他建年号、置都城、立官制、定兵法、改仪服、制礼乐、造文字、制法律,备一代典章制度,对西夏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元昊在建国前后就开始着手于制律立法工作。《宋史·夏国传》载元昊“多大略,善绘画,能创制物始”,“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袭封王号后“明号令,以兵法勒诸部”。[4](P13993)公元1033年下秃发令,“元昊欲革银、夏旧俗,先自秃其发,然后下令国中,使属蕃遵此,三日不从,许众共杀之。于是民争秃其发,耳垂重环以异之”[5](P132)。出于管理政务的迫切需要,元昊在文书档案立法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创制西夏文字,“元昊自制蕃书,命野利仁荣演绎之,成十二卷”,并把这种“形体方整类八分,而画颇重复”[4](P13995)的新文字尊为国字,下令“凡国中艺文诰牒,尽易蕃书”;创建蕃字、汉字院,规定了文书的书写格式。西夏蕃、汉二字院相当于唐宋翰林学士院,负责制诏、赦敕、国书等王命文书的起草工作。汉字院掌西夏与宋朝的往来文书,其书写格式是“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院负责西夏与吐蕃、回鹘、张掖、交河等一切文书,书写方法是“用新制国字,仍以各国蕃字副之”。[5](P146—147)在职官方面,仿照宋制建立总理全国庶务的中央机构,任命一批官吏分掌各司事务,其中以“钟鼎臣典文书……野利仁荣主蕃学”[6](P67),专门负责国家综合性文档工作。元昊对西夏文书档案立法方面的贡献无疑具有创建性的意义。元昊之后的各朝皇帝也不断制定和修订法律,西夏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不仅制定了一部军事专门法规《贞观玉镜统》,而且这一时期已有了称作“律令”的王朝综合法典,这里所说的“律令”或许就是《天盛律令》的前身[7](P2)。
仁宗仁孝时期,西夏社会组织日益完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到天盛年间(1149~1169年)出现前所未有的盛况,同时也带来了立法活动的大发展。仁宗仁孝是一位富有革新精神的西夏皇帝,他建学校、兴科举、改革官制、厘定法律、革新礼乐,促进了西夏封建制的发展和巩固。天盛年间,仁孝亲自任命19位王公大臣和4位翻译、校对组成阵容强大的律令编纂班子,其中为首的是北王兼中书令嵬名地暴,其余参加纂修的有中书、枢密院的宰辅要员,中兴府、殿前司等司职的重要官员,就连翻译、校对均是汉学院和蕃学院的博士、学士,可见对这次修律的重视。《天盛律令》开篇《颁律表》中阐述了这次修律的宗旨和过程:“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续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7](P107)从这段短文可以看出,《天盛律令》既非独创,又非照搬前代,而是“改旧新定”、因循变革而来。至此,西夏档案立法确立了新的格局,以后虽时有更改、增补,如天盛年以后编纂的《新法》、神宗光定二年(1212年)编制的《猪年新法》等,都不过是秉承此制而已。
二
《宋史·夏国传》记载,西夏“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而乐之器与曲则唐也”[4](P14028)。从文书档案立法方面来看,西夏既吸收、借鉴了中原王朝的先进成分和成功经验,又根据本国实际有所变革和创新,既与中原律法发生着血肉联系,又有自己的特色。
(一)西夏文书档案立法因袭唐宋律法
西夏文书档案立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受到中原成文律法的影响,特别是受《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影响很大。《律令》中的“十恶”、“八议”、“官当”以及五等丧服之制,基本上都是因袭中原律法而来。文书档案立法中也有大量继承、借鉴唐宋律的成分。如,唐宋律规定,“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绞;未施行者,减一等”[8](P493),西夏也有“矫作传行制、圣旨者,不论官,当以剑斩”[7](P383)的规定。唐宋律规定,“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注曰:“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9](P174)西夏则将其具体化为,“诸人往来敌界,提供密事,及为敌人侦察、隐藏等者,其人计划投降他国,则与叛逃同样承罪,家门连坐,畜物没收,当依叛逃已行法办。所捕获侦察者,皆以剑斩之。”[7](P116)另外,西夏的公文稽缓律、驿传律以及盗隐、损毁、亡失文书档案方面的律文,都与中原律法有着许多相同、相近之处。唐宋律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9](P188)西夏也规定,“不应派遣执符,以遮掩语奏往而派执符时,边境诸司因不应派执符,当比局分大小之罪状各减二等。又应派遣执符中……则彼亦勿分别派执符,当总合一齐派之。若违律不总合一齐派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7](P472)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西夏文书档案法与中原律法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同属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夏文书档案立法内容较为具体、详备
唐律削减苛繁,号称简约,在实施过程中又发现因过分简略而出现难解难明、不详不尽之处,不得不附另文为疏议,并不断增加律外的令、格、式,以至于出现律外生律、轻视本律的弊端。宋代编修《宋刑统》时,其律条与唐律无多大区别。宋初时重律,随着社会、政治的演化,渐趋重视编敕,律外敕条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重要。至北宋后期,发展到优先用敕而不用律、以敕代律的局面。这种律法显得紊乱,难以掌握和实施。《西夏天盛律令》全部为统一格式的律令条目,既没有条后附赘的注疏,也没有条外另加的令、格、式、敕,而是将律令格式系统地编入律法之中,分条列款,具体细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西夏律基本上是以具体、详备见长的,这一特点在文书档案立法过程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唐律疏议》计30卷、律文500条,《宋刑统》计30卷、律文502条,而唐宋律中有关文书档案的律文不足40条,《西夏天盛律令》计20卷、150门、1461条,而文书档案法规有160多条。如,关于盗弃毁失文书档案的律文,唐宋律只有2条,而西夏有关这一方面的律条有7条,其中“杂盗门”2条、“失藏典门”有5条22款。该门不仅明确区分“写秘事及牒诏书,兴兵文书、恩敕”、“诸司为种种文字”、“官畜、谷、钱、物、武器、杂物种种权正分领之状文、升册”等不同的量刑标准,而且对于盗、隐、损、失文档,造成后果还是未造成后果、“行之未毕”还是“行之已毕”、“无心”还是“有心”以及不可抗力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另外,西夏的公文驿传律也比唐宋律细致、具体和丰富。唐宋有关驿传符契方面的律文计有11条,且分散于不同卷之中,其中职制律中有8条、擅兴律中有2条、诈伪律1条。西夏律令则将驿传律集中于“执符铁箭显贵言等失门”一门中,共残存46条,从驿使稽程,符牌的发放、保管,损符、失符的处罚,到乘骑的征用,捕骑的数量和种类,超捕、不还乘骑及杀乘骑所受处罚,包括差人的行为规则,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非常完备。而且,每条的内容也很具体、周详。如,有关驿使稽程的律文,唐宋律,“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军务要速,加三等。”[9](P187)西夏律,“执火急符,有期限时,昼夜全不过,其间误自一时至三时八杖,自四时至六时十杖,自七时至十时十三杖,自十一时以上以误全日论”,“执符火急要言,予之期限中,误一日徒一年,误二日徒三年,误三日徒五年,误四日徒十年,误自五日以上者,一律当绞杀”。[7](P468)唐宋律只以“日”论罪,西夏律则具体到以“时”量刑。再比如,有关增乘驿马的律文,唐宋律,“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8](P229),西夏律则“已捕多少勿论总数,当以一日捕一畜计之,一人引一日徒一年,二日徒二年……七日徒八年,八日徒十年,九日徒十二年,十日无期徒刑,自十一日以上一律绞”[7](P469),量刑时不仅考虑增乘驿马的匹数,还考虑使用的天数,并且还考虑数多予以重罚。总之,西夏立法“能把握全局,从大处着墨,既能提纲挈领,便于掌握,又能注重实用,具体而微,其主旨和效果都是好的”[10],“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7](P3)。
(三)西夏文书档案立法形式有所创新
首先,将律、令、格、式系统编入律令之中,条理清晰,整齐划一。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律、令、格、式。据《唐六典》解释:“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宋代在继承唐代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又进行编敕增例。西夏《天盛律令》在形式上的一大特点是全部为统一格式的律令条目,既没有注疏和案例,也不另加令、格、式、敕。这样不仅使律条条理清晰,易于查找,也可避免律外生律、轻视本律的弊病。其次,创造分条列项的律条书写格式。《唐律疏议》的结构是先划分卷、卷下再分条,《宋刑统》则在每卷下分门、门下再分条,正所谓“唐律逐条为目,刑统分门立目”。《天盛律令》又有所发展,全书分卷,每卷卷首有书名、卷次和本卷目录,每卷门下分为若干条,每条第一字为西夏文“一”字,顶格书写,第二行以后降格书写。若一条又分若干小条(一般称作“等”),则每一小条的第一行降格书写,第二行以后再降格,大条的第二行亦再降格。若小条下面再分若干小款,则仿上述方法依次再降格。如:
失藏典门
一官畜、谷、钱、物、武器、杂物种种权正分领之状文、升册等亡失时,另有相同钞本及无相同本等二种,失之者局分人之罪,依以下所定判断。……
一等有同本存放之罪法:
自一缗至二十缗十三杖……
一等无同本存放,失典之罪法:
自一缗至十缗十三杖……[7](P421—422)
这种纲目分明、层次清晰的条款书写格式,不仅在中古时代是先进的,而且“很近于现代的法律条文形式”[10]。
(四)西夏档案立法中簿籍档案管理法规地位突出
西夏簿籍档案包括:升册,是西夏官吏的人事档案,类似于唐代“甲历”;军册,是西夏记录军人及其装备情况的档案材料;地册,是西夏对土地、租户的登记簿册,属于赋税档案;账册,是记录西夏仓库收支情况的档案材料;畜册,在官牧活动中登记官畜的簿册。《律令》中有关簿籍档案管理方面的法规有40多条,占西夏文书档案法规的四分之一,对各种簿籍档案管理作出了较为详备的规定。
赋税档案是摊派徭赋的依据,关乎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西夏十分重视赋税档案的管理,《律令》卷十五对赋税档案的编制、呈交、引送、磨勘等过程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为了纳税的方便,西夏规定,对纳税土地、租户均要登记造册,是为“地册”,上书“租户家主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7](P514),“管事者”一一签字画押之后,分别藏于中书、转运司、受纳司、皇城司、三司、农田司以及所在郡县。由于土地经常因买卖或其他原因而变动,因此,西夏明确规定,三年要进行普查一次。
西夏实行全民皆兵制度,且与周边地区尤其是与宋朝的战事不断,几乎可以说是点集不逾岁、征战不虚月,所以也特别重视军籍簿册的管理及其法规的制定。《律令》卷六规定,新生男子十岁以前必须注册,“年十五为及丁”,即具有正式军籍,“年至七十入老人中”,即要注销军籍。[7](P262)同时,西夏规定每年的十月一日是军队兵器的“季校”时间,是否校验由殿前司“视天丰国稔时”,即根据本年赋税征缴情况来决定,“但连续三年必行季校”。[7](P231)“季校”可分为大校和小校,大校是由殿前司直接派人,统一进行的全国性兵器校验;小校则是地方行监、溜首领对所辖兵马的校验。无论是大校还是小校,其校验过程中必然形成大量的簿册档案。西夏出于边防的需要,十分重视军籍档案的管理,规定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当向殿前司“纳籍”,并对军籍册要进行磨勘,时限是“自纳簿增籍日起,畿内四十日,地中五十日,边地两个月以内皆当磨勘完毕”,如果“日期内籍册不至”以及“不依日限磨勘毕”,相关人均依延误公文法判断。[7](P255—256)
畜牧业是西夏主体民族党项族的传统产业,也是西夏国的支柱产业,在西夏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西夏实行官牧制度,即官府直接从事畜牧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有关这一方面的档案法规也较为健全。幼畜的登记号印是官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一日,牧人将四种官畜(驼、马、牛、羊)所繁殖的仔、驹、犊、羔,“于盈能处置号印,盈能当面应于仔、驹等之耳上及羔羊之面颊上为号印”[7](P597),并登记注册,以示为官畜。十月一日,政府开始大型校畜活动。校畜官吏一般由群牧司直接派遣,对于边远之地,可由当地监军司派人,校畜官吏出发时,携官印一枚,有关《律令》一卷,制畜册所用纸张,“群牧司库中当买,使分领之”[7](P585)。校畜时,“有偿号记之畜当与畜齿册校而印之”[7](P596),并一一点验齿岁、毛色、公母、瘠肥,登记造册,校验完毕,“一板板畜册在其处大校场中,当令前所属牧监施印”。校畜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切文书档案,如“典册、收据种种及一局分言本”等,要引送群牧司磨勘,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奏报西夏国主。如果造册、引送、磨勘等稽缓逾期,相关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都要承担延误公文之罪:“自一日至十日十杖,十日以上至一个月十三杖,一个月以上至两个月徒三个月……五个月以上□□大人、承旨、都案等当革职,无官徒二年,案头、司吏等徒三年。”[7](P588)
(五)西夏文书档案立法在惩处措施上采用刑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手段
西夏沿袭了中原王朝“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立法传统,因此,以刑问罪成为主要的惩罚手段,而且有些文书档案的犯罪量刑较之唐宋更为严苛。例:
项目 唐宋律
西夏律
诈为矫传行
“诸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矫作传行制、圣旨者,不论官,当以剑斩。”[7](P383)
制书 绞。”[8](P493)
军务要速文
“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误一日徒一年,误二日徒三年,误三日徒五年,误四日徒十年,误
书稽缓
二千里。”[8](P227)自五日以上者,一律当绞杀。”[7](P468)
“诸泄漏大事应密者,绞。“诸人往来敌界,提供密事,及为敌人侦察、隐藏等者,其人计划投
泄密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降他国,则与叛逃同样承罪,家门连坐,畜物没收,当依叛逃已行法
泄漏于蕃国使者,加一办。所捕获侦察者,皆以剑斩之。”[7](P116)
等。”[8](P212)
盗窃印信、
“盗御宝者,绞。”[9](P335)“盗 “偷盗御印等时,主谋以剑斩,家门勿连坐,从犯无期徒刑。伪造信
符牌 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 牌及盗牌者,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7](P127)
者,流二千里。”[9](P337)
盗窃文书 “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
“盗窃官敕、上谕、印、旗、金鼓等时,已亡失、未亡失一律徒一年。”
书,杖一百。”[9](P336)
“又盗大小臣僚所有之诏书,则徒三年。”[7](P167)
中华档案立法自秦朝以来就有刑用重典、刑罚严酷的传统,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末暴政滥刑导致农民起义大起的经验教训,对隋律有所损益。《唐会要》三九载唐高祖命裴寂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唐太宗贞观初,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1](P2138)宋代刑统基本沿袭唐律。那么,同时代的西夏为什么对有关文书档案的犯罪又复以严刑峻法呢?一方面,表明西夏统治者十分重视文书档案工作,将文书档案工作律令纳入国家总的行政制度和法律之中,强制官吏和社会成员遵守并执行;另一方面,还与西夏的民情、国情和国策有关,由于连年战争,生产遭到破坏,加之境内蕃汉杂居,阶级、民族矛盾日益尖锐,西夏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遂将“尚武重法”确立为立国之本。西夏谋臣野利仁荣常与元昊谈论立国大势,言:“一王之兴,必有一代之制。……昔商鞅峻法而国霸,赵武胡服而兵强。国家表里河山,蕃、汉杂处,好勇喜猎,日以兵马为务,非有礼乐诗书之气也。唯顺其性而教之功利,因其俗而严其刑赏,则民乐战征,习尚刚劲,可以制中国、驭戎夷,岂斤斤言礼言义可敌哉?”[5](P186)
西夏除了历代均采用的刑律手段外,还加上了经济处罚措施,这是同时代中原档案立法所没有的。西夏对于各种轻微犯罪,一般对庶人处以杖刑,有官人罚纳马或铜钱。如仓库小监、出纳、司吏不按时上报账册,“延误四日至十日者,有官罚钱三缗,庶人七杖。延误十日以上至十五日,有官罚钱五缗,庶人十杖。十五日以上至二十日,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二十日以上一律有官罚马二,庶人十五杖”[7](P525)。有时还罚纳铁,如公文审核延误“五日以上至十日,局分司吏十杖,同任职有手记案头等、庶人有杂官等笞十五,有及品官七斤铁”[7](P321)。由于罪罚是以钱物代刑,所以刑罚之间、罚物之间常常互相转换,诸人“倘若不堪罚马是实,则当令寻担保者,罚一马当折交二十缗钱。彼亦不堪,则依司品,有俸禄者当于俸禄中减除,未有俸禄,则罚一马折算降官一级”[7](P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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