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深层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信用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0117(2004)01-0009-03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即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纽带和灵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经济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具有有利于弥补市场和政府缺陷的补充性功能。[1]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来,广泛而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我国市场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障碍,信用已成为中国目前最为稀缺的资源。信用失效几乎遍布我国经济生活各个环节和方面,甚至出现“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怪现象。
一、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主要表现
(一)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我国的假冒伪劣经济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开始形成气候,假冒伪劣商品日益猖獗。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0亿元之多,相当于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国家每年因此损失税收250亿元。据报道,在北京和上海的批发店,真货只有20%,假货倒占了80%。[2]而且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充其量只查处了1/10甚至1/20。正如全国打假办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任卿所言:“十年打假,声势浩大,收获甚微”。制假售假不仅表现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3]此外,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而且至今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据有关部门调查,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的竞占63%。
(二)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
一方面,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被远远低估。因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远远高于这一数值。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家国有商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避债务行为的改制企业有32140户。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4]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也愈演愈烈。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为1240亿元,1991年为2000亿元,1994年上升为7000亿元,1998年约为11000亿元,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瘟疫。[5]另一方面,信用方式退化,在目前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信用关系被运用到几乎所有的支付活动和交易过程,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90%左右,纯粹的现金交易方式已越来越少。而我国国内企业却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不肯采取客户提出的任何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方式。以货易货等原始交易方式退化。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现汇支付仍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占GDP的比重高达55%。此外,我国合同失信现象严重。据有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合同失效率高达40%。而据最新统计,近几年来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置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6]换言之,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
(三)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在200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偷税漏税是朱镕基总理列举的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其中“汕头现象”最为典型。近几年来,由于一度偏差的工作指导思想,广东汕头的逃税骗税、逃汇骗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十分猖獗。在过去几年里,潮阳、普宁1000多户出口企业,98%以上存在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共虚开增值税发票8.8万本,虚开税额2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四面楚歌的信用失效氛围令地方经济大幅度下滑。GDP增长从1996年的16.04%下滑到2000年的7.3%,2001年下半年则出现负增长3.2%,是广东省惟一负增长的地级以上城市。近几年来,因不满当地投资环境问题而撤离的企业达1200多家,仅2000年就有450家[7]2001年以来,本市共立案查处和侦破各类违纪违法案例6140件,涉及9844人。汕头市的信用失效及其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四)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
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尤其是质量和价格方面的欺骗,其消极影响范围广,影响严重,并最终导致市场恐惶。
二、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形成机理
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大致可考证如下:
(一)信用主体的缺陷
首先,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教育较低,人民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等市场观念淡薄,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其次,企业供给观念的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我国一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文化意识,从而为信用失衡提供了主观原因:[8]再次,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国企产权结构的责、权、利具有不统一性与不对称性,有的主体拥有较大的决策、管理权力和较多的利益,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主体则恰恰相反。加上国企所有者“虚位”问题、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及国企产权外部监管弱化等问题的普遍存在,势必导致企业经营者往往只追求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只求利益而不担风险,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引起种种信用问题。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不能全部实现,私营企业往往表现出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趋向,从而摧垮人们对长期利益的关怀这一信用的基;最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其突出表现在一些政府往往不是采取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间接干预,而是热衷于依靠计划或准计划手段对市场进行过分的超经济干预,如普遍的审批制和过多的政府管制等。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导致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短期经济行为,从而最终导致市场信用缺失或失效。
(二)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而信用是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之上的。信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反映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当一方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另一方的损害时,可以诉诸法律予以自我保护或可能“退出”契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降低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用合同尤其是银企之间的信贷合同并非真正规范化的法律合约,不能真正构成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比如,我国的国企仍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危及自己的生存,也不必担心银行会要求自己破产还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本息收不回来,并且还会继续对企业提供信贷,无须担心因此而形成的破产问题。
(三)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
首先,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不充分,使交易当事人可以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同时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限制了市场交易规模,甚至使市场交易倒退到现金交易、以货换货等落后的、原始的交易方式,从而大大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其次,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我们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漏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痼疾仍然存在,加上中国目前的道德约束力不从心,这样,由于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必然会使背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惩罚,不守信用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不守信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而导致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
(四)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
中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由于缺乏充分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与约束,残忍的高利贷一直在我国占统治地位,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不可能建立起来,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国民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即使困难也想求助亲戚朋友,希翼用感情减少利息,重农抑商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阻碍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建国后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禁止市场交易,信用问题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跟进,从而使出现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成为必然。
三、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治理
中国目前的信用整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除重视提高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及建立、完善信用制度外,具体应侧重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前提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
在发达国家,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了解到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从而形成市场信用的无形约束。目前,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他经营行业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不同部门中,数据分割不利于采集,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因此,整饬信用的前提是尽快建立能履盖全社会的统一的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一个富有效率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的发展等等。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重视搞好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在上海建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试点及其推广工作,在其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高效统一的、权威的信用记录体系,使得在任何地方都能随时查询个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使不讲信用的人无缝可钻,使其违约成本远远高于收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信用体系的资源配置效应。
(二)基础是提高全体国民的整体素质
国民素质的提高首先体现在观念的转变上,尤其是市场观念的转变上,而市场观念则包括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等众多新的观念,但最核心、最基础的是信用观念。为此,一方面,我们应正确理解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市场经济不反对利己,承认人们个体利益和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但其前提是利己不损人,人们在为自身独立利益而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财产而牟取私利。离开了这个前提,就不可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应积极大力宣传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并使之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加强道德经济学教育,把强化信用教育作为社会主义伦理教育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务之急是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通过积极宣传诚实守信、讲求市场信誉和经营质量的先进经营者,以形成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社会风气,培育全民的信用意识,从而使全体国民免遭“失信之苦”,而饱尝“守信之甜”。这也正是江泽民同志强调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
(三)重要保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
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良心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关系。维护信用关系的严肃性,必须依靠严密规定且严格执行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因此讲信用不但是一个道德观念,还应该是一种法律需求。在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同时,还应当强化法律在规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信用危机中的权威性,把社会信用牢固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从而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首先,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做好立法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体系,以维护并规范信用关系。相关立法包括多方面内容,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其内容应涵盖统一信用或公平交易准则、企业营运安全保障、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诚信申诉与惩处、征信行业规则与司法管理等等。当务之急是颁布《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并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建立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保护部门利益的规章及时予以废止或修正,使解决问题有法可依,以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其次,司法部门还应清除司法腐败,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甚至不惜矫枉过正,从而提高背信行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