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切合法劳动收入与合法非劳动收入”_社会财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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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浅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浅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3)01-0010-05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讲到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同时提出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劳动与收入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一切有益的劳动,除义务劳动外,自然要获得合法收入。一切合法收入,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国家政府的保护。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们的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般来说,是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创造人类社会,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劳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一定要尊重和保护劳动。但劳动并不一定都是有益的,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及造假币的“劳动”、生产和运送毒品的“劳动”、欺诈他人的“劳动”、其他一切搞犯罪活动的“劳动”,都是有害于人民与社会的劳动。这类“劳动”是不予保护的。

各种劳动要获得相应的收入。但获得收入的来源并不一定都是劳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切个人收入可分为两大类,即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和农奴及个体生产者都是劳动者,他们的收入都是劳动收入。奴隶和农奴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还被奴隶主和农奴主剥削走。而奴隶主和农奴主阶级是剥削阶级,他们“不劳而获”,所获得的收入是非劳动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靠雇佣劳动所获工资是劳动收入,相当于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他们还以剩余劳动创造了剩余价值,为资本家所占有,成为其非劳动收入,但资本家如果亲自管理企业,他们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一重是生产性,另一重是剥削性。所谓生产性,是指一切由许多人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社会化生产中,都需要有管理、监督或指挥,如同乐队需要指挥一样。这样管理劳动也是必要的生产性劳动,即生产财富,也生产价值。因此资本家的这部分收入,属于劳动收入。但资本家除了获得管理收入外,还要获得资本收入,表现为资本利润。而且利润量的多少一般与其资本大小成比例。资本利润是非劳动收入。

由于在以往存在剥削制度的社会中非劳动收入主要表现为剥削收入,人们容易在概念上产生一种误解,似乎一切非劳动收入都是剥削收入。其实,非劳动收入可分两类,一类是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另一类是不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非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剥削收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广大劳动者或多或少的存在利息收入,股票、债券收入,或彩票收入等,也是非劳动收入,但并非剥削收入。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为社会公共所有,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中只能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劳动为尺度获得个人收入,即实行按劳分配。因而消除了私人凭资本获得利润、凭土地获取地租的分配关系。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在理论与事实上是把按劳动分配作为惟一的分配方式。是将按劳分配作为与按资分配或按要素分配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看待和坚持的。不但要消除一切剥削收入,甚至禁止某些劳动收入。如我国在过去“左”的理论与政策指导下,把长途贩运作为投机倒把处理。集体经济中的农民,如果个人弄点山野产品拿到县城去出卖,会被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受到批判。搞包产到户获得劳动收入也不允许。只能在集体经济中参加劳动和分配。在当时条件下,只讲劳动奉献和劳动收入,不提非劳动收入。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局部性的非劳动收入还是存在的。如居民的银行存款要获取利息,购买国家公债券也有利息,这是非劳动收入。学生拿助学金或奖学金,困难户领取救济金或补助金等,也是非劳动收入。这种非劳动收入不存在剥削关系。剥削性的非劳动收入在当时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理论认识和方针政策不断与时俱进,发生变革。确定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私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和扩大。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分配方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因而分配方式相应地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由于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而相应地要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管理、技术、土地等。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和外资企业,都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在原有的公有制经济中,无论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向投资多元化发展,许多企业已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而是成为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分配方式也随之多元化,即呈现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格局。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通过多种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依然可分为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两类。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分配收入,私营外资企业中的雇佣劳动收入和管理劳动收入,个体经济中的个体劳动收入,都是劳动收入。此外,在非生产部门中的工作者,如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党政、军警、金融、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部门的从业人员,他们的正常收入也都属于劳动收入。

由此可见,并不是只有按劳分配收入才是劳动收入,而按要素分配收入就一定是非劳动收入。其实,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有的属于劳动收入,有的则属于非劳动收入。在私营、外资企业中,劳动者不是主人,而只是雇佣工人。他们的劳动作为生产要素,要获得要素收入即工资,工资是劳动收入。“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实际上是指管理工作或管理劳动。无论厂长、经理、车间主任或科室干部,他们从事管理工作的收入,也属于劳动收入。至于技术这一生产要素,可分为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工程师、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也是在进行劳动——科技劳动。他们凭此而获得的收入,同样是劳动收入。另一个层次是指技术本身。科技创新与发明,作为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可以获得专利,专利权可以出卖获得收入,这也属于劳动收入。第三个层次是技术可以入股。如果创新技术应用于生产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技术股可随之获得巨额收入。但技术本身并不具有增殖价值,技术只有被应用于生产,通过职工的劳动创造,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技术入股与资本入股获得收入有相似的地方,即不是现实劳动的收入。其主要部分是非劳动收入。

资本,也是现代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资本所有者在开办企业中投入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本。资本的付出,要取得回报,表现为利润或股息等。无论私营、外资企业家的资本收入,还是个人投资于股票、债券等的收入,都属于非劳动收入。

有个理论问题需要弄清。将劳动、技术和管理并列为生产要素,容易被有的人理解为技术与管理工作不属于劳动范畴,实际上,科技工作与管理工作不仅也是劳动,而且是高级劳动或复杂劳动。这里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是指一般工人的劳动。而马克思的“整体劳动”概念中,是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既包括一般工人的劳动,也包括厂长、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劳动。之所以把技术和管理与劳动并立,作为单独的生产要素,一是根据生产要素自身内容的发展而排列的。西方经济学关于生产要素最初的构成是三要素:劳动、资本与土地(自然)。后来又加入管理,再后来又加入技术等。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管理与技术等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强调它们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其单独列出来也有必要。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一般工人也好,技术人员也好,管理人员也好,他们都是劳动者,是生产中的主体,而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则是生产中的客体。前者是主动要素,后者是被动要素。因此,不应该将技术、管理要素同资本、土地等要素归于一类当作都是与劳动相对的客观要素。

人们往往会提出一个问题:既然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那么,只讲按要素分配已经包括了劳动参与分配,为什么还要单讲“按劳分配为主体”呢?为什么十六大报告中既讲“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又讲“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呢?前一个“分配原则”与后一个“分配制度”是什么关系呢?

“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并不存在根本性区别。例如,既可以讲按劳分配“原则”,又可以讲按劳分配“制度”。但如果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上来讲分配制度,那么,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制度中就存在了。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如果劳动只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等于实行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首先表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劳动成果的主人。因此,劳动者是以主人的身份参与自己劳动成果的分配的。至于分配收入多少,则要以劳动贡献为转移。而在私营、外资企业中,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他们只能凭自己提供的生产要素之一即劳动参与分配。生产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如果不讲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事实上不存在了,只讲或只留下按生产要素分配,那以,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还有什么区别呢?

还会产生一个问题: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里所讲的生产要素“贡献”是指什么?事实上会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理解为各种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应按其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参与分配;另一种理解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生产使用价值中都有其贡献,因此,凭借要素所有权可参与分配。

从十六大报告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这里所讲的生产要素贡献,是指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报告中讲:“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明确说明是指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贡献。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价值的源泉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强调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另一方面,他们又批评“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因为只有劳动是构不成财富即使用价值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就讲:“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惟一源泉。”“上衣、麻布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质结合”。他还引证了配第的话:“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纲领中所讲的“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说法,马克思强调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的《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节中的开头就讲:“政治经济学家说: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其实,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它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对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成财富。”比如,一张桌子,是靠木匠的劳动对木材加工而制成的。而木材是由自然界提供的。光有木匠的劳动,没有木材,是生产不出桌子的。再如,一部机器,是由工人的劳动对钢铁进行加工而制成的。钢来源于铁,铁来源于矿石。矿石是由自然界提供的,光凭劳动生产不出钢铁,也生产不出机器。

由此可见,讲生产要素的贡献,是指它们在生产财富中所起的作用而言的。不要以为,一讲贡献,就是指各要素都是价值的源泉,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种提法在过去的中央文件和有关文献中没有讲过。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一种不准确或不切实的概念,似乎凡劳动收入都是合理合法的。凡非劳动收入都是不合理、不光荣的。甚至把一切非劳动收入与剥削连在一起。

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可以用保护“合法收入”加以概括,前者只是后者的进一步说明。保护合法收入,在以往的文献中多次讲过。我国的宪法早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共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也讲过“保护合法收入”。不过,过去对“保护合法收入”容易理解为保护劳动收入。既没有把劳动收入区分为合法非法两类,也没有区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或非法。因此,现在提出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特别是讲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觉得提法非常新鲜。

如前所说,一切劳动可以分为有益或者是有害于社会的劳动。有益的劳动是主要的。凡是有益于社会的劳动都要受到保护,因而其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同样受到保护。但有些劳动如前所述是有害于社会的。因此,这种劳动本身就不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其劳动收入就是非法的,同样不予保护,而且要予以惩处。

非劳动收入也有合法与非法、保护与不保护之别。非劳动收入有多种多样。它是依靠某种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获得的收入。除资本利润、利息股息、灾害或困难救济、彩票中奖、社会保障最低收入、房屋租赁收入等属于合法非劳动收入外,还有些灰色收入也是非劳动收入。如一般婚丧嫁娶的礼金礼品,生日的礼金礼品,探病人的礼金礼品等,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一般百姓之间的来往,并未禁止,也不提倡。如果是当官的借机行贿受贿,是不允许的。一切贪污受贿、坑蒙拐骗、盗窃抢劫、侵吞国家或他人财产一类收入,都是非法的,要受惩处。

某种非劳动收入是否合法,是否受到保护,也要看这种非劳动行为是否有益于社会和人民。有的非劳动收入不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在制度上就加以消除了。如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收入,就绝对不允许存在,要从根本上被消灭。如果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那么,不管这种非劳动收入是否具有剥削性质,都要受到保护。在我国现实社会条件下,剥削性质的收入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要一讲一听“剥削”,就认为是应当消灭的坏事。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已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要坚决消灭。但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还是允许存在的。比如,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然存在资本主义剥削。但在我国处于生产力还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发展社会生产力,或如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所说,可以利用私人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

在过去“左”的理论与政策下,曾形成一种对“剥削”的不科学的且影响深远的看法。似乎在任何条件下剥削都是不道德、不应有的事情。在不适当地批判了刘少奇同志的“剥削有功论”后,流行起剥削有罪论。其实,马克思主义创造人从来没有孤立地仅从道义原则去评论剥削的是非功过。他们认为剥削现象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彻底消灭剥削要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条件。剥削方式也有先进落后之分。马克思指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P925~926)。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允许局部的正常的资本主义剥削现象存在,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但现存的剥削关系也有合法非法之分。私营、外资企业只要进行正当经营,守法遵规,凭资本所有权获得正常的利润收入,即使成为亿万富翁,尽管这里存在剥削关系,也是合法的,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保护私人财产,自然是指合法财产,是依法保护,从而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

具有剥削性质的非劳动收入,也有不合法的情况。有些私营、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严格侵犯职工权益。有的劳动时间12小时以上,频繁加班而无加班费,无节假日,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处罚工人,甚至工人无人身自由等等。这样的剥削行为及其收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十六大报告中讲到: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应包括对这种非法剥削行为和非法劳动收入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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