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经济学分析_最低工资论文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经济学分析_最低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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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我国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再次明确指出,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目前,全国已有十三个省市实施了这一制度。本文拟就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粗略探讨。

一、最低工资制度: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

最低工资,是为了保证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需要,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最低工资规定是强制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是整个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对于保障经济稳定、顺畅的运行有重要作用。<1>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重要的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不仅规定了企业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限度的工资,实际上它还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双方工资竞争的起点,这对于规范劳动力供求双方的竞争行为,特别是规范劳动力需求者的竞争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2>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一般来说,需求者居于优势,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遵循公平原则,并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措施,对劳动者的基本利益要求有着根本性的保护作用。<3>最低工资制度还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 干预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最低工资制度往往还被一些国家作为维持社会购买力的重要措施。最低工资制度因上述多重功能和作用,使其得到各国政府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重视。1928年,在第十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第26号)和第30号建议书;1970年,第五十四届国际劳工大会再次通过了《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公约》(第131号)和第135号建议书。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可以说,最低工资制度已成为世界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中,国家没有最低工资的规定,最低工资实际上表现为等级工资中的起点工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迫切要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第一,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利益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利益要求日益鲜明,经营管理的自主化越来越明显。必须承认,公有制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对于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些企业,借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分配政策,乱扣滥罚,随意压低工人的工资,这不仅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危害。同时,在改革中,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形式中的雇工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在减少劳动者利益、增加自身利益方面的表现更为明显,这其中有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利用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竭力压低工人工资。因此,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必须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第二、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人数也日益增加;但目前,不仅企业(主)掌握着工资的决定权,而且有些企业还通过压低工资,以获得高额利润。这一方面违背了劳动力市场中工资决定准则,导致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工资的严重失真;另一方面,由于工资水平过低,从总体和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我国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通过最低工资规定干预工资决定,正是国家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应该看到,我国还有不少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存在着经济效益较差、工人上班“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人要求获得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工资,这会促使企业改善其经营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的内含

合理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首先必须明确最低工资的内含。马克思曾经说过:“简单劳动的再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延续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1〕因此, 最低工资就是为了满足劳动力再生产最低需要的费用,而不是人们所理解的正常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社会主义工资与资本主义工资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马克思关于最低工资的论述及其确定最低工资的分析方法,对于我国确定最低工资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最低工资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也成为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首要因素。确定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必须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其一,如何确定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我认为,可以在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范围内(在我国,这一范围应为一定的区域或地区),以最低工资收入户(约占总数的20%左右)的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为依据。第二,如何确定赡养系数。有人认为,赡养系数应取最低工资收入户的平均赡养系数。我们认为,赡养系数应取一定地区的平均赡养系数,这一方面是考虑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的需要,另一方面因为最低工资收入户的平均赡养系数与社会或地区的平均赡养系数大致相同。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另一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国外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各国一般将最低工资与制造业平均工资进行比较,最低工资约相当于制造业平均工资的40—60%。由于发达国家恩格尔系数较小,故最低工资与制造业平均工资相比所占比例较低,如1986年,美国最低工资仅相当于制造业平均工资的35%左右,1987年这一比率为33.85%;而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由于恩格尔系数较大, 则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相比,所占比重较大。另外,社会的就业状况以及劳动生产率等,也是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因素。

最低工资确定和实施后,随着生活费用、物价水平以及国民经济状况的变化,应做出调整。但最低工资的每一次变化和调整,必然引起整个工资体系的变化,导致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用工成本以及其它经济关系的变化,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宜频繁变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以价格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化为重要依据;然而,绝不能将最低工资与价格变化或与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并定期调整,从而避免增加最低工资的刚性;特别是对于正处于经济起飞初期阶段的中国来说,这会削弱国民经济的竞争能力。

3、最低工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首先,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对社会就业会产生影响。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用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如果最低工资低于均衡工资,特别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技术水平条件下,当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时,如果最低工资尚不能满足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则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进一步地分析,我们还会发现,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当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时,由于存在失业,政府会采取扩张性的政策和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并以此减轻失业的压力;而这些措施会导致价格水平提高,使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就业增加;当物价上升、实际最低工资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资,结果会形成如此循环。这一循环的代价,是经济和就业的波动,工人遭受失业之痛苦,价格水平螺旋上升。

在两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中(即一部分企业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另一部分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如果最低工资标准高于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企业的工资水平,并促使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提高工资,这会导致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劳动力供给增加、需求减少,从而增加这一部门就业竞争的强度。而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由于工资水平不变,对社会就业无较大的不良影响。

其次,最低工资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因为,一般来说,在劳动力市场中,熟练的、有技术的工人收入较高并相对稳定,而非熟练工人因供过于求,其收入往往很低,这就需要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但是,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得过高,将会导致非熟练工人就业的减少,引起失业增加,其结果是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同时,在工资分配中,工资数额必须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紧密挂钩,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超出了他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这必然会破坏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

上述分析表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主要取决于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是否合理。

三、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的保证:建立科学的最低工资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最低工资制度可能会产生的负效应,则可以通过增加制度本身的灵活性措施来预防和解决。因此,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社会经济效应,主要取决于最低工资制度本身的科学与否。

1、合理界定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适用最低工资的产业,二是指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力范围。国际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和第135号建议书中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适合最低工资制度的各类产业,或将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产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我国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指出:最低工资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我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确定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时,应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由于我国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点,城乡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农村人口及劳动力为数众多,乡镇企业不仅在农业劳动力转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向现代经济转变的主要途径;更何况我国各地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极不平衡,有些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企业的规模及效益等方面均不理想,因此,在乡镇企业中统一实行强制性的最低工资规定,可能会妨碍劳动密集型技术和产品在乡镇企业中的广泛应用和发展,使乡镇企业过早地向资本密集型技术转变,从而妨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利益。但也应该看到,我国某些地区的乡镇企业,在企业规模、生产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均有较好的表现,有些甚至大大超过城镇中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因此,<1>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应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决定。<2>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可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企业组织的规范性等因素决定。< 3>乡镇企业中的最低工资制度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其次,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街道办企业等经济组织中最低工资的实施问题。应当承认,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确有人为压低工资的现象和倾向,但更应该注意到,上述经济组织在增加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积极意义;况且,上述经济组织中也存在着企业规模、经营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不平衡问题。因此,这类经济组织中是否实行最低工资规定,也应参照乡镇企业的做法。

再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困难企业,是否实行最低工资规定。困难企业主要是指停产整顿、濒临破产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申请自行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其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申请破产,有关各方允许企业有一定时间的整顿期。尽管此类企业无法展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因非主观因素不能进行正常劳动,又要依赖企业维持生计;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此类企业<1>可通过破产, 兼并以及改变经营方式等方法解决其进一步发展问题;<2> 经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或专门性委员会确认,属困难企业的,可在整顿期内暂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最后,租赁经营的承租人是否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具有职工身份的承租人有两类,一类是国营农场的职工;另一类是在其他经济组织中,承包经营本单位某种经济活动的职工。这两类承租人,尽管还有着本单位职工的身份,但他们获取的收入已不是其所领取的工资,而是承包、承租的经营收入,因而不应包括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范围之内。

2、科学划分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区域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的确定,一般分为这几种情况:<1> 全国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2> 中央政府确定一个适用于全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方在不低于这一标准的前提下,可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3>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 由中央政府直接确定这些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4>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域,各区域自行确定适用的 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差距,且各地区之间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别也较为明显。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经济较不发达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5%左右;而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46%左右; 经济不发达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仅相当于较发达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62%左右。因此,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只能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进一步看,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有着一定的、乃至于是较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性,目前宜在各省统一制定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省内地区性差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各最低工资区域的划定,应破除严格的行政区域限制,主要以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支出水平等经济性指标为依据。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

由于企业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执行者,因此,必须明确企业的责任,加强对企业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管理。

首先,要明确企业的责任。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的规定,使本企业内劳动者明确了解自己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规定。

其次,规范企业行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减少支出,往往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必须规范企业的行为。如不得将工人非正常劳动收入列入最低工资之列,属于非正常劳动收入的有加班工资、特殊工作条件和环境中的津贴、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收入等;不能以实物抵充劳动者应得的最低工资等。

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要正确处理好这两个问题,其一,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大量裁减工人;其二,企业为了实现少投入,高效益,改变其用工方式,尽可能减少使用稳定的工人,大量使用用工期短、且不稳定的工人。我们承认,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理应有着用工自主权;但是,受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制约,在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初始阶段,上述做法会给最低工资规定的执行带来困难并造成不利的影响。

再次,加强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行使其职能,加强检查、监督,以促进最低工资规定得以顺利地实施。工会组织在帮助劳动者了解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等方面应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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