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为主体:一种新的主体理论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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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改革问题,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党的十五大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和构想,使所有制改革理论成为十五大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新突破理论的精髓。其中,对“公有制为主体”的新概括,是十五大所有制改革新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有制为主体”是以所有制理论新突破为依据的新主体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我国农村改革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开端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质上就是以所有制为中心环节的改革,直到今天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无一不是涉及所有制或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要求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与之相适应。而十五大报告突出强调的“公有制为主体”论,正是在总结近20年所有制改革经验基础上,以所有制改革新突破为依据的新主体论。

1.“公有制为主体”是对传统数量上简单多数主体论予以否定的主体论。以前,对“公有制为主体”的界定,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主要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认为,以数量上的简单多数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中至少占50%以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加起来所占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下。第二种认为,以结构上质量上优势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中占最大比重,保持“老大”地位,但不一定占50%。第三种认为,国民经济的核心部分为主体,即公有制经济占据国民经济中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部门,是骨髓,是命脉,是核心部分。但占主流的认识不是第二、第三种或以质量上或以国民经济核心部分考察公有制地位的主体论,而是数量上的简单多数主体论。这种简单多数主体论,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往往又推到极端,变为所谓公有企业占多数甚至国有企业占多数的主体论。十五大报告论述的“公有制为主体”,吸收了第二、第三种观点的正确成分,否定了数量上简单多数主体论,明确提出了质与量相统一、以质为主的主体论,即: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引人注意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资产优势论,不仅强调了公有资产在总量上的量与质的优势,同时也突破了过去“公有制为主体”即“公有企业(数量)为主体”的狭隘认识。从公有企业数量到公有资产优势的提法转变表明,公有资产不一定都在完全的公有企业中经营,也可以在包含非公有资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经营。也就是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既体现在国有和集体所有企业中,也可能体现在非公有企业中,特别是拥有较多公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在那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为主体,往往就体现为公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控制力,即它支配其它所有者资产的数量。

2.“公有制为主体”是重新赋予公有制经济含义基础上的主体论。长期以来,我们把公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不承认其他公有制成分的新生和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两分法“公有制”概念,“公有制为主体”,充其量也只能是以两种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特别是由于把公有制划分为高级、低级及由低级向高级过渡的片面理解,现实中存在着一种“越大越公越高级”的明显的国有制偏好,乃至以往的“公有制为主体”很大程度上被引伸为“国有制为主体”,集体所有制因其“低级”而实际上被排除在主体之外。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第一次突破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两种形式的传统理解,为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公有制形式“正名”,从而大大开拓了人们对公有制的认识视野。这样,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就将变为以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公有成分为主体。如果说目前公有制为主体,要注重质的优势,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作用,重点是从内涵上把握公有制为主体,那么,突出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分,重点则是要求从外延上把握公有制为主体。可见,在重新赋予了公有制含义基础上的主体论,是“广义公有制”的主体论,而不是两种公有制的主体论,更不是单一国有制的主体论。

3.“公有制为主体”是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主体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这里的所有制结构是变动的,而不是固定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分)能否真正成为主体,能否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不可能依靠政府行为和行政导向,而取决于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要素中的公平竞争。市场竞争决定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机制不顺、缺乏竞争力的所有制形式,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新的有竞争力的所有制形式将在竞争中被创造。公有制也只有在竞争中扬长避短,革除弊端,才能成为优胜者,取得控制和支配地位。只要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命脉,国有成分在大型企业控股,即使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有制为主体,实质是以其控制力和竞争力增强为前提的主体,而不是过去那种主要依靠政府行为,国有经济“包打天下”的主体论。

必须强调的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市场竞争中还有互促并存、趋向融合的一面。这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得以共同发展的动力所在。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均具有排他性和容他性的两重性,没有排他性,就不会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没有容他性,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形成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共存。就公有制而言,非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分三种基本形式之间具有容他性或互容性,而且三种公有基本形式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也具有容他性或互容性。实践证明,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作为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形式,二者并非截然对立,它们各自能以适当的形式并存。尤其是由于它们有一些受生产力制约的、超越所有制性质的共性特征,如市场性、开放性等,导致了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结合,即拥有一些共同起作用的“公共领域”,如公有制或私有制企业均可以在竞争性领域发挥作用。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分析问题,公有制为主体,特别是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形成,不仅总体上体现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竞争,同时还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并存、互促和适时适度结合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因势利导,为公有制主体作用的发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公有制为主体”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新主体论

十五大报告指出,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所以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密切相关,这不仅在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更重要的在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初级阶段更不用说),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而且更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1.“公有制为主体”适应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适应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上落后而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特征。生产力总体上比较落后,而又呈现多层次性的特征,对作为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主体的公有制形式,也自然而然地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初级阶段,不仅不能要求“大、高、纯”的公有制形式与之相适应,也不能要求比较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与之相适应,而必须要求多种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与之相适应。

正因如此,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作了九个方面的概括。其中,用一个“逐步”摆脱,四个“逐步转变”和一个“逐步缩小”来分析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比较落后和多层次性,即:(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2)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化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3)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4)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5)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6)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可以说,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不仅决定了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而且也决定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其中,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是就公有制外部而言的,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就公有制本身而言的。当然,即使将来生产力高度发达了,也仍然存在生产力发展新的不平衡,那么,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将仍然存在,只不过初级阶段更为迫切罢了。

2.“公有制为主体”适应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不论是建立公有制以取代私有制,还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总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理应是生产力发达的社会主义。据此,公有制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最迫切的任务莫过于努力消除传统所有制结构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大胆地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尽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这种“消除”和“利用”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大胆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如国家干预经济和灵活运用市场经济、开辟劳动力市场、实行股份制、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完全可以说,包括股份制在内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切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已不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

二是大胆肯定、鼓励和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初步证明的新的多种形式所有制和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冲破传统所有制结构对生产力发展的种种羁绊,呈现出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格局。对此,我们只能遵循“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作出判断和抉择。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不利于甚至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制不够灵活、产权不够清晰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原有实现形式,也都要坚持改革、调整和完善,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要求。在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继续大力鼓励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竞争发展,以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混合所有制多元化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又要重点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尤其是对混合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社会基金所有制、委托经营、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再不能拘泥于“表现很好,成分可疑”的老框框。

3.“公有制为主体”适应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最主要的尺度就是以生产力标准来重新认识、审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与完善。由传统的“一大二高三纯”的公有制结构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为主体”,这是一个重大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说到底就是以生产力标准重新认识、审视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优劣与改革,而不是过去那种把所有制标准凌驾于生产力标准之上。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及改革开放后一个时期内,我们曾囿于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认识误区,就是以所有制标准判断事物优劣、对错,唯独不问所有制形式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以所有制形式划线,凡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凡私有制即资本主义,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搞不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搞社会主义的认识根源所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之所以要实行公有制,首先是因为公有制比资本主义能给社会主义带来超过资本主义的发达的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第一步,而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生产力自然而然地解放了,自然而然地发展了。建立公有制后的社会主义,第一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要发展生产力,在解决了发展的根本前提之后,还必须寻找合适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寻找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着特殊的迫切性和长期性。

三、“公有制为主体”是正确处理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注重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上做大文章的新主体论

在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含义的基础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理论,进一步丰富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也大大增强了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的活力。

1.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双重完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内在活力。“公有制为主体”的实现,同一定社会形态上任何一种所有制主体作用的实现一样,不仅直接体现在公有制自身的多样化,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公有成分的主体作用上,同时又间接体现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对公有制自身的支撑作用上。这是因为:

第一,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可以分开的,并且所有制相对稳定,所有制实现形式相对活跃,变化较快。一般而言,任何一种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都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发生适应性的变化,但变化的程度、形式、节奏却明显不同。一定的所有制建立起来之后,在生产力性质尚未出现根本变化之前,不会也不能轻易改变,它将经历很长的历史时期,而所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所有制在其内部具体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和方式,为了灵敏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市场发育程度和格局的变动,其变化转换往往比较频繁。当然,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这种变化、转换,不会改变所有者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或构成范围,而只是改变所有者原来拥有的财产权利的组合和配置方式。就是说,它不可能改变一种所有制的基本性质。

第二,任何一种所有制在一定社会形态下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总要依赖于该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完善。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其发展的几百年间,先后经历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人资二合制、股份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资本国家所有制的更替,足见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这非但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反而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自我调节、自我完善,强化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所有制实现形式作为一种不断变化的手段,适应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实现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所有制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是所有制发生质变前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2.重新塑造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解决传统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矛盾的关键所在。抽象地议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关键在于对一定形式公有制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层次要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现在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至少有三种情形:一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一种是改革前我国实践了30年之久的公有制模式,再一种就是改革后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公有制。如果对理论上或实践中的一切公有制模式进行高度的抽象,并且也承认这种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那么这种公有制在本质上应该而且可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就是说公有制与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是可以结合的。但这个意义上的“结合”,大体上属于结合的理论层次、宏观层次,而要在实践上、微观上真正结合,还必须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结合点。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上的结合点,实质上是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从而体现为二者结合的实践层次、微观层次。而要实现上述结合的实践层次、微观层次,要求公有制能够从计划为主配置社会资源要素转向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要素,至少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有制形式必须与多种所有制并存,形成多元的产权结构,多元的市场主体;二是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又呈现多种实现形式,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灵活多样,形成有活力、多形式、有效率的公有主体。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来看,既然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集中占有为前提,以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为条件,把公有制建立在直接社会劳动基础上,那么,财产权力失去了意义,也不可能造就具有财产权和商品所有权的市场主体。再从我国改革前的公有制模式看,强调所有制的单一化,实践中的公有制追求“一大二高三纯”,排斥公有制以外的一切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合二为一”,局限于国有国营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两种形式,以“大一统”经济代替了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当然也无法形成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利益机制、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显而易见,在全部财产归社会共同所有或实行单一公有制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多元化的所有制和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缺乏多元化竞争主体,公有制难以真正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是不具备条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

对于改革后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公有制,则不能一概而论了。这种公有制正是趋向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公有制,具有与市场经济既相容而又矛盾的两重性。从相容性看,具体表现有四:一是公有、私有和混合所有等多种所有制的并存和共同发展,客观上要求赋予公有制企业独立的财产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主体,形成多元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二是改革后的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通过布局的调整,既是有较大活力的市场主体,又是国家调节市场的重要依托。国有经济不仅在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些领域,增加公共品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同时又可以弱化、缓解乃至消除市场不良竞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三是公有制,特别是现代工业中的公有制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经济水平,通过改制改造改组后,更好地发挥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作用,在组织内能使生产资料的共同使用与公共占有相统一,能较好地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四是改革后的公有制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由于基本消除了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带来的机会不平等,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二者的矛盾性来看,突出表现在公有财产对公有经营者的约束相对疲软上。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是一个集体概念,没有明确量化到个人。即使在技术上能量化到个人,其约束力也很小,因为每个人所占份额太小,要每个占有很小份额的个人去充分关心份额很大的资产,似乎不大可能。而在所有者约束疲软的情况下,实行两权分离,经营者的个人权益与财产运营的盈亏之间的相关度很低,经营者的财产经营责任也不可能是硬约束的,从而难以创造充分关心财产物质的利益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矛盾,不能简单地认为赋予了公有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建立了两权分离的企业结构,就能很快地塑造出有效的市场竞争主体,应从扩大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解决二者的矛盾性入手,寻找和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这是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矛盾的关键。

四、“公有制为主体”是继续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发挥公有制优势的新主体论

有人担心,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把非公有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搞不好会贬低公有制在“主体”中的地位。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十五大报告确认新的“基本经济制度论”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作为“主体”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当然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也就是说,十五大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是继续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发挥公有制优势的新主体论。

1.从内涵上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必须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真正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使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得以巩固和发展,最重要的是从内涵上发展公有制经济,使公有制经济走质量效益型,而非数量扩张型的道路。特别是要促使国有经济从对国民经济的“无所不包”、“包打天下”转向为重点突出、内涵发展的结构,保持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这里重点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资源垄断行业;二是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的行业;三是重要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其它特殊行业和企业。而且,国有经济控制以上四个方面,并不意味着都搞国有独资,除极少数特殊性企业(主要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特种产品的生产企业、非常重要的军工企业和高科技产业)需保留国有独资、国家经营外,绝大部分只需国家控股即可,国有控股也不必都拥有50%以上的股份。在股份分散的条件下,只要掌握40%、30%甚至更少的股份也能控制企业。推进国有经济以增强控制力和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与改组的战略,就要以有所不为来保证有所为,中近期的着力点是实行有“退”有“进”的战略调整,主要内容有四:一是退出领域过于宽泛的竞争性行业,尤其是那些过度竞争而不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进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特殊性产业;二是退出夕阳产业,退出初加工、低科技含量的产业、部门,进到高新技术产业、部门;三是退出主导产品缺乏市场前景,长期亏损无法实现增值的劣势企业,进到主导产品有市场前景,有利于资本增值的优势企业;四是退出一般中小企业,进到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跨地区、跨国家的大企业集团。只有有“退”有“进”,才能大大缩短国有经济的运作战线,把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集中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部门,特别是其中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那么,从内涵上、从质量效益上发展国有经济才不是一句空话。

2.从外延上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和壮大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形成公有经济的新增长点。强调首先要从内涵上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也就是“公有制为主体”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公有制经济与内涵发展相应的外延发展。近20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实践证明,公有制形式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向上的发展。只不过公有制这种外延发展,主要已不是过去的“板块式”发展,而呈现为以混合所有制为基本形式的“渗透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通过资本联合或经济联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型所有制形式,最大长处是能够兼容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并蓄多元投资主体,能够实行公有产权优势与私有产权优势互补,因而它是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深化的一种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企业外延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吸收大量分散的社会资金,调动一切所有制形式来为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且可以扩展公有制作用的范围,弥补单一公有产权的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缺陷,使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进而形成公有经济新的增长点。

当前,除了发展混合公有制企业,即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联合的企业形式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应是发展公有持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首先是要发展公有持股,即以公股为主,其它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公有控股,这种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也有效地扩大了公有制作用的范围。为了体现公股为主,多种经济成分优势,这类混合所有制企业既要防止公股比例太大,特别是公股单一化倾向,又要防止和避免私股侵蚀公股,而出现私股得利、亏损公股冲抵、虚置私股、低估公股价值等现象。其次是要引导鼓励公股适度参与非公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私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技术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只要引导得好,其私有特征非但不影响反而有利于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公有制的发展。

3.从竞争中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在一般行业中与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在优胜劣汰中壮大和优化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只有在竞争中谋求发展和壮大,“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作用也只有在市场竞争中才能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不仅要在决定和影响重要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保持竞争优势地位,体现其不可争议的控制力,而且在一般性竞争性行业领域也要敢于同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在优胜劣汰中壮大和优化自己。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领域的竞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板块式竞争,或者说企业间的竞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公有控股的经济与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要依据市场原则公平竞争,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既使大多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强化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率,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又使一部分公有企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被兼并,或实行破产。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利于公有制结构的优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另一种是渗透式的竞争,或者说同一企业内部的竞争。这种竞争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主体之间进行,而是在同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进行,即企业内部的公有成分与非公有制成分之间的竞争,或者说是不同所有制的资产在同一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尽管这种竞争是在公有资产与私有资产为企业资本运作效率而实行结合基础上的竞争,但竞争毕竟是企业运作的基本态势,也可以说是两类资产在竞争中结合。随着公有经济的改革深化,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改制的逐步深化,多种经济成分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趋势不可避免,这也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成分(公有资产)与私有成分(私有资产)的竞争不可避免。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公有成分与私有成分竞争的结果,要么是公有成分竞争取胜,原来公有控股的企业将继续维持原有的地位,而原来私有控股的企业则变为公有控股的企业;要么是私有成分竞争取胜,原来私人控股的企业将维持原有格局,而原来公有控股的企业则变为私有控股的企业。可以预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板块式竞争、渗透式竞争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随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增多,渗透式竞争的地位和作用将愈来愈显得突出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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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为主体:一种新的主体理论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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