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缺失下的制度风险与非市场竞争_市场竞争论文

法治缺失下的制度风险与非市场竞争_市场竞争论文

法治缺失下的制度风险与非市场竞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竞争论文,缺失论文,法治论文,与非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改革浪潮之中。经济体制上的变动尤为明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由初级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过渡,都表明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资源配置的效率也越来越高。经济转型的整个过程,就是一套新的更富效率的产权制度结构,取代原有低效率体制的过程。众所周知,我国的市场化进程并非完全是自然演进,它是在政府强制或诱致的作用下不断前进的。但是伴随着产权结构不断得到改善,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和政策的不断变化却导致了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经营预期的不确定而带来的风险。这种制度不确定带来的风险称之为制度风险。当制度风险加剧时,就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使资源无法在长期内得到有效配置,同时导致为寻租而展开的非市场竞争。这种竞争不是基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的竞争,而是通过与政府官员结盟,以获取行政权力控制下的非生产性经济利益,于是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因此,阻止制度风险的产生、遏制非市场竞争的加剧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前提。

制度风险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与我国法治缺失与制度不确定有关。我国是具有二千多年集权专制传统的国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是在辛亥革命后才开始的,至今不到一百年,而二千多年的人治传统仍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现实政治生活,法治从观念到制度都还没有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导形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转型就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进行的。而我国的改革又是渐进型的改革,这种改革方式由于其制度摩擦较少,能够避免生产力的破坏,因而在转型阶段能够保持社会的平稳与经济的持续增长。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渐进改革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经济转型的目标,经济转型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种混乱无序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并且潜伏的体制矛盾还在逐渐显露出来,因为这种改革方式偏爱政府干预,而且作为制度规范对象的经济主体被排除在制度设计者之外。随着改革的深入,由于制度没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企业将会在实践中逐渐体会到缺乏稳定的制度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制度风险主要来源于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伴随着市场化改革,我国各级政府相应地下放权力并实行分税制,地方政府被赋予更多区域经济管理的自主权,并承担起了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重任。然而,一些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显然值得怀疑,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政策非理性的多变。其原因除了官员自利的因素外,政策制定者认知上的局限也导致了政府政策失败,从而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此外,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可以看成是由于现有制度的缺陷引起的对政府合法性挑战的主动回应,但它受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制约。“因为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并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制约,这已足以妨碍政府的政策一以贯之”,(注:《张维迎教授关于管制与放松管制系列谈话录》,《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3月19日。)从而引发制度风险。在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地位、偏好以及特殊利益是不同的,它们在变迁过程中的相互冲突和相互制衡,是决定制度走向的最现实的因素。所以,制度变迁的过程往往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深刻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加剧了制度风险。

社会变迁引发的制度风险必然导致非市场竞争。制度是调节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契约,它规定了各个主体被允许的行为方式、收益权等。制度变迁就是对制度进行重新的安排与设定,它可以看作是各利益主体或是利益集团之间的重新签约。重新签约必然要求将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它是对原有经济利益格局的重组和调整,最终结果取决于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由于制度变迁的利益调整与再分配性质,制度变迁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个“非帕累托改变”的过程,增加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能是以减少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这就使得新设立的每项制度安排并非都能达到布坎南所提出的“一致同意”,而是具有利益冲突的性质。(注: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主体,它们为各自的利益参与到市场中来。但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企业家们发现政府掌握了大量的稀缺资源,制度供给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转型期间,新旧制度的更替尤为显著。对于未知的新制度,每个企业家都面临着相当大的制度风险。但是当认识到这种风险可以加以防范、转移甚至是利用时,企业家们就被激励积极采取行动。在民主化的决策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各个利益主体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方式来达到各自的目的,在决策程序之外,还能以各种途径向决策者施加影响和压力,从而使自己的利益要求或多或少地在公共决策中得到体现。但是在我国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普通的企业家在体制内能找到的可以有效表达自己要求的方式并不多,常常只能通过体制外的途径来解决。在特殊关系取向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企业家更多地是单独采取行动,以花费财力和精力与个别领导人拉关系的方式,让决策者在决策时考虑和照顾自己的特殊利益,以更少的成本获取决策者所掌握的资源。这样,企业家对资源的争夺从市场走到了市场之外,非市场竞争与市场竞争并举。这里所说的非市场竞争,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不是通过价格与质量优势等市场竞争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而是与政府官员之间达成博弈合谋,获取政府管制下的稀缺资源,来赢得竞争优势。

对每个企业家来说,接近拥有资源配置权的政府官员是有益的,可以及时了解政策的走向,为制度的变动做好准备,甚至不排除可以通过这一互动将新制度引入到偏袒该企业家的轨道上来的可能性。当政府用行政手段配置稀缺资源时,如果企业家能够影响某个具有资源配置权的政府官员的决策,使其在配置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该企业家的安排,就等于使该企业家在新的制度环境中抢占到有利的地位,可以在新的环境下压制和排斥竞争对手,获取丰厚的利润。只要由此获得的收益大于为取得这一制度安排所付出的成本,就足以促成企业家为争取这样的制度安排而努力,甚至进行寻租活动。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寻租活动,一方面需要有谋求有利制度安排的寻租者,另一方面也需要有为己谋利的设租者。政府官员并非都是具有崇高道德的,他们往往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也在尽可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转轨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很广很深,这就使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官员在职期间会尽可能地扩大个人的可支配资源,利用所掌握具有支配地位的权力来谋求扩大自身的福利,具体表现为权力的市场化。当寻租者和设租者就权力的市场价格达成一致时,就会发生权钱交易,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那些既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又不会增加社会福利的新制度的出台。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以这种方式来引导制度的变迁会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由于制度的公共产品性质,制度在制定之后将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影响,政府出于维护个别经济主体的目的所制定的政策和制度会对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但该制度并不必然就是有利于其他经济主体甚至是整个经济的。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时,非市场竞争就可能成为主要的竞争方式,成为决定企业和企业家命运的关键,而效率不再是企业家们的优先选择。政府管制下的潜在租金使企业家们有足够的动力去同政府官员结成同盟,各个经济主体积极寻求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为自己逐利活动保驾护航。其结果是各种非市场规则充斥了经济运行的各个角落,出现了大量的市场失序现象。同时,巨大的寻租利益也会培育起一个具有利益刚性的强势既得利益集团,他们会利用权力在我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进行寻租、设租活动。政府过多地替代市场,行政性垄断泛滥和优惠政策的畸形供给等,导致了市场的无序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经济转型带来了制度变迁,当这种变动缺乏内在合理性,难以为企业家所预期,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巨大的制度风险时,企业家为了规避风险,通过寻租等方式与政府官员合谋,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制度环境。但是该过程的大量出现,使得新制度的设定越发变得缺乏合理性,竞争也由市场性质变为非市场性质。其后果是,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市场法律体系对这种自利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各个经济主体在逐利的过程中缺少成文的游戏规则,一方受益总是伴随着另一方的受损,不正当竞争成为一种常态,这大大抵消了市场经济的积极功能和效率,并使得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难以协调。

制度风险的产生与非市场竞争的加剧与我国法治的缺失有关,具体表现为政府管制的权力过于强大和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政府管制是在市场正常运转出现失灵时政府对市场所作的纠正,以维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性,其目的可以归纳为减轻市场失灵(包括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不正当竞争以及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给市场效率带来的损害。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以此为原则执行的,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宏观调控的职能,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也以提供区域性的公共产品为主,只有企业和消费者才是市场运行的主体。在这样一套体系中政府无力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为它控制的经济资源和调控权都是十分有限的。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与此有着显著的差别,政府拥有巨大的经济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政府的干预早已不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经济中到处都存在着政府的管制。此外,在制定政策或制度的时候,政府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政府在制定政策或制度的标准、程序、内容上都融入了政府官员个人的意志,而且这种裁量权往往不受法律的制约,政府官员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权力很大而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加以有效约束时,掌权者往往会在利益的迷惑下使权力的运用偏离了公共利益的轨道。

当强大的政府缺少保护产权的意识,市场经济的基础——产权就容易受到侵害。制度风险的产生与企业家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就是产权缺乏有效保障的结果。产权的实质是对各种经济资源及其收益所作出的排他性和对称性的权利安排。明晰和保障产权对于建构现代市场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提出的必然要求。诺斯在探讨西方世界何以兴起的原因时指出,政府尊重普通法,给财产权以充分的法律保护,是英美首先进入市场文明的重要原因。(注: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有效地界定和保护产权,可以明确市场上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产生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格局,降低交易成本,调动积极性进行各种创新活动。反之,如果产权归属不清晰,经济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计划制度下所表现出来的低效率就是由于缺乏一套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明晰可辨的产权制度,导致在资源的使用上缺乏硬约束。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还需要对产权实施一系列保护措施,因为在产权不受保障的前提下是无法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的。即使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但是由于规则的不清,谁输谁赢最后还是取决于裁判员的偏好。这样,貌似公平的竞争实际上成了受操纵的“竞争”闹剧,人们之间的利益竞争就会由于稳定的制度规范的缺失而导致短期行为、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的盛行以及经济秩序混乱的局面。

在改革之初,产权问题并未得到重视,我国也缺乏相关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产权初始界定规则。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产权问题日益突显,对产权保护的呼声已促使国家进行宪法修订,把保护私人财产权写入宪法之中。然而由于政府权力过大以及传统的官本位观念,产权的保障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许多政府官员表现出来的依然是对于产权的漠视。在人们的观念里,产权更多的是停留在作为事实上的权利而不是由法律保护的权利。政策的朝令夕改,足以使企业等经济主体难以对财产的未来收入形成有效预期。制度风险的产生,以及企业家积极介入非市场竞争,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了政府权力能够并且正在对产权进行着侵害。

布坎南在诠释“市场”的定义时认为,“市场是这样一种互动框架,在其中人们保持着最大限度的相互依赖性,然而没有任何人向其他人施加任意的影响力”(注:布坎南:《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一个有效的市场,是不容许政府权力随意干涉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微观经济进行干预,常常是劳而无功,甚至进一步损害了经济效率。要制止权力被滥用,就要缩小公共空间,减少公共权力能够配置的公共资源,扩大公民社会,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配置作用。但是,在我国市场制度还不完善,宏观经济手段的运用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又不得不运用一些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那么政府应该在什么样的框架内进行操作,才更有可能实现把加快市场机制的培育与有效制度的供给同解决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结合起来而不是偏废某一方,使政府成为“支持市场的政府”而不是“摧毁市场的政府”?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与市场经济内在相容的有限政府。“法治正是造就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至关重要的制度基础。”(注:钱颖一:《市场、政府、法治》,《财经》2003年,总第85期,第48页。)当前行政体制中所暴露出来的权力运用的肆无忌惮与法治的要求是根本矛盾的,需要改革使之同法治原则相适应。

法治将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产权结合起来。如果产权的裁定和再分配采用政府官员强制认定的方式,而不是由正式的法律制度界定,不仅产权结构的有效性值得怀疑,还会造成这样的后果:随着市场水平的提高,对产权的裁定和再分配的需要会增加,政府就有机会扩张其机构和权力,而且为了获取继续设租可以得到的潜在收益,这样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会加入到反对进一步改革现有产权制度的行列中,增加改革的摩擦成本。有学者对企业反腐败的态度进行调查发现,规模较大的企业所有者并没有把腐败看作是一个问题,他们已经习惯于把它看作是商业过程的一部分,寻租甚至已经成为制度化的一个步骤。(注:David L.Wank,Private business,bureaucracy,and political alliance in a Chinese city,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5年第33卷。)在当今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里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寻租活动的原因在于制度规则,而不在寻租者个人本身。当制度从有秩序的自由市场转向直接政治分配的混乱状态时,寻租就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现象出现。”(注:布坎南:《寻租与寻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当一个国家建立起法治时,就拥有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的制度基础。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护产权(注:樊纲:《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职能》,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3页。),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能有效地保护产权,而且它和限权在本质上是保持一致的,通过对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作出必要的规定,对政府权力机构的自我膨胀倾向实施宪政制约,来实现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相互制衡。当政府的权力完全是依据法律的授权来行使,那么在一部良法的指导下,私人产权就能够体现出它的真正价值。

和传统的缺乏规范性的行政管制相比较,法治是一种更有效的管制形式。它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

1.法治使现代市场经济的效率得以体现

不论是市场竞争或是非市场竞争,都有其竞争标准,这一标准决定了各个利益主体行动的目标。市场以价格为指示灯配置资源,而在价格的背后就是效率。所以市场竞争的成败取决于效率,哪个企业在效率上有优势,它就能占有市场,因而这是一套能够有效鼓励效率的激励机制。但是当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能力过大,谁抓住了更可靠、更有效的行政权力资源,也就相当于获得了更有利的制度环境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成败就不再看谁在生产经营上的效率更高,非市场竞争就会蔓延,激励也就发生了变化。非市场竞争只会把稀缺资源配置到低效率的地方去,企业不再热衷于技术创新和生产性活动,于是导致整个社会非生产性逐利活动的泛滥和效率的普遍损失。如果限权取得了成效,行政权力不能再成为市场上的主宰,企业家们的竞争就会重新回到采取市场方式的轨道上来。法治的政府不仅鼓励了市场竞争,它还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方面来改善市场环境,降低企业应对政府管制的成本,从而有效地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法治使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成为可能

非市场竞争表现为在政府控制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企业为获得政府控制下的资源与政府官员达成博弈合谋,以此获得企业间竞争的优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获得相对公平的行政资源。市场经济提倡机会公平,而非市场竞争则与此相违背,它造成了主体间竞争的起点不公。血缘、关系等方面的状况决定了企业的获益能力,原本在市场竞争中有优势的企业和企业家到了非市场竞争占主导地位的环境中就有可能处于劣势。权力改变了人们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分布,在政治决策中拥有更多发言权的强势集团可以在不规则的产权变动中受益,而社会的弱势群体则会在这个过程中受损。没有法治这一制度安排的支撑,政府的公共性就会流于形式。所以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支持规范的法治经济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有利的。法治下的政府无法随意干扰市场的运行,包括市场准入在内的市场规则是由统一的法律明确规定的,这种方式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公正地发挥作用,为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政治环境。

3.法治降低了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制度风险

在政府行为不受法治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对经济人的承诺往往是不可信的,所以政策多变成为一种常态。“在经济学上这种现象称之为政府的‘不可信承诺问题’,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种‘双输’局面”。(注: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第213页。)制度风险,来源于制度变迁过程中本身所蕴涵着的不确定性,更来源于引导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政策的内在合理性的缺失,而非市场竞争则是进一步加深了制度风险。也许将制度变迁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转变到与市场内在相容的诱致性变迁上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这些问题。但不可否认,政府依然是制度的最主要提供者,这几乎是所有发展中国家不能回避的现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政府能够推出好的政策,为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添砖加瓦。解除企业的这一困扰,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就是提供这样一套制度框架,使政府在这套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制度供给是企业所满意和可以预期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法治就符合这一要求。法治的国家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可预知性,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而且法律本身和政策相比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有着丰富内心活动和自身价值判断的官员个人难以成为确定制度走向的决定因素,于是减少了企业通过寻租来保障自己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

4.法治缓解了难以协调的利益冲突

法治和行政管制的区别还体现在规范化上。规范化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它的透明性、可预测性和普适性(注:钱颖一:《现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第213页。)。当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如果先前已存在着一套为人们所认可的判定规则,则冲突双方更可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决。而行政管制的非规范性只能使得冲突双方在冲突发生之后再来寻求裁定规则,增加了交易成本。在谈判中,双方都力图谋求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强化了利益的刚性,在社会契约性利益整合机制失去效用的情况下,就可能转化到非市场竞争中来,由政府这个第三方以带有强制特征的行政性利益整合机制加以解决,而这直接破坏了自由市场的建设。除去寻租本身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企业之间的博弈也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的受益以另一方的受损为代价。这种利益分化常常难以得到有效协调,增加了社会矛盾。法治的规范性特征使得这个判断规则通常是事先存在并深入人心的,从而避免了这类矛盾的形成。

要使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高度非人格化特征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套由国家来确保执行的规则体系,即法律体系。正如诺斯所言,“由于缺乏进入有法律约束和其他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现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注: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没有法治,就无法实现我国初级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跨越发展,就有可能把经济改革引入到坏的市场经济中去。政府的作用,首先是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和规则性,按此而提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建立市场规则和实施反垄断法。(注:蔡昉、林毅夫:《中国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从市场发展史来看,除了原始的、粗糙的市场制度以外,市场制度实际上就是法律的产物,政府形塑的产物,而并非自然的产物。作为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市场制度是非常脆弱的,人类要享受市场制度的好处,在大胆利用市场制度的同时,还必须用心维护。”(注: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环境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6页。)这就要求政府在尽心尽力做好制度供给的工作外,还要时刻受到有效的监督,并切实负起责任来。为了实现市场制度更优的安排和维护,政府在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必须倡导法治精神,行政权力要被置于法律权威之下,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标签:;  ;  ;  ;  ;  ;  ;  ;  ;  ;  ;  ;  ;  ;  ;  ;  ;  

法治缺失下的制度风险与非市场竞争_市场竞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