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服务中的私人资本干预--以公共物品理论为视角_公共物品论文

民间资本介入图书馆服务——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资本论文,民间论文,图书馆论文,物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飞速发展和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图书馆服务领域。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家资本而言的,是除国家资本以外的所有国内资本,包括民营企业的投资资本、居民储蓄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和非国有经济的资产等范畴,投资具有结构分散、自由选择、风险自负等特点。[1]对于这些纷呈出现的图书馆界的新面孔和新现象,业内学者们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该鼓励和支持,有的学者则表示了深深的担忧甚至反对。对于民间资本介入图书馆建设的本质、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等问题,图书馆界还缺乏理论上的科学的、较为一致的认识,以致在实践中无法对民间资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本文以公共物品理论为视角,就民间资本介入图书馆事业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和政府需要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现阶段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践有所裨益。

1 图书馆的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相对于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言的。公共物品最广为接受的定义是,公共物品是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非竞争性(non-rivalness)是指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新增消费者使用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例如灯塔,一个船上的人利用它指引道路并不会妨碍另一只船上的人同时使用。消费的非竞争性在很大程度上与物品使用上的拥挤问题相关联,一般而言,共同消费的人超过临界点时,就会出现拥挤,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会受到影响。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是指不能够或者不必通过收费的方法将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消费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对此项物品收费不大可能按照通常的市场机制——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进行,进而产生生产和消费上的一系列问题。

理论上,把完全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称作纯公共物品(pure-public goods),不完全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的公共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事实上,无论是非竞争性还是非排他性,都不存在完全具有某种特征的物品。任何一种物品或者服务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大多数情况下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都只是具有程度上的差异。

现代图书馆和古代藏书楼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向社会与公众开放的,多个人可以同时去图书馆阅览、外借书籍、听报告或者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但是,任何一个图书馆,不管它的馆舍面积、规模有多大,都存在一个最大可容纳读者数量,因为图书馆文献资源的种类与数量,图书馆服务的时间、空间、设备以及服务人员等都有一定的限制,过度消费会影响消费者利用图书馆的质量和图书馆正常功能的发挥。例如读者争相借阅某一本畅销书,造成书库空间拥挤;周末家长和孩子纷纷去阅览室看书,引发阅览室座位爆满、人满为患。由此可见,图书馆服务的非竞争性不是绝对的,它具有一定限度的非竞争性。就非排他性而言,按照许彬对非排他性定义的分析,非排他性还包括虽然技术上可以排他,但出于效率原因和伦理考虑不应该排他的情况。[2]图书馆是收集、整理文献并提供利用的文化教育机构,是人类知识和智慧的集散地。人人都享有阅读和获得信息的需求,了解信息、获取知识是最基本的人权,人的自由平等首先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自由平等之上的。因此,图书馆的排他在道义上是不可取的。从效率角度考虑,图书馆服务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高可能促使其他人提高知识素养,使大家都受益。在进入现代阶段以后,图书馆被认为具有启迪民智,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全面发展的社会职能,能够作为国家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一项战略资源。[3]利用图书馆的公众越多,社会人群基本素质提高得越快,社会整体的文明程度越高,必将会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实行排他性服务,则会造成使用效率的损失,因此也是不可以排他的。

总之,图书馆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物品。

2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的民营资本介入图书馆服务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物品的基本性质影响并决定获取它的途径和方式。私人物品由于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很容易通过价格来调节分配,因此,市场是提供和配置私人物品的有效方式。相反,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不可以排他或者排他成本很高的公共物品一旦提供,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较难通过市场的方式供给,因而,政府必须承担其供给的责任。事实上,公共问题最初引起关注,便是同政府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公共物品和政府职能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然而,物品的性质随着社会约束条件的变化会发生改变,而且政府制度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也存在“政府失效”问题。公共物品理论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践为打破政府单一提供方式,民间资本踊跃进入这一领域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创造了有利的契机。

2.1 民营资本介入图书馆服务的可能性

2.1.1 图书馆服务的政府提供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

萨瓦斯曾经指出,如果某项物品被强烈地认为是与人类福利相关的,则通过集体提供更加符合意识形态和道德上的诉求,这一论断显然对于图书馆服务由政府提供具有很强的说服力。[4]而且,图书馆服务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因此,通过政府提供图书馆服务就具有意识形态和物质利益上的双重优势。今天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地方无论在理论或是实践上显然都认同并支持这个观点。

现代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政府提供等于政府生产是一种传统的观点。提供(provision)指的是做出某种制度安排,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也就是说,“通过集体选择机制对下列问题做出决策”:[5]指定一组人提供各类物品和服务;被提供物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如何安排这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如何对生产这些物品和服务的人进行管理以及被管制的程度如何。生产(production)则是指组合生产要素,将投入变成产出的更加技术化的过程。现代社会的产品生产已经演化成复杂的分工体系,不同的功能可以由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完成。对于公共物品,政府可以是供给的主体或最终责任人,但却可以将不同的环节分配给非政府的私人或组织去完成。

对于图书馆服务来说,图书馆是一个对文献进行收集、保存、整理并提供读者使用的文化教育机构,其工作系统是一个有序的多层次的系统,对文献的收集、加工和传递有一条成熟的专业流程,包括文献的采访、分编、主题标引、典藏、流通、情报服务、参考咨询、读者信息反馈等一系列业务环节。随着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化和现代化图书馆的跨越,图书馆的工作系统日益扩大化和复杂化,馆藏资源的数字化、数据库的建设、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现代化馆舍的保卫和清洁等都逐渐成为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图书馆原来“小而全”的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化图书馆的发展要求,将一部分业务和活动剥离,委托给外部企业和团体完成,不仅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改进质量,更重要的是,通过业务分离,可以更有效地集中优势力量完成图书馆的核心任务和目标。

2.1.2 图书馆服务属于可收费物品

按照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非竞争性),E·S·萨瓦斯将物品区分为四种形式:个人物品——可以排他,不能共同消费;可收费物品——可以排他可以共同消费;共用资源——不能排他不能共同消费(存在着对物品的竞争性使用);集体物品——不能排他,可以共同消费。萨瓦斯的特别贡献在于,他对物品的二重属性做了连续处理,分别以排他性和消费的共同性为两个维度,绘制出了广为引用的对物品进行分类的坐标系散点图。[6]如图1。

图1 不同物品和服务的排他及消费特征(萨瓦斯)

在这个图中,萨瓦斯清楚地将图书馆服务示例为从可收费物品到集体物品之间更靠近可收费物品的区域。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图书馆收费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图书馆服务是可以排他的。最简单最方便的方法是要求读者申办借书证,通常情况下,大学图书馆的读者以校园卡代替借书证,公共图书馆要求读者办理不同时间(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不同种类的借书证,收取一定数量的工本费;有的图书馆还要收取读者年费,每本书收取一定的借书费。图书馆是可收费物品,使民营资本进入图书馆服务领域存在生存空间。

同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进步,收费的交易成本大为降低。现代社会网络、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和金融业的飞速发展,使得图书馆服务的计量、查询、收费变得容易,这使得图书馆信息服务在技术上可以排他,经济上变得可行,潜在的经济利益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到图书馆领域中来。

2.1.3 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多元性和性质的可变性

物品本身的功能是多元的,是一系列属性和效用的综合体,不同的效用具有不同的性质。就功能而言,根据1975年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的认定,现代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进行社会教育、传递科技信息、开发智力资源等多重功能。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来说,据国家教委中心的研究结果,目前我国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已达40余种,包括图书阅览、图书外借、文献报导、文献检索、定题服务等多项内容。[7]根据服务项目的受益范围和文献开发深度不同,可以分为基础服务和特殊服务两类。基础服务包括图书阅览和外借业务,是向所有读者提供图书馆的基本馆藏和物理意义的阅览室的使用,这一部分服务涉及到人的阅读和信息享受的基本权利,由于在道德规范上不应该排他,从而一直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由政府免费向公众提供。然而,像文献检索、定题服务等特殊服务,它凝聚了图书馆员工特有的智力结晶而服务于较少数人群,如果仍然坚持免费提供,则违背了公平和效率原则,应该遵循“谁使用谁付费”的经济原则,实行有偿提供。这部分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弥补无偿的基础服务,维持图书馆的日常运行,并有可能赚得一些利润。这种收费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会对民营资本介入图书馆建设形成一种经济激励。

图书馆服务不应该排他或不可以排他,因而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收入水平等条件的变化可以改变物品的性质,进而改变物品的供给方式。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时期,图书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向公众免费提供。《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说,“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时间价值相对增加,金钱价值相对降低。在新的约束条件下,人们更注重一种服务获得的方便程度。在现阶段,人们去公共图书馆获取服务的非货币成本增加,所获得的效用相对减少。而且从读者角度看,社会阶层的多样化导致了用户需求的多样化,作为一种基本制度保障的公益性图书馆不可能完全满足。更重要的是,如果收费能够导致人们得到更好的服务,图书馆有偿服务的合理性大大增加,经济水平的提高减少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使人们有能力负担和接受营利性的图书馆服务。在公立和私立图书馆并存的地方,相当一部分人更愿意选择收费但是灵活细致的民营服务。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05年8月对“科教图书馆”的调查报告显示,[8]78%的被访人员表示接受该馆的收费模式。可见,不应该排他的图书馆服务由于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加和渴望便捷、细致服务的意愿,其非排他性质有了变化,从而使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有了进入的可能。

2.2 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的民间资本介入图书馆服务的必要性

2.2.1 公共图书馆服务效率低下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组织,传统上由政府提供。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主体,与私人组织相比,它有着课税的优势,允许或禁止的优势,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优势。[9]然而政府不像私人组织那样追求经济利益,很难确保政府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提供图书馆服务。退一步说,假定政府也追求经济利益,由于没有其他经济组织与它竞争提供,政府很可能倾向于直接去征税而不是花精力降低成本来追求经济利益。政府提供图书馆服务,除了直接生产图书馆的成本,还存在高昂的行政费用和征税所造成的激励扭曲导致的效率损失。因此,政府所花费的成本,往往高于私人所花费的成本。

图书馆依靠财政拨款来建设和运营,因为有着“铁饭碗”保障,长期以来产生了“等、靠、要”的思想,给多少钱办多少事,没有钱不办事,有了钱也不一定做事,缺乏办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图书馆不是挖掘自身潜力、创新服务方法以吸引读者,扩大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以此争取政府的支持,而是高高在上,消极被动,怨天尤人,或者唯上级命令是瞻。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图书馆员缺少职业责任心和使命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固守坐堂式的服务方式,对读者漠不关心,敷衍了事,致使图书馆文献利用率比较低,服务能力差,读者“望门兴叹”。有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数量为2762个,共发放借书证1062万张。这1062万张借书证是以13亿总人口,其中5.77亿城镇人口为基数的;另一数据,全国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是4.8亿册,但图书流通量为2.03亿册次,图书流通量不足总藏量的50%,而据李国新教授提供的数据,日本公共图书馆同期外借图书总数为5.5亿册。[10]还有数据,以湖南图书馆为例,“拥有藏书314万册,但仅拥有持证读者38723人,只占长沙市民的1.92%,书籍利用率也相对较低,为36.3%”。[11]

2.2.2 公立图书馆服务缺位

长期以来,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均依赖国家财政投入,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在各级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背景下,公立图书馆的发展完全不能满足人们强烈的文化需求,图书馆在人民的社会生活中远远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信息、开发智力资源的社会功能。图书馆的缺位表现在:一是图书馆的数量少,分布不合理。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建设图书馆的力度,但图书馆以及馆网建设水平仍然低得可怜。多少人口拥有一家图书馆,是衡量一个国家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英国有公共图书馆5183座,平均每10000个居民有一所图书馆;德国全国大约有13500所图书馆,即全国平均每6500人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其他一些国家如意大利每26000人、挪威每4000人、法国每22000人、奥地利每4000人、瑞士每3000人,享有一家公共图书馆。而在我国,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2709所,平均每46万人拥有一所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图书馆率是上述国家的几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12]我国图书馆不仅数量少,而且布局不合理,大中图书馆全部集中在大中城市,仍有相当比例的小城市、乡镇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图书馆,而广大农村几乎与图书馆无缘。二是文献资源贫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际图联的“标准”是国民人均拥有图书馆藏书最少3册,而我国,全国人均拥有图书馆藏书仅0.3册左右。一些大中城市略高,例如:深圳2.11册/人,广州1.08册/人,武汉0.99册/人,成都0.74册/人,昆明0.74册/人,西安0.46册/人,石家庄0.35册/人。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还要远远低于上述城市数值。[1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来自中国图书馆学会和文化部的信息表明,中国县市一级图书馆,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图书馆经费严重短缺,占全国24%的700多个县级图书馆没有一分钱购书费,新增图书为0。[14]三是服务内容单调,服务时间短。僵化的管理体制使图书馆缺乏机动灵活,长期坚守传统的业务项目和服务时间,服务不能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许多县市图书馆只开办借阅业务,按点上下班,服务态度冷淡,对于读者举办讲座、农业技术培训、少儿读书活动以及群众文化娱乐等活动的需求和愿望置之不理,认为上级部门没有指示,就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由于漠视读者利益,图书馆读者稀少,失去了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图书馆在人们的心目中和生活中成了可有可无的机构。

3 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民间资本进入图书馆事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增强图书馆服务数量,是图书馆增强自身活力、加快自身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应该鼓励和大力推进民间资本投资和经营图书馆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政府“甩包袱”和无所事事呢?当然不是。政府的职责不但没有减弱,反而需要强化。根据公共物品理论,政府是图书馆服务的提供者,在确保图书馆服务能公平地、高效地为公众所用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随着民间资本的介入和提供方式的多样化,政府要重新定位其角色,不但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还要担负起为民间资本保驾护航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1 提供法律保障

政府是有关图书馆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供给者。《公共图书馆宣言》强调“必须专门立法维持公共图书馆”,“必须制定清晰的政策”,“必须立法并制定战略计划”,充分表达了政府法律制度供给的重要性。法律与政策的支持是民间资本发展的保证,政策和法律对民营资本进入图书馆事业的影响渗透到其投资、筹资、经营、利益分配等活动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图书馆法”,所以从法律上对民营资本活动的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在这一层面的缺失使他们常常面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境地。拿民营图书馆来说吧,山东省“小河图书馆”的创办者如是说,“本来我还要到民政局去注册(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去注册),但注册资金要10000元钱,还要房产证,手续办起来很麻烦,而我也得赶紧回来上班。所以只好等到以后再注册了……”。[15]

一方面因为图书馆服务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难以获取丰厚的资金回报,另一方面因国家政策的空白使民间资本的活动无法可依,图书馆事业中民间资本的深入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保证不足、专业人员匮乏、技术和服务水平低下、文献资源紧张等诸多重大问题。十多年来的民间资本的发展实践也说明了这些问题,许多曾经办得有声有色的民营图书馆最终成为图书馆历史上的“昙花一现”,这使得人们对于图书馆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的未来和前途充满忧虑。因此,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变得尤其迫切和珍贵,需要政府在注册、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细致具体的关怀和保障,推动民间资本的蓬勃发展。

3.2 进行监督管理

大量民间资本的涌入,改变了图书馆服务传统的政府付费、政府生产的单一供给模式,使其提供方式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政府必须对服务生产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才能保证服务效率达到满意的水平。现阶段,民间资本投资我国的图书馆事业主要是服从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将图书馆服务作为投资渠道,以盈利为目的。因而,民间资本的逐利性特质和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本质是有矛盾的。有的民间资本投资者急于寻求高回报,见利忘义,非法经营,造成含有色情、暴力、甚至反动内容的书籍、刊物流入社会,毒害读者;还有的民营资本实行不合理收费,或者是过多收费,造成一部分读者,特别是弱势群体无力承担购买费用而无法得到所需的知识和信息资源,加剧了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违背了公共服务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因此,政府要在如下方面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哪些属于低价的基本服务,哪些属于特殊服务或深层次服务,并且坚持对图书馆基本服务的监督,确保基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抑制民间资本在基本服务中谋求暴力的冲动,对于违规行为要给予法律制裁。二是价格监管。政府要像监管自来水、公交价格一样监管图书馆服务的价格。对于民间资本提供的图书馆服务,政府要求其定价须遵循基本服务损益平衡和特殊服务略有盈余的原则。政府应该组织价格听证会,尤其要组织各个阶层的人参加,同时也要加强对图书馆市场价格的调查,防止乱定价。

笔者认为,民间资本进军图书馆事业,是现代公共物品理论和我国图书馆事业实践发展的必然。在我国当前的历史时期,囿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还未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覆盖的情况下,民营资本在图书馆领域内的活动在活跃人们文化生活、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在图书馆系统内引入竞争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管图书馆事业中的民间资本将走向何方,政府都应该正视现实,顺应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给予积极的政策引导和大力支持,使图书馆事业中的民间资本在属于自己的历史舞台上炫出最瑰丽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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