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困境及其消解论文

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困境及其消解论文

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困境及其消解

曹海军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摘 要: 网络舆情治理作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热门议题。在上升为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背景下,网络舆情出现了诸多新特征,这给网络舆情治理增加了难度。当前网络舆情治理仍面临着相关法律保障缺乏、媒体报道存在非对称性、网民综合素养欠缺等困境。因此,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网络舆情治理应进一步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建设、提升媒体平台的行业自律水平、完善网络道德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 非传统安全;网络舆情;治理困境;消解路径

一、引言

2019 年1 月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做大做强主流舆论,巩固全民共同思想基础[1]。这彰显了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网络舆情是网民就某个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所表达出来的情绪、态度与观点的集合[2],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与改革的深水期,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逐渐凸显,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而这往往也成为网络舆情生成与演化的导火索。另一方面,伴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悄然来临,网络舆情的传播方式更加多样、传播渠道更加多元、传播范围更加广泛。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舆情治理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给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能够提高网络舆情预警、网络舆情研判以及网络舆情引导的精准度;另一方面,伴随着社交网络平台的兴起,网络舆情生态发生了深刻变革,公众的心声得以充分表达与广泛汇聚[3]。网络舆情的传播逐渐向移动化、即时化、可视化的趋势发展,网民的参政议政愿望得以实现,这拓宽了他们维权的渠道,而由于互联网自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部分网民把网络作为他们的泄愤渠道,造成偏激言论、失真言论甚至网络谣言等问题频繁发生。这些具有攻击性或煽动性的网络谣言容易造成群体极化现象,甚至引发次生舆情与线下群体性事件,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网络舆情治理是个系统性工程。从网络舆情的生成演化周期来看,包括潜伏期、爆发期、扩散期与消亡期;从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内容来看,包括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与控制引导;而综合网络舆情生成演化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内容来看,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媒体和网民。因而,如何科学有效地治理网络舆情,保持网络生态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热点话题。本文拟在非传统安全视角下对网络舆情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从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出发,探究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治理面临的困境,并进一步提出其消解路径。

二、非传统安全与网络舆情

(一)非传统安全与网络舆情的联系

所谓非传统安全是指“非国家的行为体对于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安全的非军事侵害”[4],其内容包括个人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主权安全等多个方面。非传统安全关注那些容易被传统安全内容所忽视的非军事威胁,同时将视角由宏观的国家转移到微观的片区甚至是个人的安全。关注个人的安全是区分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的关键标志。非传统安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理查德·乌尔曼提出[5]。近年,这一概念逐渐受到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重视,他们将这一概念纳入中国的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

网络舆情治理是社会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网络舆情的定义来看,网络舆情是网民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或当前的社会问题而表现出的情感、态度和意见的集合,这些情感、态度抑或意见本身并不能对社会安全直接构成威胁。而网络舆情具有系统性、群极性与复杂性等特点,它在传播及演化的过程中会导致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碰撞与博弈,多主体间的激发与互动,这极易造成次生舆情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进而成为网络安全治理的非传统安全难题。因此,将网络舆情治理纳入非传统安全中来,把网络舆情治理工作置于一个更高更广的维度,不仅有利于研究视角的转换与革新,同时也有利于治理方法的探索与创新,进而有利于提升网络舆情治理的成效。

无论南北方种植区,土壤改良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工程,但绝大多数种植者缺少长远持续的改土计划和理念。另外,也不知道如何改土。有机肥投入、枝条还田、果园生草、果园免耕、菌肥施用、树行覆盖、化肥控量、平衡营养、实施喷灌,这些措施都是改土的基本方法,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选择地采用。

(二)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的新特征

1.传播主体多元化

第一,法治思想与法治理念是加强网络舆情法治建设的前提。网络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一样都需要强调法治理念。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者,有责任也有能力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政府权力仍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本身必须尊法守法,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同时,政府部门需要提升对网络舆情的洞察力与导控力。重视互联网的作用,把它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努力找出网络舆情形成的根源所在,以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舆情治理问题。除此以外,普通公众也要树立法治思想与法治观念。一方面,公众是权利主体,享受着个人权益不得非法剥夺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也是义务主体,尤其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应努力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公众在享受着获取信息、与他人沟通便利的同时,其言行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自媒体这一非正式媒体逐渐兴起。它将以传统媒体作为信息传播中心的局面彻底打破,并向着“去中心化”的传播趋势发展,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当前,舆情信息的传播主体可以是每一位普通网民,也可以是每一个自媒体平台。普通网民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发声”,尤其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相关的报道会立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同时大量的网民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关注、评论与转发,这使得网络舆情迅速生成并扩散。一般而言,媒体包括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发布的信息时效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但是易出现失真信息及网络谣言,信息的准确率相对较低。舆情信息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舆情信息的传播更加分散和复杂,这也是网络舆情得以迅速传播及演化、难以有效控制与引导的关键原因[6]。因此,只有科学有效地协同网络舆情传播的多元主体,找出网络舆情治理的难点所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实现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

2.传播速度即时化

当前,各种社交网络平台纷纷涌现,微博、微信以及各种短视频平台的普及与使用使得信息传播的“短平快”特征更加显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随机。一旦某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问题产生时,有关信息就会立即通过网络媒体平台传播出去。近年发生的许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产生的社会问题,都是由网民通过非正式渠道首先揭露出来的。网络媒体平台相对于传统媒体,其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更强。如今,运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及发表言论已经成为许多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他们随时随地地记录心得与感悟并即时传播出去,同时通过关注、评论与转发等方式积极与网友进行互动。在这种情况下,人人都有可能引发舆情或成为舆情中心。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信息的单向传播方式,进而发展成为多中心、互动式的传播方式,由原来的“一对一”“一对多”的简单传播模式转变为“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如网络直播在增强了信息传播即时性的同时更加容易调动网民的情绪,激发网民意见的表达。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的传播频率更高,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速度即时化特征更加显著。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变革,传播方式更趋多样化。首先,信息传播的平台更加丰富,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而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大大拓展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各种自媒体平台纷至沓来,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得到了大量网民的欢迎。而与此同时,官方媒体平台作为传统的、具有较高权威度的、传播主流信息与正能量的主阵地,仍然继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为了与时俱进,政府部门积极运用“两微一端”并使其在政务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传媒与自媒相互交织的传播平台体系。其次,信息传播形式多样化。传统的信息传播形式比较简单,主要依赖于文字与图片,而身处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时代,网民可以随时随地运用文字、图片、声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与态度[7]。这种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可视化”特点,且各种形式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当前信息的传播逐渐向轻载式、融合化、微视化等趋势发展。

媒体平台向公众传递信息,同时又根据公众反馈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进行信息的加工与传递。就传统媒体而言,由于其获取信息的主流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因此其自身存在着信息来源较窄的限制,公众据此获取的信息也具有单一性与片面性,而公众往往具有较强的猎奇心理与获取全面信息的愿望,长此以往就容易产生公众对于多元信息的需求而传统媒体平台难以满足的矛盾。而就自媒体而言,其信息获取的渠道相对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广大的民众,而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当媒体平台在进行信息传递时往往首先需要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加工,而由于受媒体从业工作者自身因素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导致媒体平台报道未能较为客观地反映出事物的真相与本质。媒体平台进行信息的发布,其出发点本是为了解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实际上很难做到这一点。媒体平台本身拥有比受众更多的信息资源,但在信息的报道与传播时,其往往根据受众的偏好而选择报道的主题,同时会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加工与调整。对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媒体工作者往往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第一时间目击事件的具体状况,仅仅是依靠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转述进行报道,这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此外,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等因素也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起到重要影响。因此,媒体平台在进行信息报道时应努力克服信息的非对称性问题。

其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将阿姨的人生经验充分揉进来,比如,过去的人喜欢给婴儿剃茶壶盖的发型,其实背后的道理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囟门,现在的人都知道小孩子不能捂得太狠,跟民间说的“若要婴儿安,常带三分饥和寒”是一个道理。不是所有民间知识都是落后的,将老师讲授的科学知识与她们所掌握的一些生活经验对应起来,告诉她们哪些是对的?背后的道理是什么?哪些是不对的?为什么?帮助她们把已有的认知进一步清晰和升华,她们的理解会更深刻。

3.传播内容随机化

2013年,天津水务在部党组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指引下,不断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步伐,全力推进民生水务工程建设,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确保了城乡防汛和供水安全,呈现出水务投入稳定增长、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发展活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三、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的治理困境

(一)网络舆情治理缺乏法律保障

网络舆情治理是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但它不应该是不受限制、给予无限包容的“法外之地”与“自由王国”。而事实上,在网络空间当中,仅仅依赖于道德自觉与习俗约束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制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网民的素养参差不齐,“网络暴力”“群体极化”现象屡见不鲜,这给塑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阻力。因此,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势在必行。而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空间的大肆干预容易造成网民牺牲个人利益、丧失言论自由的后果,而这与互联网自由、公开的“天性”是相违背的[8]。因此,网络舆情的治理往往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要首先考虑到法律的适应度问题。从我国现有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来看,以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度为主[9]。如我国相继出台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30 余部规章。同时,自2014 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央网信办)成立以来,相继颁布了“微信十条”“约谈十条”等网络安全管理举措,以力图实现对网络乱象的治理,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生态环境。然而,从总体上来讲,当前我国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具体、细致,有些条款比较模糊、空泛,执行依据不强,因此当前我国网络舆情的治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媒体平台报道存在非对称性

“全民麦克风”时代的信息传播变得轻而易举,这使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具有较为典型的随机性特征。首先,发布信息的主体是随机的,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信息和发表言论。其次,发布信息的内容是随机的,发布者可以随意表达自己的喜闻乐见。但信息的发布者与信息的传播者并非全是理性的,因而容易使大量的失真信息以及网络谣言充斥网络,而“沉默的螺旋”使得信息接收者并不会仔细去考证信息的可信度与权威度,转而又成为虚假信息或者网络谣言的传播者。传播具有的随机性还表现在传播的时间、空间上。信息传播的时间与空间是随机的,信息无时无刻不在更迭。尤其是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信息都能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开来,而信息传播的空间可分布在全球任意一个角落。当前,由于对信息发布者发布与传播的内容缺乏科学有效的过滤方法以及监督机制,信息的真实性往往会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发表言论与承担责任的不对称,部分网民的责任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往往将互联网作为释放压力、宣泄不满的重要渠道。而这些负面言论在网民间的进一步转发、传播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现象,从而进一步掀起次生舆情,最终不利于网络舆情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三)网民的综合素养存在欠缺

当前,我国网民的综合素养仍存在着明显欠缺,具体包括网民的责任意识淡薄,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以及网民的文化自觉不足。首先,网络舆情实质是公众通过网络平台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力图提升自身的政治话语权。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的公共话语权,但许多网民在发布信息与发表言论时往往不能抱着理性的态度,在评论某个突发事件或社会问题时往往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为了博取他人眼球而罔顾事实,大肆进行负能量的传播。甚至有一些幕后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等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进行恶意炒作,肆意制造网络谣言,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这些失范的网络行为反映出的其实是网民的责任意识淡薄。其次,部分网民将网络社会视为挣脱了道德与法律束缚的“精神家园”,是完全“自由”的虚拟空间,而实际上当网民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发表言论时,其言行的影响已经从私人空间走向公共空间,尤其在传播、评论、转发负面的信息或言论时都会对整个网络生态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有的网民出于某种目的,在未经考证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进行转发,这也是网民媒介素养不高的典型表现[10]。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需要每个网民共同营造,网民的媒介素养在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再次,当前我国网络舆情治理仍存在着诸多原因,如治理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外在条件上的不足,而网民自身的素养、文化自觉不足则是内在的、深层次的原因。因此,在网络舆情治理的过程中,对于网民文化自觉的培养尤为关键。网民要认识到网络舆情治理不能仅依赖政府的控制与引导以及媒体的配合与协同,更重要的是要靠网民自身对于互联网文化的高度认同,要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网络舆情治理当中去,为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而贡献力量。

第二,科学有效的法制体系是网络舆情治理的关键。网络舆情治理是对于网络社会进行的治理,必须有可供参考的法律准绳。当前,有关网络安全治理、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现有法律多为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而缺乏具体的、翔实的网络舆情治理专门法,且现有法律法规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很好地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在网络社会治理方面的相关经验较为缺乏,因此可以向西方国家学习,参照他们在网络安全治理法律法规制定上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属于自己的网络舆情治理法制体系,最终使网络舆情的治理有法可依,实现网络舆情治理常态化。同时,构建的网络舆情治理法制体系要最终落地,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惩戒,实现网络生态的有序化与规范化。

四、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网络舆情的消解路径

(一)加强网络舆情的法制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有着诸如中美贸易战等事件,但是全球贸易依然在增长。海关总署的数据表明,上半年,中国对美国进出口为1.93万亿元,同比增长5.2%,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3.7%(美国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其中,对美出口1.39万亿元,增长5.7%;自美进口5379.7亿元,增长4%。

4.传播方式多样化

随着两化融合的持续推进,工业企业不断建设形成互联网时代的可持续竞争能力[4],两化融合在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生产资源利用率、增强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推动整体提质降本增效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5]。经济效益方面,两化融合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创新投入[6]、降低产品边际成本[7]、支撑市场差异化需求响应[8];社会效益方面,两化融合能够激发更广泛的技术创新,推动实现能源管理和环保管理[9-11]。因此,本文拟探索两化融合对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绩效情况,以上市企业为对象,提出假设H1。

第三,严格有序的执法方式是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1]: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互联网的统筹、管理工作,而其办事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法制建设、查处违规违法网站等具体执法工作。这使得网络舆情的执法主体有了法律依据。虽然如此,但我国地方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却存在着执法界限模糊、执法底气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地方网络信息部门建设,给予他们相应的授权,加强网络舆情监管与治理力度。此外,要建立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素质过硬的网络舆情执法队伍,要使执法者能够带头尊法守法,同时在开展网络舆情治理时应使执法人员之间、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网络舆情治理工作。

(二)提升媒体平台的行业自律水平

第一,提升媒体自律意识。媒体平台在网络舆情治理当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媒体平台是网络舆情生成、传播与演化的工具及载体。媒体平台报道的密度、广度、真实度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到网络舆情的热度。因此,作为媒体平台本身要保持较高的理性,在报道舆情事件时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能为了博取眼球与获取点击率而肆意夸大或扭曲事实。尤其是近年兴起的自媒体平台,由于其信息传播或报道的门槛较低,因此容易导致报道的可信度降低。对于自媒体平台的运营商或经营者而言,首先要努力提升媒体自律意识,这是塑造良好网络生态环境的重要前提。时至今日,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纷纷涌现,并迅速吸引了大量网民的目光。这些自媒体平台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离不开各种方式的商业运作,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背后,提升他们的自律意识,更加客观地传播信息对于网络舆情治理来说十分关键。

第二,建立媒体自律组织。提升网络舆情的治理效果仅仅依靠提升媒体的自律意识还远远不够,行业的自律往往都是通过组织进行实施的,因此媒体自律的实现还必须建立良好的媒体自律组织。参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类方法,媒体行业自律组织的划分也应当包括全国性组织与地方性组织两个层级。我国曾经对此进行过一系列的尝试,如于2001 年成立了互联网行业最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此后还相继成立了如中国计算机协会、信息协会等行业协会,这些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治理都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此外,由于互联网行业属于信息技术行业,其对于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在各级自律组织中还可以设置专门的研究机构,为媒体自律提供新的技术支持以及方法创新。总之,建立媒体自律组织对于提升网络舆情的治理效果是大有裨益的,应积极建立媒体自律组织。

第三,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自律规范是每个行业的准绳与依据,互联网行业也不例外。西方一些国家在互联网诞生之初就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自律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为了防止网民运用互联网盗取别人智力成果或借助语言暴力去攻击他人,特意制定了“摩西十诫”;英国同样重视对行业自律规范的制定,早在1996 年,英国贸工部就签署了《R3 安全网络协议》,用来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管理;而日本为了规范互联网行业的行为,相继颁布了《电子网络运行中的伦理纲领》《互联网用户规则与方法集》等规范条文。而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几乎没有相应的行业规范颁布,因此我国应借鉴西方经验积极制定内容丰富、具有创新性的行业自律规范,并在实践当中检验自律规范的实用性,不断地对原有自律规范进行修正、完善,力图使行业自律规范具体化、精细化,把媒体行业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都包罗进去,从而能够有效地提升媒体主体的行业自律水平。

(三)完善网络道德的保障机制

第一,提升网民网络道德教育理念。网民是网络舆情传播与演化最重要的推动力,完善网络道德的保障机制对于网络舆情治理而言至关重要,而提升网民网络道德教育理念则是完善网络道德保障机制的首要任务。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其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它需要一种内在的保障机制[12]。网民在网络舆情的生成、传播与演化的整个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从本质上看,网络舆情治理依赖于网民的理性。而对于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无疑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盲目地、毫无针对性地对每个网民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是劳而无功的,必须了解那些非理性网民网络道德产生“偏差”的真正原因。有的网民把互联网当作生活当中的“减压阀”,释放工作、生活中的不满,有的网民则不愿做“沉默的大多数”,盲目地发声与跟风等。对于这些非理性网民应着重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网络道德理念。

FTIR仪(VECTOR-22 Bruker公司),Bruker Smart Apex CCD衍射仪(Bruker 公司),TGA-7型热分析仪(美国Perkin-Elmer公司),PERkin Elmer 240C elementalAnalyzery 元素分析仪、Bruker D8 ADVANCE 型X-射线粉末衍射仪(Cu Kα,λ=0.154 178 nm).

第二,加强网民网络文明礼仪建设。在现实社会治理当中,礼仪对于规范言行、教化人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长期以来,这种与法律法规的刚性管制相对应的软性约束,在社会治理当中默默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网络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一样,都需要“刚柔并济”,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律法规进步与完善的同时,也要不断加强网民网络文明礼仪建设。网络与礼仪各具其特征,网络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而礼仪具有现实性、公共性、可操作性等特点[13]。将网络的特征与礼仪的特征相结合,能够使两者间优势互补,制定出规范简洁、科学有效的网络文明礼仪,从而能够有效弥合虚拟与现实之间的鸿沟。而加强网民网络文明礼仪建设需要广大网民的配合与协作,只有如此,才能使网络文明礼仪深入人心,最终形成人人知礼仪、人人守礼仪的网络生态环境。

第三,引导网民形成正确网络言行。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社会,而它连接的却是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投影。网络社会包罗的网络群体非常庞大,针对某项突发公共事件或某个社会问题,每个人都可能抱有自己的观点并发出自己的“声音”,而如何让这些声音有序化、和谐化,能够组成一段和谐的“乐章”绝非易事,这就需要积极引导网民形成正确的网络言行。首先,应运用多种方式对网民进行正确的网络言行宣传,并且要分层次、分梯度进行,对于青少年、中老年采取不同的网络言行宣传方式,因为青少年在我国网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因此要着重开展宣传与教育活动。其次,要多种媒体平台相结合,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结合,官方媒体与自媒体相结合,力争做好网络宣传教育活动。此外,从用户终端考虑,要着重加强对手机网民的网络言行进行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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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5-2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三社联动’机制研究”(18AZZ015);东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大数据驱动下‘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研究”(N181414001)

作者简介: 曹海军,男,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北大学城乡社区建设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公共政策与政府创新、城市与社区治理创新、社会治理与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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