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陪审团论文,韩国论文,影子论文,过程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6)01-0155-17 陪审制度于2008年首次引入韩国。①韩国陪审制由2007年制定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Act for Civil Participation in Criminal Trials of 2007)设立。在最初的五年试点阶段,韩国陪审制同时具有美国式陪审制和德国式参审制的特点。兼采公民参与审判的两种制度是为了在韩国环境中试验二者,进而提出最适合韩国的模式。 韩国陪审制肩负两个目标:增强普通民众的民主参与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②法官的意见经常被批评为教条主义和精英化,学者们认为陪审制是将公众的正义观念融入法官裁决的有效渠道。③截至2014年末,韩国陪审团共参与了1464件案件的审判,并且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④仅这一点就显示,陪审制推进了韩国司法裁决方面的民主理想。 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裁决程序的人数增加并不必然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才是立法机关更进一步的目标。只有民众相信陪审员的裁决至少与专业法官一样理由充分并且可靠时,这一目标才能实现。陪审制的成功需要民众支持与尊重陪审团的裁决。 反对陪审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人们不信任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有意义的讨论并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这种批评的声音聚焦在基于韩国文化传统而对韩国人性格的假定上:即韩国人易受情绪影响,在裁决程序中容易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⑤评议过程中他们会受到年龄较大或者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影响;他们不习惯于参加公开辩论,特别是涉及敏感话题时。据说,这种倾向性在年轻女性中更加明显。这些对韩国人的描述是有一定道理的。事实上,韩国的教育体制不鼓励辩论与挑战老师或类似的权威,而是鼓励学生们遵循等级秩序,学生们被告诫沉默是金。 但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网站和最近社交媒体的发展趋势,韩国人确实频繁而且热情地讨论社会与政治话题。一些不太严格的证据和经验表明,实际上韩国人在社交场合中对讨论时政话题有极大的热情。并且,调查结论也与上述假设相反,韩国陪审员并不会受情绪影响做出错误的裁判。⑥这种复杂性使我们怀疑,人们下意识的对韩国陪审制度持悲观态度也许是建立在误解基础上的。 事实上,许多参与陪审团审判的司法实务人员见证了新制度的积极作用,陪审制有助于法庭审理程序的公开化和集中化。⑦一些法官坦言,主持过陪审团审判后,他们开始更加尊重普通民众的决策。⑧法官们还注意到陪审员不会轻易受情绪左右,他们能够意识到需要理性评议,需要本着良心行使陪审员作为不偏不倚裁判者的职责。 虽然对于新制度中韩国陪审员的疑虑仍然存在,但也有对于韩国陪审员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积极评价。实际上,过去五年陪审团审判的经验显示,尽管本质上陪审团裁决是参考性的⑨,但法庭最终判决与陪审裁决一致的情形高达90%以上。⑩陪审团裁决与法庭判决的高度一致性,可以使人们对裁决公信力持积极看法。 然而,为了全面了解陪审团的裁决是否源自一个理智并且充满自信的过程,对真实的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必要的。这类分析的核心问题是陪审团评议的质量,即韩国陪审员是如何参与有关事实认定和量刑的讨论,以及陪审团评议程序中是否真的进行了有意义的讨论。正如其他实证研究显示,我们相信,参与高质量评议的陪审员对其陪审经历更加满意,并因此会对陪审制度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有更高的信任度。(1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评议的质量是韩国陪审制度能否长久保留的关键因素。 陪审员评议室里的动态发展可能影响评议的结果。我们对于通过观察真实的陪审团评议来研究其程序、机制和质量很有兴趣。但是,在韩国陪审制下进行这样的研究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陪审团秘密评议,并且陪审员们并不被要求为他们的裁决说明理由。受此限制,大部分之前的相关研究都是立足于模拟的实验性的陪审团与虚构的案件,并通常都由大学生担任模拟陪审员。(12) 在英格兰和美国,有关影子陪审团(shadow jury)的研究极少数旨在调查模拟陪审团的效度(validity)。(13)在这些之前开展的非常有限的影子陪审团研究中,McCabe和Purves研究了30个在英格兰真实庭审中在场的影子陪审团。(14)而在美国,Diamond和Zeisel评估了预先审查陪审员资格(voir dire strategies)这一政策的有效性,他们通过比较真实陪审团的裁决与因无因回避而被排除的“陪审员”组成的影子陪审团的裁决展开研究。(15)尽管在美国和其他地方,陪审顾问(jury consultants)(16)使用影子陪审团来协助开展庭审准备(17),但除去这两项典型的研究外,影子陪审团很少成为研究的工具。 2010年9月开始,韩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兴起“影子陪审员项目(shadow jury program)”,通过自愿参加的方式让民众真实体验司法程序。法院意在通过此项目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公众认知。迄今为止,此项目运行良好。(18) 鉴于关于陪审制和新近出现的影子陪审团项目的评价迥异,由最高法院设立的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Committee on Civil Judicial Participation)(19)于2013年3月向国民大会(National Assembly)提交了有关韩国陪审制的最终形式的建议,这一建议是基于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对过去五年中陪审团审判的表现所进行的评估。(20)建议包含了陪审制度中与陪审团评议相关的一些重要变化。首先,陪审团有关定罪的裁决将产生实际上的约束力,法庭必须尊重陪审团的裁决,除非该裁决明显违背宪法或者其他成文法。陪审团关于量刑的意见仍是参考性的。其次,作出裁决的规则更加严格,变为四分之三多数才能形成裁决。如果未达到四分之三多数,法庭将只在参考陪审团意见的情况下将做出判决。第三,陪审员人数可以为七人或九人,但不能是五人。法务部长将根据此建议提交法案,修改现行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21) 本文在对有关韩国陪审团评议的评估中最引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详细介绍后,将全面报告影子陪审团研究的成果,这部分研究基于对影子陪审团评议的直接观察。我们将会重点关注陪审团评议的几个关键领域,而这些也正是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在设计韩国陪审制度时考虑的因素,包括: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的数量,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评议的介入。之后,我们将在影子陪审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我们将特别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们研究使陪审团裁决具有约束力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尤其关注评议质量以及首席陪审员(jury forepersons)扮演的角色。第二,我们试图了解陪审员数量是否会影响评议的内容和质量。第三,我们辨别影子陪审团讨论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时的方式,这一方面在韩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韩国陪审团需要同时评价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就适当的量刑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在被定罪案件中,陪审团的量刑意见将提交给法官。最后,我们还试图评估法官的介入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会影响定罪评议和量刑讨论。 一、重点问题 (一)陪审团的裁决程序 韩国陪审团的裁决仅具参考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可能导致的违宪性。韩国宪法赋予公民被法官审判的权利,如果陪审团的裁决有明确的效力可能与此项权利矛盾,因为它将被告人的命运交到普通人手中。(22)此刻,陪审制合宪性的争论还没有结论。(23)正是由于考虑到违宪的可能性,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才建议授予陪审团裁决事实上的约束力,而不是完全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陪审团裁决的效力是确定韩国陪审制最终形式的最关键问题。很多评论者主张陪审团裁决的效力应以过去几年的经验为基础。(24)实践中,在这段时间内陪审团裁决与法官裁定吻合度达到92.2%。(25)而且,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对全国范围内2595位陪审员的调查也显示,其中81%表示应当将最终的裁决权赋予陪审团。(26)然而,司法实务人员中仍有很多人不愿意赋予陪审员裁决完整的约束力。(27) 在这场辩论中,陪审团裁决的合理性和公信力是影响政策的决定因素。韩国开展的一些模拟审判研究试图比较陪审团评议与法官裁决。一项研究发现,“建议的量刑起点(suggested reference point)”会同时影响真实的法官和由大学生组成的模拟陪审团的决定。(28) 另一项研究中,一组正式陪审团和两组影子陪审团共同参与一场模拟审判。(29)尽管评议开始时第一轮投票结果分散,但是最后三组陪审团均达成了一致的无罪裁决。(30)该研究进而得出结论认为,模拟陪审员达成一致裁决不是因为持少数观点的陪审员屈服于社会压力,而是因为他们被持多数观点的陪审员说服,发现了对被告定罪的合理怀疑。(31) 上述研究提供了陪审团评议具有正当性的论据,但为了客观评估评议的质量,我们需要直接观察评议过程,以确定如果陪审团裁决具有明确的约束力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确定影响评议质量的潜在因素。 一些因素或者指标会影响评议质量。Cornwell和Hans的研究说明,实际上陪审团参与是由个体层面的社会地位特征(individual-level social status characteristics)所组织起来的。(32)Devine及其团队的研究指出了评估评议质量的五项标准:对法官指导的理解(instruction comprehension)、对证据的审查(evidence review)、对事实的聚焦(factual focus)、系统参与(systematic participation)和信息影响(informational influence)。(33)韩国的一项研究则使用三个描述性的指标来对模拟陪审团评议的特征进行量化分析:陪审员相互之间发言的频率、陪审员打断和回应其他陪审员发言的情况是否常见,以及打断和回应的均衡性。(34)尽管上述研究富有意义,但是极少数研究是真正通过观察陪审团评议来开展的。 陪审员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理解法官的指导是影响评议质量的关键。(35)韩国法院管理部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绝大多数(87.9%)陪审员认为他们理解全部或者大部分审判程序。在这项调查中,陪审员最常提及的困难为审判的时间太长(46.6%)和法律术语难以理解(23.3%)。绝大部分陪审员表示他们在审判中聚精会神(86.8%)并在评议中积极表达观点(72.3%)。多数陪审员认为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是有帮助的。(36) 一项研究发现,韩国法官在指导陪审团了解基本原则方面表现出色,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沉默权、证据裁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37)然而,同一项研究也发现,法官在解释犯罪的要素或严重程度方面不是那么清晰,致使陪审员评议有时存在困难。(38)一些学者建议,为了提高对陪审团指导的效果,应当用平实的韩国语代替晦涩的法律术语,并且需制作出标准化的陪审团指导手册。(39)一项最近的实证研究显示,陪审团指导增加了解释和举例说明,上述变化有助于陪审员理解法律概念,例如“排除合理怀疑”。(40) 评议在内容上的特征,例如发言形式、辩论强度和陪审员之间的互动,都会影响评议的质量。就这一点而言,陪审员是否进行了数量和质量充足的发言是关键因素。陪审员是否聚焦于呈递法庭的证据,是否理解法律原则以及是否根据证据来充分适用法律是考虑评议质量的另一维度。 陪审员的评议风格也有很大影响。研究指出存在两种评议风格。(41)“证据导向(evidence-driven)”型评议表现为陪审员轮流对审判进行评论,内容则包括他们认为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据导向”型评议的讨论更加广泛并且能更好地围绕主题。(42)另一种评议风格为“裁决导向(verdict-driven)”型评议,在这种评议下,陪审团几乎立即投票,这样陪审员能够了解各自的立场。 关于哪种模式在大部分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实证研究未能给出决定性的证据。一项研究显示,“裁决导向”型出现频率更高,第一轮投票时多数人的观点倾向于坚持到最后。(43)另一项研究则显示陪审员在正式投票前用很长时间来讨论证据。(44) 研究显示,首席陪审员的参与度相较其他陪审员更高,并且被认为在评议中有更大的影响力。(45)因为首席陪审员总是积极参与评议,陪审员倾向于认为首席陪审员具有影响力。(46)如果评议由一至两名陪审员主导,那么陪审员对他们陪审经历的满意程度则较低。(47)因此,探明下列问题变得重要:评议是否被少数陪审员主导;陪审员的意见是否受到同等重视;陪审员是否愿意考虑其他陪审员的意见。此时首席陪审员的角色又变得重要,因为他或她可以平等分配发言机会,组织辩论。 众所周知,每一场评议都应当由逻辑和理性指引,而不应受情感引导。然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情感非常困难,甚至是无法实现的。一位学者将评议过程区分为理性型评议模式(rational deliberation model)和关系型评议模式(relational deliberation model)。他认为,情感时常可以深化讨论,并提高参与度。(48)共情作用(empathy)(49)被认为可以提高陪审员在评议程序中履行职责的认真程度。(50)所以情感因素的引入并不会在所有案件中产生问题。我们非常有兴趣来评估,陪审员是否会认为受情感影响难以做出法律上正确的决策。下列评论显示了陪审员的情感:“如果被告人被判有罪,他和他的家人将会经历苦难”,“被告人悲惨的童年和抚养环境使他犯下了罪行”。因此,我们试图分析情感对做出法律上正确的裁决的不当影响。 (二)陪审员的数量 韩国陪审团审理案件时陪审员的数量取决于案件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答辩情况。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需要9名陪审员。其他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争议的案件需要7名陪审员。被告人对大部分指控认罪的案件可以使用5人陪审团。(51)如果公诉人和辩方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变更陪审员数量。(52)过去五年内(2008年-2012年),适用频率最高的是7人陪审团(57.8%),另有32.4%的案件适用9人陪审团,9.8%的案件适用5人陪审团。基于这种适用状况,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建议的最终陪审团形式取消了5人陪审团,因为其很少适用。 在美国,关于陪审员数量的争论始自一些州试图将12人陪审团缩减为陪审员数量较少的陪审团。在审理Williams诉佛罗里达州案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6人陪审团的作用与12人陪审团相同。(53)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随后实证研究的挑战,尤其是Michael Saks和Molli Marti的研究。(54)他们的研究与其他研究都发现,人数较多的陪审团比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用更长时间来评议,并且与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相比,人数较多的陪审团会更彻底地讨论证词以及倾向于回忆起更多案件事实。(55)另一项研究则显示,在允许做庭审笔记的情况下,与人数较少的陪审团相比,人数较多的陪审团通过评议能够回忆起更多有证据证明的事实。(56) 韩国的陪审制度则需要在小规模公民参与模式(smaller lay assessor model)和大规模陪审团模式(large jury model)之间做出选择。(57)在韩国,相关的问题是,多少数量的陪审员能够实现最恰当的程序和裁决。陪审团规模和评议质量之间的关系仍在进一步探讨中,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58)尽管我们进行的影子陪审团研究的重心不是陪审团规模对评议质量的影响,但是我们仍然会根据数据提供一些初步的观察。 (三)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的结合 韩国陪审员不仅围绕定罪问题评议,并且也和法官一起评议量刑问题,并提交他们的意见。在评议开始前,审判长会向陪审员解释刑罚的范围和量刑的条件。(59)关于量刑,不是通过投票决定,而是由每名陪审员各自发表量刑意见。韩国陪审模式是模仿美国陪审制建立的,但二者在这一点上有重大区别。由于民众不信任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是量刑问题,所以民众从一开始就参与量刑评议是必要的。(60) 全国性的数据显示,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陪审团仅在33%的案件中参与了量刑。(61)关于量刑,陪审团的多数意见与最终判决的量刑差距相对较小。(62)在89.7%的案件中,陪审团的多数量刑意见与最终判决的量刑相差不多,最大差距为两年有期徒刑。(63)关于陪审员量刑意见与法官量刑意见差距小的原因尚不清楚,原因或者是因为法官参考了陪审员的量刑意见,又或者是陪审员和法官在量刑方面均独立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尚未有实证研究来对这一方面进行检验。 更重要的问题是量刑评议对定罪评议的影响。在韩国的陪审团审判中,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不是分别进行的,因此陪审员在陪审团做出裁决前会接触到与量刑相关的证据,其中一些与定罪没有必然联系的证据,比如因醉酒降低控制能力、造成身体伤害的袭击次数或者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陪审员对定罪事实的判断。有观点建议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一个阶段进行定罪,另一阶段进行量刑。(64) 我们将检验影子陪审团在裁决定罪问题时受量刑问题影响的程度。如果这一趋势被证实,我们将研究定罪和量刑程序的结合是否导致错误的裁决,或者这种错误是否因其他陪审员和法官的介入而得以自我修正(详见下一部分)。 (四)法官介入陪审团评议 与美国相同,韩国陪审团评议也是秘密进行的。他们首先讨论被告人犯罪与否,并试图达成一致裁决。陪审团独立进行评议,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第一,如果一半以上的陪审员同意,那么陪审团可以选择听取法官的意见;(65)第二,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裁决,他们必须听取法官的建议。(66)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韩国的法官可以直接向陪审员提供意见,尽管他们不能表明被告人是否有罪。(67)法官和陪审团共同讨论完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后,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陪审员再根据简单多数原则做出裁决。(68) 除非陪审团在评议的第一阶段就做出裁决,否则法官将有充分的机会与陪审团分享其观点和意见。韩国陪审制的这一特点引出了评估陪审团评议质量的新维度,即法官的影响。虽然法律规定,法官与陪审员讨论案件时不能声明有罪或无罪,但是我们不知道评议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因此不能排除法官影响陪审员的可能性。 一些观点担心法官介入会干扰陪审员的独立裁决,致使陪审员依赖于法官的意见。(69)但是,很多主持过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陪审员要求听取法官的建议是因为他们在区分事实裁决和法律解释方面存在困难。(70)并且量刑程序技术含量高,需要科学和专业的知识,因而陪审员可能需要法官给予更多指导。 我们将检验法官的介入是否有助于陪审团作出裁决,还是会阻碍陪审团独立裁决。我们将比较陪审团与法官讨论前后关于有罪或者无罪的倾向是否改变,并且评估这种改变是否因法官的介入所导致。 二、数据收集 (一)影子陪审团的组成 本项研究拟利用影子陪审团来模拟对真实陪审团评议的研究。我们尽力使影子陪审员所处环境与真实的陪审员相似。影子陪审团旁听整场审判,之后退席,并与真实陪审团并行得出裁决。我们研究了参与18个案件审理的18组影子陪审员。他们由在陪审员资格审查程序(voir dire)中未被选为陪审员的候选陪审员(juror candidates)组成。影子陪审员的年龄分布广泛,从20多岁至70多岁不等。 影子陪审员总数为120人,他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见表1。(71)男性陪审员占42.7%,女性陪审员占57.3%。规模最大的年龄群体为20-30岁(25.6%),其后为50-60岁(23.0%),30-40岁(20.5%),40-50岁(20.5%),60岁及以上(12.8%)。受教育程度方面,43.6%的陪审员为大学以上学历。高中学历的陪审员占37.6%,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21.4%。 与真正的陪审员一样,影子陪审员观看完整的庭审程序,并拿到包括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内的法庭备忘录。之后陪审员被分配到不同的房间进行秘密评议。如果出现前述需要法官介入的情形时,合议庭审判长以外的其他法官(72)会进入评议室与影子陪审员讨论案件。评议时长为24分钟到104分钟不等。(73)评议时长为24分钟的案件是一起“答辩有罪”的案件;而评议时长为104分钟的案件则是一起“答辩无罪”的案件,此案评议结束时已过午夜。平均来说,案件的平均评议时长(43.71分钟)要短于“答辩无罪”的案件(55.54分钟)。通常“答辩有罪”的案件法律问题比“答辩无罪”案件少一些,但有些“答辩有罪”的案件评议耗时与“答辩无罪”的案件一样长,因为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员会考虑一些诸如惯犯和心智能力造成的刑事责任能力下降等问题。当真实的陪审团经过漫长的庭审程序在深夜开始评议时,影子陪审员也同步听审并在之后进行评议,直至法庭宣布最终的裁判。 (二)录像内容分析(74) 我们全程观察了作为研究样本的案件,并对影子陪审团的评议过程进行了录像。共计对18个案件进行了录像。我们对陪审团评议进行了内容分析,具体分析的内容包括讨论的强度和互动程度、每一名陪审员的发言频率、辩论的主题、讨论的问题的数量以及观点的多样性。我们也调查了哪些因素可能影响评议的性质。我们关注陪审员的人口学特征、他们参与的积极性、政治观点以及陪审团的构成,例如陪审员的数量、性别、职业,以及陪审团成员之间的相似性或差异性。我们也关注了首席陪审员的角色,观察其在辩论和讨论中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 (三)案件特征 有赖于韩国最高法院的帮助,本项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之间发生的18件真实的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其中10个案件发生在大首尔地区(Seoul Metropolitan Area),其余案件发生在韩国其他地区。出现频率最高的三类案件为:抢劫造成的身体伤害案件(bodily injury resulting from robbery)占23%,杀人未遂案件(attempted murder)占19%,惯窃案件(habitual larceny)占19%。(75)大部分案件的被告人做无罪答辩(62%),其余案件的陪审团仅就量刑问题进行评议。 在我们研究的案件中,真实的陪审员数量是多样化的。最常见的陪审团人数是7人(占67%),其他案件大部分使用9人陪审团(占24%),5人陪审团仅出现过两次。我们试图使模拟陪审团人数与真实陪审团人数保持一致。但是并未做到完全一致,因为我们要考虑候选陪审员是否有做影子陪审员的意愿。(76) 除一个案件外,我们研究的所有案件均在一天内审结。即便是例外的那个案件也没有将庭审时间分隔为两天,只是因为作出裁决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3点,因而被视为进行了两天的审理。(77) 法庭对其中3个案件判处无罪(14%)。法庭判决无罪的案件,陪审团做出的也是无罪裁决。有2个案件(9.5%)的陪审团裁决与法庭判决不一致。这2个案件的情况为陪审团裁决无罪,法庭判决有罪。由于样本量较小,我们没有对裁决不一致的原因进行分析。 三、结果与讨论 (一)陪审团裁决过程 我们通过测量和分析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模拟陪审团评议:首先,我们将评议区分为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并测量评议时长。因为只有在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有罪之后才进入有关量刑的评议,因此我们可以较为简便地测量两个阶段的时长。即使是被告人承认大部分罪名的案件(“答辩有罪”案件),陪审员也必须进行定罪评议,以便确定被告人认罪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平均来说,陪审员评议耗时为51分钟(其中定罪评议为36分钟,量刑评议为15分钟)。表2则显示出,人数多的陪审团评议时间相对稍长。 之后我们考察了陪审员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首次表态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评议开始后10分钟之内;二是评议开始后10分钟至结束前10分钟之间;三是评议结束前10分钟内。大部分影子陪审团(占61.1%)在评议开始后10分钟之内即进行第一次投票(见表3)。看起来影子陪审团大部分都采用裁决导向型评议,而不是采用证据导向型评议。但是,与美国研究相比较,这种现象并不独特。并且,考虑到平均评议时长为51分钟,关于陪审员倾向于尽早投票究竟是因为评议模式,还是因为案件的复杂性,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表4展示了每个陪审员主要变量的平均值。我们将七个有关评议质量的主要变量纳入考察的范围。第一个变量是发言频次(frequency of speech),陪审员发言超过5秒钟且内容有意义的记为一次发言。总计113名陪审员的平均发言频次为8.83次,发言频次从1次到28次不等。(78)没有一个陪审员从未发言,最常见的发言频次为4次(14人)。58%的陪审员发言超过7次,91%的陪审员发言低于18次。第二个变量是对证据的讨论。大部分陪审员(63.7%)对证据发表意见超过一次。陪审员提及证据的平均次数为1.88次。有不少陪审员在评议中从未提及证据(36.3%)。陪审员讨论证据最多的为12次。第三个变量为援引他人发言(citing others' statements)。评议中,陪审员有时会援引其他陪审员的发言,或者援引庭审中公诉人、辩护律师或者法官的发言,来发表意见支持或者反对他们的观点。援引他人发言的平均次数为0.78次。第四个变量为逻辑推理(logical reasoning)。陪审员的发言有逻辑基础的平均次数为2.09次。第五个变量为奇闻异事论据(anecdotal arguments)。陪审员讨论问题时发言依据也可能是个人了解到的轶事、谣言、没有根据的故事或者案件。这种出现的很少,奇闻异事论据出现的人均次数为0.60次。第六个变量是无礼发言(indecorous speech)。陪审员很少对其他陪审员发起情绪化的攻击、使用辱骂性的语言或者进行嘲笑。我们仅观察到一例无礼发言。第七个变量是强势干预(strong intervention)。我们也注意到了陪审员突然打断其他人的发言,或者发言阻碍进一步的讨论,每名陪审员强势介入的平均次数为0.33次。 为了更好地理解陪审团裁决程序,我们改进了上述变量(见表5)。我们将“辩论质量(quality of debate)”界定为陪审员在评议中怎样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使用理性说服。这一变量是累计讨论证据的次数、援引其他陪审员的发言的次数以及依据逻辑推理发言的次数所得到的。因此辩论质量的平均值为4.75次。也就是说,在发表观点时,每一名陪审员平均评论证据、援引其他陪审员的观点以及进行逻辑推理超过4次。同样,我们使用“无礼辩论(indecorous debate)”来描述无礼发言、强势干预发言次数的总和。无礼辩论的平均值为0.37,所以无礼辩论很少发生。 我们从三个方面调查首席陪审员扮演的角色(见表6)。第一,首席陪审员是否把发言的机会平均分配给每位陪审员;第二,首席陪审员是否要求陪审员发言提供论据;第三,首席陪审员是否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作用,例如,总结议题和争点,或者扮演调解人的角色有效处理冲突。我们也评估了首席陪审员的倾向性(例如,权威型、固执己见型、控制型)。 在一半的案件中(占50%),首席陪审员给每位陪审员发言的机会。其他案件中(占11.1%),首席陪审员没有平均分配发言机会,而是让陪审员自由讨论,从不介入,或者仅是偶尔给尚未发言的陪审员说话的机会(占33.3%)。陪审员发言时,首席陪审员大部分时候(占72.1%)要求陪审员提供论据。首席陪审员还能通过总结重点和组织进入下一议题等方式高效地组织陪审员进行讨论(占77.7%)。总的来说,评议程序倾向于开放和民主。我们还发现当首席陪审员分配发言机会并且大部分陪审员都能发言时,陪审员以证据为基础的评议数量会增加。另一方面,当首席陪审员没有分配发言机会而只有少部分陪审员发言时,无礼辩论出现的频率增加。 为数不少的陪审员会错误理解或者错误适用法律概念,例如24.8%的陪审员不理解诸如能力减弱(diminished capacity)之类的特定法律概念(见表7)。然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对法律概念的误解是否会因其他陪审员影响而得以修正。在韩国,法官会在庭审一开始就给陪审员提供书面的法庭备忘录,所以陪审员对法律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会提高。大约23%的陪审员有同情性的评论和感性的态度。我们的观察显示,陪审员的情感有时会影响他们作出裁决的能力。大部分陪审员对被告人定罪与否的态度经过评议后不会发生改变,只有11.5%的陪审员改变了他们最初的观点。 (二)陪审员人数 由于我们的研究的样本量小,未能就陪审员人数对陪审团的影响得出一些概括性的结论,但是可以为将来这一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调查结果。数据显示,陪审团规模和陪审员发言频率之间具有相关性。表8显示,5-6人陪审团中,每位陪审员平均发言次数为10.88次,7人陪审团为8.28次,8-9人陪审团为5.53次。因此,陪审团规模更小时陪审员发言更多。另一方面,陪审团的规模对辩论质量没有影响。不同规模的陪审团之间辩论质量的平均值没有显著差异。最后,小规模陪审团出现无礼辩论的频率略高。因此,当陪审员达到7人或人数更多时,无礼辩论出现减少趋势。这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陪审员人口特征方面更大的多样性可能会减少无礼辩论的出现。可进一步得出这样的推论,即性别、年龄的均匀分布会促进相互尊重,最终抑制无礼的评论和辩论。 (三)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 我们调查了陪审员判断被告人定罪问题时是否使用了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如果陪审员在评议定罪问题时讨论了量刑情节,我们则会进一步考虑这种错误经过评议后是否被修正,也就是说,陪审员是否发现他们把量刑的问题混入了定罪的阶段,并刻意制止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我们观察的案件中,有9个案件定罪评议中混入了量刑问题,但其中8件经过评议都得到了修正。 在陪审员个人层面,我们也调查了陪审员中有多少人混淆了定罪评议和量刑评议的区别。113名陪审员中有16人(占14.2%)在讨论中混淆了二者(见表9)。有22名陪审员(19.5%)在定罪评议中提到了被告人的犯罪记录。 (四)法官介入 在我们研究的案件中,在需要时审判长参与真实陪审团的评议,合议庭其他法官则参与影子陪审团的评议。考虑法官参与陪审团评议的整体效果发现,仅有一个案件是在法官介入后所有陪审员都改变了对被告人定罪的态度;在两个案件中,则有一半陪审员改变了观点;在三个案件中则有一名或两名陪审员改变了观点。但在几乎所有其他案件中,每位陪审员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态度都没有改变。 在个人层面,我们根据法官与陪审员讨论的风格,将介入陪审团评议的法官区分为三个组别:传递信息型(information-delivering type),介绍观点型(opinion-introducing type)和强加观点型(opinion-imposing type)(见表10)。(79)三类法官的比例分别为64.6%(传递信息型)、29.2%(介绍观点型)和6.2%(强加观点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官是强加观点型的,陪审员与其讨论之后,均改变了自己的观点。至于介绍观点型的法官,有30.3%的陪审员与其讨论后改变了他们的立场。23.3%的陪审员与传递信息型法官讨论后改变了他们的决定。虽然由于样本量小,我们并不能提供任何结论性的意见,但是证据显示如果法官在评议过程中强势导入自己的观点,那么陪审员更有可能遵循法官的观点。 韩国陪审制正在经历新一轮的改革。正如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的建议所反映的,过去五年的经验被认为是成功的,陪审制有望得到完善,并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将普通法系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参审制相结合,以发展出适合韩国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创新性的尝试。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将更为稳固,成为推动公民民主参与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强健有力的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通过调查影子陪审团评议过程来研究真正的陪审团评议程序。通过完善影子陪审团研究的成果,我们致力于了解评议质量并提出有意义的见解,以便最大程度实现陪审制度的目的。与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的建议相关,我们的研究聚焦于以下四个方面:陪审团裁决的约束力、陪审员的人数、定罪方面与量刑方面的陪审团评议以及陪审团评议中的法官介入。 研究结果显示,韩国陪审员评议有望成为有力的裁决模式。总的来说,陪审员轮流发言,积极参与评议程序,在辩论中尊重其他陪审员。首席陪审员积极扮演自己的角色,公平分配陪审员的发言机会,并且能够良好地组织讨论。误解法律以及混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情况的发生并不如许多人想象的那么频繁。出现上述问题时,绝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陪审员或者法官的介入进行修正。大部分法官有助于陪审员在评议室内达成裁决。 但是,我们也发现了有待改进的方面。影子陪审员倾向于在充分讨论问题之前,在评议过程刚开始时就声明自己的立场。他们时常不根据证据开展辩论。而且,在一些情况下,陪审员的个人情况会影响他们的裁决。为了提高评议的质量,有必要制作适当的指南,并且在评议之前与陪审员进行沟通。 总之,我们的研究结果与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的建议是一致的。我们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可以反对赋予陪审团裁决以事实上的约束力。陪审团规模与评议质量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尽管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中的相关性,但由于5人陪审团很少适用,我们认为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决定废除5人陪审团是合理的。如果有适当的引导和监督,陪审员不恰当的混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情况会有所减少,相反,陪审员参与量刑评议可以将普通民众的常识引入到法官的裁决中。在量刑和一些案件的定罪中,由陪审员和法官进行合作的评议,将会使双方受益。陪审员将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则会考虑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本文英文原题为“What's happening in the jury room?——Analyzing shadow jury deliberations in Korea”,2013年12月发表于《韩国法期刊》(Journal of Korean Law)第13卷。感谢李哉协教授授权翻译并在中国发表本文,在译文发表时补充了韩国陪审制自2013年至今的最新数据及韩国陪审团审理立法的最新进展(参见注(24)),感谢李梦娇在本文翻译中提供的协助。 注释: ①有关韩国陪审制的背景、历史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参见李哉协,Getting Citizens Involved:Civil Participation in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in Korea,4 E.Asia L.rev.177,182-197(2009);李哉协,Korean Jury Trial:Has the New System Brought About Changes?,12 Asian-Pacific L.& Pol'y J.58(2010). ②参见韩国2007年6月1日《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法律编号8459)。 ③Norman J.Finkel,Commonsense Justice:Jurors' notions of the LAW(1995). ④陪审团审判案件数量为:2008年64件,2009年95件,2010年162件,2011年253件,2012年274件,2013年345件,2014年271件。参见《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绩效分析,2008-2014》,韩国法院管理部2015年,第2页。 ⑤Byung-Soo Kim,《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中期评估》,载《韩国刑事法评论》83,311(2010)。 ⑥In Sup Han,《韩国国民参与刑事审判:争议与初步的试点》,载《首尔法学期刊》50,681,704(2009)。 ⑦In Sup Han and Sang Hoon Han,《公民参与司法决策》,2010。 ⑧Jin-Gyeong Cheong,《根据〈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陪审团审判的关键问题》,载《正义》100,97(2007)。 ⑨参见《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46第5款。 ⑩Sangjoon Kim,Jaihyun Park,Kwangbai Park,Jin-Sup Eom,Judge-Jury Agreement in Criminal Cases:The First Three years of the Korean Jury System,10J.EMP. L. St.35,42(2013). (11)John Gastil,E.Pierre Deess,Philip J.Weiser and Cindy Simmons,The Jury And Democracy:How Jury deliberation Promotes Civil Engagement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101(2010). (12)模拟审判在英美国家大量运用于有关陪审团的研究中,尤其是有关陪审团是如何做出有罪或无罪裁决的过程,这主要是由于研究者无法观察到真实的陪审团是如何讨论评议案件的,而陪审团裁判的方式本身又极富争议。这种研究方法的历史已逾50多年,也得出了一些较为公认的结论,包括:(1)陪审员很少按照法官指示所希望的方式来作出裁决;(2)陪审员的个性特征并不是一个影响裁决作出的重要因素;(3)在证据并不明显支持有罪或无罪时,陪审员非常容易受到证据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4)评议的过程有时确实会影响到裁决的作出。参见Dennis J.Devine,et al,Jury Decision-Making:45 Years of Empirical Research on Deliberating Groups,7 Psychology,public policy,and law 622(2001)。——译者注。 (13)影子陪审团,是指由与真实的陪审团组成人员相似的人组成的一种模拟陪审团。与实际的陪审团一致,影子陪审团的陪审员通常在审判过程的每一天都坐在法庭里,观察法庭上所发生到的一切,听到双方的辩论和证人的证词并接受法官的指示。影子陪审团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最初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影子陪审团成员的观察与分析,来为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辩论提供指导,以使律师的意见能更好的影响真实的陪审团。之后,影子陪审团也被用于对陪审团评议过程的研究。在研究陪审团的评议过程方面,与模拟审判的方法相比,影子陪审团因为人员组成更接近于真实的陪审团且听审的案件为真实的案件,其方法的科学性更高。同时,是否能有影子陪审团存在,则受制于更多的客观因素。本文研究实际上得益于韩国法院自行开展的影子陪审团项目这一客观情况。——译者注。 (14)Sarah McCabe and Robert Purves,Shadow Jury At Work(1974). (15)Shari Diamond and Hans Zeisel,A Courtroom Experiment on Juror Sel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1 Personality And So.Psychol.BuLL.276(1974). (16)陪审顾问是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帮助挑选陪审员和准备庭审的一种专业人士,通常由当事人一方聘请。——译者注。 (17)Donald E.Vinson,The Shadow Jury:An Experiment in Litigation Science,68A.b.A.J.1242(1982). (18)例如,首尔地方法院自2011年以来举办影子陪审团30多次,400多名民众自愿担任影子陪审员。参见影子陪审员项目指南,网址为:newsletter.seoulbar.or.kr/system/webzine/viewDownFile.php?id=167。 (19)参见《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55条。 (20)韩国陪审制度在过去的五年内处于试点过程中,目的在于评估民众参与审判的实际状况。同前注⑥,第695页。 (21)2014年6月12日,韩国法务部向韩国国民大会提交了一份有关陪审制度的法案以供审议。与国民司法参与委员会于2013年3月向国民大会提交的建议相比,另外增加了两项重要的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即使没有被告人的申请,法院也可以在检控方申请的情况下决定适用陪审团审理。法院可以决定适用陪审团审理被视为加强了司法程序的民主正当性,并提升了司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内容是,如果因为涉罪行为的特定情况或其他情形会导致适用陪审团审理可能出现不公平的判决,检控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否决被告人适用陪审团审理的请求。截至2015年12月1日,韩国国民大会仍未通过这一法案。 (22)《大韩民国宪法》(1987)第27条第1款规定,所有国民享有得到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根据法律进行裁判的权利。 (23)Young Sol Kwon,Baesimje,《韩国采纳陪审制的宪法问题》,载《法律与社会》26,97(2004);Sung Gi Hwang,《韩国陪审制或公民参与审判制的合宪性》,载《法律与社会》26,123(2004)。 (24)Misuk Park,《公民参与审判制度的成果及未来的任务》,载《韩国刑事法评论》,135(2010)。 (25)在66个陪审团裁决与法官裁判不相同的案件中,有62个案件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而法官最终判决有罪。参见Jongsun Kang:《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状况与任务》,韩国法院管理部2013年,第14页。 (26)Sang Hoon Han,《韩国陪审团裁决效力的分析与建议》,载《韩国犯罪学期刊》24,9(2012)。 (27)Il-Hwan Moon,《陪审制下的陪审员实务:以陪审团遴选、陪审团裁决、陪审团量刑为视角》,载《正义》135,173(2013)。 (28)Kwang B.Park,Sang Joon Kim,Mi Young Han,《模拟法庭中真实法官和模拟陪审团决策的认知启发效果》,载《韩国心理学与社会学观点》11,59(2005)。 (29)Kwang P.Park,Sang Joon Kim,Eunro Lee和Hyeson Seo,《陪审团评议中的社会从众性和认知转换:韩国第一件正式陪审团参与模拟法庭案件评议论点的内容分析》,载《韩国社会学期刊及心理学观点》1,6(2005)。 (30)同前注(29),第7页。 (31)同前注(29),第14、16页。 (32)Erin York Cornwell and Valerie P.Hans,Representation through Participation:A Multilevel Analysis of Jury Deliberations,45 Law $ Soc'y Rev.667(2011). (33)Dennis J.Devine,Jeniffer Buddenbaum,Stephanie Houp,Dennis P.Stolle,and Nathan Studebaker,Deliberation Quality: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in Criminal Juries,4 J.Emp.L.Stud.273,280(2007). (34)Kwangbai Park,Eunro Lee,《总结模拟陪审团评议量化特征的三个描述性指标》,载《韩国社会人格心理学期刊》11,1(2006)。 (35)Neil Vidmar and Shari Diamond,Juries and expert evidence,66 Brook.L.Rev.158(2001). (36)同前注(25),第18-19页。 (37)Misuk Park等,《韩国陪审制研究》,韩国犯罪学协会主编,2008年版,第44页。 (38)同前注(37),第260-262页。 (39)Gidu Oh,《陪审团发现事实的能力》,载《正义》96,124,133(2007)。 (40)Jong-Dae Kim,Eun-Lo Lee,和Sang-Hoon Han,《关于模拟陪审团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理解的研究》,载《延世大学法律评论》21,1(2011)。 (41)Reid Hastie,S.D.Penrod And N.Pennington,inside the Jury 163-65(1983). (42)同前注(41)。 (43)同前注(41),第64页。 (44)Shari Diamond et.al.,Inside the Jury Room:Evaluating Juror Discussions during Trial,87 Judicature 54(2003). (45)Erin York & Benjamin Cornwell,Status on Trial:Soci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in the Jury Room,8 Soc.Forces 455(2006). (46)A Bavelas et al.,Experiments on the Alteration of Group Structure,1 J.Experimental Soc.Psychol.55,59(1965). (47)Michael Antonio & Valerie Hans,Race and the Civil Jury:How Does a Juror's Race Shape the Jury Experience? in Ronald Roesch et.al.(eds.),Psychology in the courts:International Advances in K nowledge(2001). (48)David Michael Ryfe,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A Study of 16 Deliberative Organizations,19 Pol.Comm.359,360(2002). (49)“共情”指的是理解他人的观点和看法,“共情”与“同情(sympathy)”有所区别,同情指的是与他人有共同的感受。——译者注。 (50)Todd E.Pettys,Emotional Juror,76 Fordham L.Rev.1609,1625-1639(2007). (51)参见《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13条第1款。 (52)参见《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13条第2款。 (53)Williams v.Florida,398 U.S.78(1970). (54)Michael E.Saks,The Smaller the Jury the Great the Unpredictability,79 Judicature 263(1996). (55)Michael Saks and Molli Marti,A Meta-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jury size,21 Law and Hum.Behav.451(1997). (56)Horowitz and Bordens,The Effects of Jury Size,Evidence Complexity and Note Taking on Jury Process and Performance in a Civil Trial,87 J.Appl.Psychol.121(2002). (57)同前注⑥。 (58)同前注(33),第44页。 (59)参见《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46条第4款。 (60)Sang Hoon Han,《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立法讨论》,载《法律与社会》30,303,313(2006)。 (61)同前注(25),第11页。 (62)据观察,量刑评议中法官和陪审员的量刑意见差距小。同前注(25),第16页。 (63)同前注(62)。 (64)Sang Hoon Han,《韩国新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近期发展和建议》,载《正义》106,483,517-518(2008);Hyungkwan Park,《陪审团量刑的相关问题》,载《韩国刑事法评论》23,42,63(2012)。 (65)参见《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46条第2款。 (66)参见《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46条第3款。 (67)参见《公民参与刑事审判规则》,韩国大法院规则,编号2107,2007年10月29日,第41条第5款。 (68)参见《公民参与刑事审判法》,第46条第3款。 (69)Eun Mo Lee,《新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与问题》,载《汉阳大学法律评论》26,405(2009)。 (70)同前注(27)。 (71)需要说明的是,在120名影子陪审员中,有3人未注明性别。 (72)韩国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刑事案件均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译者注。 (73)根据全国统计数据,真实的陪审员评议时长为20分钟至300分钟,平均评议时长为98分钟。同前注(25),第8页。 (74)本文仅提供直接观察和对陪审团评议录像内容分析得出的结果。我们也分三个阶段对影子陪审团进行了问卷调查,包括评议前、评议后和判决后。我们在其他文章中介绍了问卷调查的结果。参见Jae-Hyup Lee,Jisuk Woo,June Woong Rhee,《陪审团评议的正当性:分析韩国陪审团参与案件的模拟评议》,载《正义》139,208(2013);Jisuk Woo,June Woong Rhee,Jae-Hyup Lee,《审判程序因素和评议因素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基于韩国影子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经历》,载《首尔法学期刊》54,261(2013)。 (75)其中5件为抢劫造成的身体伤害案件,4件为杀人未遂案件,4件为惯窃案件,剩余的5件涉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manslaughter resulting from assault)、故意杀人案件(murder)和性侵害案件(sexual offenses)。 (76)我们观察的18件案件中,有7件案件中影子陪审团的规模小于真实陪审团。比如,一些案件中真实陪审团为7人,而影子陪审团则为5人。 (77)午夜之后达成裁决的案件,陪审员会得到两天的补偿金。 (78)需要说明的是,其中一个案件影子陪审团进行评议的录像因故未能获得,因此对评议过程进行内容分析时针对的是113名影子陪审员,而非全部120名影子陪审员。 (79)如果法官只是提供与手头的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指出相似的案件法庭如何处理,这种类型的法官就被视为“传递信息型”。如果法官介绍自己的观点使用“我认为……”或者“在我看来……”,我们则将其归入“介绍观点型”。如果法官强势地介绍自己的观点,那么就视为“强加观点型”。有一个例子是这样的,法官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可以说在这个案子中正义没有得到伸张。”韩国影子陪审团评估过程的实证研究_陪审团论文
韩国影子陪审团评估过程的实证研究_陪审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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