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必须努力突破“路径锁定”_股票论文

中国股市必须努力突破“路径锁定”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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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我国现行股市是世界上最有“特色”的股市,有着最长的“投机期”和最高的“换手率”,制度“创新”更是多多。只是,许多“创新”背离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准则,进而造成股市极度扭曲、变形。目前,股市在经历数轮“高股价、高投机”的震荡后,正逐渐向“死市”逼近。2003年,股票市场仅融资800亿元,不及当年信贷增量(2.99万亿元)的零头。这样的股票市场,十分不利于社会资金的优化配置,十分不利于风险投资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消极影响还将进一步加剧。我国股市的路在何方?笔者谈点看法。

我国股市“先天不足”。1990年冬,在客观条件并不具备时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之所以如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要向国际上展示继续改革开放的决心。

上世纪90年代初,股市的管理方针就定为“要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乍一看,这并不错,国有企业那么多,改革任务那么重,股市岂能不为之服务?但是,正是从这一管理方针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向国有企业倾斜的、使股票长期供不应求、股市长期处于“投机期”的规则,进而使股市沦为“圈钱市”、“寻租场”。

——抑制一级市场发育的行政审批制。企业的发行、上市都要经过证监会审批,甚至只有批准上市后才能向社会发行,进而不仅使发行者毫无风险、股票数量受到严重限制,而且使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身价百倍。

——主板市场“悬空”,缺乏必要支撑。不仅缺乏作为主板市场的主要基础的柜台交易市场和OTC市场,而且对已经存在的少量地方性股票交易市场也不分业绩好坏“一锅端”。

——股权分置。占市值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一直不能流通,起初是为了防止“私有化”,后来便成为减少交易筹码、维护过度投机及确保大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

——市场主体的预算软约束。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有证券公司)都是国有控股的预算软约束主体,它们并未因为上市而使机制真正转换;而且许多上市公司还被其国有大股东“掏空”,以致经营业绩迅速下滑。

——法制极不健全,现有的不完备法规也不能认真执行。中央部门及地方政府热衷于插手股市,“跑部”、“疏通”盛行,各种黑幕层出不穷,等等。

目前,股市已处于“路径锁定”。始终在“政策市”、“资金市”、“投机市”中打转转。新出台的“中小企业板”仍为主板市场的翻版,对风险投资退出的作用几乎为零;今年出台了大量“创新”,但是对股市的根本症结均无触动;“全流通”也千呼万唤不出来,等等。

天下没有免费午餐,违背客观规律势必受到“惩罚”。现在,管理层应当深刻反省,这样的股市究竟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什么?除了一些国有企业得以苟延残喘和一些利益集团从中获得暴利外还有什么?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股市,但必须是建立在自由企业、自由市场基础上的健康股市。股市当然应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这种服务不能带有特权,更不能为适应国有企业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特有的规则。其实,惟有“一视同仁”,才能最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如果不抱偏见,不难发现,以往把股市引向“歪道”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得不偿失的。

当前,管理层应当切实改变观念,下决心,用猛药,奋力突破“路径锁定”,早日造就以自由企业、自由市场为基础的多层次金字塔式股市。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中国股市的希望所在。措施要点如下:

1.彻底摒弃“股市要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的管理方针,让股市成为真正的市场,让国有企业去适应股市(如同适应香港、美国股市那样),利用股市实现“转制”及谋求发展。

2.放开一级市场,股票发行实行登记制,并使发行者承担发行风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依法申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募股。证监部门在审核其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后,便应当允许其登记、发行(有关条件由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行须由证券公司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冻结”的资金数量达不到募股金额,即为发行失败,“冻结”的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这也使得证券公司多了一大块业务)。

3.市场选择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成功之后,股票便可在代理发行的证券公司挂牌转让,这是公告牌市场(OTC)。公司的全部股票都具有同等的流通权。在OTC市场挂牌届满一年(指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年度,下同)者,如业绩优良,可由券商推荐去当地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柜台交易市场按城市组织,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城市中的证券商。在柜台交易市场中交易满一年的公司,如业绩优良,可由柜台交易市场向主板、二板市场推荐,由证券交易所按标准择优“录取”。这一上市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公司不得享有特权。同样,在主板、二板市场交易的公司,若业绩欠佳,便要退回柜台交易市场,甚至OTC市场。

4.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以“存量发行”为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均为老企业,并且通常有良好效益;改制的目标又是“民营化”或者部分“民营化”,因而可以先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再打足资本金,将资产负债率降下来,然后通过“拆细”并“存量发行”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便既能实现资金增值,又能更快地达到改制目标。

5.证券交易所要“非行政化”。沪深证券交易所要恢复会员制,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应再是证监会的下属机构,其会员是全国资质良好的证券公司。

6.证监会要致力于监管,不要再对公司的发行、上市进行行政性审批。监管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依法严格监管股市的各类主体及运作全过程,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7.妥善处理“股权分置”问题。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十分重要,必须解决好。但是,它毕竟只是造就健康股市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也非股市的根本症结,因而不宜“神化”。尤其应当警惕,某些利益集团正想趁机大捞一把。本来,公司的全部股票都有着同样的流通权,但在上市时,国有股和法人股被人为地剥夺了流通权,而现在则又要收回流通权。这就是“全流通”问题。当前争执的焦点是非流通股在重获流通权时,是否应当对流通股进行补偿?对此,试作以下分析。要求补偿的基本理由是:初次发行时,非流通股未溢价,而流通股是溢价的。据此,可以认定,同样是溢价发行的法人股及少量初次发行时个人股也未溢价的公司的国有股可以无条件上市流通,无需补偿。至于其他公司的国有股,则要注意两点。①国有股资金投入企业生产过程的时间远远早于初次发行,因而不溢价是合理的。②初次发行时,确实存在溢价过高情况,但这是由扭曲的股市机制造成的,若要由国有股来赔补,似欠合理。况且,初次发行时,中签率甚低,中签者基本上都获利丰厚。其实,惟一站得住脚的补偿理由是,当国有股拥有流通权后,会引致股价大幅度下跌,损害流通股持有者的利益。从这一理由出发,处理原则大致可如下:①按上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置;②当某公司股价已跌破净资产或(在现行利率水平下)市盈率已不足15时(相当于回报率5.6%,即1/15×85%),恢复该公司国有股的流通权无需补偿,而在其他情况下恢复流通权则可予以适当补偿;③“民营”公司的非流通股也应当同样处理。

8.要切实完善法制。要从现行法规中去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准则的规定;要充实为造就健康股市所必需的规定;对于股市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要有详细的处罚规定。要切实严肃执法,不使法规“软化”

9.推进市场主体的产权制度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限期“民营化”。证券公司应当逐步“民营化”。

10.在适当时候推出“做空”机制,法规应当为此预留空间。

此外,作为股票市场改革的必要配套,还需要同时进行政府方面的改革。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各级政府真正地不再充当“运动员”;二要解决好各级政府的权限过大的问题。惟有如此,才能使地方政府的“扩张冲动”得到遏制,对地方证券市场的干预弱化;进而,也才能使改革措施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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