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论文,直接投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国际直接投资在发展速度上超过了国际贸易,成为把各国经济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重要机制,它对于提高各国经济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改革开放以来,资本稀缺的我国经济不失时机地利用了这一机制,外商直接投资迅速发展。1996年一年就超过了400 亿美元达 417.3 亿美元(外经贸部,1997)。截止1996年6月底,我国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27 万家(张上塘,1997)。从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上看,我国在世界上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吸收外资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居首位,成为国际投资热点之一。但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在给我国带来资本、技术、管理经验、资源配置效率和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边际不效用。理论界对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的认识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对外资的利用还不够。“现在过分强调利用外资会危及我国安全是不适宜的”(赵秀臣,1997);目前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不是过多,而是过少(胡鞍钢,1997)。另一些学者认为,面对外商抢占我国市场的情况,应该坚持“合资企业不能再让外商控股”(周广春,1996);利用外资嫁接改革国有企业最终只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王朋,1997)。本文认为,从提高我国国民福利的角度看,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很不够,而过分夸大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引起的边际不效用,必然得出外商直接投资过多的结论。不能以我国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在品牌塑造、股权控制、技术控制、营销控制等方面的策略失误为由反对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迫切需要发展生产力的我国,决不可以放弃外商直接投资,但应更加讲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策略。
一、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不效用有多种表现,它对东道国的国民福利有着不利影响;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取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引起的国民福利的增加和边际不效用
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增加国民所得,并且利用外资愈多,所增加的国民所得愈多。但是,这样的说法没有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引起的边际不效用考虑在内。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引起的边际不效用指的是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引起的东道国国民福利的减少。这种边际不效用主要包括六个方面:(1 )外资直接投资在东道国某行业垄断程度的增加所造成的福利损失。跨国公司的“天性”是谋取垄断地位,追逐垄断利润,它一旦垄断市场,就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外资在东道国某行业所造成的垄断程度愈高,市场所遭到的扭曲程度就愈大,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也就愈大。(2 )外资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幼稚产业的增加所造成的对幼稚产业成长的损害。东道国的幼稚产业,即具有潜在动态比较优势的产业,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效应大,但是近期内尚不具备竞争优势。也就是说,东道国的幼稚产业近期内尚无能力与外资竞争。若对外商在该产业的直接投资不加以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极可能在该产业形成垄断,东道国的该产业也就没有成长机会了。(3 )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所造成的东道国无形资产的流失。品牌是跨国公司谋取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关键。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中往往凭借巨大资本、技术、品牌、渠道、市场等优势迫使东道国的企业转让品牌,然后把东道国的品牌打入冷宫,并全力塑造自己的品牌。(4 )投资国的高污染产业伴随着直接投资的增加向东道国转移。在投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属于小岛清(Kojima)所说的“边际产业”,由于本国污染税的增加和劳动力成本的加大,这类产业在国内已无发展的余地,需要在国外寻找生产基地。在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而来的高污染产业制约着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5 )东道国的再就业成本伴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而加大。随着“三资企业”的增加,改变了竞争格局,增大了竞争的强度,某些产业中“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的风景不再。东道国的企业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冲击下破产增加,失业增加。由于就职于新企业需要一定的专门技术和年龄限制,部分失业工人会滞留在失业大军中。(6 )东道国的国民不满情绪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而强化。外商直接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东道国的传统文化的维持、国民自力更生的信念、经济政策的独立性等,这些均会激发东道国国民对外资的不满。特别是东道国对“三资企业”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以及“三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由外国人员充当,劳资关系恶化等,更易引起东道国国民的情绪化。
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引起的对东道国的边际不效用呈上升趋势。用公式表示为:
U=U(K) K>O U>O F=dU/dK>O
式中,U为外商直接投资引起的对东道国的不效用,K为外商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则dU为边际不效用,dK为直接投资的增加。
在考虑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对东道国的边际不效用时,外资流入东道国愈多,所产生的不效用愈大,所导致的东道国国民福利的损失也愈大。可见,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并不一定能够增加东道国的国民福利。
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在哪里呢?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一方面会产生东道国国民所得的增加;另一方面会产生边际不效用,这些边际不效用无疑会导致东道国国民福利的减少。当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所产生的国民所得的增加和福利的减少达到边际上的一致时,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才最适当,东道国的福利水平才会达到最大。
图1 :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边际不效用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的均衡模型。
在图1中,横轴OK表示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量,纵轴OD 表示投资国资本在东道国的边际生产力。 外资的边际生产力的变动趋势可以描绘为DD曲线,呈递减状态。假定东道国能够以一定的利息率(OF的距离)无限制地从外国借入资本,则对东道国来讲,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所产生的纯利息可用DD曲线和FR直线之间的距离表示。同时,FF曲线表示外商直接投资所引起的边际不效用,呈递增状态。边际不效用可以用FF曲线和FR直线之间的距离表示。
不考虑外部的边际不效用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情况下,OK[,2]的资本流入会对东道国产生最大的国民所得,国民纯所得为三角形DFR[,2]。
考虑外部的边际不效用时,OK[,2]的资本流入并不能使东道国取得最大的福利。最佳资本流入量将小于OK[,2]。
考虑外部的边际不效用时, 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均衡点为E。处于该点时,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纯所得为外资流入引起的国民所得的增加即四边形DFR[,1]E,减去边际不效用即三角形FR[,1]E。可见, 纯所得为三角形DFE。东道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为OK[,1], 这时东道国取得的纯所得为最大,即为三角形DFE。
当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量大于OK[,1],而为OK[,2]时,纯所得为国民所得的增加即三角形DFR[,2],减去边际不效用即三角形F[,2]FR[,2],也就是三角形DFE减去F[,2]ER[,2]。显然,OK[,2]的纯所得小于 OK[,1]的纯所得。
当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量小于OK[,1],而为OK[,3]时,纯所得为国民所得的增加即四边形DFR[,3]D[,1],减去边际不效用即三角形FR[,3]F[,1],余额为四边形DFF[,1]D[,1]。显然,OK[,3]的纯所得小于OK [,1]的纯所得。
二、单个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有一定的“度”,超过一定的“度”,外商则不会在东道国投资,这个“度”由外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所决定
就单个外商而言,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有一定的“度”,假定外资在本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的变动趋势不变,则这一“度”取决于外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追求更高的租金是资本的本性。如果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能够取得高于本国资本边际生产力的资本边际生产力,那么外商直接投资会继续流向东道国;反之,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不能取得高于本国资本边际生产力的资本边际生产力,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就会停止流入或撤出东道国,而宁愿在本国投资或投向其他国家和地区。
图2:单个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度”的模型。
在图2中,外商拥用的资本总量以横轴O[,1]O[,2]表示, 对东道国的投资量从O[,1]向右移动,对本国的投资量从O[,2]向左移动,A[, 1]A[,1]表示外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曲线,A[,2]A[,2]表示外资在本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曲线。假定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不存在资本流动障碍,则单个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均衡点E,O[,1]O[,3 ]为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的“度”。处于该点时,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O[,1]O[,3]的所得为四边形A[,1]O[,1]O[,3]E,若将O[,1]O[,3]在本国投资则所得为四边形A[,2]O[,1]O[,3]E,可见,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比在本国投资多获利为三角形A[,1]A[,2]E。
当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超过一定的“度”即O[,1]O[,3] , 而为O[,1]O[,4]时,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O[,1] O[ ,4] 的所得为四边形A[,1]O[,1]O[,4]E[,1],若将O[,1]O[,4]的资本在本国投资则所得为四边形A[,2]O[,1]O[,4]E[,2],可见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比在本国投资多获利为三角形A[,1]A[,2]E减去三角形EE[,1]E[,2]。显然,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O[,1]O[,4]比投资O[,1]O[,3],净损失为三角形EE[,1]E[,2],这一损失是由于在东道国多投资了O[,3]O[,4]造成的。因此, 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超过O[,1]O[,3]时,由于本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高于外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外商宁愿在本国投资。
当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低于一定的“度”即O[,1]O[,3] , 而为O[,1]O[,5]时,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O[,1] O[ ,5] 的所得为四边形A[,1]O[,1]O[,5]E[,4],若将O[,1]O[,5]在本国投资则所得为四边形A[,2]O[,1]O[,5]E[,3],可见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比在本国投资多获利为四边形A[,1]A[,2]E[,3]E[,4]。显然,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O[,1]O[ ,5]比投资O[,1]O[,3],净损失为三角形EE[,3]E[,4],这一损失是由于外商在东道国少投资了O[,3]O[,5]造成的。可以看出,外商在东道国直接投资低于O[,1]O[,3]时,高于本国资本边际生产力的外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会驱使外商继续向东道国投资,以取得更大的资本租金。
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由东道国的环境因素所决定。东道国的环境因素主要由以下八个因素构成,用公式表示是:
Y=Y(A,B,C,D,E,F,G,H)
式中,Y表示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A表示东道国的资本稀缺度,B表示东道国的劳动力丰裕度,C表示东道国的市场需求,D表示东道国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E表示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F表示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G表示东道国产业的竞争力,H表示东道国国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民族情绪。
这八个因素与Y的关系可表示为:
一般说来,东道国的资本稀缺度越大,外商直接投资就越供不应求;东道国的劳动力丰裕度越大,就越需要外商直接投资与之相配合;东道国的市场需求越大,满足市场需求的供给就越大,外商直接投资也就有了市场依托;东道国的贸易壁垒越高,外国商品通过出口进入东道国的交易费用越大,而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将高昂的外部市场交易费用内部化;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越多,外商直接投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取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而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越多,外商直接投资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小;东道国产业竞争力越强,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谋取低成本或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难度就越大;东道国国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民族情绪越大,抵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但从发展趋势看外商投资于我国必将减缓;对外资的过度限制是不可取的,但应更加强调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策略
1978年以前,我国奉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不效用的预期很大,于是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很严格,限制措施是高度的行政壁垒。这一限制起到了主导作用,使得决定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的其他因素均发挥不了作用,外商直接投资欲进入我国而进不来。我国利用对外商直接投资在这一时期处于接近零的状态。在图1中, 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不效用曲线会以F点为轴心上移,与FD几乎重合。
1979—1996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迅速发展。从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看,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从少到多, 从1979 —1983年合计为18亿美元迅速发展到1996年的417.3亿美元, 其主要原因要有以下九个方面:(1 )我国逐步撤除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高度行政壁垒,充分认识到外资是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的重要因素;(2 ) 1979 —1996年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资本稀缺,劳动力丰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需求旺盛;(3 )庞大的市场需求对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充满着诱惑力;(4)1979年以来我国虽然逐步递减了关税、 非关税贸易壁垒,但是总的看来,贸易壁垒还是高的,在1996年4月1日我国将贸易壁垒降低1/3之后,我国的贸易壁垒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5)为了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我国自1979 年以来制定了诸多对外资“超国民待遇”政策,各省、市、自治区对外商的竞相优惠更增加了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虽然在1996年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但是总的说来,1979—1996年“三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6)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极少,对一些产业中外商股权比例、 “三资企业”产品的返销比例虽有限制,但是执行的不够严格,对特定产业“三资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尚未限制;(7)1979 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才开始起步,经过了“放权”、“承包制”、“公司制”等阶段,国有企业竞争力有了提高。但是由于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产业调整滞后等原因,部分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在和“三资企业”的竞争中节节失利,这给“三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8)从宏观上看,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给我国带来了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生产要素,而且促进了我国外贸增长、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我国政府对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持肯定态度;(9)从微观上看, 我国国民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得到了实惠,国民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低价的商品、良好的服务和竞争的好处,国民对“三资企业”的民族情绪尚未高涨,对“三资企业”产品、劳资关系、避税行为等并不十分反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策略的改革,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资本边际生产力会变小,我国政府和国民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边际不效用的预期会增大,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大幅度增长态势必将减缓。其原因大致有六个方面:(1)我国的要素禀赋正在发生变化。 资本稀缺度下降,劳动力成本上升,这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构成了不利影响;(2 )我国的贸易壁垒正在下降。1996年4 月1 日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需要,降低了近5000个税号的关税,进口关税水平由35.9%下降至23%,并宣布到2000年将总体关税水平下降到发展中国家15%的平均关税水平,非关税壁垒将下降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 )有关协议的水平;(3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正在逐步被“国民待遇”所代替。1996年7月1日我国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减免税待遇,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入统一结售汇体系,并对全国范围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三资企业”将和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在一条起跑线上展开竞争;(4 )外商直接投资在某些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较高,使国内行业受到严重冲击。这些行业主要有化妆品、洗涤剂、饮料、啤酒、轮胎、BP机、汽车等,相关的产业政策、限制垄断政策将会出台;(5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有了提高。国有企业在与外资合资、合作的边干边学过程中,已经认识到品牌控制、技术控制、股权控制、营销控制等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这些对外商直接投资是不利的;(6)某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不善于处理劳资关系,不注意环境保护, 已引起当地政府和国民的不满情绪,随着该类企业的增加,不满情绪会增大。
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度”尚未达到图1中的OK[,1], 也就是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胡鞍钢,1997)。从资源禀赋看,我国是一个有12亿人口的大国,劳动力近7亿人, 约占世界总数的1/4,我国的资本还是相对稀缺的;从我国利用外资额占世界的比重看,1990—1995年流入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的外国资本为16400亿美元,我国仅占13%,而仅有4亿多人口的其他东亚地区却占25%(World Bank,1996);从人均利用外资额看,到1995年底我国人均利用外资额(包括港、澳、台的投资)仅为105美元, 而其他东亚地区高达840美元。
可见,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应是我国的长期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过度限制必然会把外商直接投资推向其他国家和地区。
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并不排除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讲究策略,以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所引起的边际不效用。
首先, 淡化民族企业意识, 强化本国企业观念。 里奇(Reich,1990)把美国的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美国人控制和美国人管理的企业,在美国国内母公司进行计划管理,把生产、营销、研究与开发分布于世界各地,如IBM、Motorola等; 另一类是母公司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在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雇佣大量美国人从美国出口产品的企业,如索尼、菲利普、本田等。从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度看,后一类企业更适合被称为“美国企业”。因此,美国应对资本、人才的流入采取开放政策,积极培育这种“美国企业”。里奇的论述尽管没有考虑到边际不效用,但是在当今生产要素在各国间迅速流动和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时代,东道国决不能夸大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给本国带来的预期的边际不效用。
其次,形成平等竞争格局,防止产生垄断。赋予“三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取消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在某行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竞争力弱的行业,不要只引进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来华直接投资,要尽可能地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制定《反垄断法》和推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法律手段防止外商在某行业垄断市场。
第三,推行并完善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外经贸部1995年6 月颁布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作出了规定,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推行该产业政策时还应不断完善。对鼓励、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竞争性产业,不必进行股权限制。而对限制、禁止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则有必要采取审批、股权限制的办法进行适度限制,以保护我国的幼稚产业和关键性产业。
第四,适度限制不易贸易品的外商直接投资。不易贸易品(Non —tradable Goods)不便于长途运输,若距市场太远,运输成本会过大,如啤酒、饮料、部分建筑材料等,这类工业品一般利润较高,跨国公司往往以直接投资的形式进入东道国。在我国,外商侵占国内市场的形势是严峻的。啤酒行业年产5万吨以上的厂家70 %与外商合资并大多被外商控股;饮料行业几乎被“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一统天下;离心玻璃棉行业几乎全部与外商合资被外商控股(隆国强,1997)。因此,对不易贸易品应加以股权限制,原则上应由我方控股;其合资企业的建立还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