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科技税收政策与发展趋势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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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短的三分之一世纪中,贫穷落后的韩国就进入了现代社会,国民生产总值(GNP)增加了一百多倍,人均GNP已超过一万美元。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诸多因素中,科技进步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韩国在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实行与此相适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首要内在动力。

一、韩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科技税收体制的演变

韩国的经济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五、六十年代的经济发展初期,七、八十年代的经济起飞阶段和90年代的经济较为发达时期。

50年代,韩国依赖美国的援助开始进行小规模的生产活动,技术水平很低,科技作用非常有限。到60年代,韩国国民经济开始有计划的发展。1962年制定和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当时尚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人均GNP不足100美元。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这时,韩国政府的目标是引进外资和技术,并投向可以实现进口替代和扩大出口的制造业,主要生产轻纺工业产品。为此,韩国开始制定有关促进经济和科技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促进法》中首次列入了技术引进税收减免条款:即技术引进的外国投资减免公司税。

70年代,韩国步入产业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以前执行的“出口导向”政策,虽然促进了出口,但是也诱发了中间产品和设备等进口的增加,加深了国家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特别是第一次石油危机,世界范围的“资源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更使韩国感到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技术自主化的急迫性。因此,韩国进行以石化、机械、钢铁等为中心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建立发展科学技术的法律构架。

1972年韩国政府制定颁布的《技术开发促进法》中就规定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这是国家首次直接对科技活动实行减免税收的鼓励政策。随后,在1974年制定出台了《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税金扣除制度》,1977年制定了《科研设备投资税金扣除制度》,1979年制定了《技术转让收入减免所得税制度》等一系列法规。这些科技税收制度的建立,成为刺激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80年代,是韩国追求经济稳定化、 自律化和开放化的时期。 韩国70年代的经济高速发展是以通货膨涨为代价的、进入80年代,经济发展的目标由高速增长转向稳定物价,经济运作方式也从政府官员决策转向更多地尊重民间企业人士的自律作用。在这种民间主导、追求稳定为主的经济运行体制下,政府在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方面直接支持的作用都相对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推行“鼓励竞争”的政策和采取“进口自由”的措施。这期间关税逐步下调到接近国际通行的水平。

在产业结构上,80年代韩国开始出现某些高技术产业,逐步进入以某些高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的阶段,技术先导型经济初见端倪。为了促进民间企业的技术开发,韩国于1981年对财税体制实行全面改革,制定了各种新的科技税收政策。如出台《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税金扣除制度》,《免征企业附属研究所不动产的地方税制度》,《对先导性技术产品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制度》和《免征外国技术人员的所得税制度》。1982年为了加强民间研究所的技术开发,实行对试验、研究用样品免征特别消费税和科研用品进口减免关税等措施。

进入90年代,为了提高国际经济的竞争地位,韩国提出“新经济政策”和“科技立国”战略。经过七、八十年代的快速发展,韩国虽然在某些生产技术领域达到了国际水平,但自主开发创新和核心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较落后,精细化工、自动化及生物高技术等仍属幼稚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十分薄弱。为了在世界的变革和竞争中求发展,求生存,韩国把科技自立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1993年制定了“技术开发战略计划(G7计划)”,旨在到21世纪初使韩国的科技达到世界上七个先进国家的水平,特定领域的核心技术提高到世界一流水准。为此,一方面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将RD经费从1991年的占GNP不足2%提高到2001年的5%。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科技税收政策的实施范围, 强化完善现行的有关科技税收政策。如扩大技术开发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扩大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用税金扣除的范围;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科研设备减税退税范围;加强实施学术研究用品关税减免、研究实验设备投资税金扣除或退税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二、韩国税收体制和现行主要科技税收政策

韩国财政实行的是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分税体制,地方税又分为道、市(郡)、区税三级。税源大、影响广的税种都划归中央所有,中央政府集中了80%以上的全国税收收入。目前韩国的税制结构和税收种类如下图所示。

韩国的税收结构:

为了增强自主创新和发展能力,韩国政府主要通过提取准备金,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特别消费税、关税和地方税等政策,来鼓励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一)鼓励研究开发活动方面

1.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有关行业(如制造、矿山、建筑、工程技术、信息处理及计算机、国防物资、金融保险、通讯附设等行业)的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并允许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

准备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3年到期时未使用的部分, 应计入企业所得照章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年利率10.95~14.6%的利息。

2.技术及人才开发费的税金扣除

有关行业(如制造、矿山、建筑、工程技术、信息处理及计算机、国防物资、金融保险、通讯附设等行业)的企业通过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指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头费、研究用材料等)、人才开发费用(指国内外委托教育培训费及技术研修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等)可享受税金扣除的优惠,并且这种扣除允许在5 年内(资本密集型7年)逐年结转。具体扣除方法有以下两种供企业选择:

——按课税年度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总支出金额的5 %(中小企业则为15%)进行税金扣除;

——以课税年度前两年技术、人才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即增量部分)给予50%的税金扣除。

3.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金扣除或快速折旧

内设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购置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试验用设备,可享受税金扣除或折旧。企业可按以下两种方法选择:

——研究试验用设备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器材则为10 %)享受税金扣除。

——研究试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则为70%)实行快速折旧。

4.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

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联合体,进口科学研究或产业技术开发所需的物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物品种类不同采用不同的减免税率。同时,规定减免关税的物品自报关进口之日起3年内或关税厅长所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让。

按照有关法令设立的特定研究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进口用于科研开发的物品(含赠予物品),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减免率为关税税额的90%(公共医疗机构及学校附属医疗机构为50%)。

5.对试验、研究用样品免征特别消费税

企业附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联合体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所需试验、研究用样品,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直接用于研究工作所需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外国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的试验、研究用样品,自进口之日起五年内,应保证用于原申报用途上。

6.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地方税

直接用于企业附属研究所而购置保留的建筑及土地(相当于建筑底面积的7倍以内),免征购置税、登记税、财产税以及综合土地税。 免税的不动产如在研究所设立后的两年之内,撤销研究所或挪做他用,将追缴免征的地方税。

7.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人员免征所得税

对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体力劳动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开始为国内提供劳动之日起五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所得税。

(二)鼓励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方面

1.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

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2.对新技术产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金扣除或快速折旧

国内开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资产投资,可按一定比例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或快速折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两种方法之一:

——给予投资金额3%(国产器材则为10%)的税金扣除。

——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则为50%)的折旧。

3.对先导性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

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出口战略上有必要扩大内需时,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以基本税率为基础,最初4 年为10 %, 第5年度为40%,第6年为70%,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即取消税减免)。

4.对工程技术等行业实行税收减免

工程技术振兴法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及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的行业,自其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 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或法人税)。

5.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实行税收减免

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有明确规定),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间的税收减免。

——首都圈以外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 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

——首都圈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 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 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

6.从业于原材料生产中小企业的技术人员可享受所得税减免

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连续工龄3~6年,减免工资额的10%;7~11年,减免20%;12 年以上,减免30%。

(三)鼓励对科研机构投资和发展新技术产业金融机构方面

1.本国人对公共法人的出资、委托研究费的计入亏损金

本国人(企业)给公共法人的出资、捐赠和委托研究费,计算当年课税所得金额时,在减去跨年度亏损金后的所得金额范围内计入亏损金。这是为了支援公共法人的研究活动和企业有效利用公共法人的制度。公共法人是:符合“特定研究机构育成法”规定的特定研究机构;按照“保护中小企业领域及企业间加强合作的法律”而设立的生产技术研究院及民间生产技术研究所。

2.新技术产业金融公司等的投融资亏损准备金计入损耗

这是为弥补新技术产业金融公司或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因投、融资于新技术创业者而发生损失的支援制度。

按计入损耗方式提取准备金的限度为:对于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为在该课税年度的投资金额,和按销售额的一定比率偿还作为条件所得的融资金额,以及总统令规定的融资额之总和的50%;对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则为该年度投资额的50%。

抵扣及收益的计算方法:因投、融资而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金额应首先从投、融资亏损准备金中抵扣;投、融资亏损准备金在计入损耗的事业年度终了日以后的4年内抵扣,期满后的余额在第四年计入所得, 照章纳税。

3.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等的股份投资免征所得税

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或新技术产业金融公司,投资入股于中小企业创业者或新技术产业企业,按股份从企业创办者得到的应有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免征法人(所得)税。

三、韩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

韩国在科技税收政策上较为成功的方面是:

1.科技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适时调整。

2.“准备金制度”是行之有效,普遍受欢迎的政策。1972年开始以来,已在很多产业领域应用。

3.税收政策体现对国内采购的鼓励。

4.在直接鼓励科技产业的同时,对面向科技产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减免税鼓励,有利于科技产业和相关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

5.制定减免税政策的同时,实行最小税负制度,规定无论应得的税收优惠有多大,按基本税基(不考虑各种扣除条件下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公司至少应按12%交纳当年税金,个人按30%交纳当年税金,以保障财政的必要收入。

韩国科技税收政策在振兴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上起到重要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够健全的地方,如:制造业、矿产业等行业可以享受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和技术及人才开发费减免税金的优惠待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近年来研究开发活跃的能源业、农业等却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待遇;一般免税产品的零配件可以减免进口关税,而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用品的零配件却不能减免关税;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的支持薄弱,政府制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反倾销规定很少;等等。另外,企业申请减免税程序复杂,文件繁多,有时实际得到的减免税额不多。

今后,韩国科技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一方面要对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另一方面要逐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进行规范。主要是:

1.扩大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强化完善现行的有关科技税收政策。

2.为加强国内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阶段的国际竞争力,推行反倾销关税制度。

3.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的精神,改革或废除现行的分产业进行的税收优惠体制,转换为分用途、分机能、分领域支持的税收优惠体制。

4.对民间进行的短期内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产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灵活的、临时的税收支持;对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给予强有力的永久性支持。

5.对国防科技和军民两用科技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6.制定提高民间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加强技术管理水平和发挥技术进出口贸易活力的有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7.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单靠民间企业无力实现,政府组织力量攻关,并实施长期的、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8.为全国范围内结构优化、均衡发展,政府对落后地区制定灵活的法规和政策,吸引科研机构到地方去,促进地区发展,实施除减免地方税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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