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概念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主要养老方式。但何为家庭养老,却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准确的概念。概念的含混不清,不仅很难界定家庭养老的现实变化,而且由此引发了家庭养老功能强化或弱化的不同看法。本文拟在总结已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推进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
1 家庭养老概念述评
目前对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大致可以分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亲情说。该学说认为,家庭养老就是亲情养老。张文范认为,“传统的家庭养老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亲情养老”。(注: 张文范.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积极创造居家养老的新环境.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2)郑玮斌、 张友琴在谈到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时也认为,家庭养老是“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养老模式”。(注:郑玮斌等.社会变迁对农村老年人口家庭地位和供养模式的影响.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248)这两种讲法, 有共同点,也略有区别。其区别是,前种讲法明确指出,家庭养老就是亲情养老,解决了谁养的问题;而后种讲法仅指出血缘亲情是家庭养老的基础,并未指明谁养的问题。由此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基础是血缘亲情,形式可以是非亲情的。比如,子女出钱但由父母自己雇人照料等。其共同点是均指出了血缘亲情在家庭养老概念中的关键地位。
第二种,家庭说。该学说认为,家庭养老就是家庭或家庭成员支持的养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翟胜明、谭克俭认为,家庭养老是指“由子女或其他亲属来承担养老责任”。(注:翟胜明等.农村养老特征与对策.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231)穆光宗认为, “家庭养老又可理解为子女供养或老伴供养或亲属供养”。(注:穆光宗.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及社会对策问题.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54)这三种讲法都解决了谁养的问题,同时对家庭成员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老年法》的界定具有法律条文的准确和严格。学者们的界定反映了社会学的视角。值得注意的是,《老年法》和穆文都将养老内容具体化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而翟文则讲的是“责任”。这个细微差别很值得回味。
第三,方式说。该学说认为,家庭养老是一种养老方式或运作形式。洪国栋认为,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养老方式叫做家庭养老。(注:洪国栋.关于家庭养老与居家养老.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63)张恺悌、党家康认为,养老是一个体系。家庭养老是养老体系的表层框架,是养老模式所决定的养老机制的实际运作形式。(注:张恺悌等.转型期中国养老体系的矛盾分析.老龄问题研究,1997; 9)台恩普的研究结论也支持这个观点。(注:台恩普等.宏观政策: 框架性解决中国养老问题的必由之路.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8:27)前种讲法侧重于养老方式与经济形态的联系,后种讲法侧重于养老的内外规定性。但它们都指出了家庭养老是一种旨在解决养老问题的具体方式。
除了以上三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养老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子女养老和社会养老。子女养老是家庭养老的低级形式,社会养老是家庭养老的高级形式。(注:于景海等.家庭养老的涵义和作用.“全国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服务研讨会”论文,1998)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家庭养老范畴包括家庭养老机制和个人养老机制。(注:翟胜明等.农村养老特征与对策.中国的养老之路.中国劳动出版社, 1998: 231 )这种讲法没有对家庭养老本身作出界定,因此没有列为概念的一种,但其思想具有启迪意义,使我们意识到家庭养老可能是一个涵盖多种养老方式的更大的概念。
从以上几种观点中,我们可以感觉到:第一,家庭养老存在着不同层次的内涵,对家庭养老认识上的差异实际上正是这种情况的具体反映。在谁养的问题上,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的不同理解,一方规范为血亲与姻亲(主要是配偶)成员,一方则扩大为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养什么的问题上,一方具体化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一方则概括为养老责任;在家庭养老基础问题上,一方强调是血缘亲情,一方指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对家庭养老的理解上,一方认为是行为方式或运作形式,一方认为已经超出了具体的方式。第二,家庭养老拥有自己的基本特征。无论如何界定家庭养老,都不可能脱离开这些基本特征,也不可能改变这些特征。比如,血缘亲情、家庭成员、养老责任,等等。
家庭养老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多层次内涵,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而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夫子就在《论语》中作过阐述。“事父母,能竭其力”(《学而篇》)、“父母在,不远逰,逰必有方”(《里仁篇》)、“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里仁篇》)等都在强调养老中的亲情成分。“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为政篇》)则揭示了养老的不同内涵。
诸多家庭养老概念和历史上对家庭养老的描述实际上说明了一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分析上还是在实践认同上,对家庭养老的理解角度都可以是不同的,有大概念和小概念、虚概念和实概念、文化学概念和社会学概念的区别。因此,当我们界定家庭养老的概念时,不应该拘泥于一个角度,而应该分层次界定家庭养老的概念,这就是本文的基本思路。
需要指出的是,已有的家庭养老概念,在确定家庭养老概念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的家庭养老具有奠基和开拓的作用。无论我们今天如何认识和界定家庭养老,实际上都是在这几种学说的基础上进行的。
2 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定义
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总称。它包括两个层次,即家庭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方式。
2.1 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由家庭成员承担责任的一种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庭养老模式体现了一种文化模式。
我们之所以认定家庭养老首先是一种文化模式(cultural pattern),是因为:(1 )在概念上,“特殊的文化模式是指各民族或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它是由各种文化特质、文化集丛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一个有特色的文化体系。”(注: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413)家庭养老就是这样一种文化体系。 围绕着养老这个文化特质,构成了养老的饮食文化、居住文化、护理文化、制度文化、孝文化、祭奠文化等文化丛。这些文化丛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保证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一方面构建了中国独特的养老文化体系。(2)在实践上, 家庭养老模式是相对于社会养老模式而言的。 按照现在的理解,家庭养老就是家庭赡养老人;社会养老则是社会赡养老人。这代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养老思想、养老价值观、养老行为方式和履行养老职责的养老群体。在文化社会学中,不同养老文化的构成方式及其特征,就称之为养老文化模式。(注: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262)有了社会养老模式, 就必然会有不同于社会养老模式的其它模式。所以,家庭养老模式是在与社会养老模式比较的过程中而存在和确立的。(3)在本质上,家庭养老反映了家庭内代际间的互动,更反映了价值观和情感模式的继承。东方社会推崇家庭利益, 反映在养老问题上,就表现出家庭对赡养老人的强烈的责任认同。“父母在,不远逰”,非常典型地刻画出了养老责任高于个人发展的情况。在崇尚个人利益的西方社会,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所以,家庭养老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地维系老年人生存的过程,而是强化和实践东方价值观的过程。
第二,家庭养老模式具有长时段的稳定性。
文化社会学家司马云杰认为,稳定是文化模式的特征之一。(注: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261 )家庭养老模式作为一种文化体系,(注:姚远.传统型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中国,谁来养老.鹭江出版社,2000:93~94)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从农业经济开始至今,大约已有三四千年之久。人口老龄化以后,尽管各方人士一再推进社会养老方式,但也不得不承认家庭养老模式还要继续存在下去。《老年法》的颁布,使家庭养老模式法律化,加强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生命力。家庭养老模式的稳定性,实际上是与它作为文化体系分不开的。美国学者拉·比尔斯认为,文化体系是由群体、环境、物质文化、文化传统和人的行为构成的。(注:[美]拉尔斐·比尔斯.文化人类学.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33)我国学者则认为, 养老体系是其内外体系整合的结果。(注:姚远.养老:一种特定的传统文化.人口研究,1996;6)也就是说,家庭养老模式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 而是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代际关系等诸因素合力的结果。家庭养老模式蕴涵着整个社会的生命之源。社会的发展为家庭养老模式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传统社会时期,家庭养老模式政治化。新社会时期,家庭养老模式伦理化。老龄社会时期,家庭养老模式法律化。家庭养老模式的变化,证明了西方人类学家克罗伯的观点,“内隐的文化模式是相当稳定的……它们体现了某种集体的合力和长时段的趋势”。(注:傅铿.文化:人类的镜子—西方文化理论导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172~173)同时也说明了,中国社会不完结,家庭养老模式就不会完结,直至国家和民族消亡的那一天。
第三,家庭养老模式的核心是血缘道义。
文化模式是社会现象。文化模式的差异很难从生物学角度加以阐释。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文化模式就都与生物学因素毫无关系。家庭是一个血缘团体,养老又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所以家庭养老模式本身也就贯穿了血缘联系。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完全建立在家庭血缘关系的基础之上。《诗经》中描写的“王事靡盬,不遑将母”(公事太多,无暇养母),孔子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强调的都是一个问题,首先关心和赡养自己的父母,才及其他老人。当绝大多数的人都接受了这个认识并用这个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家庭养老文化就产生了,并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概念—孝,于是血缘联系变成了血缘道义,进而变成了血缘法律。(注:徐剑艺.中国人的乡土情结.上海文化出版社,1993:15,117)在血缘道义面前,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不应有任何功利色彩。近些年来,一些学者用经济交换理论、社会交换理论、互惠理论等阐释家庭养老模式,使人耳目一新,但总有点搔痒没搔到最痒处的感觉。在中国,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都是经济关系或“养儿防老”的关系,而是一种血缘文化的关系。不管父母给了自己什么,仅仅因为他们是自己的父母,作儿女的就会关心他们、赡养他们,这就是中国儿女的天职。据《商务早报》报道,1999年省外汇进四川的汇款总额高达210.15亿,大部分流向农村地区。(注:北京青年报.国内新闻版.2000—03—02)这说明了什么呢?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并不总是以等价交换为准则的。汇进的是钱,内在的却是儿女对父母的关爱和惦念。所以说,血缘道义构成了家庭养老模式的内在特征。
2.2 家庭养老方式
家庭养老方式是指家庭成员履行养老责任时的运作形式。
第一,家庭养老方式是一种行为方式。运作形式,顾名思义,就是操作形式或实施形式。从社会学角度来说,也就是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life style)。虽然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属文化范畴,但它与文化模式又有区别。生活方式是“不同的个人、群体或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和价值观念制导下所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的体系。”(注: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1:369)家庭养老方式具有明显的直观性和非规范性。现在人口调查数据分析中提到的三代户、二代户、一代户、一对夫妻户、单身户等概念,都具有直观性特征。而根据子女赡养老年人的外在形式而总结出的共居、轮居、独居等养老方式则体现了家庭养老方式的非规范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养老方式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生活方式。
第二,家庭养老方式具有不稳定性。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或生活方式,家庭养老的运作形式要受到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而在整体上是不稳定的。在家庭养老方式存在的几千年间,从社会角度来看,家庭养老从共居养老向分居养老变化,从居家养老向机构养老变化,从子女支持到社区支持变化,等等。除了社会经济状况之外,养老双方的经济状况、住房状况、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和邻居关系等都可能成为推动家庭养老方式变化的因素。从个人角度来看,老年人健康时,可能分居养老;老年人进入高龄以后,就可能共居养老。子女无房,就会与父母同住;有了自己的房,子女一般都会搬离父母的家。所以说,家庭养老方式始终处于变动和不稳定的状态中。
2.3 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的关系
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的关系可以具体阐述为:
第一,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家庭养老概念的界定,可以有多种角度。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就代表了家庭养老的两个最主要的角度,即文化角度和行为角度。在世界范围内,文化的不同,价值观的不同,导引出不同的养老模式。其中最大差别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模式和社会养老模式。模式体现了对养老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原则和基本的价值观。认识养老问题,解决养老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养老模式问题。行为方式是解决养老问题的具体运作形式。它们代表了认识和解决养老问题的不同方面,但要说明的对象是共同的。
第二,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家庭养老模式是社会、经济、思想、环境、群体、民族等诸因素历经千年整合的产物,代表了对养老问题的整体思维。这个整体思维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反映了社会各层对老年人的态度。国家重视老人,社会尊敬老人,家庭养护老人,个人认同老人。二是反映了对老年人双重性的认定,老年人对社会有用但也需要社会照料等。家庭养老方式偏重于养老的行为方面。家庭养老模式是整体,家庭养老方式是局部,家庭养老模式包括了家庭养老方式。
第三,家庭养老模式与家庭养老方式是内在规定与外在形式的关系。美国人类学家拉尔斐·比尔斯认为,“文化的规则规定什么是适当的行为,但允许每个人以各自的方式来表现它们”。他又指出,模式是指“被社会所承认的、同时允许存在个人差异的诸限界”。(注:[美]拉尔斐·比尔斯.文化人类学.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38~39)这就很清楚地说明了,家庭养老模式规定了养老的原则和范围,家庭养老方式则是这些原则生动的外在表现。家庭养老模式制约着家庭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方式只能在家庭养老模式规定的范围内变化。家庭养老的内在规定性是稳定的,即血缘道义;家庭养老的外在形式是可变的,可以是子女支持、养老金支持、自我储蓄支持,可以是共居、轮居、分居,可以是居家、居公寓、居养老院,可以是子女照料、配偶照料、雇人照料,可以探望慰藉、电话慰藉、信函慰藉,等等。
3 家庭养老概念再定义的意义
家庭养老概念的再定义,不是搞文字游戏,而是为了加深对家庭养老本质特征的认识,更好地维系我国家庭养老模式。加强我国家庭养老模式,需要做很多工作。有实践方面的工作,也有认识方面的工作。所以,对家庭养老概念的研究,有学术意义,也有实际意义。
3.1 认清中国国情,推进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模式的核心是血缘道义。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家庭成员承担养老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经济支持、劳务支持,也可以是情感支持、心理支持,可以是共居养老,也可以是分居养老。总之,只要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负有事实上的责任,只要老年人依然将最重要的支持置诸家庭成员身上,这就是家庭养老,或者说就是家庭养老模式。从这个认识出发,我国现行的各种养老方式都属家庭养老模式的范围之内,除了无子女老人。西方国家的社会养老,关键之点并不在是否与子女有联系,而在于子女不负有养老的责任。子女可以经常看望年迈父母,或者出于亲情交流的需要,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或者出于宗教上的爱心,或者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等等。我国的家庭养老,关键之点并不在经济来源、居住方式、来往频率,而是在代际之间的责任认同。李逵上了梁山,大碗喝酒,大块吃肉,首先想到的就是把老娘接上山,“一起快活”。儿行千里母担忧;母亲在家,远行之子也同样是牵肠挂肚的。所以,决定家庭养老模式的标尺,不是养老方式,而是血缘道义。这正如费孝通先生曾精辟论述过的,“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别何在?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这是双方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赡养老人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注: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3;3)
3.2 澄清模糊认识,正确理解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有模式与方式之分,在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中已有表现。联合国大会或世界性老年学会议上,常常将家庭养老作为与西方社会养老不同的养老模式,或者称作家庭养老模式,或者称作东方社会的养老模式,又称亚洲模式,社会养老作为西方社会的养老模式,有时又称福利模式。(注:第13届东北亚老龄化研讨会.北京宣言.中华老年报,1998—10—09)在我国学者的研究论文中,也已提到了养老模式、养老机制、养老体系、养老形式等概念。(注:张恺悌,台恩普和于学军(中国人口老化与代际交换.人口学刊,1995;6)等均认为养老有两个层次。)但是这些表述没有明确指出家庭养老存在着模式与方式之分,因而也就无法解释中国家庭养老的长期性与近期可变性之间的矛盾。将家庭养老概念具体区分为模式与方式两个层次,就可以使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长期性和家庭养老方式的可变性有机地统一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家庭养老概念的模糊问题,有益于中国家庭养老问题的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