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地区传播权利相关议题现状研究论文

欧洲地区传播权利相关议题现状研究论文

欧洲地区传播权利相关议题现状研究

王雪君

(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北京 100024)

摘 要: 传播权利起源于欧洲,此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学者达尔西提出的,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人权已无法覆盖传播技术革命下传播关系的改变,传播权利因此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基本人权。随着传播权利相关议题发展的深入,传播权利的相关研究也向着人权研究和跨学科的方向发展,并且也有着继续深化研究的可能性。

关键词: 传播权利;人权;儿童;媒介素养

20世纪60年代是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快速发展的时期,法国学者达尔西便发现了“传播”的价值,提出了“传播权利”的概念,指出“传播权利”将会成为一个比基本人权更重要的权利概念。随着通信技术、媒介技术的高速发展,媒介的“近用”能力成为每个人的必备能力,移动互联网也成为人人可拥有的简易快捷的传播媒介。在这一“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个人的传播权利更加成为社会所需重视的人权之一。但是,我国对传播权利的相关研究几乎一片空白,然而欧洲地区对传播权利的关注相对较多。因此,借助对欧洲地区传播权利相关议题的梳理,能够为我国研究传播权利本土化提供思路,拓宽研究视野。

一、欧洲传播权利发展现状

传播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学者达尔西的。他在1969年发表的一篇题为《电视转播卫星与传播权利》的文章中指出:“总有一天人们将会承认一种比《世界人权宣言》中阐述的基本人权更重要、更全面的权利概念,那就是传播权利。”[1]20世纪50、6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电子科技走进家家户户,信息传播的速率迅速提升,受众的准入门槛降低,冲击了传统的传播模式。

1980年,联合国“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在《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报告中强调了传播的互动参与性,明确了公民具有包括获得与传递信息的传播权。这一报告确立了公民在信息获取与表达上的权益。[2]传播权利不仅保障了个体与集体依法自由参与互动传播活动的权利,并且明确了公民公平合理地“近用”传播媒介资源并享受信息利益的权利。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21世纪,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媒体的“近用权”下放给每一个公民,新媒体环境下出现了“人人皆媒体”的现状,每个人能成为传播者。2006年,欧洲理事会强调了公民在媒体中的参与,并且在保护和促进青少年人权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新的信息传播环境中,倡导一种持续而连贯的信息素养和培训战略,使他们尽可能充分利用信息和通信服务和技术[3]。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公民媒介参与的权利,而且保障了儿童与青少年的传播权利,并保护儿童与青少年尽量少地受到媒体不良信息的威胁。

他说第一次见她时觉得她太正经,又太纯真,所以不想动她的,可是时间一长,便有些把持不住。你笑起来特别动人。

二、欧洲传播权利现有研究的特点

(一)研究内容

水库管理范围较大,确权划界的封闭隔离长度过长,征地难度较大,而水库工程区主要位于水库主要建筑物周边,是保证水库安全运行的关键所在,同时涉及范围较小,需封闭长度较短,容易顺利实现封闭。因此,率先对水库工程区进行确权划界,再循序渐进式实现水库的确权划界,不失为水库确权划界的一种新思路。

(1) 传播权利作为一项人权。1980年联合国在报告中明确了公民具有传播权利,并且将传播权利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克劳迪娅·帕多瓦尼、弗朗西斯卡·穆赛尼和埃琳娜·帕万的《调查数字时代人权话语的进化》将人权作为一种整体框架,以适应世界各地社会中涉及通信过程和相关挑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文将传播学、语言学和网络社会学结合起来,对数字时代的人权话语的内容、结构和相关性进行补充实证分析。[4]

(2) 传播权利概念跨理论研究。传播权利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在相关研究中,传播权利和其他领域和理论的融合研究占据主导地位。从理论的视角分析研究传播权利是欧洲关于传播权利研究的特点之一。

(3) 传播权利特殊人群研究。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社区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拥有程度、应用程度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而造成的信息落差,被称为数字鸿沟。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人们的媒介“近用”程度也有高下之分,不同社会群体对媒介的“近用”程度不同,因此特殊群体也是欧洲传播权利的重点研究对象。

科恩·鲁斯的《边缘地区的传播权利:将年轻难民的智能手机口袋档案政治化》关注社交媒体在年轻难民中的使用,详细介绍了数字实践如何唤起人权理想,其中的人权包括自决权、自我表现权、信息权、家庭生活权和文化认同权。作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传播权利的数字权利在根本上处于性别、种族、国籍等层次性和交叉性权力关系中,并与物质条件和其他基本人权,包括庇护所、食物、福利和教育等获得性权利相关。

从研究方法的视角上来说,欧洲关于传播权利的研究以质性研究为主,多是从社会历史的视角,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对为传播权利的概念进行解读。欧洲传播权利的相关研究多侧重学理性分析和意义建构,如:《媒介素养和传播权利》一文强调,随着媒介素养概念的发展,欧洲传播权利的内涵是随之改变的——从道德个人主义发展为一种基本人权。

布莱恩·奥尼尔在《媒介素养与传播权利》一文中,探讨了传播权利在当前的媒体素养政策中的两个对立观点:在欧洲范围内。媒介素养政策的主导话语是数字媒体环境中的道德个人主义,道德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来源均为个人;另一个观点则认为道德个人主义的提出缺乏对传播权利的考虑,认为媒介素养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是需要通过保障人们的传播权利而实现的一种人权。该文从媒介素养的视角,探讨了传播权利作为一种人权是如何在政策制定中发挥作用的,进一步论证了将传播权利作为一种人权的必要性。

普·托马斯的《信息社会运动中的传播权利》利用批判性分析方法,从社会运动理论,特别是从资源动员理论出发,探讨信息社会中的传播权利运动(CRIS),为运动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实践指导。该文提出了传播权利的四大支柱,分别是:公共领域的传播、传播公平和创造性的知识、传播中的公民权利和传播中的文化权利。普·托马斯认为,民族国家仍然是主要的司法、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边界,如何在一国境内实现公民的传播权利是现今面临的最大问题。该文旨在回应全球媒体改革还没能在环境和人权概念中成为公共批判性关注话题的问题,从理论高度对信息社会的传播权利运动(CRIS)进行分析,明确传播权利运动的历史性意义和传播权利发展的盲点。

布莱恩·奥尼尔在《媒介素养和传播权利》一文中专门指出,儿童是新媒体的原住民,是网络使用的先锋部队,虽然媒介素养作为一个政策问题适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所有年龄段,但由于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儿童常常被视为优先目标。

(4)名师示范。以名师牵头,聘请太仓及周边地区企业的技术能手,共同建立名师工作室:①协同企业进行产品研发;②通过工作室的平台培养“师傅型”教师;③为地方企业提供专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二)研究方法:质性研究为主

当上述两种翻译方法都不能满足翻译的要求时,就需要使用意译翻译法。这与我国传统教学中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方法类似,将句子中潜藏的意思挖掘出来并加以翻译,例如“a wet blanket”是指一个人没有情调,而不是英文词汇表示的原本的湿毛毯的意思。因此在我们学习过程中遇到翻译不通的句子时,可尝试使用意译法。

《调查数字时代人权话语的进化》一文使用了话语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数字时代的人权话语的内容、结构和相关性进行补充。[4]该文是一篇实证分析的代表范文,亦是不同于欧洲关于传播权利其他论文的研究方法。

显见易见,解方程的过程和算术方法一模一样.然而运用代数方法,孩子们必须预先掌握许多抽象复杂、超出他们理解能力的知识技能——用字母代表数字,根据题意列方程,以及解方程的各项规则,等等.相反,算术方法建立在逻辑之上,只需切实理解四则运算即可解题.

三、传播权利研究扩展的可能性

(一)传播学学科下的“传播权利”

欧洲关于传播权利的研究多是从政治学、社会学、青少年研究等视角展开的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而传播权利作为传播学的重要概念,“传播权利”在传播学领域的研究还拥有更大的深入发展的空间。

(二)实证研究的深入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欧洲在关于传播权利的研究中,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传播权利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发展了近40年的时间,传播权利发展的地域范围也有了很大的拓展。作为传播权利的起源地,欧洲的传播权利的推广与发展的现状如何,是我们需要通过更多的实证研究进行分析和论证的。因此,深入的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传播权利在欧洲范围内的发展情况,并且能够及时监测传播权利现有内涵是否能够覆盖当下新媒体发展的现状。

四、结语

欧洲地区十分重视公民的传播权利,并且在面对新媒体数字化的环境下,欧洲的相关研究也在挖掘适合当下媒体环境的传播权利。另外,欧洲地区对于特殊群体的传播权利也非常重视,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传播权利的关注,直接体现在了欧洲理事会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儿童和青少年的传播权利。而且在相关研究中也体现了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关注。随着传播权利内涵的不断拓展,未来欧洲地区关于传播权利的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上会有进一步的突破,而且能够在实证层面上对传播权利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D’ J.Arcy.Direct Broadcast Satellites and Right to Communicate,in L.S.Harms,J.Richstad & K. A. Kie Eds.,Right to Communicate: Collected papers,Hawaii: University ofHawaii at Manoa,1977,p. 1.

[2]UNESCO.Many Voices,One World: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s Problems,Paris:UNESCO,1980.

[3]Council of Europe (2006). Recommendation Rec(2006)12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Empowering Children in the Ne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Environment.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4]Padovani C, Pavan E, Musiani F. Investigating Evolving Discourse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Emerging Norms and Policy Challenges[J].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Gazette Formerly Gazette, 2010, 72(4-5):359-378.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079 (2019) 22-0106-02

作者简介: 王雪君,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播学媒介素养。

标签:;  ;  ;  ;  ;  

欧洲地区传播权利相关议题现状研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