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合作供应链契约稳定性的经济学解释_有机农业论文

有机农业合作供应链契约稳定性的经济学解释_有机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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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10)05-0133-04

一、引言

当前,订单农业作为农民致富的有效方式,正逐渐走进千万农户家中,较好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向前发展。然而,农业订单违约高的现象不容忽视,订单违约造成的供应链不稳定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这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原料供应,而且关系到农户的经济收入,直接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否稳定地发展[1](53)。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稳定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而且有助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在山东肥城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中,农户与企业之间的纵向协作关系相对稳定,企业和农户违约率都比较低,即使有些时候,农产品订单价格低于常规农产品市场价格,农户与企业的订单执行率依然比较高。所谓协作式供应链(Coordinated Supply Chains)是指生产者、中间商、加工商及采购商就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交货、质量和安全要求及价格等作出的长久安排。这些链条的领导者一般是中间商和食品公司。相关研究表明,协作式供应链特别适合现代市场的物流要求,尤其是新鲜和加工的易腐败产品[2](42)。在这种农产品供应链中,合作伙伴的选择是经销商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为了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我们课题组在山东肥城开展了实地调研。调查结果显示,约87.5%的有机农产品种植户表示不存在将有机农产品私自销售的行为,有的农户在完成自己订单任务的同时,还会主动帮助周边的邻居和亲戚朋友完成订单任务,而不是传统农产品供应链中所出现的交易双方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单方面违约,或者将有机农产品拿到市场进行销售,或者拒绝收购。本文试图对有机农产品协作式供应链中的龙头企业与有机农产品种植户的纵向协作行为进行研究,以说明交易双方合作伙伴关系的选择对于供应链的稳定性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二、有机农产品协作式供应链中各相关主体的关系与契约的建立

(一)有机农产品协作式供应链中各相关主体的关系

有机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合作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即“企业+农户”、“企业+种植大户+农户”、“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其中,“企业+农户”类型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类型,这种类型的主要缺点在于,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较高,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常常会有违约行为的发生,而企业违约的可能性相比较农户有时更高。

与第一种发展模式相比,通过大户、农民合作组织与关联企业进行合作,则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产业化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三个环节的风险不确定性。尤其是,有机农业是高技术的专业化生产,对生产品种、生产技术和生产数量的要求都非常严格,中介组织的出现,亦为农户提供了有效一体化服务,免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交易成本。

(二)契约关系的建立

本杰明(1992)认为,契约通常被主观地解释为,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从事可信赖的联合产生的努力,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竿”风险的设计装置。在有机农产品协作式供应链中,有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种植户之间纵向协作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两种。正式契约主要是指订单合同或者是收购计划,契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非正式契约是指由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但是在供应链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违约者而言,违反非正式契约,不仅会因为交易关系的终止而带来直接损失,而且可能因此导致市场声誉贬值并带来间接损失。

有机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种植户正式契约关系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生产订单契约与土地租赁契约。生产订单合同主要有两种:龙头企业通过中介组织与农民建立的间接关系以及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直接关系。相比较而言,前者的契约关系比后者更加稳定,后者的契约关系主要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另外,土地租赁契约的存在与有机生产对土地集约性要求高的特点密不可分,同时在我国农村亦得到广泛的推广与运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契约稳定性的经济学解释

(一)有机农产品加工企业守约的动因

根据威廉姆森对契约的解释,企业资产专用性投资越大,就越容易被“锁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愿望就越强烈。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企业资产专用性投入与契约的稳定性存在正向关系。在有机农产品协作式供应链中,企业的资产专用性投资相比较普通农产品供应链更高。而企业的资产专用性投资能否得到实现则依赖于双方交易能否实现。随着企业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加入,比如企业提供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生产技术等混合性专用投资,农户与企业交易的地位增加。为了防止农户的不交易行为,同时期望建立起与农户之间稳定的契约协作关系,获得长期交易利润,企业常常首先自己做到履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契约的稳定性。

从企业声誉的角度进行分析,建立良好的合约信誉有助于企业长远利益的实现。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非常希望企业能够带动周边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作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或者是地方政府引进来的重点培养企业,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意愿非常强烈。为了这种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企业一般愿意在与农户打交道的过程中维护好的形象,尽可能减少违约行为。而越是具备长远眼光与发展战略的企业,亦越是珍惜自己的声誉。

从长远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随着加工企业不断进入,有机农产品的供给在肥城成为稀缺品,有的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并不建立自己的基地,而是在收获季节,采取高价收购的方式哄抢有机农产品生产原料。为了保证有机农产品加工原料的稳定供应,已经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龙头企业更加珍惜合约信誉的建立,即使是在企业与农户合同发生变动的情况下,也尽可能不调整与农户的订单,在货款返还方面,也尽量做到不拖欠,从而保证与农户契约的稳定。

(二)农户履约与违约的理论解释

从农户角度进行分析,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对长远利益的预期是农户选择履约或者违约的主要动因。

第一,利润分成机制的创新促进了农户与企业之间契约关系的稳定。在肥城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的组建中,企业与农户之间经过近10年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利润分成新机制,即通过村集体与当地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合作建立有机农产品股份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搭建起企业与农户之间联系的桥梁。因此,农户完成订单的主体是合作社,而农户的利益与合作社紧密关联,利润分成亦是由合作社来具体操作。与此同时,企业与农户现有的利益联结机制得到了优化,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将部分的利润返还给村集体和农户。

第二,农户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增强了农户对于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如上所述,农户与企业之间已经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多次博弈,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实现,收入来源亦比较稳定,减少了农户外出搜寻市场的时间和成本。所以,农户对于有机农产品种植有比较好的预期,在暂时遇到普通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订单收购价格的时候,农户也能够通过互助的形式,首先完成企业的订单任务。另外,农户通过参与有机农产品生产,也获得了不少的间接收益,比如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安全、不需要考虑运输和市场的问题,等等,有的农户还从生产出口有机农产品过程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这对于供应链中的契约稳定亦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农户资产专用性投资与合约信誉的建立。目前,从事有机农产品种植的农户有不少以土地资本参与合作,这种农户在肥料、生物农药方面又更愿意增加投入,契约更加稳定。另外,由于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社会信息常常通过农户串门聊天的形式得到传播。在当地,如果农户因为私自销售有机农产品被龙头企业发现解除合约关系,就很容易上黑名单,其他企业亦不会冒风险与之合作,即使在有机农产品基地打工,可能也不一定有人敢聘用。因此,作为风险厌恶者,小农户亦一般不愿意冒险私自销售,而断绝与龙头之间的长期合作。

(三)中介组织在供应链契约稳定性中的作用

在肥城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中,联结农户与龙头企业的有机农产品合作社的出现亦是有机农业发展的必然,并对交易双方契约稳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尤其是2002年“山东菠菜出口事件”与2004年中国农业税费改革,促使该地区有机农业产业组织模式发生诱致性变迁。

2002年1月,实施“中国产蔬菜检查强化月”后,山东从事出口日本冷冻菠菜的企业经营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此次事件后,企业开始积极寻求与有机农业种植基地所在村集体合作,组建有机农产品栽培协会(合作社),与其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并不直接与分散的小农户打交道,而是委托合作社加强对农户有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而合作社也起到了联结企业与农户的双重作用,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搭建起了重要的桥梁。

2004年取消农业税后,有机股份合作社收入成为村集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村集体与企业的合作意愿进一步增强。为了双方长期合作利益的实现,合作社积极协助企业加强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有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在技术培训和传播方面,合作社定期不定期举行有机生产技术培训,帮助农户培养有机农业与食品安全生产的意识,知道什么是有机农业、有机产品的特点是什么,同时不断加强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帮助农户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在生产监管方面,合作社协助企业不断推行新的管理模式,全过程跟踪监控产品质量,实现有机农产品生产的可追溯性。有机农产品合作社的发展表明,合作社对于降低企业监督与管理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合作社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培训学习对周边农户也产生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农户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较大提高,这又促进了有机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四、结论

第一,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作的关键在于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无论是企业还是种植户都是“经济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双方交易对象选择的基本依据是出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确保有机食品质量的双重考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村集体或者是大户合作的交易成本要低于小农户,因此,企业倾向于与前两者合作。

第二,与高附加值全球价值链相关联的有机农产品生产,主要是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大户带动发展起来的。尤其是,龙头企业与村集体合作组建的有机农业股份合作社或者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组建的有机农业栽培协会在其中发挥了主要的带动作用,提高了分散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有机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但是,这种组织的产生有其特殊的背景,在更多程度上是企业出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和村集体提高收入需求而组建起来的,这导致农户在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中的地位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第三,由于有机农产品主要是外向出口为主,种植农户并没有可替代的国内市场可以自行将种植出来的有机农产品私自销售,所以在交易初期企业相对而言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但是,随着企业资产专用性投资的投入,农户在交易中的地位有所上升,尤其是随着发达工业化国家贸易壁垒的不断提高,企业需要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长期合作关系中,企业与农户双方的合作意愿都比较强,这有助于双方契约的稳定。

第四,有机农产品的自然商品属性、合约信誉对于有机农业协作式供应链契约的稳定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有机生产基地和消费市场的分离,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互补性比较强,农户需要企业为其提供产品市场和生产服务,企业依赖于农户完成优质、安全、高效有机农产品生产原料的供给。尤其是对于有机种植户而言,有机产品的销售是一个确确实实存在并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与新的企业建立关系会增加农户的交易成本。农户与企业双方信誉关系的建立是双方长期博弈的过程,而这种合约信誉关系一旦建立,就具备了稳定的特点,并意味着双方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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