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新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责任制论文,中国论文,全员论文,国有企业论文,新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搞好国有企业,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标本兼治,双管齐下。对于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产品又没有市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要结合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采取“破产兼并,产权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的方式去解决。对于大多数“产权模糊、权责不明、政企不分和管理不善”的国有企业,则要通过“三改一加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根本途径。
(一)、机械套用现代公司制不能搞好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改革决非一股就灵。机械地套用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没有也不可能成功。从目前实行股份制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两个严重问题:
其一是转轨不转制,穿新鞋走老路。在国有股份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往往是国家股代表“一票定乾坤”,因而国家股代表——政府对公司财产权的支配仍是独立支配和直接支配,这就造成了现实中股东大会“无机能化”和董事会形同虚设的局面,致使股份公司合理的和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建立起来,使股份公司特有的权力制衡机制不能形成和有效地发挥作用。说到底,这种股份公司与原来的国有企业相比,只不过换了个招牌而已。事实上,仍然是政企不分,政府不仅本身就代表股东,而且往往影响、左右和决定着董事会的决策,企业依然是政府机构的附庸,无法实现两权分离。客观地讲,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模糊权责不明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为防止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政府也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经营撒手不管。
其二是股份公司法人对出资人负盈不负亏。董事会必须听命于政府,公司法人不能完全独立地进行经营决策,作为国有经营者的董事会当然不会承担国有股份公司亏损破产的经济责任,况且为数廖廖的几个董事也根本承担不起公司重亏千万元上亿元的经济责任。这样,公司盈利了,则皆大欢喜;一旦亏损破产了,必然互相推诿塞责,经济责任不得不由国家兜起来。
至此,我们走进了一个两难境地: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留在国有资产的代表——政府手中,就不能达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也就不能实现科学管理,更与市场经济相矛盾。经营决策权完全交给企业法人,交给公司董事会,则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不仅要生产经营决策权,而且也需要资本经营(运营)决策权,如果没有一个对国有公司法人董事会的制衡约束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就无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但是都还没有触及到企业经营决策权这根中抠神经,即谁来代表股东行使国有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在内的企业经营决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国有企业在引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必须充分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土壤中成长壮大的,国有企业与公司制的嫁接必须考虑公有制这一特征,即谁来代表股东董事会行使制约、监督与激励机能,政企要分开,显然政府不能胜任这个角色,但是总得有一个组织来代表股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管理层必须掌握足够大的权力,但是权力过大,没有制约监督怎么能行?因此,我们必须为国有企业找出一个代表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有效制约与监督的组织,使董事会既有权可用又用权必慎,时时处处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个中心,不能稍有懈怠。
综上所述,我们在建立国企现代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机械地套用股份制,要根据中国国情对西方的现代公司制进行必要的变通和改造,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制约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使其经营行为最大限度地与所有者的利益保持一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模式,这个中国式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国有资产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
(二)、会员代理经营责任制的内涵
所谓国有资产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就是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国家通过法律程序把国有企业授权委托给该企业全体职工来经营,全体职工接受国家的委托,代理经管国有资产并以适当方式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资产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把国有企业的资产通过法律程序授权给企业全体职工进行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从企业经营所得的税后盈利中收取一部分收益,有权向企业派驻监事人员,监督企业包括资本经营在内的经营活动,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及企业章程,接受国家宏观调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自主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包括选择管理层等权力由企业法人独立行使,决策责任由企业的全体职工向出资者负责。全体职工负责的方式是每个职工向出资人提供人均占用国有资本额10%—20%的担保,担保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是未来数年的收入。如果经营亏损了,企业用下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予以弥补:连续几年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就依法破产,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债务由作为经营者的全体职工以担保物先行赔偿,不足部分以企业破产财产予以清算。
经营者的先行赔偿责任能够充分激励企业全体职工劳动热情和经营积极性,明确经营者的权力与责任,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权利与责任相平衡,企业全体职工在负有经营上先行赔偿责任的同时,他们应当也必须有权取得一部分企业税后纯收益,参与企业税后分红。如果企业盈利了,那么,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上缴给出资人——国家;一部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一部分用于奖金,奖励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职工,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层和技术进步贡献者;最后留出一部分作为企业全体职工的经营成果,按人均分红。充分体现谁负责谁受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这样,国有企业就成为国家所有、企业全体职工经营的法人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外由职工担保财产和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内部由全体职工进行经营决策并以抵押财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方面: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改组国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由厂长经理负责制改革为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
改组作为民主管理形式的职工大会(中小型企业)或职工代表大会(大型企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代行公司股东会职权。职工大会由企业全体职工组成,每个职工都有相同的权力;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全体选举的代表组成,每位代表不代表本人而代表选举他的职工行使权利,每位代表的权力相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工作。董事会聘请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人员与国家派驻的监事人员一起组成监事会,代表出资人及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也就是说,经理辅助董事会组织管理企业日常事务,董事会执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进行经营业务活动监督。
各机构的具体责权如下: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订立和修改章程;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报酬;选举和更换由职工出任的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对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负责召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执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订企业重大事项方案报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等;制定企业基本制度。
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对董事会、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可能损害企业重大利益的行为提请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纠正与否。
以上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资控股公司与此不同的是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和其他非国资股东一起组成股东会,行使股东会的权利,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这样,在国有资产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与国有企业彻底分开,政府享有最终所有权,享有资产受益权和监督权。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资本运营和选择管理层权力由国有公司法人独立行使,实现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实现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轨和由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制。如此,政府不再过问企业的实物管理过程,只关注国有资产保值了没有增值了没有。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将主要运用利率,汇率,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
(三)、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是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行的有效机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施行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效措施。
在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中,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最高体现和最终归宿,是所有权的根本,必须由国家来行使,而占有、使用和附条件的处分权由接受委托代表的企业全体职工来行使。处分权是决定财产命运的权能,因此,企业法人行使处分权时必须附有条件,即在处分企业资产时不得损害减少它的价值,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责任,并以担保物承担行使处分权失当的责任。所以,国家只保留对企业财产在价值上的所有权,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资产实物上的处分权可以交由企业法人独立行使,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
事实上,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设置了多重屏障:第一是作为股东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然会由于自身物质利益关系去关照国有公司财产的命运;第二是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监事与国资部门派驻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她们是国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关,便于随时发现并纠正董事会及总经理等违纪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行为;第三是国家派驻企业的稽查特派员,代表中央政府对国有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财务监督,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及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向中央政府报告;第四是国有公司党的组织。党的组织一方面可以通过企业职工代表或单独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公司经营建议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党的上级组织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案,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这样搞并非说国有资产没有风险了,市场经济是与风险并存的经济,国有资产还要承担企业职工先行赔偿额之外的还债责任。但是盈利共享,风险分担,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障。此外,国家还可以保留紧急处分权。当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时,国家颁布紧急命令,对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紧急处置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大局利益。实行国有资产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全员代理经营责任制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适合中国国情。
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经济事务。
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资产,理应由人民经营管理,但是不宜也不可能由全国人民每个成员都去管理全部国有企业。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把企业资产授权委托给该企业的全体职工经营,企业全体职工接受委托,代理企业资产,是人民管理经济事务的有效形式。企业职工身处商品生产和市场营销第一线,对市场信号的变化敏感直接,行使经营决策权迅速及时,权利责任明确具体,因此,必然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智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包括经营管理)的无限热情,创造出伟大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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