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_环境保护论文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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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日至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税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税赋沉重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再生橡胶、硫化橡胶粉上交5%的产品税,税改后,废旧轮胎加工企业享受不到回收企业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废旧轮胎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使加工企业税赋增加了一倍,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成亏损,生存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有些企业勉强维持,有些企业濒临破产。

(二)政策上不平等

我国已加入WTO,有必要建立与国外接轨的政策法规。国外对废旧轮胎实行无偿利用,还有补贴,并实行免税政策。在我国不仅不免税而且税率高于其他加工行业,不仅无补贴,而且废旧轮胎要高价买,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入世后我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三)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用了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几项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8%左右,不足以对环境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五)机动车税费结构不合理

现有机动车税费结构的存在着严重弊端,即保护浪费、排斥效率,保护落后、排斥先进。主要表现是入门税费过高,运行税费过低。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追求高排量的机动车,落后车型和超龄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车辆的保养维修不能到位,从而产生目前机动车绝对量不大而污染严重的现象。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现有税种

1.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5.改革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体现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抵扣进项税。给废橡胶利用企业利用废橡胶原料部分增值税由10%改为17%或调整为13%抵扣;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橡胶利用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这样必将对企业的废物回收和利用发挥激励作用。为鼓励全社会投资环境产业,需出台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扶持环境产业的发展: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消费税和关税;对已实行环境标志制度而未获环境标志的产品征收产品污染税;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拥有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

其目的就是为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通过强化纳税人的环保行为,引导企业与个人放弃或收敛破坏环境的生产活动和消费行为;同时筹集环保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份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份的税率。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并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三)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绿色关税的目的,可以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增加环境保护资金。

(四)尽早开征燃油税

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但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

可持续性发展既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更是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六)制定激励机制

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实行一定优惠;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对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技改发展。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投资,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实行税收抵扣。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全免税的特优待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工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要求的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国家公布的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利用废轮胎生产胶粉、再生胶、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的企业,以及进行轮胎翻新和生产翻胎用胎面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减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完善税收分配体制

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以1998年为例,全国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等7项税费收入为300.95亿元,其中排污费为60.81亿元,占1/5强,这部分改为环境税后,加上新开征的环境税,再加上资源税中的共享收入,地方利益是不会受到大的影响的。这样,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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